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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相關法規探討與建議

第四節 法規建議

利用阻隔式的設施作為第二線防洪裝備,觀念在於驟雨來襲時,

因下水道系統來不及疏洩雨水,因此將道路視為大型之儲洪池與水 道,俟降雨量減緩,排水系統即能逐漸發揮功能。

在法規應用於淹水潛勢地區,以對於既有或舊有建築物採取經費 補助方式,鼓勵設置防洪阻隔設施或抽排水設備;針對新建建築物則 採設施儲放空間、或避淹地面層等免計容積之措施,增加淹水潛勢地 區之土地和空間使用價值,減輕負面影響。並推動公共建築物設置防 洪儲水池。

因此,在觀念上主要基於以下二者:

一、觀念一:易積水地區現象

1. 現象一:受驟雨影響之易積水地區,驟雨特性包括時間短、瞬間 降雨量多、持續時間不長。

課題:

a. 臨時性補強方案:砂包、擋水版、擋水閘門等阻隔措施。

b. 排水設備:抽水馬達、儲水池。

c. 永久性構築方式:地面層(一樓)挑空,作為避淹層。

2. 現象二:區域排水系統改善之後,積水現象消失 課題:

a. 訂定易淹水地區建築規範:訂定易淹水地區建築規範,限制 或獎助建築物之設計,規範實施區域之範圍,可以由公部門 相關之局室主管人員、建築師、技師公會、學者、專家等,

組織審核委員會擬定之。

b. 訂定實施期程:淹水潛勢地區之建築規範宜以定期檢討方 式,訂定實施或停止適用之期程,例如:每二年得重新公告

淹水潛勢地區建築防洪設計規範研究

一次;經改善之地區,其規範停止適用者,則應於半年前審 核後公告之。

二、觀念二:防洪儲水池之使用

防洪儲水池:防洪儲水池在平日可儲水(雨水、中水)使用,但 在洪汛前來之前或豪大雨預報之前,而排水系統仍在正常運作之時,

應速將儲水池放空,經由排水系統排出,俟雨、洪水即將漫淹之時,

則必須打開儲水池。因此,防洪儲水池的使用,有「適恰時間點」之 觀念,排空時機與儲水時機點的掌握,對儲水池的成效有關鍵性的影 響。此則有賴於防洪預報系統之建立,建立完善之預報系統,才能發 揮防洪儲水池之效益,於洪水或大雨、驟雨前將儲水池排空備用。

針對法規建議如下所示:設計規範之實施對象包括淹水潛勢地區 之既有建築與新建建築物兩大類,針對淹水潛勢地區內已經既存之建 築物,以採取獎勵補助之辦法為主要手段,包括增設臨時性補強防水 措施,如砂包儲放、防水隔版、抽水馬達等。

一、鼓勵措施:

(一)經費補助

1. 編訂一定之預算,每年提供固定戶數之補助金額。(見附錄:「臺 北市易積水地區建築物鼓勵設置防水閘門(板)補助要點」)

2. 經費補助金額以及實施期程,由地方之編列年度預算經費為常 規,中央緊急補助為特例。

(二)空間獎勵

1. 免計容積:基於必要之空間使用,如停車、緊急避難、機電設備 空間等。免計容積部分之樓地板總和以不超過一定之百分比為 限,作為數量管制的措施。

2. 獎勵容積:獎勵原則之建立,是以所提供之設施或空間,對於公

第七章 相關法規探討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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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福祉或輔助公共設施者有所助益,方獎勵之,如停車獎勵之提 供公共停車空間。在本研究中,可利用鼓勵一般建築物設置防洪 儲水池作為獎勵之誘因。

二、強制規範:

(一)阻隔設施及其儲放空間:參酌水利單位、捷運局等規範,配 合前章節之淹水高度與財產損失對照表,本研究建議防水閘 版之高度訂定以九十公分為宜,砂包、閘版之儲放空間計算,

以常見之三十坪建築基地,容積率 240%推算之。

法規建議一:

建築基地位於淹水潛勢地區之建築設計,其出入口處應設置九十 公分之活動擋水閘版,並得依需要設置砂包、擋水版、擋水閘門等之 儲放空間,其面積大小以不超過基地容積之樓地板面積的百分之二為 限,不足五平方公尺者,得建築五平方公尺,但最大面積不得超過二 十平方公尺。

與其他法規之互補關係探討:

1. 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二章 一般設計通則 第十四節 停車空間 2. 第九章 容積管制 (第 160~166 條)

3. 第六十條停車空間及其應留設供汽車進出用之車道,規定如左:

a. 每輛停車位為寬二.五公尺,長六公尺;大型客車每輛停車 位為寬四公尺,長十二公尺。但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二 分之一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及長度各寬減二十五公分。

b. 機械停車設備每輛為寬二.二公尺,長五.五公尺及淨高一.

八公尺。

淹水潛勢地區建築防洪設計規範研究

c. 基地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其設於地面層以外 樓層之停車空間應設汽車車道(坡道)。其供雙向通行且車 道服務車位數未達五十輛者,得為單車道寬度;五十輛以上 者,自第五十輛車位至汽車進出口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之 通路寬度,應為雙車道寬度。

d. 實施容積管制地區,每輛停車空間(不含機械式停車空間)

換算容積之樓地板面積,最大不得超過四十平方公尺。

前項機械停車設備之規範,由內政部另定之。

4. 第一百六十二條前條總樓地板面積依本編第一條第五款、第七款 及左列規定計算之:

a. 二分之一以上透空之遮陽板,其深度在二.○公尺以下者,

或露臺或法定騎樓或本編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屋頂突出物或 依法設置之防空避難設備、裝卸、停車空間、機電設備、安 全梯之梯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 之排煙室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管理委員會所使 用空間,得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但機電設備空間、安全梯 之梯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 煙室及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面積之和,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 規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該基地容積之百分之十 五。

b. 建築物地下層為配合區域供電轉換需要,依電業單位需要之 面積提供做為變電設備使用之空間,經檢具中央電業主管機 關之同意文件者,得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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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建築物地下層為配合建設電信網路之需要,依電信事業需要 之面積提供做為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集線電信設備之專 用空間,檢具經中央電信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之文件者,得不 計入總樓地板面積。

前項第二款之停車空間包括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之面積;機電設備 空間係指電機、煤氣、給水、排水、空氣調節、消防及汙物處理等設 備。

檢討與說明:

1. 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六十、第一百十六條,規範建築物之停車 空間、機電、避難設備等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之限制,雖亦包括

「給水、排水、空氣調節、消防及汙物處理等設備空間」,惟洪 水阻隔設施儲放空間,乃針對特定區域-淹水潛勢地區的建築規 範,因此本研究建議得獨立規範之。

(二)以地面層作為避淹水層:建築物興建於高度淹水潛勢地區者,

且防水閘版效益低者,建議該區域將地面層作為避淹水層。但 因涉及建築成本增加,故利用鼓勵之方式,對避淹水層採免計 容積之作法。

法規建議二:

建築物興建於易淹水潛勢地區,作為住宅使用且不需設置地下室 者,若其地面層作為避淹水層者,僅得提供停車使用,並得免計容積 樓地板面積。

檢討與說明:

1. 本規範牽涉之問題較為複雜,包括地面層免計容積後之建築物樓 層、高度限制、日後建築物用途變更等。

2. 限制建築物用途之必要性:以辦公大樓、集合住宅等設置有地下

淹水潛勢地區建築防洪設計規範研究

室之建築物,獎勵或免計地面層之作法,並無實際效益,如何防 制地下室停車或機電空間遭遇水患侵入,是為此類型建築物之要 務。

3. 地面層作為避淹水層,在實施期程過後,應考慮如何管理,並是 否需繼續規範其使用用途,避免作為高強度使用。或者考量限制 其可變更使用用途類別,並建議於變更之竣工完成後,應檢附完 工報告書向建築管理單位備查。涉及原建築物主要構造、防火區 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供電系統之變更者,應委託開業 建築師、專業技師簽證辦理。

(三)防洪儲水池:設置防洪儲水池,作為防洪的調節設施之一,並 可研究整合綠建築之雨水再利用,推廣初期可先以淹水潛勢地 區範圍內之公有建築物、學校建築等,先行設置防洪儲水池。

法規建議三:

興建於淹水潛勢地區之公有建築物、學校,總樓地板面積達三萬 平方公尺以上之新建建築物,應設置防洪儲水池。

與相關法規之可能衝突:

1. 第二百九十八條(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十七章 綠建築 第一節 一般設計通則)

a. ………(第四款至第五款尚未施行,施行日期另定之)

b. 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指將雨水或生活雜排 水貯集、過濾、再利用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總樓地板面積 達三萬平方公尺以上之新建建築物。但工業、倉儲類(C 類)、

衛生醫療類(F-1 類)、危險物品類(I 類) 等或經中央主管建 築機關認可之建築物,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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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三百條(第一、二款尚未施行,施行日期另定之)適用本章之 建築物其容積樓地板面積、機電設備面積、屋頂突出物之計算得 依左列規定辦理:

a. 建築基地因雨水貯留利用系統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 統,所增加之設備空間,於樓地板面積容積千分之五以內

a. 建築基地因雨水貯留利用系統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 統,所增加之設備空間,於樓地板面積容積千分之五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