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海岸巡防署任務與組織
壹、海巡任務
行政院於 2000 年 1 月設立海岸巡防署,其依據《海岸巡防法》第 1 條規定與《行 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條例》第 24 條規定,海巡署任務區分「平時任務」與「戰時任務」。
「平時任務」:一、維護臺灣地區海域及海岸秩序。二、提升臺灣地區海域及海岸資源 之保護利用。三、確保國家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權益。戰時任務:戰時任 務:依行政院命令納入國防軍事作戰體系。
貳、海巡署職掌
依《海岸巡防法》第 4 條規定,海岸巡防署依法掌理「海岸管制及安全維護」、「入 出港船舶安全檢查」、「防止走私與非法入出國」、「海域及海岸涉外事務」、「海洋 事務研究發展」等事項,同時負責執行「海上交通管制維護」、「海洋災害救護」、「海 上救難」、「漁業巡護與資源維護」、「海洋環境保護與保育」等事項。另有關海域及 海岸巡防,涉及國家安全情報部分,依法接受國家安全局之指導。
參、海巡組織現況
現行我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1條之規定,「為維護海域及海岸秩序,與
資源之保護利用,確保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設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下設海洋及海岸 巡防總局等2個三級政機關。
一、海巡署本部
依其組織法規定設署長1人,特任副署長3人,其中一人得比照簡任第14職等、主任 秘書1人,內部單位設巡防處、情報處、後勤處、通電資訊處、勤務指揮中心及企劃處、
秘書室、人事處、政風處、會計處等單位。其編制員額440人,其含所屬機關總員額15,620 人,截至2015年底署本部現員289人,連同所屬機關人員共計13,061員。
二、海洋巡防總局
依海洋巡防總組織條例規定,設總局長1人、副總局長2人及主任秘書1人,內部單 位設巡防組、船務組、海務組、後勤組、勤務指揮中心、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督 察室及人員研習中心。並應任務需要設16個海巡隊及北、中、南、東4個地區機動海巡 隊。截至2015年底編制員額3,000人,現員2,806人。
三、海岸巡防總局
依海岸巡防總組織條例規定,設總局長1人、副總局長2人及主任秘書1人,內部單 位設巡防組、檢管組、情報組、後勤組、通資組、勤務指揮中心、秘書室、人事室、會 計室、督察室及人員研習中心,並設北、中、南、東四個地區巡防局。截至2015年底編 制員額12,180人,現員10,222人。
肆、海洋委員會及其次級機關未來組織與架構
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的目的,是要創建一個「精簡、彈性及效能」的政府。然而海 洋委員會依 2010 年 2 月 3 日修正公布之《行政院組織法》設立,是少數新籌設的部會 之一,其設立意義,代表政府對海洋事務的重視,並以臺灣的特殊戰略地位掌握海洋事 務發展優勢,同時能以更具整體性與前瞻性思維,制定海洋政策,以確保藍色國土永續 發展與利用。
一、海委會設立目的及職掌
目前海巡署雖然為我國專責的海域執法機關,然而,隨著國人海洋意識的普及化,
海巡署已無法肆應大環境的需求,尤其在相關海洋保育、海洋科研、海洋事務等專業體 系的事務,須設立部會層級的機關以統合海洋相關政策規劃。因此,行政院特設「海洋 委員會」,其職掌主要以「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統合」、「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
「海洋環境保護、資源管理、海洋生態保育與海洋污染防治之統合」、「海域與海岸安全 之統合」、「海洋文化與教育之統合」、「海洋科研與技術發展之統合」、「海洋人力資源之 統合」、「海洋國際公約國法化與國際合作之統合」、「其他有關海洋事務之統合」。
二、海委會次級機關業務職掌
(一)海委會海岸巡防署
主要負責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之規劃與執行。其掌理事項與現海巡署之職掌大同小 異,主要事項如后:「海洋權益維護之規劃」、「海事安全維護之規劃」、「入出港船 舶與通商口岸之人員安全檢查」、「海域至海岸防止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涉 外事務之協調與處理」、「海域與海岸之安全調查」、「海岸管制區維護」、「海巡人 員之教育訓練」、「其他海岸巡事務」等。
(二)海洋保育署
主要負責海洋保育事項之規劃與執行。其掌理事項如后:「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之規 劃」、「海洋生態保育與復育之規劃」、「海洋保護區域之整合規劃」、「海洋非漁業 資源保育」、「海洋污染防治之整合規劃」、「海岸與海域管理之規劃」、「海洋保育 教育推廣之規劃」、「其他海洋保育事項」等。
三、海委會及次級官職等及人員任用管理
(一)海洋委員會
依海洋委會組織法規定,設主任委員 1 人為特任官;設副主任委員 3 人,其中 2 人 職務比照簡任第 14 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 14 職等。其委員設置 17 人至 19 人,由行
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會員會設置主任秘書 1 人,職務列簡任第 12 職等。委員會各 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依規定另以編制表定之。其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在 不逾編制員額二分之一範圍內,就官階相當之警察、軍職人員及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 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本條規定制定之意涵,代表著軍職人員得以在海委會任職,亦代 表著海委會屬「軍、警、文併用關機」。
(二)海岸巡防署
設署長 1 人,由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其中一人兼任;副署長 2 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另設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 11 職等至第 12 職等。海巡署各職 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其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就官階 相當之警察或軍職人員及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本條規定制定之意 涵,代表著軍職人員得海巡署服務,亦代表著海巡署為「軍、警、文併用關機」。
(三)海洋保育署
設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 簡任第十二職等。另設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海洋保育署之各職稱之官等 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四、海委會及次級機關架構
海委會組織架構,計包括綜合規劃處、海洋資源處、海域安全處、科技文教處及國 際發展處等 5 個業務單位,以及秘書室、人事處、主計處、政風處及資訊室等 5 個輔助 單位,合計 10 個內部單位;而三級機關海巡署,則依管轄區域不同,下設有 7 個地區 分署,1 個偵防分署及 1 個海洋人力發展中心,合計有 9 個四級機關(構)。如附圖 2-1
圖 2-1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架構模擬圖 本研究自行繪製
綜合分析海巡署現況與未來海委員及其次級機關的任務與組織,有關原任務區分平 時與戰時,但在海委會海巡署組織法並未有規定戰時任務,亦即戰時不再納入國防軍事 作戰體系,明確與國防部做切割。惟在走私情報之蒐集、滲透及有關安全情報之調查處 理,依《海岸巡防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規定,仍將海巡署視為情報機關,並受「國 家安全局」指導,負責蒐集有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情報。因此,將海域及海岸安全 調查納入組織法中,顯示海巡署任務與國防安全息息相關,具有特殊之勤務性質。
究竟海巡署係屬「全文職機關」亦或是「軍、警、文併用」機關,一直以來多為學 者議論。例如胡念祖 (2008) 曾指出:「《海巡署組織法》中埋入第 22 條規定,於該法 施行 8 年後,海巡署人員任用以文職人員為主,意在將海巡署之人員結構在 8 年內逐漸 由軍轉文,而使海巡署回歸為一文機關」(胡念祖,2008)。更在 2011 年表示,我國憲 法第 140 條明文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因此,在一個不屬國安、國防的文機 關內,設計「就官階相當之軍職人員派充之」有違憲之虞,同樣地,未來的海洋委員會 海巡署之組織法,也出現相同「軍職人員派充之」的違憲設計(胡念祖,2011)。筆者
教 育 訓 練 中 心
認為,依海巡署的任務而言,有別於一般的文職機關,因此,現階段仍應以「軍、警、
文併用」機關來定義其屬性較為恰當。其由理如后:
(一)海巡組織沿革所致
海巡署自成立以來,納編「軍、警、文及關務」,依其組織法規定,各類人員任用 及管理,依原各相關人事法規辦理。未來組改後機關組織,朝「岸海合一」方向規劃,
各機關編制表職務均採「軍、警、文併用」,未來在人力運用上將更為靈活與彈性。
(二)海巡勤務特性需求
為強化我國海域安全及查緝走私基層人力需求,僅以公務人員特考與水上警察特考 進用海巡人力,實無法滿足海巡署第一線勤務人力需求。因此,海巡署仍積極推動募兵 制政策,並逐年轉換志願役人力,以及請辦國家考試與警察學校代訓方式等多元管道進 用人才,適時調整海巡人力結構,以精進用人素質,持續建構優質海巡團隊。
(三)無軍人干政之虞慮
雖憲法第140條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但就本條制定背景而言,制憲者 所要防範之對象乃軍人干政,鑑於民國初年軍閥割據時代各行政首長由率軍事將領兼任,
即所謂「軍政合一」,因此本條文所欲限制者,乃高層次之「政軍合一」,故機關如認 為相關職務由軍職人員擔任為妥,而於組織法中加以規定時,亦非不可,此乃非軍人兼 任文官之問題(陳新民,2001)。目前任職於海巡署之軍職人員,早在2000年納編海巡 署時即已脫離國防部體係,僅因軍職身分而適用國軍軍人服役、人事待遇、升遷晉任的 相關規範,因此,自無「軍人干政」之虞,且就未來海委會及所屬機關組織法之規定,
海洋保育署及海洋研究院等機關採全文職進用,僅海委會及其所海巡署等機關,因任務 屬性有別一般文職機關,採「軍、警、文併用」方式,亦無不妥之處。若參考美國海岸 防衛隊人員結構,也是採「軍、文職併用」制度(吳政諺,2008),甚至其和平時期受 國土安全部管轄,平時擔任海域執法、保護海洋環境和港口安全及救難任務,如任務所 需美國總統可下令,將部隊移交美國海軍指揮部,戰爭時期國會亦可下達相同命令,其
海洋保育署及海洋研究院等機關採全文職進用,僅海委會及其所海巡署等機關,因任務 屬性有別一般文職機關,採「軍、警、文併用」方式,亦無不妥之處。若參考美國海岸 防衛隊人員結構,也是採「軍、文職併用」制度(吳政諺,2008),甚至其和平時期受 國土安全部管轄,平時擔任海域執法、保護海洋環境和港口安全及救難任務,如任務所 需美國總統可下令,將部隊移交美國海軍指揮部,戰爭時期國會亦可下達相同命令,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