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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鹽社會史:流通與管理

一 鹽館與官鹽—正式的流通管道

三、港口走私的社會 四、小結

相對於全臺鹽務總局所反映的中央和省級政治情勢的變化,其轄下的 地方鹽務機構則展現了基層政府與社會組織的日常運作。本章將透過「鹽」

制度史、政治史以及社會史之考察,還原清末臺灣社會的立體圖像。

在這一章首先會碰到的問題是,什麼是「竹塹鹽務總館(局)」?他 的組織、人事、職務和運作有什麼特色?我們可以從這個地方基層行政單 位的活動看到什麼清代臺灣政治的有趣現象?第二節則討論新竹本地生產 食鹽的「鹽場」之發展過程與運作方式,並了解在鹽場工作與生活的人群 如何組成其社會。此外,清代臺灣除了自己生產食鹽外,也仰賴來自中國 的進口唐鹽,第三節將討論新竹港口在進口食鹽所碰到問題,並以走私行 為為主要分析的對象,為什麼會有私鹽?是誰在走私?走私事件反映了基 層社會的人民如何看待食鹽這項應由官方支配的「民生」物資?

一 鹽館與官鹽—正式的流通管道

在前一章介紹劉璈時期的鹽案時,我們已經可以看到部份在地方鹽務 總局會出現的角色,例如艋舺鹽務總局委員、中壢鹽館司事,以及像吳士 敬、廖贊元這類以在地有錢有勢的重要人物身份包辦當地鹽館的士紳。劉 銘傳以後的臺灣鹽務組織由於有日治初期的調查成果,在文獻中開始有較 詳細的記載。筆者接下來即以這些調查報告為主,進行對於鹽務機構的考 察。

根據明治二十九年總督府殖產局技手萱場三郎的調查,「鹽務總局」

是統轄鹽業的官廳,設鹽務「提調」一名,為其主管。從第二章中我們也 知道鹽務提調之上更有臺灣道和布政使,各自督辦了臺南鹽務總局和臺北 鹽務總局。臺北鹽務總局管轄了各地的「鹽務總館」(如「竹塹鹽務總館」),

總館設委員一名,1每月向臺北鹽務總局報告;總館之下在各地適宜的市街 村落則有「子館」或「販(贌)館」,販售食鹽給民人。其中子館為官設,

受總館支配,設有司事一名,對總館負責,販(贌)館則非官屬,而是商 人包攬承辦。2

以新竹為例,就呈現了臺北鹽務總局—竹塹鹽務總館的結構。竹塹沒 有子館,只有竹塹鹽務總館給一些地方商販批鹽販賣的權力。據明治三十 年(1897)的調查,新竹地區的食鹽銷售以新竹、新埔、樹杞林、咸菜硼、

月眉、南庄等處為大宗,除了靠近鹽場的新竹直接由製鹽者運到市場販賣

1 觀察《淡新檔案》中的鹽務案卷可看到一個現象,光緒十二年以前的公文稱「竹塹鹽務總

『局』」,光緒十四年以後的公文稱「竹塹鹽務總『局』」」和「竹塹鹽務總『館』」皆有,

但以「竹塹鹽務總『館』」為主。其官員的鈐印亦同時改變,光緒十二年以前為「竹塹課館 委員」,光緒十四年以後為「新竹鹽務委員」,這項變化的原因尚無明確資料可說明,但可 能與建省後政府組織的調整,或本文第四章所討論光緒十三年金聯和包辦鹽務所造成的影響 有關。

2 〈臺南管內鹽業〉,收入《殖產部報文》,第一卷,第一冊,115。

外,新埔以下的村莊則是由各庄商人到鹽場購買。3

同治六、七年間吳大廷主導的臺灣鹽制改革,隨之而來是竹塹等地方 鹽館的設置,同治九年刊行的《淡水廳志》紀錄當時所設的鹽館:

艋舺設館八所:艋舺館、奎府聚館、新莊館、滬尾館、錫口館、雞籠 館、金包裏館、桃仔園館。竹塹設館三所:竹塹館、苦苓腳館、中港 館。大甲設館四所:大甲館、後壠館、吞霄館、房裏館。淡屬共一十 五館,子館不計。4

1897年總督府民政局對新竹縣管內鹽業所作的調查,則有以下鹽館:

總館:新竹、大甲

子館:後壠、新埔、許厝港

販館:苗栗、吞霄、苑裡、房裡、中港、大湖口、頭份、北埔、樹杞林、

紅毛口、香山5

其他對於光緒年間鹽館的記載還有1895年前後成書的《新竹縣志初稿》、1905 年出版的《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第二部調查經濟資料報告》等等。我們雖 然無法確實追溯到各個子館販館的出現時間,但從晚期已有新埔、頭份、

北埔、樹杞林等鹽館,隱然可以感覺到1870年代到1900年前後這三十年間,

新竹地方控管食鹽銷售的據點有由西向東邊內山地區延伸的趨勢,而這也 反應了十九世紀下半葉內山開發的態勢。6

這些二十世紀前後的文獻,儘管在鹽館的子館、販館的紀錄上有些出 入,但我們可以從實際的行政檔案中確認中北部臺灣有艋舺(臺北)、竹 塹、大甲、鹿港(彰化)這幾個「鹽務總館」的存在,他們一方面在縣級 地方的層面上與知縣和當地水陸營汛有非常密切的合作;另一方面,作為

3 〈新竹縣管內鹽業〉,收入《殖產報文》,第二卷,第一冊,189。

4 陳培桂纂輯,《淡水廳志》,卷四,志三鹽課項,190~191。

5 〈新竹縣管內鹽業〉,《殖產報文》,第二卷,第一冊,183。

6 陳鳳虹,《清代臺灣私鹽問題研究—以十九世紀北臺灣為中心》(桃園:國立中央大學歷史 所碩士論文,2006),75~76。

省級財政機關的直屬機構,總館必須向鹽務總局定期結算鹽課收支,並會 報地方的鹽務情形。而總館的主持人—鹽館委員可說是執行地方鹽務的靈 魂人物,此外,委員的工作還包括徵收鹽課、管理鹽廠與子館和查緝走私。

總館委員所遭遇的各種問題透露了某種作業模式與流程:事件發生Æ 哨丁通報當地子館Æ子館通報總館Æ總館通報知縣,請知縣派差役捉拿嫌 犯;光靠差役武力不足時,即通知當地營汛;若為重大案情並立刻上報鹽 務總局。7委員雖然是當地鹽務的負責人,但委員沒有審判權,不能對犯人 進行制裁,而必須仰賴知縣的審案和裁判,以及長久以來知縣在地方上累 積的威望。此外,儘管鹽館、子館、鹽廠以及沿海要口均配有哨丁和軍火 巡邏糾察任何可能發生的非法事件,但哨丁基本上來自民間招募,人數也 不一定足夠,當事件發生,往往必須仰賴縣衙門的差役及軍隊才足以解決 現場問題。

一般來說,鹽務總館在實際問題現場中十分依賴地方縣級政府的威望 與資源,但從政府行政架構來看,鹽務總館所隸屬的是與「省—府—縣」

的地方行政單位不同的鹽務行政系統,總館委員本身就擁有向鹽務總局報 告的權利。最關鍵的地方在於,臺灣建省以後,鹽務總局的主持者就是布 政使和臺灣道兩位省級高層官員;換句話說,當總館委員直接受布政使指 揮時,知縣和布政使等高階官員中間還得隔了一層臺北府,這使得地方鹽 務行政在決策上似乎可能產生一些弔詭——倘若總館委員與知縣的意見不 同,該怎麼辦?各層級政府機關之間、鹽務體系與地方行政體系之間又有 什麼樣的互動?光緒年間竹塹就發生一件兩個系統發生爭議的案例。

竹塹地區的鹽廠一般在四月到十月間最適合曬鹽,為了避免鹽廠漏 私,方便管控產量並節省糜費,每年會由竹塹鹽館委員負責公告鹽廠開晒 與收晒的統一時間。光緒十四年(1888)九月又屆鹽廠即將收晒之際,竹 塹鹽務總館委員史傳禮接到鹽廠巡勇的消息:南廠晒埕未將所晒之鹽全數 繳出來,有偷漏的嫌疑,請新竹知縣協助公告禁止鹽廠偷漏。示禁隔日,

7 在目前所留存的清代縣級檔案材料中,以衝突、走私這類非常態事件佔了多數,

南廠依然發生楊姓戶首等人把持不繳曬鹽的情況,史傳禮立即請知縣派差 役捉拿戶首到案,並且在封埕時派土勇將鹽埕鋤毀,以杜絕他們違禁偷偷 曬鹽的可能。一般封晒的辦法是用沙土覆蓋於鹽埕上,此次史傳禮則因為 鹽廠人員意圖偷漏而要求將整個鹽埕毀壞‧‧

。知縣方祖蔭為此非常不以為 然,他回覆史傳禮,封埕應該要先公告,之後才帶哨勇赴埕「將沙封蓋」,

若把鹽埕鋤毀,將使當地千百名晒丁失業,引發治安危機。方祖蔭同時將 這件事向上級巡撫劉銘傳、鹽務總局陳鳴志、布政使邵友濂、以及臺北知 府雷其達稟告。

方祖蔭認為史傳禮有毀埕之議是因為受鹽館惡劣幕友鄒鳳山的煽動,

該幕友平日即「把持舞弊,愚惑史委員,無權不攬……坦庇總巡……總以 帶勇鋤毀鹽埕為善策」。方祖蔭並強調自己和史傳禮素無齟齬,以前鹽館 有事移請知縣辦理,知縣從沒拒絕過,只是這次毀埕與舊例不合,且怕激 起事變,因此特別向上級說明拒辦的原因。

劉銘傳接到消息,也支持知縣的作法,要求「不准擅毀鹽埕,致失民 業」,甚至要臺北鹽務總局查辦革退鄒姓幕友。另一方面,史傳禮則向臺 北鹽務總局稟告,知縣在晒丁偷漏一事的處理態度是只恐釀成事端而不認 真查辦。史傳禮認為問題的根源在於鹽場多晒一天就是讓晒丁多偷漏一 天,不如提早停晒,以省走漏;而南北晒埕廣闊,歷來所採用的封晒辦法,

常常有人把持滋事,因此希望能將鹽埕毀爛,才能免除偷晒。臺北鹽務總 局倒是與知縣站在同一陣線,要求「查照成案」,用沙土封蓋鹽埕、派人 看管便罷。

史傳禮的意見未被採納,自己的幕僚還被知縣參了一本,他忿忿不平 地辯解,在鹽埕封晒的問題上,「使埕壞,庶晒丁無可偷晒,歷來辦理無 異」;再來是鹽館幕友鄒鳳三協助史傳禮多年,館內公文課項也都是史傳 禮自己經手,史傳禮認為鄒鳳山並沒有濫權舞弊。史傳禮甚至生氣地說方 祖蔭「只知責人,昧於責己」,還批評前一年方祖蔭讓商號「金聯和」包 辦竹塹鹽務總局有諸多弊病,史、方兩人的衝突甚囂塵上。劉銘傳趕緊出

史傳禮的意見未被採納,自己的幕僚還被知縣參了一本,他忿忿不平 地辯解,在鹽埕封晒的問題上,「使埕壞,庶晒丁無可偷晒,歷來辦理無 異」;再來是鹽館幕友鄒鳳三協助史傳禮多年,館內公文課項也都是史傳 禮自己經手,史傳禮認為鄒鳳山並沒有濫權舞弊。史傳禮甚至生氣地說方 祖蔭「只知責人,昧於責己」,還批評前一年方祖蔭讓商號「金聯和」包 辦竹塹鹽務總局有諸多弊病,史、方兩人的衝突甚囂塵上。劉銘傳趕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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