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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性能設計與同等性能替代申請

第三章 國內建築物防火性能設計實施現況

第三節 消防安全性能設計與同等性能替代申請

消防法於 2010 年 4 月 30 日修正,同年 5 月 19 日修正公布第六、三十五、

三十七條條文,依據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 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據此,制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同 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因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依第一項所定標 準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或設備者,得檢附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不適用依第一項所定標準之全部或一部。

消防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主要以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審 核 辦 理 , 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審 核 作 業 規 定 第 貳 點 規 定,內 政 部 消 防 技 術 審 議 委 員 會 決 議 應 經 審 核 認 可 始 准 使 用 之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品 目,依 其 種 類 計 有 下 列 二 十 三 項,其 中 第 廿 三 項,因 場 所 用 途、構 造 特 殊,或 引 用 與「 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標 準 」同 等 以 上 效 能 之 消 防 技 術、工 法 及 設 備,適 用 上 揭 準 確 有 困 難 之 場 所。據此,制定「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消防安全性能設計與同 等性能替代申請及審查作業須知」。

 適用範圍:

(一)各類場所因場所用途、構造特殊,申請無法適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 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全部或部分條文者。

(二)引用與本標準同等以上效能之消防技術、工法或設備,申請同等性能替代 者。

 作業程序(如圖 3.4):

(一)資料查對:申請人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資料,向本部消防署提出申請,

確認下列各項:

1.申請對象及適用法條。

2.建築物申請範圍及性能設計範圍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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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對送審資料:申請人應依作業須知三、四、五點檢附建築物性能設計 相關送審資料乙份,經作業單位審查齊全者,提付預審。資料不足,經 通知補充未齊者,得逕予退件。

(三)交付預審:申請人應就設計範圍、空間用途特性、設計目標、判定基準、

評估程序、方法、情境、工具及引用數據資料製作簡報,併前揭資料製 作15 份,由業務單位送各委員審閱,並於預審會議時蒞會說明。

(四)交付審議:經預審同意之案件,申請人應依預審結果於 6 個月內製作評 估結果報告15 份提出申請,由業務單位寄送委員查核,並應於審查會議 時蒞會說明。無法如期提出申請者,應於到期前 1 個月申請展延,以 1 次為限。

(五)提會備查:審議結果經提本委員會會議備查後,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審 議通過者,逕予核定審核認可書;審議未通過者,得補充資料再予審議。

資料來源:內政部消防署

圖 3.4 審核認可機制及流程圖

 資料查對應檢附資料:

(一)申請書包括申請事由、建築概況、用途、樓層數、申請範圍等。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個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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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對象物概要及適用法令說明。

(四)申請範圍之建築設計概要圖及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圖。

(五)地方消防主管機關審查相關資料。

(六)性能設計範圍界定及必要性分析。

(七)國外相關法規、標準或設計案例。

申請同等性能之消防安全設備者,免檢附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資料。

 申請性能設計之案件,送審資料應檢附資料:

(一)預審通過報告書。

(二)申請書包括申請事由、建築概況、用途、樓層數、申請範圍說明等。

(三)申請人為公司者,其營利事業登記、公司設立登記。

(四)申請範圍之建築物設計概要、避難梯與出入口位置、防火區劃等圖說。

(五)申請範圍之相關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六)申請建築物經地方消防主管機關審查之結果。

(七)性能設計評估報告書。

(八)引用國內外法規、標準、規範等文獻及圖說資料。

 申請同等性能設備之案件,送審資料應檢附資料:

(一)預審通過報告書。

(二)申請書包括申請事由、建築概況、用途、樓層數、申請範圍說明等。

(三)申請人為公司者,其營利事業登記、公司設立登記。

(四)所有權人授權代理證明書、產品公告證明書、最近一次完稅證明文件等 相關資料。

(五)原廠英(中)文型錄、性能說明、規格構件細目(詳細圖說)、設計安裝 手冊(英、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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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產國法規、測試標準、測試結果分析表等文件及圖說資料。

(七)所附測試報告如為國外測試機構開具者,應經我國駐外單位簽證、當地 法院或公證公司公證。

(八)施工安全規範及維護手冊。

 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應包括須依設置標準設置及無法適用該標準或同等 性能之設備。

 性能設計評估報告書應包括項目:

(一)設計目標(Design Objectives):建立符合建築及消防相關法規之安全策略,

確保人命、財產及搶救人員等之安全、或基於營運目的上之需求。

(二)性能基準(Performance Criteria):設計基準與性能基準之分析、性能要件 間之關係。

(三)危害界定(Hazard Identification):敘明建築物可能的起火源、建築材料、

可燃物成分、用途、使用情形,並說明其火載量。

(四)設計火災(Design Fire):說明起火點、火災規模等火災設計之運用,以及 決定或不接受之依據、假設與限制。

(五)火災情境(Fire Scenario):提出各種可能發生的火災過程,並說明其依據、

假設與限制。

(六)嘗試概念設計(Trial Concept Design):依專業知識說明建築設計或提供額 外的防火方法,建立多個防火策略,滿足消防安全目標和標準的成本效 益。

(七)評估方法(Methods of Evaluation):建立一個或以上的試驗概念設計和重大 火災情境後,應利用適當工程計算、電腦模擬或實驗量化評估。

(八)選定設計方案(Select the Final Design):分析替代設計方案之選擇、

以及決定或不接受之依據、假設與限制。需含括特殊設計方案之目的、火 災規模評估、性能基準設計之目的及建築物變更使用、物品、人員等替代 設計方案之選擇,並就其評估結果對照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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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估方法得包括之項目:

(一)設計工具與方法之使用(Design Tools and Methods Used):係指國際通用之 分析評估或設計所使用之工程工具與方法,需含括參考文獻、數值、軟 體版本等資料之使用、限制、輸入參數、驗證數值、程序及靈敏度分析,

其內容應含下列各項:

1.煙控模擬或避難模擬分析檢證工具之選用理由、計算方法、條件、過 程、結果分析、煙層高度定義及模擬分布圖(應包含各區域煙層下降 之情形並附加詳細說明)、煙層高度隨時間變化之曲線圖、溫度變化模 擬圖、熱釋放率曲線圖,內容架構如下:

(1)場所特性因子分析:

a.範圍與限制。

b.防災措施現況。

c.火災發生潛在性。

(2)避難性能檢證模式:

a.火災境況之檢討與分析。

b.避難安全之臨界條件(基準)。 c.避難性能檢證之流程。

(3)避難時間之計算:

a.工具選用之理由。

b.計算方法。

c.計算條件:包括避難人數、人員性別、年齡、活動力等假設條 件,人員避難開始時間(包括火災警報動作時間、避難反應時間 等)、步行速度及出口流量係數等參數的引用,避難路徑的選用 及避難安全指標值等。

d.計算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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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結果分析與討論。

(4)火與煙流動電腦模擬計算:

a.工具選用之理由。

b.計算方法:包括控制方程式、格點分割、輸入參數及臨界(邊 界)條件等。

c.件算條件。

d.計算過程。

e.煙層高度模擬分布圖:包括各區域煙層下降之情形,並附加詳 細說明。

f.煙層高度隨時間變化之曲線圖。

g.溫度變化模擬圖。

h.熱釋放率曲線圖。

i.結果分析與討論。

2.針對不同之火源大小、位置及數目等情境,提供完整之模擬分析及選 用依據資料。

3.將各種可能發生之情況,以其他案例佐證本設計之假設條件正確,且 確屬安全無慮。

(二)電腦模擬文件應檢附下列資料或電子檔案:

1.技術文件:

(1)問題及功能:說明界定火災問題模式及執行功能。

(2)技術說明:說明物理理論或定律及數學上演算機制之基礎。

(3)程式描述:列出該程序及使用上的相關附屬程式或額外資料。

(4)資料庫:提供資料來源、內容及使用之背景。

2.使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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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術文件:概述技術。

(2)程式敘述:完善之程式說明書。

(3)操作及安裝資訊:提供程式安裝之操作手冊。

(4)程式考量:描述每一主要選項之作用,及解決之問題。

(5)輸入資料:描述輸入資料技術及要求。

(6)輸出資料:描述程式輸出選項及內容。

(7)問題案例:提供有關輸出的樣品檔案資料,供使用者核對程式的 正確性。

(三)檢附各種設備之測試、檢驗與維護要件,測試程序、維護時程等防火安全 考量,並說明該場所之安全管理作業規範。

另對煙控設計案件制定申請審核認可注意事項如下:

一、基本資料

1.申請書包括申請事由、建築概況、用途、樓層數、申請範圍說明等。

2.詳細說明本案空間無法適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之條 文及引用該設置標準第2條但書規定之理由,並明確界定申請範圍。

3.申請書之案件名稱與建築圖、設計圖應相符。

4.申請範圍之建築物設計概要、避難梯與出入口位置、防火區劃等圖說。

5.臚列性能設計小組成員名單及其相關設計經驗、專長背景、技師證照等資 料。

6.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登記證明、完稅證明等公司基本資料。

7.建築物詳細地址或地籍編號證明文件。

8.工程委託書應載明日期。

9.建築圖說應經建築師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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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申請範圍之相關消防安全設備圖說,並應經消防設備師簽章。

11.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一覽表。

12.申請建築物經地方消防主管機關審查之結果。

13.本案煙控設計之設計人為誰,應確定,並應於設計文件簽名負責,方能 確定設計之責任歸屬。

13.本案煙控設計之設計人為誰,應確定,並應於設計文件簽名負責,方能 確定設計之責任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