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UNESCO《保護無形文化遺產公約》的簽訂與影響

IV. 江陵端午祭的世界無形文化遺產登錄-文化的再創造

1. UNESCO《保護無形文化遺產公約》的簽訂與影響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IV. 江陵端午祭的世界無形文化遺產登錄-文化再創造

二十一世紀是全球化的世界,世界整體的趨勢自然與各國的發展環環相扣,

各國文化在通訊網絡日漸發達下,產出一種大眾、普遍的文化,使得文化出現單 一無特色化的現象。處在這樣的大環境中,國與國之間的文化差異反而成為最具 價值與發展性的珍貴寶藏;加上國際無形文化遺產概念的出現,肯定無形文化在 歷史脈絡中的重要性,間接帶起全球各地對固有無形文化的保存重視。1960 年代 復原的江陵端午祭即是在這個背景下,於 2005 年登錄為 UNESCO 人類無形文化 遺產的代表作名錄的例子。

其案例不僅激發亞洲各地更加重視自有文化的價值,背後《保護無形文化遺 產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的設立 也讓行之半世紀之久的韓國《文化財保護法》面臨全新的改革。但是,江陵端午 祭的任務並非就此打住,面臨的是被賦予更多角色及面對急速變化環境的各種挑 戰,以下將透過「UNESCO 無形文化遺產公約的設立與影響」、「江陵端午祭世界 無形文化遺產的申請登錄準備」與「江陵端午祭國際化發展策略」三個階段,探 討江陵端午祭如何在全球潮流下找出其特有的價值與目標,政府與民間又是如何 扮演協助角色等問題。

1. UNESCO《保護無形文化遺產公約》的簽訂與影響

國際聯盟組織的公約制定是全球化思維下一種共有概念的生成,舉凡經濟、

政治、自然環境甚至文化的維護與保存,不再是由國界區分成你我他各自的義務,

而是全球各國共同的任務與責任。在此背景下,聯合國 UNESCO 組織以維護無 形文化為目的,於 2003 年公佈《保護無形文化遺產公約》,透過與各國公約的締 結,建立起規範無形文化保存事務的系統。儘管 UNESCO 公約的設立時間,相 較於韓國的無形文化財制度起步較晚,但其公約內容中的無形文化定義與保存方 式卻補足過往韓國無形文化財保存制度上的缺失,促進了韓國無形文化保存觀的 轉變和無形文化財制度與其它政策上的連結。為釐清二十一世紀韓國無形文化保 存方式的形成與走向,本節從 UNESCO《保護無形文化遺產公約》的設立背景與 意義,進而探討公約帶來的「無形文化財與文化產業的連結」與建立《無形文化

71

年通過《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透過各國間的合作,對建築、古蹟、遺 址等有形遺產進行保護工作的研擬與實踐,並成為保護世界有形文化遺產最重要 可能性(Possibility of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Instru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Folklore)」的文件,但當時因為以智慧權保護民間藝術的方式,被認為是不符實 際的作法,因此遲遲沒有新的進展。133最後,UNESCO 放棄以往以智慧權為主的 內容走向,改以建議案的形式,於 1989 年完成《保護傳統文化與民俗建議書 (Recommendation on the Safeguarding of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這項建 議書也是 UNESCO 首次規範無形文化遺產概念的資料134

這項建議書的發表,讓各會員國開始意識到象徵意義、精神等無形文化的重 要性,期望透過公約的制訂來實踐維護世界文化的目標。UNESCO 為將這項概 念更具體化,1999 年在建議書提出的十年後,與美國史密森尼學會(Smithsonian Institution)135合作,於美國華盛頓召開「1989 年保護傳統文化與民俗建議書之全 球評估」會議,點出與補強建議書內容中忽略的重要觀點136。經過多年的整備,

化財保護法》及 2001 年「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n Cultural Diversity)」有密切的關連性。日本的《文化財保護法》從 1950 年設立,已運作 半世紀之久,無論在保存概念的建立或是實務經驗上,都相當具有參考價值。因 此,UNESCO 在無形文化遺產公約制定時,多參考日本的相關法制規定,用語 部分也將原本的「非物質(immaterial 或 non-physical) 文化遺產」,改為日本文化 財保護法中採用的「無形(intangible)」一詞,稱為「無形文化遺產」;1993 年 UNESCO 更進一步與日本合作,成立「UNESCO/日本無形文化遺產保護與推動 信託基金(UNESCO/Japan Fund-in Trust for the Safeguarding and promotion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透過每年的經費挹注,讓無形文化遺產保護的推動 計劃得以順利運行。而韓國則是在 1993 年第 142 屆 UNESCO 理事會上,根據韓 國國內《文化財保護法》中的「技•藝能保有者」制度,提議設立「人間寶藏(Living Human Treasures)138」計劃,鼓勵各會員國以正式認證的方式肯定該國具有才華的 傳統傳承者。

139 台灣文化資產局《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http://twh.boch.gov.tw/taiwan/learndetail.aspx?id=40(檢索 日期 2015/10/20)

73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the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s)》。

世界無形文化遺產概念的出現與《保護無形文化遺產公約》的設立,喚起國

全球化導致的文化單一性(uniformity)與同質性(homogeneity),讓世界各國將 文化視為經濟發展的特效藥,紛紛投入發掘與活用傳統文化的工作,試圖從文化 來看,文化產業也可以視為創意產業;或在經濟領域中,稱之為未來性產業(Future Oriented Industries);或在科技領域中,稱之為內容產業(Content Industries)。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文化 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

性確立事業(2006-2009)」147,從韓國各種文化原形中尋找可創作與創造的元素,

透過分類與數位化,建立未來在開發事業中可以使用的資料庫148,其開發的對象

148「文化內容.com」網站 http://www.culturecontent.com/main.do(2015/11/10 檢索)

149 文化觀光部(2006),《百大民族文化象徵活用方案》

75

仍舊停留在「原形保存」的觀點上,無形文化的「保存」與「振興(promotion)150」 的政策,如同兩條平行線的互無交集,時而相互矛盾。151而這個現象在 UNSECO

最大規模的一次改變,如<表 14>所示,法制內容依照 UNESCO 國際公約的標準 與整體大環境的趨勢,在保存制度做了大幅修正。首先,新法制中刪除過去維持 原形的保存原則,特別註明無形文化財不等同於文化原形,而是文化的一種「典 型(typifier)160」,為了讓這種典型能夠維持與發揮其價值,將保存原則定為民族主

157 李長烈(2014),<重要無形文化財政策變化研究>,慶州大學學位論文,p.62-64 文化財廳(2011),《文化財廳 50 年歷史》,pp.630

或足以代表某一類事物特性的標準形式。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教育部辭典 http://dict.revised.moe.

edu.tw/(檢索日期:2015/11/1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新制的無形文化財法不僅應證文化保存與活用相輔相成的關係,也消除了文化產 業發展與無形文化財保存間的衝突與矛盾,實施後的成果相當令人期待。

綜合上述,《無形文化財保存暨振興相關法》參照 UNESCO 公約中對保護一 詞的定義,擴大無形文化保護方式的範圍,從確認、立檔、研究、保存等針對「過 去」時間點的作為,拉回關注於「現在」與「未來」的宣傳、弘揚、傳承(特別 是透過正規和非正規教育)、振興等與現代溝通及交流的方式 163,賦與無形文化 財在現代社會的意義與價值,並創造無形文化生生不息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