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鹽商「金聯和」與地方社會
四 金聯和結束之後—晚清與日治初期的鹽務
接續著第二章末所談到劉銘傳在臺灣所作的改革,光緒十三年鹽商「金 聯和」代替新竹鹽務委員承包了竹塹地區的鹽務。這種商辦體制在此時的 出現代表了什麼意義?「金聯和」是一個什麼樣的商號?「金聯和」對竹 塹地區的鹽務與社會是否有什麼影響?
本章所使用的材料雖然同樣以《淡新檔案》為主,但「金聯和」以其 民間商人的特質,或許可以在前面幾章完全從官方角度出發所作的觀察之 外,看到一些基層社會的實際需求與動機,或是社會的活動情況。本章將 對金聯和出現的歷史與制度背景、金聯和的組成與運作進行詳細考察,透 過了解該商號承包鹽務的過程與結果,我們或許還可以回過頭來在官制之 外,更好的了解整個清代臺灣鹽務體系的運作實況。
一 「官督商辦」鹽務體制的出現
中法戰爭以來,劉銘傳就在臺辦理海防,並籌措經費;劉銘傳於光緒 十年(1884)六月抵臺並在北部稍做巡視後,即針對臺灣的財政有所構想:
至全臺物產,餉源所係,實以茶、鹽、樟腦為大宗。…臣擬俟防務稍布 規模,即將煤礦、鹽釐詳查整核,興地方自有之利,養全臺防守之兵。
1
從這些構想可知鹽課係為其關注的項目之一。臺灣建省之後,境內開支都 需自籌款項,再加上劉銘傳在臺灣進行的多項建設,如分治、招墾、撫番、
鋪設鐵路、電線等事業皆需要穩定的資金支持,劉銘傳勢必得加強財政的 收入與管理。2
在劉銘傳積極爭取財政收入的情況下,鹽課作為政府長年以來的財源 之一,自然被列為改革以增加收入的項目。光緒十二年(1886)十月,劉 銘傳給新竹知縣的移文就提到「查現在臺灣餉項支絀,全賴鹽課厘金以資 貼補」,3希望知縣加緊查緝私鹽以挽救臺灣的財務。於是光緒十三年(1887)
間,在劉銘傳的支持下,竹塹的鹽務行政出現了某種變化的契機:
奉臺北鹽務總局憲沈札:「據臺北鹽務提調吳倅元韜詳:『北屬鹽務興 利除弊條陳,併將竹塹館暨南北各晒廠鹽務歸縣承辦。』各緣由,由局 詳奉爵撫憲批飭會商辦理。…4
1 劉銘傳,〈恭報到臺日期並籌辦臺北防務摺(光緒十年六月初四日臺北府發)〉,《劉壯肅公 奏議》,166。
2 劉銘傳的財政問題可參見William M. Speidel, “The Administrative and Fiscal Reforms of Liu Ming~ch'uan in Taiwan, 1884~1891: Foundation of Self~Strengthening," 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vol.35, No.3(May 1976, Michigan), 441~459.
3 《淡新檔案》第14210-7件。
4 《淡新檔案》第14213-14件。《新竹縣制度考》中亦將此事列為「緊要案件」。不著撰人,
《新竹縣制度考》(臺灣文獻叢刊第101種,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1),18。
臺北鹽務總局提調吳元韜提出振興北部鹽務之方案—將竹塹館暨南北各晒 廠鹽務歸「縣」承辦,吳元韜的上司—臺北鹽務總局沈應奎將此方案提交 巡撫准行,劉銘傳則把此事交代給臺北鹽務總局與新竹縣會商辦理。
據前章所述,竹塹鹽務總局和當地鹽廠的管理向來由竹塹鹽務委員所 負責,該局直屬於臺北鹽務總局之下,該局委員亦由臺北鹽務總局指派任 命。光緒十三年初鹽務總局主動提出將竹塹鹽務歸「縣」辦理的情形著實 值得玩味,此舉形同放棄他們在地方鹽務的主導權,而把責任推到知縣身 上。吳元韜構想的緣由與整體內容今日已不得而知,只能推測也許臺北總 局認為在「興利除弊」的原則下,期待新竹縣衙門能在鹽務機構的人事體 系外,減少人情包庇的弊病;另一方面,以往地方鹽館事務就仰賴知縣與 衙門差役的協助,如果直接把鹽館交給縣衙門來經營,也許能提高鹽務工 作的效率。
無論原因是什麼,由縣衙門承辦鹽務的想法令當時的知縣方祖蔭大感 緊張。方祖蔭與臺北鹽務總局會商後,則提出以下建議:
查前項鹽務歸縣承辦,固屬有裨于公,惟新邑事務繁多,恐未能專心經 理,而鹽務之利病在乎私販,尤在經理之得人,即或專心致志,尚慮耳 目難周,若由縣兼辦,靡特疏失堪虞,轉恐有虧課項。卑職當以縣辦莫 若招商,加額藉以裕課,援照從前定章,招令殷寔紳商承辦,加以課額,
按期勻繳。隨即招据商人金聯和粘呈條議保結,稟請承贌試辦一年。5 實際上,光緒十三年間的新竹縣正為了土地清丈而忙得焦頭爛額,如果連 鹽館都要交給知縣兼管,衙門工作量勢必大為增加,到時候「疏失堪虞」
就算了,萬一連鹽課也一起賠進去就糟了。於是方祖蔭與臺北鹽務總局商 量,不如沿用以前也用過的招商承辦模式,將那一年的鹽課直接交給民間 殷實商人包辦。這個方案則得到劉銘傳的支持,批准由知縣招商「金聯和」
贌辦,還讓金聯和簽下了一紙由劉銘傳批准的「約定章程」。6知縣給予包
5 《淡新檔案》第14213-14件。
6 《淡新檔案》第14219-1件。
商「諭」和「戳」,承包商人則在了解相關規定後呈具切結狀,7於是光緒 十三年二月開始的一年內,商人「金聯和」必須負擔起每個月一次的鹽課 款項,並且要負責管理鹽廠與香山口。
淡新檔案留下的相關文件顯示,此次招商的時間似乎還頗為匆促,儘 管官商協議的開辦時間是從二月初一開始,但直到二月十三日新竹縣才收 到原竹塹鹽務委員沈繼曾8移交的鹽館存鹽、引票、哨船、器具、清冊等物 品,廿二日這些物品才真正交到金聯和手上,此時金聯和馬上就面臨了二 月分的鹽課繳交期限,在官府的催促下,金聯和也很快的在月底前交出晒 本和當月鹽課,使差役和軍隊能來得及在下月初五日前,將款項批解臺北 鹽務總局兌收。
金聯和遇到的狀況不只如此,方祖蔭雖然把鹽館交付給金聯和,但他 依然不能放心,他想起過去新竹也曾經實行過由商販承辦鹽務的例子,當 時除了有商人「金濟益」承贌外,全臺鹽務總局還另外找人駐館監督「內 地壓載船鹽以及南北廠晒鹽事務」,該「督收委員」的薪水伙食則由贌商 支付。於是方祖蔭二月底時請求臺北鹽務總局也能因循舊例,委派一人專 責監督,他甚至連人選都想好了,那就是本來就熟悉竹塹南北廠及香山各 口鹽務情形的王增華。9在這個請求也被允許後,光緒十三年的新竹鹽務系 統才算完全成型如下圖。
7 《淡新檔案》第14213-5件。
8 沈繼曾從光緒七年開始就斷斷續續地擔任竹塹鹽館委員的職務,光緒十三年離任後擔任臺北 鹽務提調(《淡新檔案》第14215-1件),似乎是接替前述吳元韜的位子。光緒十四年代理 宜蘭縣知縣,十八年代理新竹知縣。
9 《淡新檔案》第14213-12件
圖4- 1 光緒十三年新竹鹽務系統
資料來源:《淡新檔案》
金聯和的「出線」,反映了臺北鹽務總局的新構想被新竹縣用一個舊 的辦法給帶了過去,雖然劉銘傳主政期間似乎想對鹽政做一番改革,但地 方上的鹽務運作體制並沒因此而有什麼太大的改變。既然制度上沒有特別 的變化,我們更進一步要問的,則是運用制度的「人」的問題:「金聯和」
是一個什麼樣的商號?為什麼他會在這個時候出來包辦鹽務?知縣和鹽務 官員在這個時候為什麼選擇讓他包辦?如果我們同意在地商人能透過參與 公共事務在社會上發揮影響力,那麼金聯和此時加入官府鹽課事務的營運 又對當地社會或是他自身的發展有什麼影響?
二 金聯和的組成
能在一縣之下管理鹽廠、包辦整個食鹽的運銷過程,甚至還要出錢出 力緝私,這個商號必定需要足夠的財力與地位才足以承擔重任。關於金聯 和的組成,方祖蔭曾說:「金聯和係職員林尚義、陳其德專辦,其中股夥 甚多。」10我們除了在1887至1888年的鹽務檔案外,並未在其他地方看見金 聯和活動的蹤跡,但從其「股夥甚多」的情況來看,可以說金聯和此時即 以合股的方式來包辦鹽務。以下筆者就分別從金聯和的幾個股東來觀察該 商號的組成情形。
(一) 林尚義
林尚義留下來的資料不多,其實他就是竹塹著名士紳林占梅之子。林 尚義又名祖期、達夫,為林占梅次子,生卒年不詳,但從占梅長子早夭
(1854-56),咸豐九年(1859)又替林尚義作〈送期兒入塾感賦〉,可知 林尚義之生年約在1854到1858年之間。11清代中葉的竹塹城中有鄭、林兩大 家族興起,其中林家以「林恆茂」商號行於當世,又被稱為「內公館林家」,
在北臺灣頗具影響力。林恆茂家族的興起,關鍵人物為林尚義的曾祖父林 紹賢(1761-1829),《淡水廳志》語其「善治生計,家頗饒」,其事業據 說是從海上貿易開始,並且「墾田習賈,復辦全臺鹽務」,林家遂在林紹 賢這一代成為巨富。12連橫《臺灣通史》還記載板橋林家的林平侯曾與竹塹 林紹賢一起合辦過全臺鹽務,而林恆茂之「恆茂」即為林紹賢經營鹽務時
10 《淡新檔案》第14219-19件。
11《足本合校新竹縣采訪冊》,卷九,497~498。《林恆茂家族譜稿》,收入徐慧鈺編,《林 占梅資料彙編(二)》(新竹市:新竹市立文化中心,1994),16。王松,《臺陽詩話》(臺 灣文獻叢刊第34種,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9),下卷,65。
12 語出連橫《臺灣通史》,902。關於林恆茂家族的研究,可參考黃朝進,《清代竹塹地區地 家族與地域社會—以鄭、林兩家為中心》(臺北:國史館,1995)。
所設「恆茂課館」之店名。13十九世紀林恆茂家族從林紹賢以降,到了林尚 義這一代透過金聯和商號也插足了鹽務。據明治三十二年(1899)《臺灣 日日新報》載,清代竹塹鹽務總館的基址就設於林恆茂家的屋宅,「歷年 官給資金,向其賃貸乘數十載」,在清代林恆茂家族與竹塹鹽務可說是緊 緊聯繫在一起。14
林恆茂家族在林尚義的父親林占梅(1821-1868)這一代家勢達到巔峰,
林恆茂家族在林尚義的父親林占梅(1821-1868)這一代家勢達到巔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