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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騷動」與「米榖法」、「米穀統制法」的制定

第一章 「米穀統制法」及對臺灣米榖生產的影響

第一節 「米騷動」與「米榖法」、「米穀統制法」的制定

「米騷動」是日本近代史上非常重要的事件。「米騷動」的發生,是因為日本 國內米價的波動程度過大,導致米穀的生產與消費之間無法取得平衡,因而出現 的社會騒亂事件,嚴重危害當時的國內秩序。事件起因於第一次世界大戰 (1914~1918 年)爆發,許多日本生產的米穀糧食都運往歐洲,賺取外匯,導致日 本米價在大正年間發生巨幅變動。一次大戰前期(1914~1916 年),日本國內年平 均米價比戰爭爆發前還便宜 2~3 成。但從 1917 年開始,年平均米價竟比戰前暴 增 1~1.5 倍(參見表 1-1 日本米價表(1912~1920))。米價波動過大,影響人民生計,

結果到了1918 年、歐戰結束的同年 7 月,由日本富山縣漁村的主婦們發起要求 米價下降運動,隨後竟演變成攻擊米商和持有稻米的地主之暴力攻擊,最後蔓延 至全國各地。因為米價過高,造成民眾反彈,最後竟演變成全國性的大暴動,這 是日本當政者始料未及之事。由於「米騷動」事件,促使日本政府開始制定與實 施「米穀法」。29

「米穀法」在 1921 年(大正 10 年)頒布施行,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平抑米價:

由政府力量介入米穀市場的運作,通過2 億圓的特別會計預算,專責收購市場上

28 本文所用之「內地」是方便區隔當時日本與殖民地臺灣與朝鮮之間的關係,也比較能明瞭當 時日本政府在施政時之差別,其所指的範圍包括現今日本本土四島及沖繩(琉球)。

29 土肥鑑高,《米の日本史》,東京: 雄山閣,2001 年,頁 203~206。事實上「米騷動」導致日 本近代史上的兩大變革:其一是「政黨內閣」的產生,另一個就是「食糧管理法」的「米穀法」

之制定與實施。

過剩的米穀或是當米穀供應不足時,賣出政府手中持有的收購米,藉此達到維持 米價穩定之目的。30

此後,「米穀法」又經過了三次修正。第一次是在 1925 年(大正 14 年),其 重點為:將原來第一條「為了調節米穀之需給」,修正為「調節米穀之数量及市 價」,也就是將設置「米穀法」的精神轉向調節米穀數量,而非米穀的供需問題。

認為若是由米穀數量及市價進行「調節」,就可避免米價問題的發生。

到了1931 年(昭和 6 年),「米穀法」再次修訂,要點如下:

一、 公布米穀輸出、入之經常性許可制定。

二、 依照米穀法,除米穀收購出售或交換及整理出清之情況外,外米價格(指外 國輸入之稻米價格)依政府公告之最低價格及最高價格為限,不致過低亦不 致騰貴。

三、第二點所訂之最低價格與最高價格依政府的命令定之,其參考項目為(イ)米 穀生產費(ロ)家計費(ハ)米價指數對物價指數之比率趨勢(亦即率勢米價)等 為基礎,計算得之。

表 1-1 日本米價表(1912~1920)

單位:圓/石 年代 年平均米價 年內最高米價 年內最低米價 1912 20.15 25.00 16.00 1913 21.58 23.10 20.20 1914 17.39 21.00 12.70 1915 13.02 14.70 10.60 1916 13.21 14.60 11.90 1917 18.57 25.00 15.10 1918 30.01 45.50 23.30 1919 43.89 53.50 34.70 1920 48.56 55.70 33.40

註:荷見安所引用的米價資料,乃引自深川正米市場之中米標準交易市場,列出該年度最高及最低之米價,並算出 其平均米價。

資料來源:荷見安,《米穀政策論》,東京:日本評論社,1937 年,頁 23。

30 第一条:「政府ハ米穀ノ需給ヲ調節スル為必要アリト認ムルトキハ米穀ノ買入、売渡、交換、

加工又ハ貯蔵ヲ為スコトヲ得」。

這次的修正,開啟了 1933 年(昭和 8 年)「米穀統制法」中「調查米價生產 費用」的先聲。

1932 年(昭和 7 年),「米穀法」又進行第三次修正。此時的日本政府在經過 多年調節米穀供給數量和米價的努力後,發現應同時對外地米(朝鮮和臺灣米)

移入內地市場進行調節,亦即參酌內地和外地(朝鮮和臺灣)的米穀生產狀況、

外地米(朝鮮和臺灣米)移入數量,以及人口成長率所導致的米穀消費量增加等 因素,都一併列入米穀調查之列。因此日本農林省於1932 年設置「米穀部」進 行研究米穀統制計畫,也在日本內地推行拯救昭和農業恐慌的「時局匡救政策」, 並向第六十三回帝國議會臨時議會提出「米穀應急施設法案」,其中第三條,就 是針對朝鮮米和臺灣米進行移入調節(此次尚未用統制手段)。條文如下:

政府得頒布勅令,針對朝鮮米及臺灣米移入内地的数量,依月別平均數 量,進行收購、販賣、加工及貯藏。31

這次修正,也同時修改米穀需給(供需)調節特別會計法,將預算費用由先前的 3 億5 千萬圓,增列 1 億 3 千萬圓,總數達到 4 億 8 千萬圓。

原來「米穀法」頒布施行的當時(1921 年),日本米穀問題皆是由內地米所 引發的米價波動,與外地米(朝鮮與臺灣米)無關。不過,隨著日本政府在殖民 地朝鮮和臺灣進行「產米增殖計畫」、「土地改良政策」、以及改良臺灣米之後,

外地米(朝鮮和臺灣米)的問題就逐漸對日本內地的米穀供應產生影響,並對日 本內地米價的平衡造成「危害」。亦即「米穀法」並未採取「統制」,亦即管制的 方法,對米穀的供需面進行調節,僅對米穀市場上的稻米數量進行調節,所以並 未涉及殖民地米。32

日本政府在日俄戰爭(1904~1905 年)之後,於 1910 至 1920 年代,在殖民地 朝鮮及臺灣進行稻米改良、米穀檢查、大興水利灌溉工程,來增加米穀產量,以 供給日本國內之所需。朝鮮米,因為生長條件與地理環境和日本「內地米」相去 不遠,被稱為「準內地米」33;加上朝鮮總督府力行「殖米增產」的政策,朝鮮

31 荷見安,《米穀政策論》,東京:日本評論社,1937 年,頁 18~19。

32 在米穀法通過施行時,臺灣蓬萊米還未出現(要到大正十三年以後),至於在 1921 年,朝鮮也 還在產米增殖階段,殖民地米對日本市場尚未產生影響力。

33 富永健一,〈外地米の統制に就て―特に臺湾米を中心として-〉,《米穀政策資料》,東京:

米年年豐收。所以前面提到的「米榖法」第二次修定時,有關外地移入日本內地 的米穀,要進行調節的只有朝鮮米,尚未包括臺灣米。34至於臺灣米則是要等到 1924 年(大正 13 年)蓬萊米改良成功後,品質才逐漸受到日本人肯定35,到了1930 年代,臺灣的蓬萊米也進入產值最旺盛的時期。臺灣稻米的收穫量自1928 年的 684 餘萬石,增至 1931 年的 751 餘萬石;人口從 428 萬 4 千多人增至 463 萬 4 千多人,僅增加35 萬人。每人的米穀消費量,卻由 1928 年的 1.119 石,降至 1931 年的1.052 石。原來當時臺灣農民的做法是購買較為便宜的外國米自己食用,然 後再將耕種所穫的蓬萊米賣出獲利。所以在「米穀統制法」施行前,為了要增加 臺灣農民食用自產米,減少移出日本的數量,在1928 年 3 月 7 日,日本政府於 臺灣實施外國米及籾36的輸入限制令,接著又從1930 年 11 月開始,對外國米提 高關稅,每百斤增加2 圓。在實施外國米輸入限制及提高外國米進口關稅後,希 望臺灣農民放棄食用外國米,改食自己生產的稻米(包括蓬萊米在內)。37這種作 法,除了是日本政府為達到米穀「自給」的目標,減少自國外進口稻米外,主要 目的仍是以增加島內農民消費自家耕種的米作,減少對日移出量。(參見表 1-2 臺灣米穀收穫量與移出量對照表(1928~1932))

同樣地,在當時因為朝鮮米與臺灣米的價格都比日本內地米便宜,品質又相 去不遠,所以日本農民往往將自己所種的稻米售出,再購入比較便宜的朝鮮米或 臺灣米食用。因此,日本的米穀市場也就開始仰賴外地米(朝鮮和臺灣米)的供 應。從 1920 年至 1930 年,朝鮮米與臺灣米的移入量,由 230 萬餘石,增加到 735 萬餘石,即從佔日本米穀總供給量的 3%,增至 10%左右。無怪乎日本政府 使用了各種措施,都無法阻止外地米(朝鮮與臺灣米)進入日本的市場。所以企圖 限制外國米輸入臺灣,藉以促使臺灣農民增加食用自產米的作法,也就前功盡

農林省米榖局,1936 年(昭和 11 年)11 月,頁 376。作者認為,朝鮮米的種植條件及生產環境、

緯度等,都跟日本內地相似,因此朝鮮米毋寧說是「準內地米」,真正可稱為「外地米」的,

就是臺灣米而已。

34 荷見安,《米穀政策論》,頁 11。1930 年(昭和 5 年)為了進行本此修法而召開的米穀調查會,於 同年 3 月 20 日做出的 5 項決議裡,有關外地移入日本內地之米穀部份,要進行調節的部份就 僅有朝鮮米。可見在 1930 年左右,臺灣米的輸入尚不致於對日本內地米價構成影響。

35 到了 1933 年(昭和 8 年),隨著「米穀統制法」之施行,「外地米」一詞變成最具有人氣的詞彙。

在日本於1942 年佔領印尼及菲律賓之前,所謂的外地米就只有兩個地方,分別是日本殖民地 的臺灣與朝鮮。不過,臺灣與朝鮮相比較,農業地理條件優渥得多,優勢主要在於臺灣農作物 生長的自然條件比朝鮮為佳;另外一項就是臺灣農民在種植農作物方面的選擇性較多。

36 稻米脱穀前,尚未精製之謂。

37 臺灣農民所食用者,主要為在來米。蓬萊米是商品米,供銷售流通之用。

棄。到了1932 年,臺灣的稻米收穫量突破了 800 萬石大關,移出米至日本,比 前一年1931 年更增加 68 萬石。

表 1-2 臺灣米穀收穫量與移出量對照表(1928~1932)

資料來源:《臺灣米穀要覽》,臺灣總督府殖產局,1934 年版,頁 36~37。

外地米(朝鮮和臺灣米)源源不絕地進入日本市場,無疑對當時日本國內的 米榖市場造成衝擊(參見表 1-3 日本國內米穀供需表(1920~1930))。加上受到 1930 年代全球經濟大蕭條(Great Depression)的影響,日本出現「昭和農業恐慌」(1920

在臺灣,農民為了反對限制臺灣米移入日本的政策施行,於 1932 年由在臺

為287 萬石,但是移出米穀數量必須分為兩期,因為臺灣米是以每年 6 至 9 月的 第一期米,以及11 月至隔年 2 月的第二期米,分別移出至日本。因此分開計算 的話,第一期米是156 萬 5 千石,第二期米是 130 萬 7 千石。第一期米作,絕大 部份都是蓬萊米,也就是在內地稻作收成後,尚未播下新種前的「端境期」,市 場上米穀供給量較少時,也就是在每年的6 月、7 月、8 月、及 9 月等 4 個月間 移出,在此「端境期」內,內地稻米逐漸遇上梅雨季過後的「變敗期」,稻米品 質變差,味道逐漸不好,銷售狀況不佳;然而在此內地稻米銷售最差之際的「拂 底期」,剛出品的香噴噴蓬萊「新米」,若與內地米一起混用,就能提供消費大眾

為287 萬石,但是移出米穀數量必須分為兩期,因為臺灣米是以每年 6 至 9 月的 第一期米,以及11 月至隔年 2 月的第二期米,分別移出至日本。因此分開計算 的話,第一期米是156 萬 5 千石,第二期米是 130 萬 7 千石。第一期米作,絕大 部份都是蓬萊米,也就是在內地稻作收成後,尚未播下新種前的「端境期」,市 場上米穀供給量較少時,也就是在每年的6 月、7 月、8 月、及 9 月等 4 個月間 移出,在此「端境期」內,內地稻米逐漸遇上梅雨季過後的「變敗期」,稻米品 質變差,味道逐漸不好,銷售狀況不佳;然而在此內地稻米銷售最差之際的「拂 底期」,剛出品的香噴噴蓬萊「新米」,若與內地米一起混用,就能提供消費大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