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分析與討論
第二節 組織變革分析
壹、組織架構與特性 一、現行組織架構
現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下轄的單位,包含海洋總局、海岸總局。 其中海岸巡防總 局下轄單位包含東部地區巡防局、南部地區巡防局、中部地區巡防局、北部地區巡防 局,其機關型態主要以「軍、文併用」為主,任務以陸上勤務為主要範疇。海洋巡防 總局下轄單位包含特勤海巡隊、直屬船隊、16 個海巡隊及北、中、南、東等 4 個地區 機動海巡隊,其機關型態主要以「警、文及關務併用」為主,任務以海域執法為主要範 疇。如圖 4-1。
圖 4-1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架構圖 資料來源: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全球資訊網
二、現行組織特性
(一)岸海勤務分治階段
自 2000 年海巡署成立至 2005 年,從整體組織架構可以瞭解,海巡署是個以「軍、
警、文、關務併用」的特有機關,並依納編的原組織特性,將海域執法交由「警、文 及關務併用」的海洋總局負責,海岸執法交由 「軍、文併用」的海岸巡防總局負責,
形成海岸與海域分由兩個總局管轄,海巡署成立初期經常因彼此文化的差異及彼此的 不信任,而嚴重影響任務遂行。
(二)勤務統合階段
1.設立巡防區勤務統合中心
海巡署為能決解岸海勤務分治情況,遂於 2005 年 7 月 1 日以任務為考量,在不涉 及組織法的前提下,將海岸巡防總局的總、大隊與海巡隊等層級單位,採取「地區責 任制」方式,並以任務編組方式在全國設立 13 巡防區勤務統合中心,負責統合岸、海 勤務,此一「巡防區勤務統合中心」的概念,亦即「岸海一體」的雛型。海巡署自 13 個巡防區成立迄今,岸、海勤務統合機制日趨穩定,成效豐碩,也為未來「岸海人力 交流」奠定很好的基礎。如圖 4-2、43。
召集人 執行長
巡
防
執 勤 官 執 勤 員 通 信 員 雷 達 作 業 士
總、大隊 查緝隊 值日官
海巡隊 值班室
圖 4-2 行政院海岸巡署「地區責任制」組織系統圖 資料來源: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全球資訊網
圖 4-3 原巡防區勤務統合中心基本架構 資料來源:海巡署精進巡防區宣導資料
召 集 人 / 副 召 集 人 ( 新 增 )
執 行 長
2.精進巡防區岸海指管功能
海巡署為強化海面目標雷達監控、岸海巡邏勤務指揮管制、及岸際目標監控等勤務 指管功能,於 2016 推動精進巡防區指管通情能力,以現有巡防區勤務統合中心為架構,
並修正名稱為巡防區「勤務管制中心」,岸巡與海巡隊單位所派出之各項勤務,受巡防 區管制與運用,以提升狀況處置效能,使整體岸海勤務調度更趨彈性。而各類狀況處置 回報,由巡防區直接陳(轉)報海巡署勤指中心,縮短通報及應處時效,使海巡署勤務 運作、新聞輿情反應將更為快速精準。同時也為未來海巡署降為三級關及岸海人力交流 作準備。巡防區「勤務管制中心」設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各 1 人,依地區特性分別由岸巡 總隊長或海巡隊長兼任,下設執行長 1 人、指管長 3 人(岸巡 2 員、洋巡 1 員)、管制 官 8(洋、岸各 4 人)、雷達組 20 至 25 人,通信員 4 員。另加設雷達航跡描繪員,試 圖將海軍近、中遠程雷達監控圖像,配合近岸雷達監偵,以及早發現可疑徵候,及早得 以應處。其編組架構模式,已充分將岸海勤務緊結合,巡防區正、副召集人由一海一岸 的主官擔任,在勤務規劃、勤務調度、平時協調聯繫與緊急狀況應處等,均更為順暢。
如圖 4-4、4-5。
圖 4-4 海巡署巡防區勤務管制中心 資料來源:海巡署精進巡防區宣導資料
圖 4-5 巡防區勤務指管權責區分圖 資料來源:海巡署精進巡防區宣導資料
三 、 未 來 組 織 架 構 與 特 性
我國海洋委員會原訂於2016年7月4日正式成立,行政院雖於6月30日下令暫緩有關
「海洋委員會組織法」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之施行日期,但設立一個專責海 洋事務的機關,已是國內朝野共識。因此,未來組織改造對海洋委員會成立宗旨及其三 級機關與派出單位調整之方向,基本原則應不致於有太大的變化。而就海洋委員會三級 機關海巡署的架構來看,已裁掉原有的「海洋總局」與「海岸總局」,解決「海洋」與
「海岸」勤務分治的現狀,同時取而代之的為四級機關的各地區分署,除業務執行單位 外,其勤務運行將以現行巡防區「勤務管制中心」的模式,充分落實勤務統合機制,未 來將更有效的推動岸海人力交流,朝向岸海一體的目標。如圖4-6。
教 育 訓 練 中 心
圖4-6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架構模擬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貳、組織法分析
一、軍警文存在之事實
究竟海巡署係屬「全文職機關」亦或是「軍警文併用」機關,一直以來均為學者議 論。從「海巡署組織法」第22條、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11條及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 則第11條等觀察,海巡署成立之初,為使海岸巡防機關逐步整合成「全文職」機關,法 定條文明定在組織法施行8年後,其人員任用以文職人員為主。惟歷經7年的機關運作,
以全文職人員方式任用,在人力、工作特性及預算考量,全文職人力無法取代海岸巡防 總局基層岸巡總、大隊全軍職的特性。因此,行政院於2007年6月21日院全通過組織法 修正案,並轉立法院於12月18日三讀通過,其修正條文為《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 11條及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第11條均全條刪除,其中海巡署組織法第22條維持原規定
教 育 訓 練 中 心
未作修正。這項修正案,確立了我國海岸巡防機關,依法為「軍、警、文併用」的行政 機關,也解決組織法違法之爭。另海洋四法中,海洋委員會組織法第7條第2項規定「前 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在不逾編制員額二分之一範圍內,就官階相當之警察、
軍職人員及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 八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警察或軍職人 員及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第10條規定「本署及所屬機關為應 任務需要,所需人員得以兵役人員充任之。」簡言之,「海洋委員會」組織中軍、警及 關務人員不得逾1/2。海巡署組織中軍、警及關務人員皆無限制,亦有兵役人員。確立了 海巡署為「軍、警、文併用」的行政機關。
雖然法律確立海巡署為「軍、警、文併用」機關,然因應近年東海及南海等,海域 情勢升溫及增建巡防艦用人之需要,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於2008年修正公布,將巡 防艦配置員額編制修正為13艘至17艘,增置巡防艦職務編制員額。又鑒於近年來我國與 鄰近國家重疊專屬經濟海域爭議迭起,復須執行公海漁業巡護任務,為有效提升海域執 法效能,業經行政院核定「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新造大型巡防艦、巡護船及巡防 艇,以充實海域執法能量,巡防艦總數增加至20艘,至使巡防艦上人力嚴重不足,目前 僅能以抽調其他海巡隊人力、工作指派方式支援因應,已影響整體人力調度及影響工作 士氣。(行政院,2016)
二、岸海(軍警)人力交流
海巡工作涵蓋查緝走私偷渡、海上救援、為民服務、漁業維護、海洋環保及資源維 護等重要任務,工作負擔沈重,為能解決巡防艦人力而求需及海勤人力嚴重老化情形,
行政院於2016年12月22日公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10條、第 11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10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 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第10條修正草案。是案並於2017年3月6日,在立 法 院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初 審 通 過 相 關 修 法,未 來 若 完 成 三 讀,海 巡 署 海 岸 巡 總 局
具 有 航 行 或 輪 機 專 業 證 照 的 軍 職 人 員,將 可 調 往 海 巡 艦 艇 服 務,同 時 老 化 的 海 勤 人 力 亦 可 轉 換 到 岸 巡 單 位 服 務 。
表4-3 海巡署人員職系條文修正前後對照表
註: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三、軍、警、文職務列等對照
囿軍警文之職稱、職務列等及經管層級不同,因此,洋、岸總局依其人力培養及職 務歷練,獨立設計職務發展經管體係及人員陞遷序列表,本研究整理軍職人員經管層級,
從第一層至第八層為預算員額人員之經管,第九層至其他為上士以下之土官兵等級,其 職等為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而警職人員之官等依其職務列等比照,以作為未來岸 海人力流之職務對照。其職務發展經管及人員陞遷序列表,如表4-4。。
表4-4 職務發展及人員陞遷列表
註:資料來,本研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