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清代臺灣鹽政概說
一 同治朝以前的臺灣鹽政
三、劉銘傳與臺灣建省 四、小結
鹽課自古為國計民生之財,在清代光是鹽課就占中央政府收入的一 半,為地方解運中央經費中之大宗。1其中,兩淮鹽場因歷史久、產量大,
向來為政府鹽務行政中最重要的部份。2福建鹽場產量和歷史雖不如兩淮,
但從福建鹽務的歷史演變也提供了研究者重要的觀察角度。3臺灣在清末建 省之前,在行政上長期以來隸屬於福建省的轄下,就整個清帝國的鹽務管
1 乾隆朝《兩淮鹽法志》序:鹽筴之為額供也,居賦稅之半。[清]王世球等纂修,《兩淮鹽法 志》(據乾隆間刻本影印,北京: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09)。
2 佐伯富,《清代鹽政の研究》(京都:東洋史研究會,1956)
3 王伯祺認為就因為福建規模較小,反而是對積弊已深的鹽政進行改革的合適對象,以其造成 的影響牽連較小,更能成為全國政策的實驗地。王伯祺,《清代福建鹽業運銷制度的改革—
從商專賣到自由販賣》(南投: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關於福 建鹽制,可參見道光十年出版的《福建鹽法志》,記載福建鹽政歷史、各府州縣的鹽場概況、
行鹽辦法和各地徵收鹽課的錢數。[清]佚名編,《福建鹽法志》(據道光間刻本影印,北京:
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09)。
理中,更是一個邊陲鹽產地。即使如此,我們可以從清代臺灣鹽務行政進 行的狀況,更為細緻地看到地方行政、鹽務改革以及地方社會的關係何在。
鹽稅收入在清代臺灣到底佔了多大比重?根據康熙二十五年(1686)
蔣毓英《臺灣府志》記載,臺灣府歲入情況如下:4 表2- 1 康熙 25 年臺灣府歲入
項目 歲入(兩) 百分比 田賦 27703 54.3%
鹽稅 2436 4.7%
陸稅 17161 34%
水稅 2424 4.7%
雜稅 1208 2.3%
總計 50932 100%
其中鹽稅「實徵紋銀二千四百三十六兩一錢四分三厘五毫」,佔整體收入 的4.7%。到了清末光緒年間則可從劉銘傳的奏摺及唐贊袞《臺陽見聞錄》
得知當時鹽課收入約為十二、三萬兩,5據鄧孔昭的考證,建省以後的臺灣 歲入約為二百萬兩,6因此鹽課約佔6%。清朝對臺灣二百多年的統治中,鹽 稅(課)的份量雖不及田賦正供,但也隨著整體經濟的成長,在數量上有 所增加,其在政府歲收所佔的比例也有些微提高,扮演著一個穩定財源的 角色。
作為穩定財源的鹽稅,在各時期地方志中也都會記上一筆,我們該如 何利用這些紀錄來理解食鹽之「政」?不管是清初為宣示統治正當性,或
4 資料來源:蔣毓英纂修,《臺灣府志》(臺北: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發行、遠流出版, 2004), 卷七賦稅。金額數字統一只算至整數,其中田賦以當時每石穀折銀三錢計算。算法參考鄧孔 昭,《臺灣通史辨誤》(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0),123~124。
5 劉銘傳,〈造銷法防軍需摺(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劉壯肅公奏議》(臺灣文獻叢刊第27 種,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8),345~348。唐贊袞,《臺陽見聞錄》卷上(臺灣 文獻叢刊第30種,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8),66。
6 鄧孔昭,《臺灣通史辨誤》,132~135。
因應新設郡縣、建省等行政區劃改變這類臺灣本身修志的需要,7福建本身 編纂《福建通志》也是官方記載與調查臺灣的重要動機。儘管方志編纂的 動機與背景不同,但方志間相同的「傳抄」寫作傳統也使許多資料不斷重 複,致使我們不容易單從方志中看出鹽務行政的變化,故必須參考福建省 的相關奏摺。即使如此,我們所能得到的資訊仍十分有限,幸好淡新檔案 留下一些光緒年間的鹽務案件,使我們得以從中推測並整理出關於行政體 制,以及地方社會所遇到的因「鹽」而起的實際問題。本章將以同治年間 成立「全臺鹽務總局」作為分水嶺,同治以前由於史料較少,敘述上著重 臺灣整體鹽務的考察,同治七年(1868)以後則伴隨新竹課館與鹽場的出 現,將重點逐漸放到新竹地區的鹽務情況。
一 同治朝以前的臺灣鹽政
(一) 清領初期—繼承明鄭舊額
食鹽產業由於擁有鹽埕與商品流通的性質,因此對鹽的徵稅有土地稅 與商稅兩種徵收辦法,前者即所謂的鹽埕餉,後者為按照實際食鹽重量比 例徵收的鹽課。
臺灣鹽埕的設置根據江日昇《臺灣外記》所載,陳永華「以煎鹽苦澀 難堪,就瀨口地方,修築坵埕,潑海水為滷,暴晒作鹽;上可裕課,下資 民食」8可說是文獻可見最早以日曬法製鹽的紀錄,至於明鄭時期政府如何 對鹽課稅,則可以從清朝領臺第一任諸羅知縣季麒光的文章推估。季麒光
7 關於臺灣方志編纂的整體觀察,見吳密察,〈「歷史」的出現──臺灣史學史素描〉,《當 代》224期(臺北:2006年4月),32~49。
8 江日昇,《臺灣外記》(濟南:齊魯書社,2004),235。
曾於〈覆議二十四年餉稅文〉條列並分析鄭氏晚期的稅目及額徵數,在鹽 稅上有下列描述:
鹽埕:偽額年徵銀三千四百八十兩二錢五釐。查鹽丁久已逃散,埕格廢 壞.食鹽之人亦非[昔]比。鹽既不銷,餉從何出?故請議減,今奉駁核。
卑縣等招商承認稅,發本招幕[募]鹽丁,修築廢埕,以足原額。9 據其所言,可知明鄭晚期在鹽稅上有3480.25兩的收入,而這筆金額也在清 領初期被繼承下來,像季麒光這樣的地方官就必須想辦法(招商認稅、並 恢復生產)補足應繳的稅額。再對照高拱乾《臺灣府志》(康熙三十五年 刊刻)的說明:
臺灣府 鹽埕二千七百四十三格,共徵銀二千四百三十六兩一錢四分三 釐五毫(康熙三十一年,奉文撥歸鹽院奏銷,仍充本府兵餉)。
臺灣縣 鹽埕一千四百二十二格(每格大小不等,計算一千五百四十三 丈一尺五寸;每丈徵銀四錢九分),共徵銀七百五十六兩一錢四分三釐 零。10
清領初期的鹽稅就是按照鹽埕面積大小徵收「鹽埕餉」,每丈徵銀0.49兩。
這種針對鹽埕土地的徵稅,就與一般對田園土地徵稅的概念相同。鄭喜夫 考證了季麒光所紀錄的餉稅係以鄭氏「時銀」為計算單位,而高拱乾的紀 錄則以清初的「紋銀」為計算單位,季氏又說「四百文作時銀一兩,值紋 銀七錢」,算來高拱乾所記載的鹽埕2743格,共徵(紋)銀2436.1435兩,
即等於時銀3480.25兩,清初確實是繼承了明鄭舊額。11這或許是因為在康熙 朝編纂《臺灣府志》的年代,朝廷對臺灣經營方式仍有爭議,又加上隔海 遙遠,致使行政初始面臨的變數仍多;另一方面,明末清初以來的動亂仍
9 季麒光,〈覆議二十四年餉稅文〉,《東寧政事集》,收入《臺灣文獻匯刊》(北京:九州 出版社、廈門大學出版社,2004),第四輯,第2册,232。
10 [清]陳壽祺總纂、[清]魏敬中續修,《道光福建通志臺灣府》,卷十七鹽法,263~268。
11 鄭喜夫,〈明鄭晚期臺灣之租稅〉,收入周憲文編,《臺灣經濟史十一集》(臺北:臺灣 銀行經濟研究室,1963),97~115。
在平復之中,以致於清朝繼續沿用明鄭的制度。整體來說,清初依然只按 鹽埕面積徵收鹽埕餉,並未對鹽埕的產品徵稅,因此也沒有所謂的「鹽引」。
《道光福建通志臺灣府》說明了這個情形,「臺灣府行鹽,舊不請引,毋 庸開列。」12 其中「舊不請引」就是指臺灣不針對鹽的成品和銷售過程課 稅,自然毋需「鹽引」的情況。尹士俍《臺灣志略》亦云「臺地自入版圖 之後,鹽皆歸於民曬民賣。」13更明確地指出當時食鹽的生產與銷售過程都 由民間自行處理,官府並不干預。
(二) 雍正改革—官收官賣
到了雍正初年,臺灣的鹽務體制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原先讓民間自由 生產、買賣,以徵收鹽埕餉為主的食鹽制度,官府決定改為「官收官賣」。
以下三則史料說明雍正朝清政府對臺灣鹽務加強管控的過程。
據《大清會典事例》記載:
惟臺灣一府,自雍正元年裁革官商,委臺灣府兼管,官收官賣,以閩浙 總督總理、福建鹽法道專理。謹案:舊系鹽驛道,雍正十三年驛傳事務 歸於糧道管理,鹽驛道改為鹽法道。14
尹士俍《臺灣志略》:
雍正四年四月內,歸府管理。15
《淡水廳志》〈鹽課〉項:
雍正五年,官商裁革,奏歸府辦,儘收儘報。16
12 [清]陳壽祺總纂、[清]魏敬中續修,《道光福建通志臺灣府》,卷十七鹽法,264~265。
13 尹士俍纂修,《臺灣志略》(臺北:行政院文建會發行、遠流出版,2005),269~270。
14 [清]陳壽祺總纂、[清]魏敬中續修,《道光福建通志臺灣府》,卷十七鹽法,263。
15 尹士俍纂修,《臺灣志略》,269~270。范咸、六十七修《重修臺灣府志》(臺北:行政院 文建會發行、遠流出版,2005)也引《臺灣志略》,303。
這幾段史料說明了臺灣鹽務最早是由所謂「官商」負責,所謂「官商」或 可從筆者前段引用季麒光〈康熙中諸羅縣知縣季麒光覆議二十四年餉稅文〉
中提到的「招商認稅」一窺端倪。季麒光所接手的諸羅縣歷經改朝換代的 混亂,許多鹽埕呈現敗壞狀態,要恢復生產畢竟需要時間,為了維持鹽稅 收入,地方官採用「招商認稅」的辦法,讓民間商人包下稅額,官府只向 商人收稅,其他生產、銷售問題一概不管。雍正初年裁撤官商之後,改由 地方行政機關負責鹽的採購與銷售。雍正末年甚至專設「道」級位階的行 政官員「鹽法道」來專管鹽務。雍正年間的鹽政變化,不只是管理負責單 位的改變,同時也對鹽的產銷,甚至課稅辦法做了修正。不過,這項改革 並非限於臺灣,而是全國性的鹽課改革。
在中國,清代初期的鹽政乃繼承了明代的「專商引岸」制,所謂「專 商引岸」是指「簽商認引,劃界運銷,按引徵課」,即鹽商只能在指定的 地區買鹽,在指定的行鹽地銷鹽,行鹽時必須持有戶部發給的運銷憑證「鹽 引」,並且要按照規定納稅交課。在這種體制下,一般小販與民人都得透 過鹽商才能買到食鹽,鹽場在這體制下可說是被鹽商所壟斷。到了康熙末 年,各地鹽課積欠情形十分嚴重,鹽商奢糜浪費、勾結官員等種種行徑,
在甫即位的雍正皇帝眼中更是鹽政腐敗的癥結,因而雍正皇帝決定對鹽政
在甫即位的雍正皇帝眼中更是鹽政腐敗的癥結,因而雍正皇帝決定對鹽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