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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反案」對臺灣米榖生產及農業發展的影響

第一章 「米穀統制法」及對臺灣米榖生產的影響

第三節 「減反案」對臺灣米榖生產及農業發展的影響

過去研究日治時期臺灣農業經濟的學者,都會提到「減反案」對臺灣米榖生 產的不良影響,本節將針對這個議題提出一些看法。

「米穀統制法」施行(1933 年 3 月)後,隨即設立的米穀部,在米穀統制調查 會的答問中,展開「生產統制」的檢討,因為預期來年米穀可能會出現大豐收,

於是在1933 年 8 月,彙整提出「臨時米穀統制要綱」,同年 9 月公布「臨時米穀 作付反(段)別減少試案」,簡稱為「減反案」。58

米穀部之所以提出「減反案」的構想,主要是推測下一年度,也就是 1934 年會出現米穀嚴重過剩情況,為了避免「米穀洪水」災情的發生,有必要未雨綢 繆。59米穀部當時認為到了1934 年 10 月底,日本內地的米穀供需會超出約 1,200 萬石60,因此有必要對米穀生產統制進行「補強」工作。除了善加利用「米穀貯 藏獎勵規則」,獎勵日本各地農會與合作社,將日本當年過剩的約600 萬石稻米 加以貯藏之外,更提出「減反案」,試圖由「生產面」控制外地米(朝鮮及臺灣米) 的移入。內容主要著重在以下三點:

一、 停止或是緩和當年內地、朝鮮及臺灣所實施的耕地改良擴大政策,停止產 米增殖事業。

二、 對內地、朝鮮及臺灣的1934 年度產米,採行臨時減少稻米耕種面積的政策。

三、 與前述兩項有關之內地各道府縣及朝鮮、臺灣的管外或是移出的稻米,都 必須獲得政府之許可,而且還要對管外及移出之稻米加以限制等。61

此外,當時的學者八木芳之助也提出「外地米移入數量限制案」的構想,他用下 表62說明1934 年外地米移入的理想數量。

58 「米穀統制法」的實施是在 1933 年的 11 月 1 日,「減反案」是在同年的 9 月提出,為了有效 執行「米穀統制法」而採取的配套措施。

59 澤村康,《米價政策論》,東京: 南郊社,1937 年,頁 137。

60 米穀部認為在 1933 年當時的內地米穀收穫量為 6,600 萬石,而且日本內外地之產米會有相當 之豐收(提案時為同年9 月,第二期米作尚未收成),加上前一年度(1932 年,昭和 7 年)

的存留米,1933 年將會出現 900 萬石的存留米,此外又有朝鮮和臺灣的移入米約 900 萬石,

扣除當年的內地消費量7,200 萬石,到了 1934 年 10 月底,會出現高達 1,200 萬石的存留米。

61 澤村康,《米價政策論》,東京: 南郊社,1937 年,頁,138。

62 八木芳之助,《米穀統制論》,東京:日本評論社,1934 年,頁 226。

昭和九年度「外地米移入數量限制案」

內地產量 7,084 萬石 內地預估消費額 7,500 萬石 去年存留米 900 萬石 隔年理想存留米 800 萬石 合計(A) 7,984 萬石 合計(B) 8,300 萬石

將(A)與(B)相減,外地移入理想數量為 316 萬石

不過,八木芳之助指出:1934 年朝鮮移入的預估數量為 850 萬石,臺灣的 移入量則預估為400 萬石,兩者相加之預估量為 1,250 萬石,與前述之 316 萬石 移入理想數量相減,相差超過900 萬石,這也就是外地移入米(朝鮮及臺灣米)必 須加以統制的數量。但是八木芳之助認為擴大限制移入量是不太可能的事情,而 且若是僅對外地米(朝鮮及臺灣米)增加統制限制,會遭到外地當局指責偏重內地 米作,同時也會對外地農民帶來重大打擊,由殖民政策來看是無法令人贊同的做 法。因此他覺得應當由「生產統制」面著手,將外地不合收益的水田加以整理,

改種其他作物,間接達到限制外地米大量進入日本內地的目的。63

「減反案」雖說是「米穀統制法」的「補強案」,但就其內容觀之,卻是日本 米穀政策劃時代的改革辦法。與先前之「米穀法」和「米穀統制法」由「流通面」

控制米穀在市場上之販售,「收購」過剩米的作法不同,「減反案」是試圖由「生 產面」加以控制米穀之生產,再搭配「米穀貯藏獎勵規則」,貯藏過剩米。

「減反案」實施的構想無非是企圖從限制日本、朝鮮和臺灣的耕地面積,控 制日本政府當時都無法阻擋的大量殖民地移入米。依表 1-8 日本、朝鮮及臺灣「減 反」比率表所列,「減反案」是以日本國內、朝鮮及臺灣,在過去幾年內對日本 的移出米數量,限定日本、朝鮮和臺灣要減少的稻米耕種面積。臺灣與日本及朝 鮮相比,雖然臺灣在先前幾年內,在日鮮臺三地的米穀總供給量中僅佔 14%(一 期與二期產米相加),但是分配到的減產量、減產率和減少的稻米耕種面積,卻 分別是臺灣稻米總產量及稻米總耕種面積的 24%與 30%,遠超過日本的 4%和 4%;以及朝鮮的 10%及 10%,也就是總生產量佔移出比例高的,減少的稻米耕 種面積反而比較高。所以「減反案」對臺灣而言,可說是極端的不公平,在總督 府與日本人地主的大量傾銷下,臺灣農民犧牲奉獻,全力耕種供日人食用的「蓬 萊米」,最後換來的,卻是更多的限制與壓迫。

63 同前註,頁 226~227。

由於「減反案」的實施對臺灣農民的影響,將遠大於朝鮮及日本農民;不僅

稻米耕種面積,改種其他經濟作物的米穀減產政策。從1934 年開始,臺灣總督 府就以支付獎勵金的方式,企圖達到米作「減反」之目的。例如,1933 年 10 月 11 日,臺灣總督府決定減少臺灣米作的耕種面積,1934 年與 1935 年的一期作與 二期作,合計減少 7 萬 2 千石(依當時之生產力,估計約為 80 萬石產量)。此外 1935 年 10 月 30 日,日本拓務省原定內鮮臺之米穀統制籾貯藏計畫(「米穀自治 管理法」於同年 5 月頒布,但此時尚未施行),貯藏量分別為:內地 600 萬石、

朝鮮300 萬石、臺灣 100 萬石。但到了同年 12 月 21 日,拓務省卻中止臺灣部份 的籾貯藏計畫,將臺灣的籾貯藏100 萬石改為獎勵代作,減少稻米耕作面積(1934 年度撥出之獎勵代作預算為14 萬 4 千元)。68在水利灌溉設施方面,總督府不僅 不像以往積極支援水利事業的發展,甚至還嚴禁私人新增或是翻修水利設施;到 了1936 年,更變本加厲地停止使用灌溉用發電機69,徹底執行「減反案」。而且 在1937 年,中日爆發盧溝橋事變後,臺灣總督府為了更加徹底執行減少稻米生 產目標,發揮臺灣自然條件之優點,全力發展多角化農業,向日本政府提出「臺 灣米穀移出管理法」之議案,以達成對臺灣米穀生產、配給的全面控制。70

此外,根據1935 年的糖業相關報告指出,因「米穀統制法」的實施,臺灣 總督府為了減少稻米種植面積,獎勵水田改種其他作物,其中甘蔗部分就增加了 相當大的耕作面積。從表 1-9 甘蔗水田增減表(1932~1935)得知:1934~35 年期 的甘蔗水田部份,一期作田和二期作田,比 1933~35 年期分別多出 4,213 甲和 9,496 甲,整體多出 92%,雖然這一部份是臺灣製糖會社的苦心獎勵,米農改種 甘蔗而獲得的成績,但絕對是在臺灣總督府「米代作獎勵」政策的庇護下,才可 能由種植稻米的水田,拿下這麼多的耕作土地。71

68 參見楠井隆三所編〈臺灣經濟日誌〉,《臺灣經濟年報》第一輯,1941 年,頁 7。

69 川野重任,《臺灣米穀經濟論》。東京:有斐閣,1941 年,頁 21。

70 不過,臺灣早在 1935 年(昭和 10 年)就開始計畫臺灣米穀移出管理措施,參見林佛樹,〈臺灣 食糧問題の檢討〉,《臺灣戰時食糧問題》,臺北市 : 臺灣經濟出版社,1943 年,頁 224。

71 山下久四郎,《昭和十年 砂糖年鑑》,東京:日本砂糖協會,1935 年,臺灣新四庫文化事業(翻 印),頁 4~5。不過,臺灣糖業在 1930 年代初期的全球經濟大蕭條影響下,因國際砂糖價格影 響日本整合經濟區(ブロツク)的糖價,於是製糖會社也就減少甘蔗種植區,使得在昭和 7~8 年 及8~9 年兩期的甘蔗種植面積都跟著下降。參見張德粹編著,《臺灣砂糖保證價格之研究》,臺 北市 : 中國農村經濟學會、臺灣糖業公司聯合印行,1967 年,頁 5~6。臺灣在 1932~33 年的 甘蔗種植面積由前一年度的10 萬 6,225 公頃,銳減至 8 萬 1,800 公頃,到了 1933~34 年,仍然 不振,僅增至8 萬 8,428 公頃。

表 1-9 甘蔗水田增減表(1932~1935)

單位:甲

資料來源:山下久四郎,《昭和十年 砂糖年鑑》,東京:日本砂糖協會,1935 年,頁 4。

但弔詭的是:臺灣農民因應減少稻米耕作面積,仍會想方設法,由單位面積 生產量著眼,改善耕作方式,使得臺灣稻米的生產量不僅不會減少,反而逐年增 加(參見表 1-5 臺灣米穀供需表(1931~1945))。

我們可以從表 1-10 臺灣米穀平均收穫量(1933~1939)看出:臺灣移出米自

「米穀統制法」於1933 年實施後,至 1936 年「米穀自治管理法」(詳見後文)施 行時,移出米之數量,分別為:1933 年的 411 萬 8,260 石、1934 年的 504 萬 5,096 石、1935 年的 449 萬 1,418 石、1936 年的 478 萬 7,606 石、以及 1937 年的 484 萬1,804 石。移出米的數量並未因「米穀統制法」或其補強措施而受到影響。甚 至到「臺灣米穀移出管理令」(詳見第二章)施行的 1939 年之前,臺灣稻米移出 的數量,在1938 年仍有 480 萬 0,657 石、1939 年還有 401 萬 1,174 石。

若由平均單位收穫量來看,每甲的收穫量,1933 年為 12.77 石、1934 年為 13.05 石、1935 年為 12.73 石、1936 年為 13.59 石、1937 年為 13.65 石、1938 年 為15.09 石、1939 年為 13.88 石。統計數據顯示:日本實施「米穀統制法」及其 後所採取的一系列補強措施,例如「減反案」,以及1933 年 11 月 7 日、臺灣總 督府依日本政府之命令所頒布的「臺灣籾貯藏獎勵規則」72等,都無法阻止臺灣 米,特別是蓬萊米的生產數量。

72 「臺灣總督府令」第百三十二號。

昭和 一作田 二作田 旱田 合計 1932~33 年期

1933~34 年期 1934~35 年期

5,736 4,707 8,920

5,983 10,052 19,549

55,124 58,740 75,814

70,843 73,499 104,283

表 1-10 臺灣米穀平均收穫量(1933~1939)

圖 1-3:灌溉排水面積與耕地面積及水田面積之比率(1933~1939)

0 20 40 60 80 100 120

1933 1934 1935 1936 1937 1938 1939

A佔B比率 A佔C比率

註:本圖為表1-11 臺灣農田灌溉排水面積比較表(1933~1939)之曲線圖,可看出臺灣在 1933 至 1939 年間,灌溉排水面 積與耕地面積及水田面積之比率,僅在1936 年,灌溉排水面積佔水田面積有稍稍下降的情況,與其佔耕地總面積 的差距縮小,但是比例仍相當高。

因此臺灣稻米的生產量,在「米穀統制法」施行的 6 年多時間裡,對於控制 臺灣稻米生產可說是幾乎毫無成效可言。而且就如 1939 年版的《臺灣年鑑》所 提到的:

伴隨蓬萊米及丸糯米之發展,就算是受到統制,移出量仍是年年增加。73

除了水利灌溉部份,另外一項造成臺灣稻米生產在米穀統制法威脅下,仍大 量增產的原因,就是日治時期臺灣米穀生產的重要特徵之一:重視化學肥料的使 用。

日治時期臺灣全島農耕地有 86 萬 3,156 公頃,僅佔全島面積的 24%(臺灣島

日治時期臺灣全島農耕地有 86 萬 3,156 公頃,僅佔全島面積的 24%(臺灣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