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海巡人才進用與培育政策
壹、人才進用標準
依海巡署及所屬機關組織法規範,現階段各職務採「軍、警、文及關務」併用;海 洋總局(三級機關)採「警、文併用」,其主體為警職;海岸總局(三級機關)及各地 區巡防局(四級機關)採「軍、文併用」,其主體為軍職;各地區巡防局派出之岸巡總
(大)隊則為「全軍職單位」。而海巡署人力之進用來源,除關務人員已不再進用外,
其餘人力進用來源,包括軍、警及一般公務人員等。另海巡署之任務,依海岸巡防相關 法律規定,平時任務主要掌理海岸管制、船舶安全檢查、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
海上災害防救與資源之保護利用等事項,以維護海上秩序,確保國家安全。戰時任務依 行政院命令「納入國防軍事作戰體系」。雖然海巡署軍職、警察、關務及一般公務人員 共同執行海巡任務,但除關務人員外,現行各職系人員仍然沿用各職類之進用、養成教 育、職前訓練,無法有效達成岸海一體及岸海人力交流之目的(王進旺,2007)。以下 就軍、警、文職人員任用標準說明如后(游乾賜,2004):
一、軍職人員
(一)任用法源
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及第 7 條之規定。
(二)任用官職等
1.採官職分立制。2.區分軍官與士官。3.軍官官階:由低階至高階軍官依序區分,尉 級(少尉、中尉、上尉)、校級(少校、中校、上校)、將級(少將、中將、一級上將、
二級上將)。4.士官官階:由低階至高階依序區分,下士、中士、上士、士官長(三等士 官長、二等士官長、一等士官長)。
(三)取得任用(官)資格
1.軍官
軍官任官資格須具下列資格之一:(1)軍官學校或相等校院之正期班或專科班畢業者。
(2) 經國防部核准在國外接受與前款相等教育畢業回國服役者。(3) 各校院之專修班、
預備軍官班或經核准視同上述班次之教期滿合格者。另軍官之晉任,自少尉開始須逐階 晉陞,並應符合下列規定:(1)考績合格,停年屆滿且有上階官額者。(2)晉任少校及少 將,除合於第一款外,並須完成其所要之經歷及教育。
2.士官
士官任官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1)三軍士官學校或相等學校之常備士官班。(2)在 國外接受同等班次教育畢業者。(3)預備士官教育期滿合格者。(4)服現役成績優良之士 兵經甄選訓練合格者。另士官之晉任,自下士開始,其晉陞依職務歷練與相關教育合格。
二、警察人員
(一)任用法源
依據《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 4、5、11 及 12 條之規定。
(二)任用官職等
1.採官職等分立制。2.警察官等分為「警監(一至四階)」、「警正(一至四階)」、「警 佐(一至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者。3.取得任用(官)資格:(1) 警正一階,高等考試 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等考試及格者。(2) 警正三階,高等考試二級考試 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及格者。(3) 警正四階,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 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及格者。(4) 警佐三階,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 等考試及格者。(5) 警佐四階,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五等考試及格者。4.
警察人員任官資格之特殊規定: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 校畢業或訓練合格;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下,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畢業、警 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三、一般公務人員
(一)任用法源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5、9 及 13 條之規定。
(二)任用官職等
1.採官等職等併立制。2.官等區分「委任、薦任、簡任」;職等分第 1 至第 14 職等,
以第 14 職等為最高。3.委任為第 1 至第 5 職等、薦任為第 6 至第 9 職等、簡任為第 10 至第 14 職等。4.取得任用(官)資格:(1) 薦任第 9 職等,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 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2) 薦任第 7 職等,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 及格資者。(3) 薦任第 6 職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勤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4) 委第三職等,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5) 委任第一職等,初等考試或 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
貳、人才進用方式
按目前海巡署「軍、警、文及關務」等四種人員中,只有警職人員循「訓、考、用」
管道任用;換言之,除了警職人員所受的教育可以為執行海巡署任務而量身製作外,軍、
文職人員均來自不同的學校,所受的教育欲與海巡署任務契合,絕對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楊朝卿,2008),而關務人員目前已不再進用。依海巡任務執行需求,需要各種不同 的專業技能,無法將每個海巡人員訓練成一位萬能的海巡人,所以為能符合「優先海域 巡防能量」的政策,海巡人員應具備能夠完成海巡任務之技能。因此,針對航海專業技 能、海上與海岸執法技術、一般法律素養、海巡專長與體技能等,均應依任務與專長特 性區分類別,並列為海巡人員培育與訓練重點。海巡署的求才方面,應採慎選人力來源 並應擇優錄用。在育才方面,應依任務需求務實執行養成教育,並應培養海巡人員必備 的素養與能力。在用才方面,藉由在職訓練及常年訓練,並鼓勵參加部外進修,以提升 在職人員的海域與海岸執法知能。在留才方面,則採留優汰劣機制。除關務人員外,針 對現有各類不同身分人員之進用方式,如下(高瑞鍾、劉文宏,2013):
一、軍職人員
海巡署每年均會考量軍士官退除役之情形,申請專業軍官(各軍事院校正期生畢業 分發或委託國防部辦理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志願士兵招募,並經專業 訓練(司法警察專業訓練)合格後,分別授以少尉、下士及士兵階分發至海岸巡防總局
所屬機關任用。
二、水上警察人員
有關海洋巡防總局之水上警察人員進用,係經「中央警察大學水上警察系,以下簡 稱 (警大水警系 )」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海洋巡防科,以下簡稱(警專海巡科)」畢 業或經訓練合格而任用。目前中央警大水警系負責培養海域執法幹部,而警專海巡科培 育海域執行基層人員,其學生畢業後須參加水上警察特考,錄取後分發至海洋總局及所 屬單位。其進用管道如下:
(一)中央警察大學
水上警察學系培育之學生,係為海巡署海域執法人力,以培養允文允武,德術兼備 之執法人員,以利打擊海上犯罪、維護海上治安、保護海洋生態、確保漁民權益。其學 制區分大學部水上警察學系、二年制技術系班、海巡警佐班。
(二)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海洋巡防科之教育訓練目標以培訓學生海巡專業基本能力為主,並以航海輪機技能、
海巡執法能力以及海上執勤技能為教育目標。學生分航海組與輪機組,培養航海與輪機 專業技能,並加強海上執法技術。
(三)現職警察人員
海巡署成立之前為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主要負責海上治安及取締走私、偷渡 等違法行為,巡防艇之海勤人員均為警察身分。海巡署成立之後,這些海勤人員同時轉 任至海巡署。若海巡署及海洋巡防總局警職出缺,須進用其他機關警職人員時,均依規 定辦理公開徵才。
(四)水上警察特考分發
海巡署配合內政部警政署,向考試院請辦警察特考水上警察類科(航海組、輪機組), 惟此類報考資格限定須有航海或輪機證照者。
三、海巡特考人員
海巡署為補充海勤人力之不足,不定期委請考選部辦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 防人員考試」,原則每 2 年檢討所屬機關缺額,向考試院請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 巡防人員考試」,並區分「海巡行政」、「海巡技術」等 2 類科。三等及四等海巡行政特 考及海巡技術特考等錄取人員,於海巡署教育訓練中心完訓合格後分發職務。
四、一般公務人員
每年由各機關依業務需求,申請高等考試三級暨普通考試、初等考試或公務人員特 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上述錄取人員經訓練合格後分發至海巡署暨所屬機關任用。
參、人才培育方式
海巡署規劃「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與「優先海域執法能量」的政策,以落實 執行三大核心任務─「海域執法」、「海洋事務」及「海事服務」。此為相關海事的高 度專業領域,而以現階段觀察海巡署針對此類專業技能培育,似乎僅以警職人員為主培 育對象,而對軍職人員而言,卻毫無機會透過教育訓練機制,強化相關海事專業技能。
海巡署目前設有教育訓練中心,專責培育專業海巡人員,並於海洋總局、海岸總局及各 地區巡防局,分設「人員研習中心」及「訓練大、中隊」,針對不同層級之軍、警、文 人員施以訓練,其教育訓練種類,共區分為:職前訓練、在職專業訓練、在職進修及署 外進修等四部分,論述說明如下(高瑞鍾、劉文宏,2013):
一、職前訓練
以培育海巡機關基層新進軍、警、文職人員,使其能對所服務單位的性質、任務及 相關法令規章等均有所瞭解,習得未來擔任相關基層職務之本職學能與知能,並取得司 法警察專長資格,具備海巡勤務規劃、執勤(法)技能與安全管理之能力,俾利順利遂 行海巡基層任務,以達成「為用而訓、訓用合一」之目標(石大成,2012)。海巡人員 考選、教育訓練的目標,在於追求適任的海巡人員,並達成「為用而訓、訓用合一」之 目標。就海域執法人才而言,目前主要來自中央警大水警系(基層幹部)、警專海巡科
(第一線執法基層人員)以及水上警察特考取才(輪機與航海)。
二、在職專業訓練
海巡人員在職期間只有短期臨時性之訓練,係因應業務需要,提供特定專業的知識 與專業技能之訓練,其訓練共區分為「初任各官等主管訓練」、「中高階層幹部講習」、
「常年訓練」、「專業訓練」、「業務講習暨專題演講」及「專業技能訓練」等六大部 分,針對受訓對象,採計畫性選員或列舉報名資格條件方式實施。(一)初任官訓練:係 針對初任委任(警佐)、薦任(警正)及簡任(警監)等主管職務人員,施予管理、才 能、發展訓練。(二)中高階層幹部講習:為強化「兩岸政策」、「組織管理」與「危機
「常年訓練」、「專業訓練」、「業務講習暨專題演講」及「專業技能訓練」等六大部 分,針對受訓對象,採計畫性選員或列舉報名資格條件方式實施。(一)初任官訓練:係 針對初任委任(警佐)、薦任(警正)及簡任(警監)等主管職務人員,施予管理、才 能、發展訓練。(二)中高階層幹部講習:為強化「兩岸政策」、「組織管理」與「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