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氣候變遷 氣候變遷 氣候變遷 氣候變遷衝擊 衝擊 衝擊 衝擊調適法 調適法 調適法 調適法令與規劃制度 令與規劃制度 令與規劃制度 令與規劃制度
調適氣候變遷衝擊之策略,應整合在國家策略、施政計畫,及各項優 先執行之方案中,以確保氣候相關資訊與調適策略選項得以適切的被納入 主要部門政策中做整體規劃之考量,亦即,將高溫管理、排水與防洪、水 資源管理、海岸管理、基礎設施建設與維護等議題納入相關部門計畫內;
除各部門計畫外,國家整體發展計畫與政策之制訂亦應考量氣候變遷衝擊 之調適,將氣候變遷衝擊與脆弱性等因子納入考量,以確保各項發展計畫
(如:國家經濟與產業發展政策、國土利用計畫、國家社會發展計畫等)
能有效調適氣候變遷之衝擊,使得氣候變遷衝擊所可能帶來之損害降至最 低。
我國現行法令與都市環境有關而需要考量氣候變遷衝擊之調適者非常 多(如表 6-1),這些法令大者包括法與條例,小者包括細則、規則、辦法、
審議規範、以及設計準則等。目前這些法令對氣候變遷衝擊調適之規範可 謂非常少,或甚至付之闕如。在都市規劃制度上,雖有都市計畫制度之實 施,不過氣候變遷之衝擊往往在空間尺度上超越都市範圍,例如:洪水、
海平面上升、乾旱、缺水等之衝擊即非僅從都市尺度之考量所能處理。為 有效調適氣候變遷對都市環境之衝擊,如何健全相關法令規定,以及改進 現行之都市規劃制度,是一件刻不容緩之事。以下對我國氣候變遷衝擊調 適法令與規劃制度面提出一些初步建議:
一、建議行政院永續發展委員或是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立即著手擬定
「氣候變遷白皮書」,承認氣候變遷之事實與趨勢,並專章分析氣候變 遷對都市環境之衝擊,對都市環境與居民所帶來之脆弱性,以及提出 都市調適氣候變遷衝擊之策略與願景。
二、建議於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下設置「氣候變遷調適規劃工作小 組」,提出「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編列中 長程預算及年度預算,推動實施。於「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方案」中,
將都市對氣候變遷衝擊之調適列為重點之一,明訂都市在規劃、公共 建設、新市區開發、都市更新、社區發展、都市設計、以及建築管理 等層面上調適氣候變遷衝擊之策略與措施。
三、鑑於現行法令需要增列有關氣候變遷衝擊調適之規定者甚多,個別修 法,恐怕會曠費時日,緩不濟急,因此建議考慮制定「國家氣候安全 法」或「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法」,將氣候安全視同為國家安全,
制訂專法以為規範;且建立「氣候變遷衝擊評估制度」,或修訂
現行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將其擴充為「永續發展評估制度」, 並將「氣候變遷衝擊評估」納入永續發展評估範疇,以規範公私 部門之計畫與開發行為,確保國家長期發展利益。
四、 衡諸過去行政與立法部門推動立法之績效,欲制定「國家氣候安全法」
或「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法」、以及建立「氣候變遷衝擊評估制度」或
「永續發展評估制度」,恐非易舉。權衡之計可考慮由行政院指派一位 政務委員成立「氣候變遷衝擊修法小組」,針對與氣候變遷衝擊直接有 關之法規,做跨部會之協商並提出增修訂條文,送請經建會委員會表 示意見後,報行政院核定,送請立法院做包裹式之修法。
五、 若包裹式之修法有困難,則退而求其次,建議針對都市計畫相關法令 單獨從事修法工作,優先修訂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 施辦法、都市更新條例、區段徵收條例、水土保持法、自來水法、下 水道法、建築法等、以及修訂各法之細則、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以及 其他各種相關之命令。於各法令中增列:應辦理氣候變遷之預測;辨 識氣候變遷衝擊之暴露單元(exposure units);從事危險評估(hazard assessment)、脆弱評估(vulnerability assessment)以及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製作發展限制圖(development constraints map)與脆弱性 圖(vulnerability maps)作為規劃設計之依據;提出調適策略與措施,
以及從事調適策略評估(assessment of adaptation)。
六、 建議於立法中之「國土計畫法」中明文規定為因應氣候變遷之衝擊,
重要河川流域或重要集水區應擬訂「特定區域計畫」,從區域空間尺 度或都市系統尺度具體提出氣候變遷衝擊之調適策略與措施,如:區 域防洪與排水、海岸地區保護、區域綠基礎設施之維護、水源水質管 理、乾旱之因應、區域地質災害之防制等。
七、 建立公私部門開發行為所造成氣候變遷衝擊風險提高之延伸責任,例 如:公私部門於自然危險高之地區發展,造成自然災害時,其負責人 應負刑事與賠償責任。
第六章 台灣都市調適氣候變遷衝擊之策略建議
3.9台灣省保安林施業方法
第六章 台灣都市調適氣候變遷衝擊之策略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