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四節 海上勤務專業技能與教育訓練
壹、航海人員資格規範
依據我國船員法規第6條規定,船員資格應符合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 際公約,與其他各項國際公約之規定,並經航海人員考試及格或船員訓練檢覈合格。上 述所謂「國際公約」即泛指「STCW 國際公約」、「IMO 典範課程」等,1978 STCW 國際公約附錄1995修正案(如附錄B),對各級航海人員之培育規範,均有明確訂定其 所需具備最低知識之要求。另對於船舶負責「當值之航行員」、「船長及大副」等之最 低知能之要求,亦有明確規範。
一、當值之航行員
主要課程規劃內容包含「航海」、「貨物作業」、「控制船舶操作」及「船上人員 管理」等操作級訓練,而為能利於上述課程之準備,公約中特別要求各科目之知識水準 應比照「IMO 典範課程 (IMOModel Course)7.03」負責當值之航行員之要求 。
二、船長及大副
主要課程內容包含:「航海」、「貨物作業」、「控制船舶操作」及「船上人員管 理」等管理級訓練,而為能有利於上述課程之準備,公約中並要求各科目之知識水準應 比照「IMO 典範課程 (IMO Model Course) 7.01」「船長及大副」之要求 (海巡署,2010)。
然而,其公約有不適用之排除條款,即該公約不適用於下列船舶:一、軍艦、海軍 輔助艦艇或其他為政府作非商務性使用之船舶;二、漁船;三、不從事貿易之遊艇;四、
以原始方式建造之木質船舶。因此,在《海岸巡防機關海勤人才培育及經管制度之研究》
中,指出我國的海巡機構在有關海巡海勤專業能力的思考上,宜應符合下列二個基本精 神:一、 海巡艦艇不適用STCW 國際公約之規定;二、 海巡機構應採取適當措施,以 確實使在此等船舶上工作之人員,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符合STCW 國際公約之規定。另 我國「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於2015年修訂其第2條規定,服務於海岸巡 機關艦艇之航行員、輪機員及其他船員等不適用該辦法之規定。
因此,在新修正船員法公布施行後,海巡署巡防艦艇海勤人員除航行安全及海難處 理外,其餘有關資格、執勤及訓練等事項,不再適用該法規定,囿目前世界先進國家的 海巡組織,皆以STCW公約為架構,規劃辦理人員訓練及發證,海巡署亦參照「航海人 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2010年修正案」(如附錄C)精神,研議自辦訓練發 證具體措施,以確保海勤人員適任性。(海洋巡防總局,2015)
綜上所述,海巡署海勤人力之培養雖不受國際公約及我國船員法之限制,然海巡任 務多元,除海域執法及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外,主要負責執行海上緝私、海難救助、漁業 資源保育、海洋環境保護、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等。由此可知海巡署艦艇之海勤人力應 具備相關海事證照,在航海、輪機及其他專業技能等,須高於國際公約所訂之最低要求,
同時在品德及法律的素養,更是養成教育的重要一環。因此,為能有遂行海巡任務,針 對航海專業技能、海上執法技術及一般法律素養等,是培養海巡人員教育訓練之重點,
亦即因應未來「岸海人力交流」政策的重要基礎,更是海岸巡防總局在訓練政策上所應 考量方向。
貳、我國航海教育學制
我國的船員可初分為 3 種體系,商(漁)船船員、海洋巡防總局海勤人員及海軍人 員,依序由 3 校 2 中心(係指臺灣海洋大學、高雄海洋科技大學、台北海洋技術學院、
中華航業人員訓練中心及長榮船員訓練中心)、海事職校(商船/漁船)、中央警察大學 與警察專科學校(海巡署巡防艦艇)、海軍官校及左營訓練基地(軍艦)來進行訓練(海 巡署,2016)。除海軍官校及左營訓練基地外,海巡署的海勤人力專長養成教育,主要 由「3 校 2 中心」、海事職校及中央警察大學與警察專科學校等專業學校培育。而自 2016 年 6 月 18 日我國《船員法》修正後,海岸巡防機關之艦艇,除有關航行安全及海難處 理外,有關海勤人員資格、執勤及訓練等事項,不再適用該法規定,其海勤人員之適任 性認證,依據《海岸巡防機關艦艇人員訓練測驗及發證要點》實施海勤人員之訓練及發 證。然而由海洋總局自行發證仍存在諸多問題,如涉及保險禮賠問題等,因此,現行仍 多以交通部辦理考照及適任證書發放為主。有關我國航海學校與學制,如附錄 D。
為配合海巡署海事專長的專業訓練規劃,中央警察大學全力配合用人機關的需求,
調整水上警察學系84期1隊的教育計畫(2015年8月入學),增加海事專業課程的配當,
並延長在校期間的海上實習時間為10個月,共同統合規劃符合公約精神,並以海巡任務 為目標導向的海巡人才培訓,整合「養成教育」、「在職訓練」、「海事專業訓練」與
「海勤資歷」各階段的教育資源與教育訓練科目。水上警察學系的教育訓練計畫修定係 依據海巡機關的任務需求,參考《1978航海人員訓練、發證與當值標準國際公約及其修 正案》(STCW Convention1978/2010)與國際海事組織典範課程的基本精神(IMO model course)、海事院校的教育計畫、《海岸巡防機關艦艇人員訓練測驗及發證要點》及實 務單位代表建議,經多次會議所得的共識。新修定的教育計畫將有助於水上警察學系在 符合海巡機關的用人需求下,培養出兼具「海域執法」、「航海專業」與「海難救助」
職能的基層幹部(林世昌,2015)。
從我國主要航海學校及學制觀察,我國海事專業人員之教育單位仍屬缺乏,尤其中 央警察大學水上警察系之專業教師資源較為不足,雖然就目前海巡人力來源呈現多元,
但人力不足的現象嚴重。若能將現有軍職人員規劃相關海事專長培育,必能立即充實海 勤人力。首先應修訂海岸巡防總局訓練計畫,規劃在職訓練班隊(如士官正規班、軍官 正規班、海巡研究班等)課程,以充實相關航海、輪機等相關課程,並配合海洋總局自 辦行訓練發證制度,嚴考嚴選適才人員,發給海勤適任證書。後續再配合海上經管流路,
參加專訓練、考核、晉用升遷等。另可尋求與相關海事學校合作,採策略結盟方式,規 劃二專、二技、四技及大學學程,甚至有關海洋相關事務研究所,以提升海巡專業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