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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防火安全工程技術規範與標準發展現況

第二章 國外防火安全工程技術規範與標準發展現況

第五節 紐西蘭防火安全工程技術規範與標準發展現況

由王鵬智11出國報告,1991 年 12 月紐西蘭政府法律通過了建築法。這法案 合併了先前與建築工程相關的法令,設立建築工業官署(Building Industry Authority),並且要求所有新建築要與建築法規(Building Code)一致。在建築 法第六條清楚的指出,基於經濟和權益的考量,主要防火目標在於住戶的健康與 安全,保護鄰居財產和消防隊的防火搶救任務。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紐西蘭建築法 規並不包含財產保護(包括建築結構和建築物所有人財產在內)。假如財產保護 的設計被視為必需的,設計者必須在法案和法規的要求之外設立任何額外的功能 需求(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1. 建築法 1991

圖 2.3 為紐西蘭建築管理系統的整體架構。三角形中的項目為對所有建物的

11 王鵬智「紐西蘭性能式防火法規實施制度考察」,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出國報告,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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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求,以及建物變更使用的選擇。下方領域列舉了四種替選方案來滿足法律 要求。地方主管機關(TA)依法為唯一建築管理機關。建築管理包括新建及原有 建築物並透過紐西蘭建築技術規則中的管理條文建立基準(詳附錄 A)。並為建 築法中「目的及原則」的延伸,其中尤其特別注重防火安全的規範。建築法(6)

1 條的目的是提供:

(1) 對建築工作及使用的必要控制和確保建物在防火安全的前提上確保安全 性及衛生;以及

(2) 與其它建物使用及自然和建物管理等相關條文的配合

資料來源:王鵬智「紐西蘭性能式防火法規實施制度考察」

圖 2.3 管理環境-防火安全條文 2.建築技術規範(The Building Code)

包含在 1992 建築管理規則(Building Regulations)內的建築技術規範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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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建築法的第六部份而發佈的。有關防火安全規定參考附錄 A。

建築法規是一個性能式(performance-based)法規,它指明功能目標,準許 以一種被認可的查證方式(Verification Method)(如結構設計法規)或者可接 受方案(Acceptable Solution)來達成此目標。在防火安全中沒有被認可的鑑定 方式,所以必須使用可接受方案。再不然,1991 建築法第三十四節准許"替代 方案(alternative solutions)",例如特定防火工程設計中地方當局對能達到 建築法規中功能條例的“合理根據(reasonable grounds)"感到滿意。注意建築 法規中的條例通常是不定量的,所以設計者必須藉由經驗、訓練和工程判斷來引 導。

3.核准文件(The Approved Documents)

建築工業官署(BIA, 2000)發行的核准文件包含可接受方案,它是一種能達 到建築法規需求的指定方法。對許多小或者簡單的建築物來說,依據可接受方案 來設計將令人感到滿意。甚至在那些額外需求被設立或者特定防火工程設計被企 求的案例中,可接受方案很可能被用於開始點。

(二)消防法 1975

1.與建築法 1991 間的介面

建築法 1991 中防火安全相關要求的目的是在於保障人身的安全,使其不受 火災傷害或因而生病,並防止火災蔓延至「鄰接」地區及設置防火裝置。並非「所 有」建物都在此法的範圍,例如它對住宅類建物的規範就很少。相對的,消防法 1975 著重於保障生命及財產的安全(所有財產),對保障所有基地內財物及鄰接 基地財物的規定不同,為建築法與消防法在基本設定上的差異。紐西蘭消防法 1975 的摘要詳本章附錄 2。

建築法經由 7(2)條提醒大眾注意消防法

7.所有適用於本法的建築工作均需同時符合下列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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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有不利於本條的特殊規定外,承欖任何建築工作應該要求符合 比建築技術規則更多或更嚴格之相關規範。

總之,消防法(21)5 及(21)6 說明了:

21(5)若有技術規則條款中的實施項目及標準是依據本條第(4)款規 定並得到當局認可。當局有權批准此一條款或標準。

21(6)儘管有 21(5)的規定,若條款涉及比建築法 1991 或技術規則 更多或更嚴格的結果要求時,當局不應批准上述法條中之條款及 標準。

因此,消防法的要求標準不能高於建築法 1991,或建築技術規則。

2.避難計畫

消防法 21A 規劃了特定建築物所需的特定計畫要求並由紐西蘭消防隊核可。

對這項於建築管理法 1992 中防火安全和避難部分的避難要求的實行,反映了安 裝防火安全系統來符合住宅火災危險的本質及建物居住者需求的適合性。洒水設 施的安裝,配合警鈴的設置可以在某些居住型態下由完全遵循避難要求的限制下 提供了一些喘息的空間。

3.供水系統

紐西蘭救火隊依消防法 17(91)b 及 30(3)條的規定曾提出「防火供水設 施規範」(1992 年 6 月實施)。紐西蘭消防隊使用建築法(64)(2)(c)的規定 針對有關特定建築物使用的防火系統的不適當供水做出處分。

4.進入建物(防火安全規劃及調查)

消防隊得以下列理由進入建築物:

 例如事先救火規劃或危急情況控制

 災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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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要求消防隊在判定建物不符合建築法 1991 相關條文時向地方建管機關通報。

5.早期規劃

為了於建築物規劃的早期及考慮到法律責任,聰明的設計師會在建築計畫 開始之早期就向消防隊確認規劃過程中是否有任何議題牽涉到

 避難

 建物棟線和

 防火安全系統

這些諮詢項目應會同所有權人一同進行,如此可確認某些特定建築計畫中 是否有牽涉其它對生命安全、財產保護等要求需超過建築技術規則所規範。

所有防火工程設計都必須審查,這可以是一個由地方當局(市政府)所做的自 辦審查,或者是由其他顧問所做的審查,特別是當認證當局沒有足夠的專家。審 查一般以專業的行式執行,應有良好完整的文件記錄且審查原則於國內一致,是 非常重要的。防火審查報告的基本文件包含下列:

(1) 執行審查者的性名與資料。

(2) 審查者與設計者的關係和任何其他可能的利益衝突。

(3) 設計者所用的設計理論的確認。

(4) 一個基本的陳述指出設計被接受或退回:

(a) 該設計案達到核准文件規定要求的“可接受方案";或者

(b) 該設計案係防火工程原則的“替代方案"基於以下認定:

(i) 一個此設計達到建築法規功能需求的意見,或者 (ii) 一個此設計相等於前述的可接受方案的意見,或者 (iii) 一些其他標準。

(5) 陳述是否整個設計過程被檢查過,或者僅是設計解答。

(6) 表達對任何設計過程的關心,即使整個設計解答是被接受的。(舉例來說,

假如電腦模型被不正確的使用,甚至假如他不會影響到最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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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任何額外被建議的分析。

(8) 工地中任何必須檢察過程的確認與修改。

(9) 確認標上日期的繪圖與說明的流程表,當成防火工程審查的一部份。

在澳洲,審查通常由合格的建築調查員(The Certifying Building Surveyor) 執行,雖然像其他建築條例一樣,調查員可以向審查者要求更多的符合法規證 據。

「專業防火工程」獨立成為一項特定的技術原則是必須的。它能在建築管 理的環境中施作。這一項認證應包發展專業防火工程固定架構以進行施作、建立 技術之市中心技巧、以及建立教育及經驗的統一標準。

對於防火工程「知識狀態」的出現的建議如下:

 一般狀況所有防火工程設計符合地方建管機關的技術核可應由專業火 災工程師「設計審查」

 依建築法(33)(5),直到更進一步的建立知識領域前,地方建管機關 對獨立於設計師的廠商聲明關於未經設計審查而執行的部分的無條件 接受應不被鼓勵(小設計除外)

這些約束是基於基本面的考量,直到一般大眾和規範者經由信心的給予對 防火工程專業發展出充足的自信前,來接受查核的結果。

可使用特定防火工程設計在:

(1) 核准文件不適用時;或者

(2) 核准文件指明特定防火工程設計時;或者

(3) 屋主的需求在那些建築法規之外時;或者

(4) 特定防火工程設計會產生額外的經濟或安全效益時。

不管是在可接受方案的延伸方面或者從設計上最重要的原則來說,這文件 為實行特定防火工程設計提供一個架構。

1.功能鑑定(Quantifying perform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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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一個簡單的方法可以鑑定建築物在一個可能火災中的功能和安全性。建 築法規的功能需求是定質不定量的。在最終的分析,功能需求被接受與否是一個 以最好裝備來判斷的意見問題。一些防火工程的觀點可以合理的準確度被算出,

但是其他的只能被大概的估算或者需要主觀的判斷。沒有一個全面性的架構可以 准許一個簡單的數據被放在安全上。用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來估計防火 安全的方法正在發展中。基於或包含風險評估的防火設計指南已在澳洲(FCRC, 1996),加拿大(Yung et al, 1997),瑞典(Frantzich et al, 1997)和美國 (Fitzgerald, 1993)製出。其他風險評估模型正在發展中。

2.業主的需求(Owner's requirements)

在設計過程的早期必須對建築物設立功能需求。這些是經由屋主和設計師,

保險公司還有其他相關者商議咨詢而設立的。每件案例應基於建築物被提議的使 用(和未來的使用)以及假如火災發生時對屋主的可能影響來作評估。功能需求必 須達到建築法規的最低需求,而在一些案例中將為更廣泛的保護做基礎。任何防 火工程的設計都應該被檢驗以確保達到建築法規的最低需求。

3.設計考量(Design considerations)

影響一個特定防火工程設計功能的因素包含:

 建築幾何和所意欲的使用;

 鄰接房地產的所在位置;

 火災發生的機率;

 燃載量和分部;

 房客的數量和位置;

 消防隊最可能產生的反應;

 可利用的供水;和

 影響防火安全的建築管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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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理維護時程表(Compliance Schedule in New Zealand)

建築法第四十四節要求建築物的特定防火安全系統須做定期檢驗,維修並且 報告過程。每個新建築物都須由設計者於整套文件資料中提供管理維護時程表。

建築法第四十四節要求建築物的特定防火安全系統須做定期檢驗,維修並且 報告過程。每個新建築物都須由設計者於整套文件資料中提供管理維護時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