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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會議 正式會議 議題四綜合討論 議題四綜合討論 議題四綜合討論 議題四綜合討論

在文檔中 勞動派遣公民會議 (頁 157-162)

正式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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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四:勞動派遣是否需另立新法勞動派遣是否需另立新法勞動派遣是否需另立新法?勞動派遣是否需另立新法??? 主持人:楊通軒(中正大學勞研所教授)

*楊通軒楊通軒楊通軒:楊通軒::勞動派遣的法規,這麼慎重的過程。當然他的成敗都是取決於各位英明的判斷,各位都: 是站在歷史的這種的頂端,再寫一次。我要很客觀,不能誤導各位的評斷,那想一想真是不容易,

那我盡量扮演一個角色,我不要發表太多意見,盡量聽各位的看法,因為上一個場次,我坐在那邊 聽,看到各位發表精彩的意見,跟我上午聽的,各位好像沒那麼捧場,所以我想現在把握這個時間,

請各位趁勝追擊,我們一起來完成歷史的壯舉,要比阿姆斯特壯還更讓人家羨慕,那我們開始,請 各位把握時間,因為最後二十分鐘還要留給各位,所以其實時間還沒有很多。我們其實應該把他當 成立不立法,或者是包括修法,都把他看成是一個好事,不要看成太過於有利於他不利於自己,立 法、修法或是勞基法,他都是有他的好處,往好的方面想。

李威穎 李威穎李威穎

李威穎:我剛剛也是用心去聽專家,他們對於是否應該立法來討論,我特別注意

104 總經理所提的想法,其實我從他這七點建議當中。我先講我的主張建議勞動派遣法應該立法,

不管他的困難有多大都要立法,我個人的想法是參考專家的想法,和所看到的現象,我認為像 104 總經理提的論訴當中,顯然看起來覺得派遣機構,像是雞在吃蟲,蟲在吃…,看起來像生物鏈的關 係,他講的論訴和陳教授講的很像,要派企業要嚴格規範,雖然他有很多理由要來用派遣員工,要 派企業假如說沒有適當的法律去規範他,不然是不成功的,從 104 看的出來和陳教授那邊都看的出 來,從陳教授那邊提出來的,我想各位這邊的公民都有聽到,就是說

勞動基準法設立另外專章,和剛剛這些法令,勞基法、就服法、工會法…等,加起來七八個,一個 一個重新抓起來配套再去修,在目前的立法院裡恐怖有問題,所以我覺得應該要立法。那第二個問 題,我很擔心一點,現在目前有道德和現實的衝突,現在目前行政院院長謝長廷提到城市競爭,不 是一個國家問題,目前是國家和國家問題,像現在韓流,現在台灣韓國事務很多。

當談到競爭力的時候,台灣就應該回復到勞動經濟學,像是勞動法律也好,和勞動的流動,要讓他 順暢,這樣對經濟效果會比較好。那第三就是我要提出一個想法,現在目前法令訂定的過程當中,

他可能會有一些干擾和阻擾,但是今天我們有這種公民論談的關係,我想是打一個強心針,當然這 需要很多去配合和共識,我想應該設立專法。

*楊通軒楊通軒楊通軒:楊通軒::謝謝李先生很快抓住重點,把他認為立法比較好的理由做一個很簡單的說明,包括修法: 上面的困難及國家競爭的問題,其實國家競的問題其實很簡單,因為有一次座談會也是勞動派遣 法,有一位業界到來的朋友說亞洲到底有多少個國家,適合勞動派遣法,像日本、韓國都有,業界 朋友說人家外國都有了,台灣沒有會不會動作太慢,這是很單純的從業界的角度來看。那現在說,

同工同酬會不會有影響。接者我們請那一位?

陳守信 陳守信陳守信

陳守信:我的主張是勞動派遣應立新法,因為在整個過程當中,我們清楚了解現在的狀況,立新法 從上一堂中公會理事說中鋼處長,有實際案例碰到此問題,剛提問當中,我有問到這個問題,原則

上他們在條件下,他們是同意立法的,所以我主張立新法,剛我贊同陳教授他思考的方面,1 一個 要派公司和派遣之間要明確的規範,2 人數的上限也是規定,3 法律執行的規範和可行性,像是刑 法和立法規則訂定,4 三方互動派遣公司,尤其是派遣公司的資格和法則和營運的標準,像剛剛公 民提到的某 104 目前也是人力派遣蠻大的,未來他的資本是不是會併購,變成獨大的問題,經營的 標準是不是要做標準規範。我比較偏重思考四個選項做陳述,謝謝!

*楊通軒楊通軒楊通軒:楊通軒::謝謝陳先生,講的非常清楚,立訂新法和包括責任的區分,至於說內部人數的上限,可: 能之前討論,落實面當然很重要,訂一個法去實行他,勞動檢查也做不到,可能白做了,我也不是 想做業績,而是面臨到一個這樣的問題。

何 何何

何錦堂錦堂錦堂:剛講到落實法,我想到我以前在台中市政府做攤販管理條例之推動時,遇到一個問題,攤錦堂 販要合法化,市政府擬定一個攤販管理辦法,市議會也通過了,執行的時候問到攤商的反抗他也不 配合,到最後他向上面陳請,經費最後變成一塊錢,面臨到法律不能執行的問題,所以光立法不能 執行也沒有辦法,我是贊成訂新法,但是在執行力上也要有用不然也用,然後我們也擬定了工廠管 理辦法,是要回歸違章建築,要讓他合法,像台中有七千多家違章建築,要給他合法,但是八十九 年訂了,到現在卻是還沒有處理,一個法律是有訂,但是都沒有去執行也沒有用,但是我贊成訂新 法,執行力也要去兼顧,派遣時間也要訂定,不然好幾年也都在派遣,實際上派遣公司的理事長來 找我,他說他們公司竟然有三分之一派遣人員都是做一樣的工作,一做就是做好幾年。像漢翔是國 營事業,政府有超過百分之五十的掌握權,還是一樣,政府不去執行也沒有用,像就業服務法有去 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可以派遣勞工,可是政府不守法,還叫百分之九十二的民間企業、

中小型企業,他們可能去剝削勞工,像 7-11 的勞工一小時才 66 元,不到勞基法的最低基本薪資,

像勞委會他們也沒去管這個,可能他們的執行力也有問題,我是贊成立法,可是立法也要嚴格規範,

不然立了法百分之七又不去執行也鑽法律漏洞。

*楊通軒楊通軒楊通軒:楊通軒::謝謝何先生談到未來執行上的懷疑,但是立法或是修改法律,執行上的問題將來都要列: 入考量,用行式的制裁用行政法的制裁,那行政的制裁會不會比勞基法高一些…等,這些都涉及成 效問題,現在修法的方式比較好做成效比較高的話,那立法上就是唯一的選則,那法訂出來了一切 就 ok,台灣就沒有勞動派遣的問題,台灣就沒有非法派遣的問題,我想這個問題就太一廂情願了,

現在的社會都有這樣的黑暗面,這方面未來主管機關都要去做實驗了。把握時間!!

李光文 李光文李光文

李光文:有關這個問題的討論,是不是該立法的關係,我想時代的局勢台灣目前現實的環境,充滿 勞動派遣的人力問題,像日韓這些國家也有立專法勞動規範的問題,以說來立新法做專章的規範,

會比較好。第二點來說立新法跟現有的勞動基準法來做區隔,剛陳教授也提立一個特別法來規範會 比較好,在現有的勞動基準法比較模糊的應用會比較好一點。第三點修法或是立專章的方式,會掛 一漏萬的情況,所以說立新法之後非典型勞動會有比較有保障,所以我的看法是立新法比較好。

*楊通軒楊通軒楊通軒:楊通軒::剛李先生說立新法好像可以比較全面性的考量這些問題,但是立這個法一定會有條文,:

陳文添 陳文添陳文添

陳文添:我個人對這個議題的看法,不管是立法或是從新修改,我個人都沒有很大反對,不過為了 避免不肖要派公司,剝奪正職員工的權益,剝削公會的權利,我個人傾向必須把工會加入進來,要 派公司你今天要用派遣勞工必須要報告給工會的同意,這樣才不會產生大家的疑慮。我希望我這個 問題大家都能慎重的考慮。

*楊通軒楊通軒楊通軒:楊通軒::::好的!有些國家也是採用,但是接受工會參與的權限到底有多高,當然政策要考慮問題。

陳文添 陳文添陳文添

陳文添:最主要是防止不肖業者把要派公司,剝奪正職員工權利,所以立法時要把公會綁進去。

李宛真 李宛真李宛真

李宛真:現實中有很多勞動派遣的狀況,也談到不立訂法律的話,會有競爭力上的問題,不管是韓 國為例他們也是在執行了,可是據我所知他們是打下他們全勞動派遣的制訂,我也看到一份歐洲西 班牙他們在實施勞動派遣的時候,他們全整體勞動力下降,我想談的是勞動派遣他們是已經存在 了,雖然他們沒有經過立法,

但是我們國家競爭力是否提升了呢?透過一個法就會影響我們的競爭力,我想這是大家要思考的問 題,我們應該回頭看一下,處理現實的問題,回歸勞基法第九條他們有一些規定,針對要派公司的 局限是不是應該從他們的特殊性、臨時性、季節性…等那些條件,有部分條件來開放企業任用派遣 勞工,比方我們從業務來看,他需要長期的勞動的話,還要用派遣就有點說不過去,他明明是要長 期需要的,不是補充性的,他是常態的工作,那還要派遣進來,那是很有問題的。所以我個人覺的 說應該要補充性勞動力,才來採用派遣的。那我想說那是存在派遣是補充性的,針對派遣公司與要

但是我們國家競爭力是否提升了呢?透過一個法就會影響我們的競爭力,我想這是大家要思考的問 題,我們應該回頭看一下,處理現實的問題,回歸勞基法第九條他們有一些規定,針對要派公司的 局限是不是應該從他們的特殊性、臨時性、季節性…等那些條件,有部分條件來開放企業任用派遣 勞工,比方我們從業務來看,他需要長期的勞動的話,還要用派遣就有點說不過去,他明明是要長 期需要的,不是補充性的,他是常態的工作,那還要派遣進來,那是很有問題的。所以我個人覺的 說應該要補充性勞動力,才來採用派遣的。那我想說那是存在派遣是補充性的,針對派遣公司與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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