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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無形文化財保存制度的設立背景與意義

III. 江陵端午祭的文化財化-文化的復原與保存

1. 韓國無形文化財保存制度的設立背景與意義

61 光復後的韓國總統依序為李承晚(1948-1960)、尹潽善(1960-1962)、朴正熙(1963-1979)、崔圭夏 (1979-1980)、全斗煥(1981-1988)、盧泰愚(1988-1993)、金泳三(1993-1998) 、金大中(1998-2003) 盧武鉉 (2003-2008)、李明博(2008-2013)與朴瑾惠(2013-)。

62 鄭秀枝(2004),〈無形文化財制度的成立,其歷史性的再考〉,《韓國民俗學》,p.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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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無形文化財的定義與範疇

《文化財保護法》的設立是以保存韓國固有的「傳統文化70」為目標,將傳 統文化又分為可觸摸到的有形文化與不具形體的無形文化,簡單來說無形文化是 相對於有形文化的概念,若有形文化代表外在呈現出的文明與物質文化,無形文 化就是促成這項文明,屬於人類原來就具有的內在精神、技能與知識71,它不僅 具有解釋韓民族歷史文化的意義,更象徵著一個國家的傳統精神。無形文化有別 於已經形成與固定不變的有形文化,其不具形體的特性,容易受到時代與文化變 遷的影響產生改變,例如建築技術隨著科技發達而出現不同的建構方式、音樂與 舞蹈因為經由不同人的詮釋而有其特別的風格等,具有可塑性及創造性等特質。

韓國政府為減緩這些無形文化的快速流逝,設置了相關的指定制度,將部分 逐漸凋零的無形文化選定為「重要無形文化財 72」,賦予這些無形文化一個新的 價值與意義。但是,長遠歷史洪流中所留下來的文化甚多,該如何進行無形文化 的初步篩選,成了當時政府的一項難題。為了建立有效的無形文化財選定系統,

負責審議文化財資格的文化財委員會,在 1965 年發表以下七項條件作為審議標 準,從眾多韓國文化的項目中,挑選出部分符合國家重要無形文化財標準的項目,

展開初步的記錄保存:

1. 有助於理解民族生活的變遷與發展的 2. 出現年代相較久遠與具有其時代特色的 3. 具傳統性的型式與技法

4. 具卓越藝術價值的 5. 具學術研究價值的資料 6. 保有鄉土或其它特色的

70 現在對於傳統一詞的概念多包含現在式與過去式,但是當時文化財保護制度中的傳統文化,是 指相對於現代文化的概念。

71 鄭秀枝(2004),〈無形文化財制度的成立,其歷史性的再考〉,《韓國民俗學》,p.492

72 在 2015 年最新修訂並將於 2016 年 3 月生效的《無形文化財保存與振興相關法律》中,已將原 本使用的「重要無形文化財」的名稱一律改為「國家無形文化財」,但本文考慮到內容的一致 性及該法律尚未實施等因素,仍沿用過去使用的重要無形文化財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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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有消失危機且易喪失其文化價值的73

<圖 11> 韓國無形文化財在文化中的定位

資料來源:筆者繪製

這些符合文化財委員會審核標準的無形文化財,如<表 7>被分為「藝能」與

「技能」兩個種類,藝能範圍較大,包含演劇、音樂、舞蹈、遊藝與儀式、武藝 等文化項目;技能則是技術類的能力,如工藝技術與飲食製作,其中工藝技術的 項目眾多,有陶藝、雕刻、紡織、服飾製作、建築等,飲食則以朝鮮皇室留下來 的宮廷料理為主,另有各地區不同釀製酒的方式與技術。近年來,更因應國際無 形文化遺產保存觀念的變化,新增醫藥、農耕與漁撈的技術知識,以及食衣住行 中較具傳統的習慣等項目,將無形文化財的範圍擴展至生活各層面。

<表 7> 無形文化財的範圍與內容

類型 內容

藝 能

演劇 假面劇、玩偶劇

音樂 祭禮樂、宴禮樂(연례악)、軍禮樂、時調詠唱(시조의 영창)

、農樂、民謠、巫樂

舞蹈 儀式舞、呈才舞(정재무)、假面舞、民俗舞

遊藝與儀式 慶典、祭祀儀式、車戰(차전)、踏地神(지신 밟기)、踏橋 (다리 밟기)等

73 文化財廳(2006),〈重要無形文化財原形保存與再創造方針〉,p.12 文化

傳統文化 無形文化

無形文化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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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藝 手搏戲(택견)、狩獵民俗(수렵민속)等 技

工藝技術 陶瓷工藝、金屬工藝、服飾工藝、建築工藝、紡織工藝等 飲食製作 朝鮮宮廷飲食、釀酒等

資料來源: 《文化財保護法施行令》第 11 條第 1 項

2.2 無形文化財相關行政組織的運作

《文化財保護法》設立後,為了有效管理全國各地的文化財,政府設立相關 單位或委託各類組織,分別負責文化財的選定、監督、推廣等不同的工作,其中 與無形文化財發展有直接影響關係的單位,有文化財廳、文化財委員會與韓國文 化財財團三個組織,以下透過這三個組織的工作職掌內容的彙整,更深入瞭解韓 國政府針對無形文化財的管理運作方式。

(1) 政策制定與管理-文化財廳

1945 年改革開放後美軍政時期 74設置的「舊皇室事務廳」,是今日文化財廳 的前身,在當時專職負責管理皇室文物相關事務。直到 1961 年《文化財保護法》

頒布後,改編為文教部(現為教育部)特設的文化財管理局,獨立運作有形與無形 文化財相關管理、保護與研究等事務。由於韓國政府組織法的變更,文化財管理 局先後經歷多次改編,1968 年脫離原隸屬的文教部後,轉入公報部轄下,又於 1993 年移至文化體育部,最後在 1999 年升格為文化觀光部管轄的文化財廳,延 續至今。75

文化財廳負責全國有形、無形文化財的保存、傳習與活用等多項任務,包含 有形文化財環境上的變更許可、文化財的保存與財政支援、重要古蹟的管理,以 及無形文化財的指定與登錄、世界化、南北韓交流、文化財調查研究等;另外也

74 1945 年 8 月 15 日韓國光復後到 1948 年 8 月 15 日大韓民國成立的期間,由美軍佔領朝鮮半島 北緯 38 度線以南的地區,這段時間就稱為美軍政時期。

75 韓國的中央行政機關單位由大至小依序為院、部、室、處、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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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院 國立無形文化遺產院(2014 年新設) 財團 韓國文化財財團、海外文化財財團 協會 韓國埋葬文化財協會

大學 韓國傳統文化大學

資料來源:文化財廳官方網站

(2) 審議-文化財委員會

依據《文化財保護法》第八條文化財委員會設置之規定,1964 年成立文化財 委員會,負責調查與審議文化財基本計畫、有形與無形文化財的指定及解除,以 及無形文化財保有者或保有團體相關的認證事務,皆須經由文化財委員會進行商 議與核准,等同是有形與無形文化財登錄的監督機關。其委員會組成由文化財廳 廳長委任 80 位從事人類學、社會學、都市計畫、觀光等領域 10 年以上的專家學 者擔任,委員長則由委員間相互投票選出。《文化財保護法》在設立初期時,委 員大多由固定幾位民俗學界的學者獨佔,因此也出現許多批判其專業性及公平性 的意見,今日為避免獨斷決定權的問題,廣泛招聘不同學科的專業人士參與,並 避免委員參與審查具親屬關係對象的資料,以確保其公正性。

此外,委員會底下細分為九個分科委員會,無形文化財的審查由無形文化財 分科委員會負責,進行更細部的研究與調查作業。每年每個分科舉行約四到五次 的會議,將該季相關申請資料與未著實傳習的項目挑出,檢討或解除其保有者資 格。期間相關會議的討論資料採不記名式紀錄,除無形文化財保有者等私人訊息 之外皆須公開,交由文化財廳保管,讓全民共同監督其單位運行的狀況。

(3) 推廣-韓國文化財財團

文化財廳為促進文化財保存、普及、活用,於 1980 年將韓國無形文化財保 存協會、韓國文化財普及協會與韓國文化財保存協會合併,成立韓國文化財保護 財團法人,2014 年移至文化財廳轄下後,更名為韓國文化財財團,延續至今。韓 國文化財財團也在 2010 年經由 UNESCO 認可,成為韓國國內唯一無形文化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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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專門諮詢機關。財團的組織龐大,主要分為企劃與實際經營兩個部門。企劃室 下設有專門研究團,負責有形、無形文化財的調查企劃;經營部門則是透過「韓 國之家」與「韓國文化之家」的經營78,進行文化普及、推廣與開發等實務上的 工作。財團的業務內容也相當多樣,包含工藝品展示、藝術公演、體驗活動與講 座、研討會等教育活動,也發行文化財相關研究報告與月刊,甚至以國際 NGO 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協助低開發國在文化財的研究與發 掘。

2.3 無形文化財的選定與解除制度

韓國無形文化財的選定制度分為「項目指定」與「技•藝能保有者認定」兩 個類型,項目指定僅針對文化類型本身,技藝能保有者認定制度則是在文化項目 指定時,將傳承該文化的人也一起列入保護範圍。如<圖 12>所示,在 1962 年施 行初期,由於文化傳承的概念尚未制度化,無形文化財的選定方式,僅針對該無 形文化的「項目」作登錄與保存,並依據不同文化呈現的條件,將指定無形文化 財分為個人與團體項目。直至 1970 年市、道指定無形文化財制度的出現前,這 些無形文化財皆由文化財管理局局長選出名單,交由文化財委員會下的無形文化 財分科委員會進行審議,而這些文化項目多數都是來自 1958 年開始舉辦的全國 民俗競演大賽中的優勝項目。79

這些被國家指定的文化項目透過專家的實地調查與紀錄,進行初步的文字與 影像保存,如 1965 年開始每年文化財管理局會從被指定為無形文化財的項目中,

選出一到兩個項目製作成黑白電影,紀錄該無形文化財的動態樣貌,當時如統營

78 「韓國之家」透過舉辦各種傳統文化體驗活動與文化商品的販賣等方式推廣韓國文化。官方網 站為:http://www.koreahouse.or.kr/main/?load_popup=1;「韓國文化之家」則設有公演場、體驗 教室、駐點藝術家,提供無形文化財公開表演的場地。官方網站為:http://www.kous.or.kr/

79 全國民俗競演大賽雖說是重現傳統民俗的活動,但參賽者為了獲得優勝,整體表演內容著重在 裝飾與排場,出現農樂演奏者身著過度華麗的服裝,不符其傳統性的現象。因此,當時將該競 賽優勝者選定為國家指定無形文化財的方式,受到外界許多質疑。

79 全國民俗競演大賽雖說是重現傳統民俗的活動,但參賽者為了獲得優勝,整體表演內容著重在 裝飾與排場,出現農樂演奏者身著過度華麗的服裝,不符其傳統性的現象。因此,當時將該競 賽優勝者選定為國家指定無形文化財的方式,受到外界許多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