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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一、 沿革及組織

國家戲劇院及國家音樂廳兩座建築,自民國 67(1978)年 7 月簽訂委託設 計契約書起,經民國 76(1987)年 7 月底完成所有建造及安裝工程,至民國 76

(1987)年 10 月 31 日正式開幕營運,成為國內最高水準的表演藝術中心兩廳院 的落成,不但宣告著藝文新時代的展開,也開啟了台灣表演藝術朝向國際化的先 聲,在台灣的藝文發展史上,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饒嘉齡,民 81)

教育部於民國 74(1985)年成立「國家劇院及音樂廳營運管理籌備處」,民 國 76 年改名「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管理處」,兩廳院並於同年開幕啟用。但啟用後 中正文化中心組織並未完成立法,僅由教育部於 81(1992)年公布「國立中正 文化中心暫行組織規程」,確立其法定名稱與地位。可以說到民國 81(1992)年 教育部公布「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暫行組織規程」,國立中正文化中心還沒有一個 正式的定位。

依據「國立中正文中心暫行組織規程」,國立中正文化中心隸屬教育部,掌 理國家戲劇院、國家音樂廳之營運管理與表演藝術之研究發展及推廣等有關事

宜。並依行政法規彙編所記載,為推廣表演藝術及促進國際文化交流,並依預算 法第十九條規定,特設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作業基金,基金金額設定為新台幣三十 億元。基金的來源如下:

一. 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 各項演出節目門票等之勞務收入。

三. 有關表演藝術文物及紀念品等銷售收入。

四. 場地租金收入。

五. 地下停車場車費收入。

六. 捐贈收入。

七.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 其他有關收入。

國立中正文中心每年約有 5 至 6 億的經費。然而基金從未落實核撥,支出遠 遠超過補助及收入總和,扣除教育部補助經費後,不足之數則專案奉准向銀行借 貸,至民國 93(2004)年改制行政法人前,債務已達 3 億 5 仟萬元。

民國 91 年(2002 年),行政院為推動政府組織改造,確立了國立中正文化 中心朝向行政法人方向進行改制。立法院於民國 93 年(2004 年)1 月 9 日三讀 通過「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確定中正文化中心改制為「行政法人」,突 破以往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的制度及經營模式,改制後的兩廳院仍維持原來「國立 中正文化中心」之名稱,成為國內第一個行政法人機構。

中正文化中心在行政法人組織型態下(如圖 2-2),設董事長一人,由行政 院院長就董事人選聘任之,綜理董事會業務。除董事長外,另有董事十四人、監 察人三人,由監督機關(教育部)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董事會負責兩廳院工作 方針核定、營運計劃與營運目標審議、經費籌募、年度預算核定與決算審議、自

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審議、重要規章審議或核定,以及藝術總監任免等事 項。

此外,中正文化中心置藝術總監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任免之,

受董事會之督導,對內綜理兩廳院的業務,對外則代表中心。藝術總監的職掌,

係負責中心年度計劃核定、年度預算擬訂與決算報告提出、所屬人員任免、業務 執行與監督,以及其他業務計畫核定等事項。

民國 94(2005)年 8 月 1 日,原國家音樂廳交響樂團納併成為中正文化中 心附設樂團,更名為「國家交響樂團」,成為中心第一支附設演藝團隊。

圖 2-2:中正文化中心組織架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