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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因果關係說

在文檔中 存活機會喪失的損害賠償 (頁 30-34)

伍、 存活機會喪失之因果關係

三、 比例因果關係說

採取比例因果關係說者為 John Makdisi 教授。氏認為,依據傳統理論,

對於舉證 51%的因果關係,給予全部賠償,但對於證明 49%的因果關係

75 Id. at 470.

76 Id. at 477.

77 Id. at 474.

第八期 機會喪失之損害賠償 31

者,全部不予賠償,顯然不公平。就有效嚇阻目的而言,若被告行為僅有 51%的原因力,卻需負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將會產生過渡嚇阻之效果;

反之,若被告行為有 49%的原因力,卻無庸負擔任何不法行為之成本,將 發生嚇阻不足的結果,二者均使被告不願採取最適當預防損害發生的手 段,以避免損害發生,因而也就無法達成最佳嚇阻效果78

就平均正義(corrective justice)的目的而言,侵權行為人僅就其行為引 發的損害負責,始符合此項目的。例如,因被告過失行為引起 100 件損害,

雖然該行為是否確實引起該 100 件損害的任何一件,無法確定,但每一件 損害係因該行為導致的可能性為 50%。換言之,對於其中五十件損害,被 告過失行為的確具有原因力,但對於其他五十件損害,被告之過失行為,

確實無原因力。若依傳統理論,縱使被告確實引起其中五十件損害,但被 告對於全部損害均無須負責。從而發生被告應負責而無須負責,原告應獲 得賠償而無法獲得賠償之情形。反之,依據比例因果關係理論,任何原告 均可獲得 50%的損害賠償,全部損害賠償數額即與被告應負擔之責任相同

79

Makdisi 教授特別強調,因果關係的可能性理論,與因果關係的事實 是否存在,係屬二事。傳統「全有或全無」因果理論,係以證據證明因果 關係之事實存在,而非因果關係之可能性。比例因果關係則僅就因果關係 的可能性比例,加以證明,而無須證明因果關係卻屬存在。從而法院依據

78 Makdisi, supra note 59, at 1067-1072.

79 Makdisi, supra note 59, at 1073-1074. Makdisi 教授同時承認,此項比例負責的方 式,某些原告會獲得比應得數額較少的賠償,而某些原告之損害,可能非被告行 為所引起,但仍獲得被告賠償。但至少被告對於其不法行為引發之損害,已經全 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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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所需判斷者,並非因果關係「是否存在」,而是因果關係存在的「可 能性如何」。舉例言之,設有五人向馬路投擲石塊,其中一塊石頭擊中路 人,路人受傷,但不知係何人投擲的石塊。依據傳統理論,無人應為路人 的損害負責。但依據現行侵權行為法,所有五人視為一體,對於路人損害 具有因果關係,各自負擔部分為 20%。

設若僅有一人投擲石塊,同時有四塊石頭自懸崖上滑落,導致路人受 傷,依據傳統因果關係理論及現行法,被告無需為其過失行為負責。蓋原 告無法證明因果關係存在的事實。但本例被告與前例五人同時投擲石塊的 任何被告並無不同,被告對於其不法行為引起的 20%損害可能性,應依該 比例負賠償責任80

依據此項理論,因果關係應依據被告行為發生損害的可能性認定,亦 即傳統的「全有或全無」因果關係理論已不再適用,僅依據因果關係可能 性比例,判斷因果關係,並相應於該比例,計算被告應賠償之數額。

將比例因果關係說應用於機會喪失案例者為英國 Hotson 乙案的法官 Simon Brown。氏認為,在原告證明,被告行為具有過失,且該過失行為 具有發生不良醫療結果之實質危險性,該危險程度可得確定時,原告就其 喪失機會的範圍內,得以獲得比例部分之賠償。在 Hotson 乙案,被害人 之損害為 46,000 英鎊,被告過失行為剝奪告 25%的治癒機會,因而原告 可請求 11,500 英鎊,加上 150 英鎊的精神痛苦損害賠償81

將比例因果關係說應用於治癒機會喪失之案例,因原告依據專家證 言,只能證明被告不法行為,引起某種比例之存活機會喪失,而非全部存 活機會喪失,因而不能依據傳統理論,在原告無法舉證優勢證據下,判決

80 Makdisi, supra note 59, at 1080-1081.

81 See Price, supra note 3, at 745.

第八期 機會喪失之損害賠償 33

原告全部敗訴。亦即,無論被害人喪失之存活機會多寡,被告行為既已引 起被害人損失,即應相應於被告行為對於損害原因力的比例,認定比例上 的因果關係,而成立被告的比例責任82

此外,David Price 教授主張,機會喪失之損害,非機會喪失本身,而 係機會喪失引發的身體損害。原告對於因果關係難以舉證的問題,只能採 取減輕舉證責任的方式,達成原告請求賠償之目的。亦即原因與結果之知 識欠缺精確瞭解時,原告無法依據傳統理論證明因果關係,但被告行為經 證明確已增加損害之危險時,因果關係不確定之責任應歸由具有過失行為 之被告負擔,而非由無過錯的原告承擔。從而在有統計上之證據證明一定 比例之因果關係存在時,即應認定被告應負賠償責任,從而減低原告的舉 證責任。至於賠償數額,則依據統計上的比例計算之。Price 教授認為,

只有如此,始得避免在被害人喪失之治癒機會超過 50%時,可能造成原告 獲得過度賠償或被告遭受過度嚇阻的結果83

Price 教授的目的,在於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並採取比例方式計算損 害,應屬採取比例因果關係之見解。

比例因果關係與單純以機會喪失作為損害之理論,其不同者在於,後 者係將治癒機會本身作為應予賠償之損害,至於最終損害僅為計算損害之 基礎,而依據機會喪失之比例,計算實際被告應予賠償之數額。反之,比 例因果關係之損害乃指最終損害,且被告行為與最終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 可能性時,即認定具有因果關係,成立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額需依據該

82 同說參見,Margaret Mangan, Comment, The Loss of Chance Doctrine: A Small Price to Pay For Human Life, 42 S.D. L. Rev. 279, 283 (1997); Kevin Joseph Willging, Note, Falcon v. Memorial Hospital: A Rational Approach to Loss-of-Chance Tort Actions, 9 J.

Contemp. Health L. & Pol’y 545, 545-46 (1993).

83 Price, supra note 3, at 748, 758-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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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關係的比例計算之。在機會喪失作為損害之理論,其探求者為被告行 為與「機會喪失」之損害間的因果關係,仍然適用傳統全有或全無原則以 及優勢證據法則,並未捨棄傳統理論之適用。

在文檔中 存活機會喪失的損害賠償 (頁 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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