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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農業統制下的臺灣米穀政策研究(1933~1945)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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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日本語文研究所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傅琪貽 博士. 論文題目:日治時期農業統制下的臺灣米穀政策研究 (1933~1945) (The Reserch of Taiwan’s Rice Policy in the Agricultural Control Period of Japanese Colonization 1933~1945). 研究生:張志明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2) 1.

(3) 中文摘要: 1933 年(昭和 8 年)日本因全球經濟大蕭條引發「昭和農業恐慌」 ,加上帝國 內部米穀供應嚴重過剩,米價大幅滑落,促使日本政府加強米榖方面的各項統制 措施。本文試圖由 1933 年開始至 1945 年日本戰敗為止,日本政府為因應米穀供 應過剩或者不足所採取的各項統制措施,及其對殖民地臺灣所產生的影響。日本 政府實施之米穀統制政策,對臺灣米穀生產造成影響者,如 1933 年實施的「米 穀統制法」、1936 年的「米穀自治管理法」、1939 年於臺灣內部實施的「臺灣米 穀移出管理令」、1942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食糧管理法臺灣施行令」、1943 年底 的「臺灣食糧管理令」 、還有 1944 年年中推行的「米穀增產及供出獎勵相關特別 措施」等。由這些米穀統制法令及措施,可以了解日本的臺灣總督府用盡一切方 法,就是為了使其最重要的民生主食「稻米」的生產及供應,能達到「自給自足」 的目標。臺灣,作為日本殖民帝國下的一員,為配合帝國整體米穀供需穩定,對 於「看天吃飯」的米穀生產,悲願地追求其自足目標。臺灣蓬萊米生產的擴大與 臺日米價間的互動,連帶影響臺灣糖價及其他農作物的生產,並可藉此了解日本 與臺灣之間,因稻米生產而衍生出的統制生產架構。. 關鍵詞:米騷動、米穀法、米穀統制法、米穀自治管理法、臺灣米穀移出管理令、 臺灣食糧管理令、米穀增產、供出責任制. I.

(4) 日本語摘要: 「昭和 1933 年(昭和八年)に日本は世界大恐慌(the Great Depression)によって、 農業恐慌」が発生し、帝国内部の米穀需給は厳しい状況に陥ったこととあい まって、米価が大暴落した。それで、日本政府は米穀統制増強措置をとらざ るをえなくなった。本文は 1933 年から 1945 年までの間に、それら米穀統制 措置の施行によって、殖民地の台湾がどんな影響を受けたかを検討する。日 本政府が取った米穀統制政策の中で、台湾の米穀生産に大きな影響を与えた のは、1933 年の「米穀統制法」. 、1936 年の「米穀自治管理法」と、1939. 年に台湾だけに施行した「臺灣米穀移出管理令」 、1942 年 7 月 1 日の「食 糧管理法臺灣施行令」 、1943 年末の「臺灣食糧管理令」及び 1944 年の「米 穀の増産及供出奨励に関する特別措置」などであった。これらの米穀統制法 令と措置によって、日本は民生面での主食の最も重要な「米」の生産と需給 の「自給自足」の目標を達成した。台湾は、日本殖民帝国の一員として、帝 国全体の米穀の需給安定に協力しなげればならないので、「看天吃飯」(天を 仰いで飯を食う)性質の米穀生産者に対して、 「自給自足」の目標を達成する よう要求した。それが台湾蓬莱米の生産拡大と台日間の米価の相互作用、ま た台湾の砂糖価格や他の農産物の生産に影響を与えたことによって、日本と 台湾の間に生じた米の生産における統制生産構造を理解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キーワード:米騷動、米穀法、米穀統制法、米穀自治管理法、臺灣米穀移出管理. 令、臺灣食糧管理令、米穀增產、供出責任制. II.

(5) Abstracts. In 1933, the world economic recession (the Great Depression) caused the imperial Japan into the so called 「Showa Agricultural Panic」 and made the imperial internal rice supply overwhelmingly surplus. Those made the price of rice in Japan at that time fallen considerably, prompting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to strengthen the rice control policies.This article, from 1933 to 1945, tries to explain the impacts of the Japanese government's various rice control policies which responded to the rice oversupply or insufficient upon the colonial Taiwan. The rice control policies Japanese government implemented made great influence upon Taiwan's rice production, such as in 1933, the enactment of the "Rice Control Law" ; in 1936, the enactment of the " Rice Self-management Law " ; in 1939, only in Taiwan enacted, the" Taiwan Rice Shipment Administration Order " ; in July 1 1942," The Staple Food Control Act's Taiwan Enforcement Order ” ; the end of 1943, “ Taiwan's Staple Food Control Administration Order ”; and promulgated in mid-1944 “Special Measures on Enhancing Rice Production and Awarding Shipment ",etc.Through those rice control laws and measures, we can understand the Japanese rulers exhausted to make people's livelihood, the production and supply of the most important staple food "rice", could achieve the goal of “self-sufficiency ".Taiwan, as one part of the Japanese colonial Empire, had to cooperate with the whole Empire’s rice supply and demand as stable as possible. Regarding the rice production which depends on the weather, Taiwan like Japan vows to pursue the goal of “self-sufficiency” with the earnest wish. The expansion of production of the Taiwan Formosan rice (Penglai rice) and the interaction of rice prices between the Taiwan and. Japan influenced the Taiwan's sugar price and the production of other crops. Therefore, we can understand the control production structure caused by the rice production between Japan and Taiwan.. III.

(6) Keywords: Rice Riot, Rice Law, Rice Control Law, Rice Self-management Law, Taiwan Rice Shipment Administration Order, Taiwan's Staple Food Control Administration Order, Enhancing Rice Production , Shipment Responsibility System. IV.

(7) 謝辭: 進入不惑之年後,重新踏入校園學習,獲得國立政治大學日本語文研究 所的接納,讓我有了攻讀碩士學位的機會,在此致上十二萬分的謝意。 在政治大學的學習過程中,非常感謝所內各位師長的照顧與提攜,使我再 次嚐到讀書的美好滋味及做學問的艱辛。 感謝指導教授傅琪貽老師,若無尊師之諄諄教誨與持續勉勵,本論文恐無 法如此順利完成。另在此特別感謝中央研究院陳慈玉教授與朱德蘭教授,因有 兩位口試委員的指點與鼓勵,讓我體驗到做學問的嚴謹,並成就文章更佳之風 貌。最後我還要感謝我的內人孫靜如,在其高中任教的繁忙之餘,仍不辭辛勞 地為我的論文進行校對工作,並提供許多寶貴意見。 回顧過去五年的學生生涯,一邊從事電台新聞編譯的工作,另一邊勤勉攻 讀,雖然日子過的很辛苦,但在論文完成時,受到師長溫暖的鼓勵,心中感到 無限充實感,辛勤讀書之苦,霎時煙消雲散。本文資料搜集工作歷經兩年有餘, 撰寫亦歷經一載許,雖稱不上完美,但卻是人生過程中一樁美事,彌足珍貴。 再次,衷心感謝各位師長對我的提攜與鼓勵。. 民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V. 張志明.

(8) VI.

(9) 目次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頁1. 第二節 先行研究. 頁4. 第三節 研究方法. 頁8. 第四節 各章內容要旨. 頁9. 第一章 「米穀統制法」及對臺灣米榖生產的影響 第一節 「米騷動」與「米榖法」、「米穀統制法」的制定. 頁 11. 第二節 「米榖統制法」對臺灣米價與糖價的影響. 頁 23. 第三節. 「減反案」對臺灣米榖生產及農業發展的影響. 頁 28. 第四節. 米穀自治管理法. 頁 40. 第二章. 臺灣米穀移出管理令與日臺米穀問題. 第一節. 日本戰時跛行的米穀政策. 頁 49. 第二節. 臺灣米穀移出管理令. 頁 56. 第三節. 臺灣米穀移出管理與日臺米穀供需. 頁 68. 第四節. 米穀供給減少與日臺因應對策. 頁 81. 第三章. 戰時農業統制與臺灣食糧管理令. 第一節. 日本農業生產統制政策對臺灣農業的影響. 頁 91. 第二節. 化肥供應減少與米穀產量下滑. 頁 97. 第三節 「大東亞戰爭」與臺灣農業角色的擴大. 頁 103. 第四節. 頁 110. 第四章. 臺灣食糧管理令與米穀供出責任制. 頁 131. 結論. 參考書目:. 頁 133. 附錄一:彰化縣北斗鎮「日治時期水稻正條密植實習」照片. 頁 142. 附錄二:日治時期臺灣重要米穀統制法令或措施. 頁 145. 表目錄: 表 1-1. 日本米價表(1912 ~1920). 頁 12. 表 1-2. 臺灣米穀收穫量與移出量對照表(1928~1932). 頁 15. 表 1-3. 日本國內米穀供需(1920~1930). 頁 16. 表 1-4. 臺灣米五年平均移出量表. 頁 18 VII.

(10) 表 1-5. 臺灣米穀供需表(1931~1945). 頁 20. 表 1-6. 臺灣製糖會社米價比價表(1938~1939). 頁 26. 表 1-7. 蓬萊米與在來米消長表(1932~1938). 頁 26. 表 1-8 日本、朝鮮及臺灣「減反」比率表. 頁 30. 表 1-9. 頁 32. 甘蔗水田增減表(1932~1935). 表 1-10 臺灣米穀平均收穫量(1933~1939). 頁 33. 表 1-11 臺灣農田灌溉排水面積比較表(1933~1939). 頁 33. 表 1-12 日治時期臺灣農業投入情形(1935~1945). 頁 36. 表 1-13 臺灣稻米生產累年指數表(1932~1943). 頁 37. 表 1-14 臺灣米與內地米價格比較表(1927~1938). 頁 38. 表 1-15 臺灣水稻與經濟作物收益比較表. 頁 40. 表 1-16 國庫負擔金額比較計算表. 頁 44. 表 2-1. 日本農林省臨時補助金(1937~1941). 頁 55. 表 2-2. 米作增產十箇年計畫. 頁 65. 表 2-3. 十年後耕地增加面積預估表. 頁 66. 表 2-4. 臺灣米穀移出管理會計表(1939~1943). 頁 72. 表 2-5. 蓬萊米與在來米價格比較表(1934~1945). 頁 73. 表 2-6. 日本米穀供需表(1932~1945). 頁 76. 表 2-7. 臺灣蓬萊米產地價格與躉售物價指數對照表(1937~1944). 頁 78. 表 2-8. 臺灣實施米穀徵購公定價格與產地價格比較表(1939~1944). 頁 79. 表 2-9. 臺灣與日本管理米價格比較表(1940~1944). 頁 81. 表 2-10 日本 1941 年主要農作物生產目標及其實收額. 頁 85. 表 2-11 臺灣甘藷生產累年表(1932~1942). 頁 87. 表 2-12 臺灣人口結構及成長比例表(1932~1943). 頁 88. 表 3-1 臺灣農業人口佔總人口比例表(1939~1943). 頁 92. 表 3-2. 臺灣田地買賣價格表(1938~1942). 頁 93. 表 3-3. 耕地減少狀況推算表(1929~1939). 頁 95. 表 3-4. 日本輪船往來臺灣統計表(1937~1943). 頁 99. 表 3-5. 日本船舶損失量(1941~1945). 頁 99. 表 3-6. 每甲單位肥料消費量(1937~1941) VIII. 頁 101.

(11) 表 3-7. 臺灣農田灌溉排水面積比較表(1940~1945). 頁 101. 表 3-8. 大東亞共榮圈內米穀供需一覽表. 頁 104. 表 3-9. 日本六大都市每人每日食米配給量基準表(1941). 頁 121. 表 3-10. 臺灣每人每日食米配給量基準表(1940). 頁 122. 表 3-11. 臺灣每人每日食米配給量基準表(1942). 頁 122. 圖目錄: 圖 1-1 臺灣米榖移出販賣流程圖(1915). 頁 20. 圖 1-2 臺灣米販賣管道流程圖(1934). 頁 21. 圖 1-3 灌溉排水面積與耕地面積及水田面積之比率(1933~1939). 頁 34. 圖 1-4 臺灣米與內地米價格折線圖. 頁 38. 圖 2-1 蓬萊米與在來米相對價格(1934~1945). 頁 74. 圖 2-2 臺灣人口成長折線圖(1932~1943). 頁 89. 圖 3-1 灌溉排水面積與耕地面積及水田面積之比率(1940~1945). 頁 102. 照片目錄: 照片 1:臺灣重要產業調整委員會第一回總會. 頁 57. 照片 2:臺灣總督府總務長官森岡二朗. 頁 62. 照片 3:臺灣總督府殖產局長田端幸三郎. 頁 69. 照片 4:屋外蜿蜒如長蛇陣的堆肥. 頁 100. 照片 5: 臺灣總督府拓士道場第二回鍛鍊生入場式. 頁 105. 照片 6: 海南島農業指導挺身團的壯行會. 頁 106. 照片 7: 節米料理と代用食展示會之一. 頁 124. 照片 8: 節米料理と代用食展示會之二. 頁 124. 照片 9: 定位指示器,又名秧標(竹竿製成). 頁 129. 照片 10:車輪式正條密植器. 頁 129. 照片 11:舉國增產への展開,稻農使用車輪式正條密植器. 頁 129. IX.

(12) X.

(13)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894 年中日甲午戰爭爆發。日本在擊敗清廷後,也學習其他歐洲先進列強, 圖謀對外侵略發展,進行殖民活動。日本在「馬關條約」中,要求清廷割讓北邊 的遼東半島1,作為預謀對大陸發展的跳板;另外要求南邊的臺灣、澎湖作為侵 略南方的基地。 臺灣,成為日本學習帝國主義的第一個殖民地,從一開始就被設定為日本「南 進」的基地,意圖從菲律賓一路到馬來西亞、印尼,如同水面上之「飛石」,由 日本本土到臺灣,跳躍進擊到南洋,全部都收服在日本帝國的腳下。 但是日本治理臺灣的初期並不順利。攻臺過程艱辛,花費相當大的軍事物 力,而且瘴癘之氣使日軍折損不少兵力,加上臺灣人民難調難伏,更使殖民政府 傷透腦筋。從財政支出上來看,佔領臺灣之後,日本就必須提供臺灣大量的財政 援助,才能使統治順利運作。1896 年(明治 29 年) ,日本統領臺灣的第二年, 給予臺灣的補助金就佔日本總歲收約 72%,約 700 萬圓;到了 1897 年(明治 30 年)佔 53%,約合 600 萬圓;1898 年(明治 31 年)為 400 萬圓;1899 年(明治 32 年)為 300 萬圓;總計四年下來花費達 2,000 萬圓。這對日本來說是相當大的 財政負擔,也因此當時日本國內出現一種「臺灣佔有悲觀」的論調,其他殖民列 強則揶揄日本,指「佔領臺灣對日本來說,不過是一種奢侈心理作祟」而已。2 然而,在第四任總督兒玉源太郎(1852~1906 年,1898~1906 年擔任臺灣總 督)和他的民政長官後藤新平(1857~1929 年,1898~1906 年擔任民政長官)兩人 聯手合作之下,逐步讓臺灣的政經統治步上軌道。 日本佔有臺灣,除了先前提到的軍事意涵之外,更重要的是經濟上的意義。 日本在統治臺灣之初就設定「工業日本、農業臺灣」的目標,臺灣經濟發展在日 本殖民者的眼中,就是農業。由於臺灣的農業物產以米、糖為大宗,並在日本統 治者對殖民地經濟採行「單一商品作物」3的政策下,米、糖生產幾乎佔臺灣農 業總生產額的 70%~80%左右。本文希望透過日本帝國於 1933~1945 年對外戰爭 1 2 3. 遼東半島的割讓後來因俄、德、法三國的干涉,使日本的計畫無法得逞。 宗代策, 《小林躋造傳》,谷ケ城秀吉編集,東京:ゆまに書房,2009 年,頁 5~6。 モノカルチャー,monoculture,這是 19 世紀到 20 世紀全球殖民地農業的顯著特徵。 1.

(14) 期間,對臺灣稻米生產的統制過程,探尋殖民政府對臺灣農業生產控制力的變化 軌跡。 當年日軍一進入臺北城後,1896 年就在城內設(稻米)「試作場」 ,開始對臺 灣稻米進行改良試驗,後來逐漸移至現今的大龍峒,這是日本對臺灣米進行改良 品種的先聲,可見日本對臺米的高度「興趣」。但是在 1926 年(大正 15 年)蓬 萊米(日本種,粳稻)正式宣布改良成功,並獲得初步成績之前,無黏性、且口 感不佳的臺灣在來米(印度種,秈稻),一直無法獲得日本人的青睞,這也是日本 殖民政府為什麼一直苦心改良臺灣在來米種的原因之一:為了滿足日本人的胃。 在蓬萊米改良成功後,耕地面積由北到南逐步擴大,最後超過在來米的產量。在 此同時,臺米移出4日本內地的數量也逐年上揚,到了 1930 年代中期以後,臺灣 米移出至日本的數量,已達到每年 4、5 百萬石5,除了朝鮮約每年 1,000 萬石的 移出米之外,臺灣可說是日本另一個重要的穀(米)倉。 與臺灣製糖業不同的地方,製糖業從一開始就是日本殖民政府剝削的對象 6. ,臺灣米則是要等到蓬萊米出現、量產及商品化之後,才成為殖民政府剝削的. 目標。由 1933 年「米穀統制法」頒布後,臺灣米移日就逐漸受到嚴格控制,可 由此看出殖民政府對臺灣的經濟發展,完全是以內地的利益為考量。正因為如 此,從臺灣稻米在日治時代的發展過程,比起製糖業更能尋覓出臺灣受殖民政府 剝削、統制的階段式痕跡。 日本帝國在對外戰爭的口號下,動員所有控制地區內(殖民地、佔領地與傀 儡國)的人員與物資,但殖民政府在戰爭號角聲的陣陣催促下,逐步將控制力延 伸到經濟活動最底層的農業生產,是否代表了殖民政府於統治臺灣歷時 44 年 後,才算真正開始「擁有」了臺灣? 此外,隨著日本對外戰爭自 1942 年下半年起節節失利,食糧政策及供需體 系也跟著崩解。日本學者東畑精一曾就日本戰前食糧政策歸於失敗,用一句話, 簡單扼要的道破其因由,就是: 4. 5 6. 臺灣與朝鮮等日本殖民地,在殖民地統治期間,與日本內地間之貿易往來一概稱之為「移出」、 「移入」,不稱為「輸出」 、「輸入」 。「輸出、入」僅為日本對外國貿易之用語。 1 石約等於 150 公斤(也有指約等於 143 公斤)。 日本對臺灣經濟剝削最明顯的例子就是製糖業。將臺灣原本不存在的「大規模」資本主義生產 模式帶入臺灣製糖業,目的就是供應日本本土無法生產的砂糖製品。我們無法說這對臺灣是好 還是不好,因為在往後日本治臺的歲月裡,糖業生產一直是日本剝削臺灣的手段之一,但臺灣 人卻無法享受到製糖業進步所帶來的好處,直到 1945 年 10 月光復後,臺灣經濟才從原先日人 留下的製糖業基礎上,創造出「臺灣奇蹟」。 2.

(15) 日本長久以來追求的「食糧自給自足政策」出現破綻。7. 接著他進一步解釋:. 日本在過去數十年間(指戰前)的農業政策核心,就是為了主食,亦即生產 稻米的政策。在這種情況下,其中心意識形態即為提高米的「自給」力, 以達到國民需要的「自足」目標。也因此,對其他各種食糧生產政策,都 幾乎採取抑制的作法。至於為什麼要採取這樣的政策?答案是:只要提到 農業的話就是生產稻米,米為國本,達到米的自給自足就是培養國本。一 旦出現或緩或急的情況時,就是日本戰爭最大的「決勝點」 。這種意識型態, 或毋寧說是這種感覺,長久以來一直支配著日本。8. 像這樣的農業政策,不僅在日本四島(北海道,本州、四國、九州)努力的實 踐,甚至在明治及大正時期進入工業化階段後,為了滿足增加的人口在米食方面 的需求,將這種「米作優先」的政策,強行加諸於殖民地的臺灣和朝鮮農民身上。 東畑精一也為日本這種追求米食「自給自足」的政策,給了一個相當好的形 容,就是宛如「一條緊繃到最大限度的橡皮筋」9,只要有些微的變化,這條緊 繃到幾乎斷裂的橡皮筋就必須向內縮小,也因此影響到整體的供需。在平時外力 因素不顯著時,或許可以勉強達到自給自足的目標,但在戰時供需吃緊時,想要 達成自給自足的目標,就變得遙不可及,「像這樣的農業政策,最後不是帶來極 大的慘狀,就是落入令人感到諷刺的命運」。10 我們可由日本對臺灣米穀所實施的政策演進,隨時局而更迭,由鬆而緊,由 緩至急,可窺見其因戰事之急轉直下,一步步走入敗亡之深淵。. 7. 8 9 10. 東畑精一,〈食糧問題と食糧管理〉, 《食糧管理制度論》,總編集近藤康男,東京:農山漁村 協會,1982 年,頁 7。但是東畑精一該篇文章,最早是出現在其所著之「食糧管理史」一書, 1955 年。 同前註,頁 7~8。 同前註,頁 10。 同前註,頁 10。 3.

(16) 第二節. 先行研究. 與本文題目相關的先行研究部份,可以略分為戰前研究、戰後臺灣相關研 究、以及戰後日本相關研究等三個部份。以下是研究的簡要介紹: 一、戰前研究(1931~1945 年): 這段時期的研究的重心,主要是針對日本政府有關米穀統制政策的說明,其 中包括對殖民地臺灣、朝鮮等外地米移入的政策走向,或是日本政府如何抑制外 地米移入所頒布的各項政策。關於這部分的研究以荷見安、八木芳之助、澤村康、 高橋亀吉、楠井隆三、川野重任、久保敏行、以及陳逢源等官員或學者為代表。 荷見安,歷任日本米穀局長、農林省次官等職,他所著的《米穀政策論》 對日本於 1921 年所頒布的「米穀法」至 1934 年的「米穀統制法」,做了完整且 詳盡的說明。其中也有關於「米穀法」及「米穀統制法」對臺灣及朝鮮的影響, 以及臺米及鮮米在 1930 年代的生產狀況,是相當寶貴的研究資料。然而或許因 為他的政府官員身分,所以對「米穀統制法」皆持積極、正面的看法,或有偏失, 無法窺其謬誤之處。 學者八木芳之助,著有《米價及び米價統制問題》一書,是針對日本在 1930 年代米穀統制時期,關於米價的研究,並對「米穀統制法」的缺失提出見解。澤 村康所著的《米價政策論》,與八木芳之助的研究相同,也是以學者的眼光,對 「米穀統制法」的問題,提出個人的見解,並就「米穀統制法」下的米價控制問 題進行解說。 陳逢源所著的「臺灣經濟と農業問題」,是他在《臺灣雜誌》所刊載的文章 總輯,對於研究臺灣農業問題,例如佃租、輪作或是臺灣食糧生產、管理及流通 等情況及問題,都有深入的討論,是非常珍貴的資料。 久保敏行所著的《臺灣に於ける食糧管理と食糧營團》,則是研究臺灣在 1943 年實施「臺灣食糧管理令」的緣由及其經過,對戰爭末期臺灣食糧生產、流通、 配給,具有相當重要的史料價值。 高橋亀吉所編著的《現代臺灣經濟論》則是對臺灣於 1930 年中期的經濟現 況進行研究。其中對農業部份也多有著墨,例如在臺灣水稻生產與其他農作物生 產方面的關係,進行了研究論述。 楠井隆三撰寫的《戰時臺灣經濟論》,著重以戰爭時期的臺灣經濟變遷及整 4.

(17) 體農業為研究對象,將 1937 年盧溝橋事變後的臺灣農業歸為「再編成時期」 ,到 了太平洋戰爭之後,則是「再再編成時期」,突顯臺灣農業配合戰爭進行重組, 隨戰爭而被迫動員的情形。 川野重任所著的《臺灣米穀經濟論》11,則是對 1940 年之前的臺灣米穀經濟 進行了詳盡研究,以臺灣米及甘蔗為中心,對 1940 年之前的臺灣農業經濟發展 進行分析。只可惜受限於時代因素,川野重仁的研究僅止於 1939 年 5 月 10 日的 「臺灣米穀移出管理令」,並未對 1940 年以後戰爭時期的臺灣米穀問題進行研 究。儘管如此,他對「臺灣米穀移出管理令」的研究與分析,是非常重要的參考 資料。 二、戰後臺灣相關研究(1945~) 在戰後臺灣有關戰爭時期糧食增產的研究,可分為兩部分來討論: 1、接收後,國民政府對日治時代糧食增產規劃的紀錄 首先為臺灣省糧食局和農林處合編的《糧食增產》12一書,內容強調糧食增 產是為了提供民生所需,並非是日據時期配合日本殖民政府以「內地需求為優 先」的對臺米穀政策,僅就〈日踞時期本省糧食生產的情形〉13,粗略分為:獎 勵生產時期、抑制生產時期、以及實施統制時期等三期。 另外,由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農林處農務科所編纂的《臺灣農業年報》 (1946 年版)14,其中在〈食糧〉15部份所談到的食糧增產,包括稻作和甘藷兩部份; 並指出在中日戰爭中臺灣糧食增產的情形:. 食糧作物增產,原為日人治臺主要農業政策之一,但在戰時因種種惡劣環 境影響,日政府雖有龐大之增產計劃,終未達到預期之目標,故至 34 年 8 月大戰結束後,臺灣食糧尚不足以自給。16. 11. 川野重任, 《臺灣米穀經濟論》,東京都 : 有斐閣,1941 年。林英彥將其譯成中文,書名改為 《日據時代臺灣米穀經濟論》,1969 年。 12 其重點為「光復後民生重點糧食政策的確立」 ,與該書背景敘述之「日踞時期本省糧食生產的 情形」(此「踞」應為「據」),其重點是強調供應民生之糧食增產。 13 臺灣省糧食局, 臺灣省農林處合編, 《糧食增產》 ,南投縣 : 臺灣省糧食局,1949 年,頁 2~3。 14 《臺灣農業年報》1946 年版,正代表一個時代交替的過渡性產物,其內容幾乎轉譯自臺灣總督 府轄下的「臺灣農友會」所編纂之《臺灣農業年報》 ,並將日本紀年改成民國紀年或是西元紀 年。 15 《臺灣農業年報》1946 年版,第七章第一篇,頁 227~228。 16 同前註,頁 227。 5.

(18) 不僅這份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所編纂的《臺灣農業年報》上持前述的看法, 戰後的臺灣學者也多半抱持著同樣的意見。然而究竟是什麼樣的「惡劣環境」, 使日本政府的增產糧食計劃無法成功,卻未見學者專家對此多做解釋。本文將 會對這個問題做一些探討與說明 2、學者探討臺灣農業相關問題的著作 戰後研究日治時期農業或臺灣農業的學者,以華松年、吳田泉、黃登忠、 李力庸等人為代表。 華松年著重在臺灣糧政方面的歷史研究,其著作《臺灣糧政史》一書, 對於日本治臺時期的糧食統制,是由統制下的糧政措施著眼,從設立統制機構到 配給流通,資料收集完整,內容敘述詳細,是相當好的參考資料。只是未說明 日本實施「米穀統制法」的原因及過程和對臺灣的影響。 吳田泉所著的《臺灣農業史》17一書,對臺灣由史前至近代的農業發展,依 時代順序做了相當完整的介紹。臺灣在日本實施「米穀法」 、 「米穀統制法」的階 段,即 1926~1936 年(昭和年代前期)這 10 年,稱為「蓬萊米發展時期」 ,亦為臺 灣農業經營進入多角化的時期。至於在進入中日戰爭及太平洋戰爭階段的 1937~1945 年(昭和年代後期),則為戰時經濟統制時代,在農業方面,可稱為「特 用作物的發展時期」。18所謂「特用作物」主要是指苧麻、亞麻、棉花及瓊麻等 軍需作物。吳田泉探討的是臺灣的農業發展的實際過程,並將 1926 年至 1945 分 為兩大階段,可能受限於篇幅,故未對日本施加臺灣的米穀統制多做說明。 黃登忠研究臺灣農業過去百年來的歷史,對於臺灣糧政方面更有相當豐富的 研究與貢獻19。他將臺灣在日治時期的農業發展特徵分成四期20,其中第三期: 1925~1939「蓬萊米登場與臺灣米.日本米相剋時期」 ,與第四期:1939~1945「戰 時食糧 管理強化時期」 ,與本文對臺灣農業統制的斷代分期相符。21但是與吳田 泉的著作相同,也未對日本施加臺灣的米穀統制部份多加著墨。本文將會針對日 本施加臺灣的米榖統治部分做更進一步的說明。 17 18 19 20. 21. 吳田泉, 《臺灣農業史》,臺北:自立晚報社文化出版部,1993 年。 同前註,頁 369。 參見黃登忠、朝元照雄共著,《臺灣農業經濟論》,東京:稅務経理協会,2006 年。 此四期分別為:Ⅰ1895~1909「現狀認識和整頓時期」 、Ⅱ1909~1924「在來米品種改良和米糖 相剋時期」,Ⅲ1925~1939「蓬萊米登場與臺灣米.日本米相剋時期」,Ⅳ1939~1945「戰時食 糧 管理強化時期」 ,參見參見黃登忠、朝元照雄共著, 《臺灣農業經濟論》 ,東京:稅務経理協 会,2006 年,頁 3~ 16。 同註 15,頁 13。 6.

(19) 李力庸所著的《日治時期臺中地區的農會與米作 (1902-1945)》22,對日治時 期臺中州的「農會與米作」進行研究。其中對於臺灣總督府治理下之臺中州,在 農會發展、米作改良、農會所肩負的任務,及戰爭時期,農會對稻米之流通、販 賣及貯藏等功能,和農會與經濟警察如何對農民進行增產宣導、管制增產計劃及 其施行,皆有詳細且完整的介紹及論述。後來,李力庸又根據 1895 到 1945 年臺 灣社會的米穀流通,撰寫《米穀流通與臺灣社會(1895~1945)》23一書,為前部書 的姊妹作,將範圍及視野擴大至日本及朝鮮,也對 1930 年代日本的米穀統制及 戰爭期的米穀流通、配給做了詳盡介紹。 三、戰後日本相關研究(1945~) 戰後日本學者專家對戰爭期的農業研究,重點大多是放在日本本土農業統制 下的農業政策,亦或是探討戰爭期農業問題來源的「昭和農業恐慌」,較少著力 於殖民地農業問題的探討。與本文較有關係的研究以凃照彥24、大豆生田稔兩位 學者為代表。 凃照彥所著的《日本帝國主義下の臺灣》25,認為日治時代臺灣經濟的發展 全貌,並非全盤的資本主義化,即使有局部的資本主義化,也是隨日本資本主義 發展過程而來。因此,作者認為在日本統治下的臺灣殖民經濟結構,從根本上來 說,一方面是以日本資本主義發展階級所扶植的日本資本家企業為基軸,進行臺 灣經濟「資本主義化」 ;另一方面,則是受到前者深刻的影響,以「土著資本= 地主制」為軸心的傳統土著社會經濟,仍然繼續存在臺灣社會的底層。這就是作 者主張臺灣殖民經濟結構所具有的「二重性」。 作者的論述與本文題目相關的地方,是從蓬萊米發達至「臺灣米穀移出管理 令」和「臺灣食糧管理令」的部份,也就是該書第二章〈蓬萊米の登場と普及〉 、 第四節〈軍需的「工業化」の始動〉。26作者從資本主義對臺灣農業發展的角度進 行分析,日本統治者透過國家權力,對臺灣農業的走向產生決定性影響。並指出 由 1937 年以後到日本戰敗,臺灣殖民經濟是「日本統治階級透過國家權力進行 重組過程具體化的階段」 。作者指出 1939 年 5 月公布的「臺灣米穀移出管理令」, 22 23 24. 25 26. 李力庸, 《日治時期臺中地區的農會與米作 (1902-1945) 》,新北市:稻鄉出版社,2004 年。 李力庸, 《米穀流通與臺灣社會(1895~1945)》,稻鄉出版社(新北市),2009 年。 凃照彥是臺灣留日學者,其研究以臺灣經濟為主,且係其所撰寫的著作以日文為主,故列於 日本戰後相關研究之列。 凃照彥, 《日本帝國主義下の臺灣》,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75 年。 同前註,頁 127~158。 7.

(20) 正是做為日本進行內外地統制米價之一環。不過,本文是由日本對米穀進行統制 的糧政法令進行分析,與凃照彥上述的分析有其相似處,但著眼點不同。 大豆生田稔在《近代日本の食糧政策─対外依存米穀供給構造の変容》27一 書中,探討 1880 年代到 1937、1938 年,中日戰爭初期時的日本食糧政策。因為 這段時期正好與日本向外發展帝國主義的時期相契合,故大豆生田稔以當時整個 日本帝國為研究範圍,包括臺灣在內的殖民地及佔領區和滿州國。從臺灣在來米 移出日本停滯、臺灣米對日移出的擴大、臺灣米與日本米相剋而遭抑制生產,都 以日本帝國的角度做了相當的研究。 本文與前述學者們的研究,特別是李力庸的作品,研究相關性較深,且其由 1895 年至 1945 年的臺灣米穀流通、配給、倉儲等都做了相當詳細的研究,等於 是對日治時期臺灣米穀生產的「社會底層」進行細部介紹。本文是在此研究的基 礎上,進一步說明由日本統治者對臺灣在農業生產方面所實施的控制,也就是從 1933 年起至 1945 年為了推動「米穀統制政策」 ,所頒布的各項政策法令的實施 背景、緣由、意義及其對臺灣米穀生產與農民所產生的影響,進行「縱貫式」的 分析與研究,希望能對臺灣在當時日本殖民統制下的稻米生產,由上而下的統制 管理,有一些粗淺的了解。. 第三節. 研究方法. 近現代戰爭屬於「總體戰爭」 ,亦可謂為「經濟物資戰爭」 。國與國間的交戰, 非僅前方軍隊間的作戰而已,對於後勤補給、戰爭後方民眾的經濟生活,稍一處 理不慎,經常會使戰爭局勢出現逆轉。事實上,第一次世界大戰時期,糧食供應 失調正是導致德軍失敗的主因之一。「總體戰爭」所牽涉的範圍包含全國,甚至 是多國(或地區)聯合的經濟區域,戰爭的勝負,除了武器優劣、士氣高低外,更 重要的是糧草能否源源不斷的供應。 本文研究從 1930 年代臺灣米對日本內地米穀供需產生影響開始,論述臺灣 米如何於 1933 年日本施行「米穀統制法」之後,因統制強度由鬆至緊,及日本 帝國對外侵略及戰爭等大時代的背景下,對主要糧食,稻米,所頒布的各項統制 27. 大豆生田稔, 《近代日本の食糧政策─対外依存米穀供給構造の変容》,東京:ミネルヴァ書 房,1993 年。 8.

(21) 措施,對臺灣米穀生產的影響,及其成敗。 本文重點置於大時代環境下,臺灣農民隨日本統治者的意向,無自我決定的 權利,在殖民母國「日本」自 1931 年「九一八事變(滿州事變)」開始,到 1937 年「盧溝橋事變(日支事變)」 ,接著到 1941 年的太平洋戰爭(大東亞戰爭)」 ,長達 15 年的對外戰爭,米穀的生產及統制,始終是日本政府在農業政策方面所關注 的重點之一。然而 1931 至 1945 年之間,日本對外戰爭亦是由鬆至緊,也與對米 穀統制的力度相輝映。所以若由對外戰爭推進的過程,做為研究米穀統制政策的 時間軌跡,更可以瞭解殖民政府對臺灣米農施加的壓迫及所採取的方式。 本文採用的研究方法有以下兩種: 一、文獻分析法: 由日本政府與臺灣總督府對臺灣米穀生產所公布施行的法令與措施,分析其 對臺灣米穀生產政策轉變的軌跡。並以當時學者、或是官方和民間所出版的報 刊、雜誌等大眾媒體,對時事的報導與分析,研究各項米穀政策對臺灣稻米生產 所發揮的影響,期望藉由文獻資料的解析,進行史實的重新建構。 另外,農業生產原係農民自由意志進行作物生產,透過自由市場機制,農民 得選擇獲利較高之作物生產;但是在統制經濟結構下,農民生產意願受到政治力 左右,無法隨心所欲,須由國家政策決定其生產作物的種類、產量,至於糧食運 銷之流通、配銷與儲藏亦於國家統制力的運作下,由官方統一控制。因此研究日 本對臺灣米穀統制問題,除了經濟分析之外,還必須注意日本政治與外交的演變 過程,才能瞭解農業生產受國家權力控制的背景、由來。 二、數據統計法: 因本文屬農業經濟史範疇,必須著重於統計數據、圖表的配合佐證。各項米 穀生產的相關數據,例如單位生產面積、耕地面積之消長、米穀生產量、臺灣對 日移出米數量等,皆根據當時日本或臺灣殖民政府之統計數字,以及學者研究統 計出之結果,加以編採計算,作為內文敘述的佐證。. 第四節. 各章內容要旨. 以下簡述本文各章的主要內容: 9.

(22) 緒論 為本文寫作的動機、先行研究、研究方法與各章概要等。 第一章「米穀統制法」及對臺灣米榖生產之影響 說明 1931 年至 1938 年間,因日本當時正值昭和農業恐慌時期,在此期間所 採取的「米穀統制法」 ,及「米穀統制法」的補強措施,對臺灣米穀政策產生如 何的影響。 第二章 臺灣米穀移出管理令與日臺米穀問題 由 1939 年起論述,說明當年臺日整體的米穀供需狀況,以及「臺灣米穀移 出管理令」的成因及其所代表的意義。 第三章 戰時農業統制與臺灣食糧管理令 介紹 1942 年日本進入太平洋戰爭後,對米穀的供需,透過「臺灣米穀等應 急措置令」和「臺灣食糧管理令」進行了更進一步的強化控制,顯示日本在太平 洋戰爭的全面開戰階段,糧食供應問題相當吃緊,也因此對殖民地的米穀、及小 麥、甘藷等其他糧食作物的控制也更加緊密。 第四章 結論 總結本文各章之論點。. 10.

(23) 第一章 「米穀統制法」及對臺灣米榖生產的影響 日本在 1933 年頒布「米穀統制法」及其施行細則,這是針對 1921 年頒布施 行的「米穀法」不足之處,所進行的修正與補強。整體來說「米穀統制法」與「米 穀法」一樣,都是為了維持內地28稻米價格的穩定;目的就是由政府控制日本國 內米價,希望大正年間,也就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1914~1918)期間所發生的「米 騷動」事件,不會重演。但是不同的地方,就在於「統制」兩個字。與此同時, 日本政府所頒行的米榖統制政策對臺灣米榖生產又造成了什麼樣的影響?是本 章研究的目的。. 第一節 「米騷動」與「米榖法」 、「米穀統制法」的制定 「米騷動」是日本近代史上非常重要的事件。 「米騷動」的發生,是因為日本 國內米價的波動程度過大,導致米穀的生產與消費之間無法取得平衡,因而出現 的社會騒亂事件,嚴重危害當時的國內秩序。事件起因於第一次世界大戰 (1914~1918 年)爆發,許多日本生產的米穀糧食都運往歐洲,賺取外匯,導致日 本米價在大正年間發生巨幅變動。一次大戰前期(1914~1916 年),日本國內年平 均米價比戰爭爆發前還便宜 2~3 成。但從 1917 年開始,年平均米價竟比戰前暴 增 1~1.5 倍(參見表 1-1 日本米價表(1912~1920))。米價波動過大,影響人民生計, 結果到了 1918 年、歐戰結束的同年 7 月,由日本富山縣漁村的主婦們發起要求 米價下降運動,隨後竟演變成攻擊米商和持有稻米的地主之暴力攻擊,最後蔓延 至全國各地。因為米價過高,造成民眾反彈,最後竟演變成全國性的大暴動,這 是日本當政者始料未及之事。由於「米騷動」事件,促使日本政府開始制定與實 施「米穀法」。29 「米穀法」在 1921 年(大正 10 年)頒布施行,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平抑米價: 由政府力量介入米穀市場的運作,通過 2 億圓的特別會計預算,專責收購市場上. 28. 29. 本文所用之「內地」是方便區隔當時日本與殖民地臺灣與朝鮮之間的關係,也比較能明瞭當 時日本政府在施政時之差別,其所指的範圍包括現今日本本土四島及沖繩(琉球)。 土肥鑑高,《米の日本史》 ,東京: 雄山閣,2001 年,頁 203~206。事實上「米騷動」導致日 本近代史上的兩大變革:其一是「政黨內閣」的產生,另一個就是「食糧管理法」的「米穀法」 之制定與實施。 11.

(24) 過剩的米穀或是當米穀供應不足時,賣出政府手中持有的收購米,藉此達到維持 米價穩定之目的。30 此後,「米穀法」又經過了三次修正。第一次是在 1925 年(大正 14 年),其 重點為:將原來第一條「為了調節米穀之需給」,修正為「調節米穀之数量及市 價」 ,也就是將設置「米穀法」的精神轉向調節米穀數量,而非米穀的供需問題。 認為若是由米穀數量及市價進行「調節」,就可避免米價問題的發生。 到了 1931 年(昭和 6 年),「米穀法」再次修訂,要點如下: 一、 公布米穀輸出、入之經常性許可制定。 二、 依照米穀法,除米穀收購出售或交換及整理出清之情況外,外米價格(指外 國輸入之稻米價格)依政府公告之最低價格及最高價格為限,不致過低亦不 致騰貴。 三、第二點所訂之最低價格與最高價格依政府的命令定之,其參考項目為(イ)米 穀生產費(ロ)家計費(ハ)米價指數對物價指數之比率趨勢(亦即率勢米價)等 為基礎,計算得之。 表 1-1. 日本米價表(1912~1920) 單位:圓/石. 年代 年平均米價 年內最高米價 年內最低米價 1912. 20.15. 25.00. 16.00. 1913. 21.58. 23.10. 20.20. 1914. 17.39. 21.00. 12.70. 1915. 13.02. 14.70. 10.60. 1916. 13.21. 14.60. 11.90. 1917. 18.57. 25.00. 15.10. 1918. 30.01. 45.50. 23.30. 1919. 43.89. 53.50. 34.70. 1920. 48.56. 55.70. 33.40. 註:荷見安所引用的米價資料,乃引自深川正米市場之中米標準交易市場,列出該年度最高及最低之米價,並算出 其平均米價。 資料來源:荷見安, 《米穀政策論》 ,東京:日本評論社,1937 年,頁 23。. 30. 第一条: 「政府ハ米穀ノ需給ヲ調節スル為必要アリト認ムルトキハ米穀ノ買入、売渡、交換、 加工又ハ貯蔵ヲ為スコトヲ得」。 12.

(25) 這次的修正,開啟了 1933 年(昭和 8 年)「米穀統制法」中「調查米價生產 費用」的先聲。 1932 年(昭和 7 年),「米穀法」又進行第三次修正。此時的日本政府在經過 多年調節米穀供給數量和米價的努力後,發現應同時對外地米(朝鮮和臺灣米) 移入內地市場進行調節,亦即參酌內地和外地(朝鮮和臺灣)的米穀生產狀況、 外地米(朝鮮和臺灣米)移入數量,以及人口成長率所導致的米穀消費量增加等 因素,都一併列入米穀調查之列。因此日本農林省於 1932 年設置「米穀部」進 行研究米穀統制計畫,也在日本內地推行拯救昭和農業恐慌的「時局匡救政策」 , 並向第六十三回帝國議會臨時議會提出「米穀應急施設法案」,其中第三條,就 是針對朝鮮米和臺灣米進行移入調節(此次尚未用統制手段)。條文如下:. 政府得頒布勅令,針對朝鮮米及臺灣米移入内地的数量,依月別平均數 量,進行收購、販賣、加工及貯藏。31. 這次修正,也同時修改米穀需給(供需)調節特別會計法,將預算費用由先前的 3 億 5 千萬圓,增列 1 億 3 千萬圓,總數達到 4 億 8 千萬圓。 原來「米穀法」頒布施行的當時(1921 年) ,日本米穀問題皆是由內地米所 引發的米價波動,與外地米(朝鮮與臺灣米)無關。不過,隨著日本政府在殖民 地朝鮮和臺灣進行「產米增殖計畫」、「土地改良政策」、以及改良臺灣米之後, 外地米(朝鮮和臺灣米)的問題就逐漸對日本內地的米穀供應產生影響,並對日 本內地米價的平衡造成「危害」 。亦即「米穀法」並未採取「統制」 ,亦即管制的 方法,對米穀的供需面進行調節,僅對米穀市場上的稻米數量進行調節,所以並 未涉及殖民地米。32 日本政府在日俄戰爭(1904~1905 年)之後,於 1910 至 1920 年代,在殖民地 朝鮮及臺灣進行稻米改良、米穀檢查、大興水利灌溉工程,來增加米穀產量,以 供給日本國內之所需。朝鮮米,因為生長條件與地理環境和日本「內地米」相去 不遠,被稱為「準內地米」33;加上朝鮮總督府力行「殖米增產」的政策,朝鮮 31 32. 33. 荷見安, 《米穀政策論》,東京:日本評論社,1937 年,頁 18~19。 在米穀法通過施行時,臺灣蓬萊米還未出現(要到大正十三年以後),至於在 1921 年,朝鮮也 還在產米增殖階段,殖民地米對日本市場尚未產生影響力。 富永健一,〈外地米の統制に就て―特に臺湾米を中心として-〉 ,《米穀政策資料》,東京: 13.

(26) 米年年豐收。所以前面提到的「米榖法」第二次修定時,有關外地移入日本內地 的米穀,要進行調節的只有朝鮮米,尚未包括臺灣米。34至於臺灣米則是要等到 1924 年(大正 13 年)蓬萊米改良成功後,品質才逐漸受到日本人肯定35,到了 1930 年代,臺灣的蓬萊米也進入產值最旺盛的時期。臺灣稻米的收穫量自 1928 年的 684 餘萬石,增至 1931 年的 751 餘萬石;人口從 428 萬 4 千多人增至 463 萬 4 千多人,僅增加 35 萬人。每人的米穀消費量,卻由 1928 年的 1.119 石,降至 1931 年的 1.052 石。原來當時臺灣農民的做法是購買較為便宜的外國米自己食用,然 後再將耕種所穫的蓬萊米賣出獲利。所以在「米穀統制法」施行前,為了要增加 臺灣農民食用自產米,減少移出日本的數量,在 1928 年 3 月 7 日,日本政府於 臺灣實施外國米及籾36的輸入限制令,接著又從 1930 年 11 月開始,對外國米提 高關稅,每百斤增加 2 圓。在實施外國米輸入限制及提高外國米進口關稅後,希 望臺灣農民放棄食用外國米,改食自己生產的稻米(包括蓬萊米在內)。37這種作 法,除了是日本政府為達到米穀「自給」的目標,減少自國外進口稻米外,主要 目的仍是以增加島內農民消費自家耕種的米作,減少對日移出量。(參見表 1-2 臺灣米穀收穫量與移出量對照表(1928~1932)) 同樣地,在當時因為朝鮮米與臺灣米的價格都比日本內地米便宜,品質又相 去不遠,所以日本農民往往將自己所種的稻米售出,再購入比較便宜的朝鮮米或 臺灣米食用。因此,日本的米穀市場也就開始仰賴外地米(朝鮮和臺灣米)的供 應。從 1920 年至 1930 年,朝鮮米與臺灣米的移入量,由 230 萬餘石,增加到 735 萬餘石,即從佔日本米穀總供給量的 3%,增至 10%左右。無怪乎日本政府 使用了各種措施,都無法阻止外地米(朝鮮與臺灣米)進入日本的市場。所以企圖 限制外國米輸入臺灣,藉以促使臺灣農民增加食用自產米的作法,也就前功盡. 34. 35. 36 37. 農林省米榖局,1936 年(昭和 11 年)11 月,頁 376。作者認為,朝鮮米的種植條件及生產環境、 緯度等,都跟日本內地相似,因此朝鮮米毋寧說是「準內地米」,真正可稱為「外地米」的, 就是臺灣米而已。 荷見安, 《米穀政策論》 ,頁 11。1930 年(昭和 5 年)為了進行本此修法而召開的米穀調查會,於 同年 3 月 20 日做出的 5 項決議裡,有關外地移入日本內地之米穀部份,要進行調節的部份就 僅有朝鮮米。可見在 1930 年左右,臺灣米的輸入尚不致於對日本內地米價構成影響。 到了 1933 年(昭和 8 年),隨著「米穀統制法」之施行, 「外地米」一詞變成最具有人氣的詞彙。 在日本於 1942 年佔領印尼及菲律賓之前,所謂的外地米就只有兩個地方,分別是日本殖民地 的臺灣與朝鮮。不過,臺灣與朝鮮相比較,農業地理條件優渥得多,優勢主要在於臺灣農作物 生長的自然條件比朝鮮為佳;另外一項就是臺灣農民在種植農作物方面的選擇性較多。 稻米脱穀前,尚未精製之謂。 臺灣農民所食用者,主要為在來米。蓬萊米是商品米,供銷售流通之用。 14.

(27) 棄。到了 1932 年,臺灣的稻米收穫量突破了 800 萬石大關,移出米至日本,比 前一年 1931 年更增加 68 萬石。. 表 1-2 臺灣米穀收穫量與移出量對照表(1928~1932) 米穀. 收穫量. 移出量. 消費量. 年度. 人均. 人口. 消費量 石. 石. 石. 石. 人. 1928. 6 841 070. 2 222 191 4 936 517. 1.152. 4 284 000. 1929. 6 450 641. 2 304 430 4 789 303. 1.088. 4 401 000. 1930. 7 110 855. 2 217 433 4 990 385. 1.102. 4 530 000. 1931. 7 516 324. 2 601 592 4 929 055. 1.064. 4 634 000. 1932. 8 072 848. 3 338 349 4 675 816. 0.984. 4 751 000. 1933. 8 666 499. 4 118 260. 4 782 395. 0.984. 4 861 000. 資料來源: 《臺灣米穀要覽》 ,臺灣總督府殖產局,1934 年版,頁 36~37。. 外地米(朝鮮和臺灣米)源源不絕地進入日本市場,無疑對當時日本國內的 米榖市場造成衝擊(參見表 1-3 日本國內米穀供需表(1920~1930))。加上受到 1930 年代全球經濟大蕭條(Great Depression)的影響,日本出現「昭和農業恐慌」(1920 年代後半至 1930 年代前半時期)38,造成國內米價激烈波動。日本政府為了保障 內地農民收益,避免因米價波動過大,危害日本農民與消費者的生計,重演「米 騷動」事件,進而衝擊到政府施政與政權的穩定,苦心思考對策以穩定米價,並 且將解決問題的矛頭指向大量移入內地的外地米。於是日本當局決定採取激烈的 手段,運用「統制」的方式,試圖控制外地米(朝鮮和臺灣米)進入內地市場。 遂研擬施行「米穀統制法」39,一改先前「米穀法」僅由「米穀之供需著眼,進 行調節」,政府的介入純然由市場面下手,改為在有必要的狀況下,進行米穀之 收購、買賣、交換、加工貯藏等手段,以達到穩定米價之目的。40 38. 39. 40. 昭和農業恐慌是由全球經濟大蕭條所引發,日本米穀市場到了 1930 年代左右,與全球經濟體 系之關係已密合,因此無法避免因全球經濟蕭條所帶來的衝擊。況且農產品受到經濟因素影響 之波動,遠較於工業產品來得劇烈,因此在昭和農業恐慌時期,日本米價之波動就更為激烈。 不過, 「米穀統制法」本身仍未對外地米移入加以限制其數量,收購之對象純為內地米,因此 又祭出「減反案」及「米穀貯藏獎勵規則」等補強措施,「減反案」最後死產,剩下的就是米 穀貯藏獎勵措施,最後更將其擴大為「米穀自治管理法」 ,全面對內外地過剩米進行貯藏統制。 米穀法(1921 年,大正十年,法律第 36 號通過施行),其第一條第一項內容為: 「政府ハ米穀 ノ數量又ハ市価ヲ調節スル為必要アリト認ムルトキハ米穀ノ買入、売渡、交換、加工又ハ貯 蔵ヲ為スコトヲ得」 。 15.

(28) 在臺灣,農民為了反對限制臺灣米移入日本的政策施行,於 1932 年由在臺 灣的日本人結合各方力量,組成「臺灣米移入制限反對期成同盟會」,向日本政 府提出一份對臺灣米移入統制案的說帖,述說臺灣米之使命,以及反對限制臺灣 米移入日本市場的理由。41 這份說帖直指:日本政府以殖民地米壓迫內地米,進而要求對殖民地米進行 統制或是限制移入的說法,實際上是說不通的。內容並就 1931 年(也就是頒布施 行「米穀統制法」的前兩年)臺灣米移出日本的情況,做了相關說明。茲簡述如 下:. 表 1-3 日本國內米穀供需表(1920~1935) 單位:千石 米穀. 隔年. 前年. 移入量. 輸入量 總. 總. 年度. 存留米. 生產量. 朝鮮. 臺灣. 共計. 1920. 4,161. 60,819. 1,653. 663. 2,316. 750. 68,046, 62,318. 1921. 5,507. 63,209. 2,905. 1,034. 3,939. 817. 73,417 65,027. 1922. 8,161. 55,181. 3,136. 741. 3,877. 3,791 71,010 62,862. 1923. 7,305. 60,964. 3,453. 1,132. 4,585. 1,620 74,208 66,711. 1924. 6,790. 55,444. 4,548. 1,658. 6,206. 3,327 71,768 65,779. 1925. 5,210. 57,170. 4,428. 2,522. 6,950. 5,136 74,469 67,046. 1926. 5,500. 59,704. 5,213. 2,187. 7,400. 2,142 74,746 68,222. 1927. 5,968. 55,593. 5,903. 2,638. 8,541. 4,129 74,231 67,165. 1928. 5,766. 62,103. 7,069. 2,431. 9,500. 1,753 79,124 70,276. 1929. 7,840. 60,303. 5,378. 2,253. 7,631. 1,278 77,053 69,468. 1930. 7,028. 59,558. 5,167. 2,185. 7,352. 1,248 75,188 68,910. 1931. 5,719. 66,876. 7,992. 2,669. 10,661 829. 84,116 72,978. 1932. 9,140. 55,215. 7,198. 3,419. 10,617 985. 75,959 66,374. 1933. 8,907. 60,390. 7,532. 4,217. 11,749 998. 82,045 72,414. 1934. 9,008. 70,829. 8,953. 5,128. 14,081 171. 94,086 76,750. 1935. 16,431. 51,840. -------. -------. -------. 供給量 消費量. ------- -------- -------. 資料來源:《米穀要覽》,農林省米穀局編,1935 年版,頁 4~5。. 一、臺灣米在昭和 6 年(1931)的總生產量約為 750 萬石,移出至日本的數量 41. 貝山好美編輯, 《臺灣米移入制限反對運動の經過》 ,臺北:臺灣米移入制限反對期成同盟會, 1932 年(昭和 7 年),頁 1~9。 16.

(29) 為 287 萬石,但是移出米穀數量必須分為兩期,因為臺灣米是以每年 6 至 9 月的 第一期米,以及 11 月至隔年 2 月的第二期米,分別移出至日本。因此分開計算 的話,第一期米是 156 萬 5 千石,第二期米是 130 萬 7 千石。第一期米作,絕大 部份都是蓬萊米,也就是在內地稻作收成後,尚未播下新種前的「端境期」,市 場上米穀供給量較少時,也就是在每年的 6 月、7 月、8 月、及 9 月等 4 個月間 移出,在此「端境期」內,內地稻米逐漸遇上梅雨季過後的「變敗期」,稻米品 質變差,味道逐漸不好,銷售狀況不佳;然而在此內地稻米銷售最差之際的「拂 底期」 ,剛出品的香噴噴蓬萊「新米」 ,若與內地米一起混用,就能提供消費大眾 物美價廉的稻米,也因此長期以來,內地米和蓬萊米混合販賣的方式,受到日本 消費大眾的熱切歡迎,銷售狀況良好。42 二、不僅是都會區,甚至連地方農村的小農們,並非到了 6、7 月之際就沒 有自產稻米,只是這些農家都將自己的稻米賣出,然後再買更便宜的米自己食 用,以賺取中間的利差。所以廉價的臺灣蓬萊米也深受日本小農們的歡迎。 三、至於第二期米的 130 萬 7 千石,其中內含 61 萬 8 千石的丸糯米,42 萬 6 千石的蓬萊米,在來米 18 萬 1 千石,長糯米 8 萬 2 千石。丸糯米和長糯米約 70 萬石,是日本正月時要用的餅、菓子及造酒用的原料,其移出用途和專供食 用的蓬萊米和在來米不同,那麼日本政府所謂壓迫內地米的,就是第二期米的蓬 萊米與在來米相加的 60 萬石米。這 60 萬石在當時,內地只要花 3 天就可以全部 消費完畢。因此對於日本政府指稱臺灣米壓迫內地米的理由無法認同。 四、文中也列舉由 1927 年(昭和 2 年)到 1931 年(昭和 6 年)間,臺灣米移至 日本的平均月別移出狀況表(表 1-4 臺灣米五年平均移出量表)。臺灣米移出到內 地,平均一個月僅 20 萬石,突破 20 萬石移出量的,都是在日本稻米銷售最差的 「拂底期」─也就是 7、8、9 等三個月之「端境期」,以及日本民眾最需要丸糯 米的 12 月等 4 個月而已。這是基於消費米供需而自然發生的情況,不可說是臺 灣米壓迫內地米。文中並抨擊,講出這種話的人,是不了解臺灣米的使命。43 不過,這份說帖當然是螳臂擋車,毫無作用。 「米穀統制法」依舊在 1933 年 42. 43. 八木芳之助在這個問題上,提及臺灣米第一期稻作在日本米穀供應的「端境期」移入,對日 本稻米市場於此供應量變少,價格變貴之際,具有抑制米價騰貴的重要功用。參見八木芳之助, 《米價及び米價統制問題》 ,東京市 : 有斐閣,1932 年,頁 443。 誠如內文提及,反對限制臺灣米移入日本者,在臺灣是既得利益的臺灣總督府和在臺地主與 移出米商,所以他們認為「臺灣米對日本帝國是有使命存在」的,並非無的放矢,胡亂將臺灣 米移至日本。 17.

(30) 頒布施行,隨後而來的一系列措施也不斷搬上檯面。 齋藤實內閣時期(1932 年至 1934 年),為了積極穩定米價,於 1932 年底召開 的一般議會裡提出以「米穀統制法」,取代先前的「米穀法」,接著在 1933 年的 第六十四回帝國議會中正式通過「米穀統制法」。44其中與外地米(朝鮮和臺灣 米)移日有關的內容是第四條:. 針對朝鮮與臺灣移至日本內地市場的米穀,規定月別平均數量,並在稻米 出貨期,收購市場上過剩的米穀,到了出貨期之後,內地市場稻米數量減 少後,再賣到市場上。. 表 1-4. 臺灣米五年平均移出量表 單位:石. 月別. 第一期. 第二期. 月別合計. 一月. 1,399. 189,173. 190,572. 二月. 2,256. 129,371. 131,627. 三月. 1,602. 105,665. 107,267. 四月. 2,477. 57,185. 59,662. 五月. 11,090. 47,274. 58,364. 六月. 25,079. 18,346. 143,425. 七月. 369,227. 4,566. 373,793. 八月. 284,959. 699. 285,658. 九月. 213,991. 1,746. 215,737. 十月. 176,351. 5,213. 181,564. 十一月. 53,214. 141,281. 194,495. 十二月. 14,748. 462,639. 477,387. 1,256,393. 1,163,157. 2,419,551. 期別合計. 註:五年平均期間: 1927~1931 年 (昭和 2 至 6 年) 資料來源:貝山好美編輯, 《臺灣米移入制限反對運動の經過》,頁 9。. 這項立法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平衡米價,防止糧價大起大落;而政策的立意, 就是要保障內地農民的權益。不過,在這裡必須特別加以說明的就是:對朝鮮及 臺灣米的輸日,僅止於規定月別平均數量,至於收購過剩米穀的部份,卻只有收. 44. 該法通過的時間為 1933 年 3 月 29 日,法律第 24 號,同年 11 月 1 日施行。 18.

(31) 購日本內地的剩餘米。因為日本政府當時依「米穀統制法」收購的稻米,是內外 地加總後,扣除內地的總消費量,再加以收購。外地米(朝鮮及臺灣米)已計入當 月(當年)的消費額內,所以過剩米的部份,其實就只剩下內地米,然後才由政府 收購。 齋藤實內閣在第六十四回帝國議會的朝野答辯時聲稱:. 政府為維持最高與最低米價,將會無限制的收購與販賣市場上多餘的米 穀。. 因此日本政府必須為此撥出龐大的預算費用及預備金,收購市場上多出的米榖。 於是將「米穀法」時期的特別會計費用,由 3 億 5 千萬日圓增至 4 億 8 千萬日圓。 接著為了支撐「無限制收購」政策,議會又再追加 2 億 2 千萬的特別會計預算, 加上先前的 4 億 8 千萬,總額達到了 7 億日圓。後來,為了再增強收購力道,對 內地米再增加 3 億日圓,外地米(朝鮮及臺灣米)新增 1 億 5 千萬日圓,與先前的 7 億日圓相加,總數達到 11 億 5 千萬日圓。 「米榖統制法」的實施,究其根源,就是日本農村所生產的主要食糧─也就 是稻米,無法滿足日本在明治、大正年間步入工業化後,因人口增加而攀升的米 穀需求量;加上許多農民離開農村到大都市裡謀生,或至工廠工作,農村人口外 移的結果,導致農業勞動力不足,米穀產量無法滿足日本所需,才會積極尋求殖 民地增產米穀。又因為內地米價始終高於殖民地,農民及米穀中間商和大盤商見 到有利可圖,自然就會大量增產,一旦內外地的米穀生產都豐收的話,稻米供應 過剩,米價跌落,就會影響內地農民的收益,導致內地米價的波動。 換言之,日本在 1933 年廢止原先的「米穀法」,實施較為嚴格的「米穀統 制法」 ,就是日本過份仰賴外地米(朝鮮及臺灣米)所衍生的「苦果」 。可是為了要 摘除這個「苦果」而實施的「米穀統制法」 ,目的原是為了防制外地米(朝鮮及臺 灣米)大量移日,衝擊日本米穀市場,最後卻造成反效果。 因為日本政府開出龐大的收購預算,及刻意維持一定的高米價,這樣的高 米價對於生產成本較低的臺灣米來說,具有相當大的吸引力,使得臺灣米農、臺 灣總督府及移出米商所構成的「臺米移出體系」(參見圖 1-1 臺灣米榖移出販賣 流程圖(1915)及圖 1-2 臺灣米販賣管道流程圖(1934)),更加努力的增產蓬萊米, 19.

(32) 導致臺灣蓬萊米的產量不減反增,移出量也跟著增加(參見表 1-5 臺灣米穀供需 表(1931~1945)及表 1-3 日本國內米穀供需(1920~1930))。此舉不僅對日本米造 成壓迫,也使得臺灣農業生產出現畸形的發展。 小賣米商 小賣米商 日本消費者 籾摺業. 精米業. 移輸出商 小賣米商 日本消費者. 精米業 大仲介商. 小仲介商. 移輸出商 移輸出商. 小賣米商 精米業. 移輸出商. 佃農 地主 大仲介商. 精米商. 日本消費者 小賣米商 移輸出商. 移輸出商. 日本消費者. 日本消費者. 小賣米商 小賣米商. 籾摺業 精米業. 精米業 大仲介商. 小賣米商 日本消費者 移輸出商. 移輸出商. 移輸出商. 日本消費者. 移輸出商. 日本消費者. 日本消費者. 小賣米商 精米業. 移輸出商. 日本消費者. 大仲介商 移輸出商. 日本消費者. 圖 1-1 臺灣米榖移出販賣流程圖(1915) 資料來源:臺灣總督府殖產局, 《產米及檢查狀況》 ,臺北:臺灣總督府民政部殖產局,1916 年, 頁 44-45。引自李力庸,《米穀流通與臺灣社會(1895-1945)》,新北市:稻鄉出版社, 2009,頁 70。. 20.

(33) 移出商 籾摺業及 abc 產地 中間商 日本移出商. 正米市場. 日本消費者. 籾摺業及 產地中間商 生產者. 移出商. 農業倉庫 臺灣農倉米 共同販賣所 籾摺業及 產地中間商. 日本消費者. 小賣米商. 精米業者. 小賣米商. 臺灣消費者. 臺灣消費者. 圖 1-2 臺灣米販賣管道流程圖(1934) 資料來源:臺灣總督府殖產局農務課, 《熱帶產業調查會調查書》 ,臺北:臺灣總督府民政部殖產 局,1935 年,頁 61。此處引自李力庸, 《米穀流通與臺灣社會(1895-1945)》,頁 82。. 表 1-5 米穀年 供 給 量 度 (石). 臺灣米穀供需表(1931~1945) 移出量 需求量 (石) 去年存留 消費量 人均消費 米(石) (石) 量(石). 人口. 1931. 7 530 701. 2 656 186. ---------. 4 874 459. 1.052. 4 634 000. 1932. 8 929 286. 3 338 349. 599 998. 4 675 816. 0.983. 4 757 000. 1933. 9 636 780. 4 118 260. 914 969. 4 782 395. 0.979. 4 883 000. 1934. 9 673 361. 5 045 096. 731 303. 4 270 259. 0.851. 5 015 000. 1935. 9 265 498. 4 491 418. 352 332. 4 201 430. 0.817. 5 144 000. 1936. 10 110 618. 4 787 606. 571 258. 4 634 272. 0.879. 5 271 000. 1937. 9 926 826. 4 841 804. 688 665. 4 485 552. 0.828. 5 416 000. 1938. 10 320 582. 4 800 657. 598 891. 4 832 933. 0.868. 5 566 000. 1939. 9 580 412. 4 011 174. 609 666. 5 093 420. 0.892. 5 708 000. 1940. 9 814 443. 2 854 979. 380 820. 6 194 230. 1.058. 5 856 000. 1941. 8 618 688. 1 957 755. 663 464. 5 888 551. 0.973. 6 049 000. 1942. 8 808 573. 1 895 768. 736 604. 6 351 809. 1.021. 6 219 000. 1943. 8 713 201. 1 809 441. 529 241. 6 437 956. 1.008. 6 388 000. 1944. 7 919 899. 1 160 050. 434 546. 6 601 133. 1.008. 6 537 000. 1945. 5 983 516. 134 309. 595 266. 6 145 160. 0.917. 6 689 000. 註:1.黃登忠、朝元照雄所著該書之統計表,單位為公噸,本表依此增加 1944 及 1945 兩年之統計資料,並依 1 噸=12.62737 公石,以及 1 石=1.80391 公石,將公噸換算為石。 2.米穀供給量=當年度收穫量+去年留存米+輸移入米 資料來源:1.《臺灣食糧要覽》 ,臺灣總督府農商局食糧部,1944 年(昭和 19 年)。 2. 黃登忠、朝元照雄合著,《臺灣農業經濟論》 ,東京:稅務経理協会,2006 年,頁 53 及頁 58。. 21.

(34) 而且由圖 1-1 臺灣米榖移出販賣流程圖(1915)及圖 1-2 臺灣米販賣管道流程 圖(1934),可以清楚看出:圖 1-2 中,由臺灣米穀生產者到日本消費者的米穀流 通管道關卡,較圖 1-1 的情況,除了透過大仲介商到日本消費者的流通管道之外, 比透過小仲介商及籾摺業到日本消費者的流通管道要簡化得多,米穀生產流通的 關卡越多,中間利益者越多。因此若是統治者要將米穀流通管道簡化,或是將米 穀強制貯藏,不予流通時,勢必會損及原先在圖 1-2 中的小仲介商、小賣米商或 籾業者等小型米穀流通業者的利益。 此外,從表 1-5 臺灣米穀供需表(1931~1945)我們可以看出:自 1933 年日本 政府實施「米穀統制法」後,臺灣移日的稻米仍舊持續增加。甚至到了 1936 年 日本進行限制外地米移日的第二階段補強立法「米穀自治管理法」實施後,臺米 移日的數量仍是呈現不斷上昇的趨勢,而且有增無減。不過,臺米移日到了 1939 年「臺灣米穀移出管理令」實施後,數量才開始有逐漸減少的趨勢(詳見第二章)。 在 1939 年之前,日本在限制外地米移入的政策上陷入兩難:一方面要限制 外地米(朝鮮及臺灣米)的大量移日,另一方面又要維持內地的均衡米價政策,可 是這樣又會吸引臺灣米農更加努力種植有著高經濟利益的商品穀物:蓬萊米。所 以只要維持對臺灣米農具有吸引力的內地米價,臺灣種植蓬萊米的耕作面積就會 增加,生產量也就會順勢成長。 富永健一在 1936 年評論「米穀統制法」時提到:日本米價無法獲得有效控 制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兩點: 一、高米價政策的不合理。 二、外地米的統制無力。 不過,高米價政策的產生,富永健一認為與外地米(朝鮮及臺灣米)脫不了關係, 也就是說,「米穀統制法」的實施,原本是要控制外地米(朝鮮及臺灣米)的大量 移入,可是實施後所產生的缺陷,也是與外地米(朝鮮及臺灣米)有關。45. 45. 富永健一,〈外地米の統制に就て―特に臺湾米を中心として-〉,頁 375。 22.

(35) 第二節 「米榖統制法」對臺灣米價與糖價的影響 日本內地「米穀統制法」實施後所維持的高米價政策,對臺灣農業發展究竟 帶來什麼樣的影響?除了前述的蓬萊米耕作面積不斷增加外,日本內地的高米價 政策,也影響到臺灣的甘蔗種植與糖業發展。 臺灣除了稻米之外,另一個重要的農作物就是甘蔗。甘蔗的生長條件與稻米 不同,臺灣的稻米一年可以兩穫,春秋兩個時節都可以收成;但是甘蔗的生長期 需要一年半以上的時間,所以臺灣製糖工廠必須在 2 年前就要先確定原料的供給 量。因此,以大企業方式經營的臺灣製糖業,在每年種植甘蔗的時期,大約是每 年的 7、8 月之前,就必須先在 5 月份或 6 月份,發表「甘蔗獎勵規程」 ,確定 2 年後的甘蔗收購價格,並與特定區域的蔗農簽好收購契約,確定收購價格,同時 也是對蔗農的一種保障。 種植甘蔗與種植稻米之間到底有什麼樣的關係?最主要就在於米價影響了 製糖工廠 2 年後的甘蔗收購價格。因為製糖工廠在發表「甘蔗獎勵規程」時,也 就是訂定 2 年後收購甘蔗的價格,是參照當時(每年 5、6 月)的米價。米價的升 降,勢必會牽動甘蔗收購的價格。不過,有趣的是,甘蔗價格上漲或下跌,卻不 會影響米價,因為兩者的收成時期不同。但因為日本內地的米穀價格會左右臺灣 的米價,因此當日本內地維持高米價時,也就連帶影響臺灣甘蔗的收購價格。46 這裡所產生的問題就是:臺灣甘蔗收購的價格是跟隨米價而變動,因此只要 米價高,甘蔗的收購價格就會跟著高,亦即砂糖的生產費用就會跟增加,致使臺 灣產的砂糖價格也就跟著水漲船高。因為當時砂糖的原料收購費用(也就是甘 蔗),佔製糖工廠生產成本的 80%。砂糖的原料收購費用越高,砂糖價格上漲, 消費量也就會相對下降。而臺灣所產的砂糖在當時日本殖民統治下,除了供應日 本國內所需之外,也是拿來做為改善日本國際貿易收支的大宗出口農業加工品, 糖價過高不利於國際競爭力。 在臺灣,種植甘蔗的土地裡,約有 20%是製糖工廠所有,其他 80%的農地 都掌握在與製糖工廠簽有生產契約的農民手中,而這些農民有權選擇要種甘蔗或 是種稻米。在 1930 年代,臺灣中部各州除了二期稻作的農地之外(每年 2 月底開 始插秧),其餘一期稻作地區的農民,在製糖會社公布「甘蔗獎勵規程」(2 年後 46. 同前註,頁 380。 23.

(36) 的甘蔗收購價格)時,就會依照當時的米價進行評估,若是種稻有利,就會選擇 種稻,若是種甘蔗有利就選種甘蔗,並與製糖工廠簽約。所以製糖會社必須挖空 心思,竭盡一切所能吸引農民種植甘蔗。除了事先公佈收購甘蔗價格,確保蔗農 的權利之外,為了與「敵對物」47的稻米和甘藷等相互競爭,還在甘蔗收成時, 依收穫當時的米價高低,支付蔗農相對比率的獎勵金。48在 1938 年至 1939 年之 間(參見表 1-6 臺灣製糖會社米價比價表(1938~1939)) ,臺灣製糖會社(帝國糖 業)公布的米價比價表,製糖會社將收購甘蔗價格的時間點,延長到 1 年半之後, 以與一年兩穫的稻米相抗衡。當然也有農民在簽約後,看到米價不斷上漲,與製 糖工廠解約,然後改種稻米的情況發生。49總之,臺灣農民在選擇種稻或是種植 甘蔗時,擁有絕對的自由權,自行決定要種植何種作物,考量點全在於此作物的 經濟價值與利得。50 所以「米穀統制法」的實施,原是為了保護日本內地農民,但其採行的高米 價政策,卻像是在引誘臺灣農民種植稻米,特別是蓬萊米,至於臺灣與日本的移 出米業者更是樂意看到這種情況的發生。 然而,我們也可以看到(表 1-6 臺灣製糖會社米價比價表(1938~1939))製 糖會社的比價標準,是以臺灣的在來梗米,且未精製前的在來梗米,為收購價格 的對象,並非以蓬萊米為標的。凃照彥在《日本帝國主義下之臺灣》一書中指出:. 1930 年代前半,僅臺中、臺南二州,蓬萊米作的耕作面積就已達到約 50%, 此外,別州的話,臺中州的水稻面積也達到 60%左右,臺南州的話,蓬萊 米也達到 35%的程度。蓬萊米作如此急速的南進及擴張,與以南部地區為 基地,朝北部逼進的甘蔗作田發生全面衝突,也就實際導致「相剋」問題 的發生。特別是在此之前,中北部地區進逼米作(在來種)的甘蔗作田,此 時情勢一變,成為米作(蓬萊種)凌駕於甘蔗作田的情況。51. 47. 48 49 50. 51. 稻田昌植於《臺灣糖業政策》一書,頁 97 所言。此處引自川野重任, 《臺灣米穀經濟論》 ,東 「甘蔗と関係深き米及び甘藷に対し『敵作物』 京都 : 有斐閣,1941 年,頁 165。所引原文為: なる名称あり.. . 」。 川野重任, 《臺灣米穀經濟論》,頁 181。 富永健一,〈外地米の統制に就て―特に臺湾米を中心として-〉,頁 380。 川野重任, 《臺灣米穀經濟論》 ,頁 168,亦提及農民是否耕作甘蔗,農民完全可以參照製糖會 社發表甘蔗收購價格之後,自行決定要不要種甘蔗,還是種植稻米或甘藷等。 凃照彥, 《日本帝國主義下の臺灣》,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75 年,頁 97。 24.

(37) 依凃照彥的說法:1930 年代中期以前,甘蔗耕地進逼米作耕地,此種遭壓迫 的米作耕地,種植的是在來米種;可是到了蓬萊米出現並由北中部席捲南部之 後,就變成蓬萊米的耕地進逼甘蔗耕地,並出現米糖相剋的情況,換言之,在來 米種不論是與甘蔗作或是蓬萊米種相比,都不具有「競爭力」。 因為當時臺灣的蓬萊米是商品化作物,主要是用來做為移出日本之用52,臺 灣的農民與民眾基本上並不食用,與甘蔗同列為臺灣總督府的兩大明星商品。從 表 1-7 蓬萊米與在來米消長表(1932~1938)可知:蓬萊米的產量與耕種面積,從 1932 年的落後在來米,到了 1935 年已超過在來米。 1933 年日本政府通過的「米穀統制法」 ,限制外地米移入,臺灣的部份是針 對大量移入的蓬萊米,而非臺灣人民自己食用的在來米。但是蓬萊米在「米穀統 制法」實施後,到 1936 年施行「米穀自治管理法」(詳見後文)之前,產量卻節 節上升。當時臺灣人民既不食用蓬萊米,為何要大量增產?而且產量遠超過臺灣 總人口所需,甚至達到所需擁有非常好的農作天然條件,除了米作之外,還有甘 蔗、甘藷、小麥、黃麻、棉、苧麻等其他糧食與經濟作物可以種植謀利。為何偏 偏鍾情於米作,且為經日人改良的蓬萊米?無非就是利之所趨,農民及米商認為 有利可圖。53 1930 年代臺灣的經濟動力,主要是來自農業生產。至於所謂的「工業」 ,絕 大部份是指與蔗糖相關的加工業。限制臺灣有利的蓬萊米生產,會對臺灣總督府 的外地政策帶來負面影響。54另一方面,也會危及到在臺灣的地主及移出米業者 的利益。55甚至到了太平洋戰爭時期,臺灣的大地主,仍不斷為了將蓬萊米移出 52. 林肇,《臺灣食糧年鑑》,臺北:臺灣食糧問題硏究所,1944 年(昭和 19 年),頁 22。 富永健一,〈外地米の統制に就て―特に臺湾米を中心として-〉 ,《米穀政策資料》,東京: 農林省米榖局,1936 年,頁 381。 54 同註 72,頁 382。不過,富永健一認為總督府持這樣的理由,毫無根據。另外,澤村康在其 《米價政策論》一書中指出: 「外地當局(朝鮮、臺灣)反對日本政府就外地米移入進行統制,所 持之理由為實施外地米移入統制,將危害外地農民的生計,對外地統治產生惡劣影響。」見 該書頁 291。八木芳之助也持有類似的看法,參閱其所著書《米穀統制論》 ,頁 227。 55 日治時期臺灣的地主階級,日本人佔有的耕地面積隨統治的深化而增加,在 1930 年代後半以 後,臺灣的殖民地地主制,是以日本人地主為核心。依風間秀人, 〈殖民地地主制と農業〉 (《近 代日本の軌跡》第 10 冊: 《帝国」日本とアジア》 ,浅田喬二編,1994 年,吉川弘文館,頁 108~130) 一文所述,日本在 1895 年殖民臺灣後,由 1898 年開始著手進行土地調查事業,並隨其進展而 將土地商品化,促進土地所有者之分化,讓日本人更容易取得臺灣土地。到了 1920 年代的「產 米增殖事業」期間,日本人地主的勢力更加擴大。接著到了 1939 年 5 月,臺灣總督府公布及 施行「臺灣米穀移出管理令」之後,總督府的收購移出米價格僅為市場價格的四分之三左右, 臺灣人地主遭受更大打擊,勢力大減,日本人地主趁勢搶佔土地,1939 年時,臺灣全島耕地 有超過 13%、11 萬 1 千甲左右的土地在日本人地主手上,接著隨太平洋戰爭的推進,到日本 戰敗時的 1945 年 8 月,日本人地主所擁有的土地佔臺灣全島耕地超過 20%,約 18 萬 1,490 甲。 53. 25.

數據

表 1-5    臺灣米穀供需表(1931~1945)                                                                  頁 20  表 1-6    臺灣製糖會社米價比價表(1938~1939)                                                  頁 26  表 1-7    蓬萊米與在來米消長表(1932~1938)
表 3-7  臺灣農田灌溉排水面積比較表(1940~1945)                   頁 101  表 3-8    大東亞共榮圈內米穀供需一覽表                                                        頁 104  表 3-9  日本六大都市每人每日食米配給量基準表(1941)              頁 121  表 3-10  臺灣每人每日食米配給量基準表(1940)                     頁 122  表 3-1
表 1-6 臺灣製糖會社米價比價表(1938~1939)     單位:圓  資料來源:臺灣糖業研究會《糖業》雜誌,1938─1939 年期甘蔗種植獎勵,1937 年,8 月刊,頁 50。此處參照川野重 任, 《臺灣米穀經濟論》,東京都 : 有斐閣,1941 年,頁 182。  表 1-7  蓬萊米與在來米消長表(1932~1938)  註:臺灣米種除蓬萊米、在來米之外,還有糯米,包括丸糯米及長糯米兩種,本圖的比較不列入糯米部份。  資料來源:川野重任,《臺灣米穀經濟論》 ,東京都 : 有斐閣,1941 年
表 1-9 甘蔗水田增減表(1932~1935)                                                                          單位:甲  資料來源:山下久四郎,《昭和十年  砂糖年鑑》,東京:日本砂糖協會,1935 年,頁 4。  但弔詭的是:臺灣農民因應減少稻米耕作面積,仍會想方設法,由單位面積 生產量著眼,改善耕作方式,使得臺灣稻米的生產量不僅不會減少,反而逐年增 加(參見表 1-5 臺灣米穀供需表(1931~1945))。  我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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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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