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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法的發展趨勢

—以 1985 年 7 月 5 日法律的改革為中心*

目次 緒言

壹 改革方案 一 唐克草案

(一)唐克草案的提出 1 與民事責任法完全脫勾 2 以直接保險取代責任保險 3 損害填補程序的促進

(二)唐克草案提出後的反應 1 社會各界的反對聲浪 2 學術界的質疑聲音

* 本文部分文稿,曾經以「法國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法的發展趨勢」為題,提出於民法研究會第

35 次學術研討會(2003 年 12 月 20 日,台大法律學院第一會議室)作為報告論文。本文係於該 次研討會後,再經文字潤飾,並增補部分內容後而成。又,本文是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執

行的九十二年度專題研究計畫「法國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制度研究」(計畫編號:NSC 92 – 2414 –

H – 002 - 040,執行期間自 2003 年 8 月 1 日至 2004 年 7 月 31 日)研究成果的第二部分,特此 註明。

作者感謝匿名審稿委員的寶貴意見。由於作者將本文定位為「外國法研究」,因而本文僅就法國

法制的形成背景、改革過程及發展方向,詳細加以分析介紹,並在適當地方予以觀察評論。因此,

本文並未比較討論我國法制或一般民事責任理論上的相關問題。其實,「外國法研究」本身,就 是另一種形式的「本國法研究」。本文只是作者研究工作的起點,作者真正關懷的課題,當然是 我國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法制發展上的相關問題,尤其是被害人法律地位的改善問題。對此,作者 未來將有系列專文表示意見。作者認為,我國法學研究發展至今,已經沒有盲目接受外國法的本 錢。本文之作,目的即是刻意先與法國法保持相當距離,在充分瞭解該國所面臨的真正問題與法 制形成的歷史、社會、經濟、政治等條件後,再思索可供我國啟發借鏡之處。

(三)唐克草案的影響 二 政府法案

(一)外國法形成的壓力

(二)法院判決的刺激

1 廢棄法院 1982 年 7 月 21 日判決

2 廢棄法院 1982 年 7 月 21 日判決引發的爭議 3 廢棄法院 1982 年 7 月 21 日判決的影響 貳 1985 年 7 月 5 日法律

一 改革方向

(一)主要內容 1 規範重點 2 體系結構

(二)立法政策

1 與民事責任掛勾或脫勾?

(1)法律規定本身的模糊

(2)繼續與民事責任掛勾的理由

(3)與民事責任掛勾後的當然結論 2 責任保險或直接保險的選擇?

(1)責任保險與直接保險的比較

(2)混和直接保險特色的責任保險制度 二 獨立性問題

(一)獨立性原則的確立 1 學說爭議

(1)否定說

(2)肯定說 2 實務見解

(二)獨立性原則的適用

(三)獨立性原則的例外 結語

附錄 法國 1985 年 7 月 5 日法律中文譯文

關鍵詞: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唐克草案(le projet Tunc),民事責任,無過失 責任,民事責任普通法,責任保險,直接保險,1985 年 7 月 5 日法律 的獨立性(autonomie)

緒言

1. 問題所在

在法國,發生交通事故的頻繁性及其死傷人數與比率,在歐盟國家中向來 居高不下62。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或財物損失,耗損了相當可觀的社會資 源,使得交通事故損害填補問題,多年來一直都是嚴重的社會問題。如何改革相 關法制,妥適解決有關問題,成為刻不容緩的事。

法國交通事故損害填補法制的改革,之所以成為迫切需要的課題,除了交 通事故的頻繁性及其所造成損害的嚴重性外,另一項重要的因素是:被害人的法 律地位長期處於弱勢或不利的狀態中。在絕大多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事件中,依 據相關法律規定解釋適用的結果,被害人的損害往往無法合理而有效率地獲得填 補。

在被害人的法律地位長期處於弱勢或不利的狀態下,如何加強保護被害 人,突破現行相關法令規定限制,改善被害人的法律處境,使其因交通事故所受 的人身或財物損害,可以「充分、確實、迅速、簡易地獲得填補」,同時兼顧加 害人「分散風險減輕賠償負擔」的需要,並盡量「避免或減少訴訟」,以合理而 有效率地分配國家總體司法資源,是法國交通事故損害填補法制改革過程中,所 必須面對的課題。

2. 民事責任普通法的容貌63

為此,以法國民法典第一三八二條以下關於侵權責任規定為主,搭配其他 相關周邊制度所形成的「民事責任普通法制」,自然成為改革過程中,最主要的 法律依據。

按民事責任普通法制的形成,是建立在二個主軸之上:

首先,在「民事責任的成立」方面,經由學說與實務的共同協力,以廢棄 法院多年來法律見解為主所形成的實定法,基本上是朝著「責任嚴格化」的方向 發展。廢棄法院經由民法典第一三八四條第一項物的管領人責任一般性原則的發

62 關於法國自 1955 年以來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死傷數目的詳細統計資料,請參閱陳忠五,法國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法的基本問題—以民事責任普通法的困境為中心—,收錄於「私法學之傳統與

現代—林誠二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中冊),2004 年 4 月,學林出版,183 頁以下,附錄部

分。

63 詳細的分析說明,請參閱陳忠五,法國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法的基本問題—以民事責任普通法

的困境為中心—,收錄於「私法學之傳統與現代—林誠二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中冊),2004

年 4 月,學林出版,183 頁以下,段碼 7 以下。

現,宣示物的管領人責任是一種當然、客觀、無過錯責任,並將之適用於交通事 故損害賠償訴訟上,使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容易成立,被害人容易獲得損害 賠償。

其次,在「損害填補的確保」方面,為了具體落實此一嚴格的損害賠償責 任,法國國會又陸續通過立法,建立交通事故責任保險與擔保基金制度,並採取 強制投保制度,使得被害人的損害可以確實獲得賠償,加害人的賠償負擔也因而 獲得減輕或免除。

3. 民事責任普通法的缺失64

然而,在解決交通事故損害填補問題上,民事責任普通法制在實施多年後,

仍然發現一些缺失。此等缺失,主要是「對被害人保護不足」與「促成訴訟案件 氾濫」。具體言之,可分三點:

第一,物的管領人責任一般性原則適用於交通事故,固然足以加強保護被 害人,但由於廢棄法院採取「具體個別的審查方法」以界定「物的管領人」概念,

而且從寬認定「不可抗力」與「被害人過錯」等責任減免事由的結果,以致物的 管領人責任主體範圍縮小,其全部免責或分擔責任的可能性大增。換言之,物的 管領人責任表面上雖然是一種不以物的管領人具有過錯為必要的嚴格責任,但經 由責任主體範圍的限縮與責任減免事由的寬認,以致實際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 任並沒有想像中的嚴格化程度,被害人的損害並沒有想像中那麼容易獲得全部或 一部賠償。

第二,責任保險制度過於重視「當事人意思自主」、「契約自由原則」的結 果,造成保險人與要保人間約定排除某些危險事故的特約條款不斷增加,保險人 經常對被害人援用此等特約條款,拒絕全部或一部理賠,使得責任保險制度,原 先應該是以保護「被害人利益」為主的功能設計,被扭曲為太過於重視維護保險 契約「當事人的利益」。

第三,以上的法律狀態,除了對被害人保護不足之外,同時也創造了「以 訴訟解決糾紛」的誘因,促使或鼓勵責任保險人,或是爭執其被保險人不是責任 主體(物的管領人),或是提出不可抗力或被害人過錯等責任減免事由抗辯,或 是援用特約條款作為拒絕全部或一部賠償的理由,導致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案 件充斥法院的現象,不但影響國家總體司法資源的合理有效率配置,而且也因而 對被害人造成必須面對訴訟勞費及身心折磨等程序上的不利益。

4. 另行改革的必要

基於以上說明,可知法國在面對嚴重的交通事故損害填補問題時,一開始 是以民事責任普通法制為法律基礎,在侵權責任法朝向責任嚴格化發展的方向

64 詳細的分析說明,請參閱陳忠五,法國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法的基本問題—以民事責任普通法

的困境為中心—,收錄於「私法學之傳統與現代—林誠二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中冊),2004

年 4 月,學林出版,183 頁以下,段碼 27 以下。

上,搭配責任保險與擔保基金等相關制度,共同協力運作,一方面試圖合理而有 效率地解決交通事故被害人的損害填補問題,他方面也試圖經由分散事故風險轉 嫁賠償責任機制,以減輕或免除加害人的賠償經濟負擔。

由於此種「以民事責任為主,搭配責任保險與擔保基金」的民事責任普通 法制,表面上看起來完美而令人滿意,實際上仍掩飾不了其結構上的缺失,反省 檢討的呼聲,自然因應而生。要求進一步改革的聲浪,當然隨之而來。

改革既然有其必要,接下來的問題便是:如何從事改革?

5. 改革模式問題

如上所述,民事責任普通法制運作上之所以發生缺失,關鍵在於,交通事 故損害賠償責任的「嚴格化程度不足」,以及與此互相搭配而設立的責任保險制 度,是否應少一點「契約自由」,多一點「公權力干預」等二項問題上。

果真如此,則理論上,只要針對民事責任普通法制的缺失,藉由現行相關 法律規定的解釋適用或局部修正相關法規,使得民事責任更加嚴格化,並盡可能 沖淡責任保險制度的契約自由色彩後,所有缺失似乎即可彌補,問題似乎便可迎 刃而解。

然而,問題並非如此單純。立基於民事責任普通法制的改革,是建立在一 項前提之上:交通事故損害填補問題,應該是在「以民事責任為主,搭配責任保

然而,問題並非如此單純。立基於民事責任普通法制的改革,是建立在一 項前提之上:交通事故損害填補問題,應該是在「以民事責任為主,搭配責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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