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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承兌:買方委託承兌、賣方委託承兌。

3. 開發國、內外信用狀。

4. 其他間接授信商品。

(三) 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

第三節 無擔保小額信用貸款

一、 無擔保小額信用貸款

無擔保小額信用貸款亦即消費者信用貸款,是以增進消費和生產為目的之一 種貸款,透過分期付款的方式,來提高消費之總體需求。金融業對消費者個人授 予信用,以提供個人或家庭消費為目的,而用以購買財貨或勞務,並依約定的方 法分期清償本息。有關無擔保小額信用貸款之定義,國內解釋甚多,依據中華民 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2003 年 10 月 30 日所頒布之「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會員授信準則」中,對「消費者貸款」所下之定義為:「所謂消費者貸款,謂 會員以協助個人置產、投資、理財週轉、消費及其他支出為目的,而辦理之融資 業務。消費者貸款係寄望以借款人之薪資、利息、租賃、投資或其他所得扣除生 活支出後所餘之資金,作為其還款來源」。依據財政部 91.7.9.台財融(一)字第 091801173 號函之規定:「銀行法第三十二條所稱之消費者貸款係指對於房屋修 繕、耐久性消費財(包括汽車)、支付學費及其他個人之小額貸款與信用卡循環信 用」。據此,舉凡以「個人」為貸款對象之房屋貸款(購屋、修繕、理財週轉)、

汽車貸款(購新車或中古車、週轉金)、小額信用貸款、股票集保貸款、現金卡貸 款、信用卡循環信用等皆屬消費者貸款。

消費者貸款乃指金融機構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協助個人置 產、投資、理財週轉、消費及其他支出為目的,而辦理之融資業務。以借款人之 薪資、利息、租賃、投資或其他所得扣除生活支出後所餘之資金,來償還借款。

銀行辦理消費者貸款的商品,包括房屋修繕、耐久性消費財(包括汽車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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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費及其他個人之小額貸款,信用卡及現金卡之循環信用等,並收取利息費用及 手續費, 其中「利息費用」,為消費者在資金使用期間所必需支付之成本,係銀 行向資金使用者所收取之報酬,性質上屬資金使用時所必須付出之對價,會隨著 交易時間之進行持續並累積,為銀行主要收入財源之一項。

當銀行核貸之後,如債務人無法依約如期償還本金及利息,將造成銀行產生 呆帳損失,因此,銀行於借款人逾期未還款時,將採取必要之催收程序來確保本 身的債權,如仍無法收回時,則轉列為呆帳。

汪海清等(2000)研究主張凡信用良好之客戶,為小額投資理財或週轉之目 的,向銀行申請免擔保之短期或中期的無擔保放款,稱為消費者個人小額信用貸 款,以上係以消費者角度所下之定義。若以銀行經營角度觀之,銀行為了提高放 款收益,增加消費者各階段之產品服務,提供經銀行徵信審核合格之客戶,申請 免擔保及免保證人之小額融,並在有效控制之風險程度內追求利潤之極大,謂之 消費者個人信用貸款。

另提出消費者個人信用貸款是指消費者為購買消費性財貨或勞務,且向金融 機構或企業要求融資支付的一種貸款。可分為直接貸款和間接貸款兩種;直接貸 款乃指金融機構對於具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為本身、家庭或其他同居之家屬因消 費需要的一種融資;間接貸款則經由經銷商對消費者辦理分期付款而間接由金融 機構所辦理貸款之融資,一般係以商業放款額度給予經銷商,並且經由經銷商收 取分期票據後提供金融機構作為擔保或副擔保。現階段一般所指之消費者個人信 用貸款均指直接貸款,而且按金管會現行相關的規定,消費者個人信用貸款包括 房屋購買、房屋修繕、購置耐久性消費財(包含汽車)、支付學費、信用卡循環動 用及其他個人之小額貸款均包括在內。

消費者個人信用貸款是銀行貸款給消費大眾,供其從事於購買商品或獲得服 務,而其所購買之商品或獲得之服務,皆以提供個人或家庭生活之使用者(黃景 泰,1998)。黃秋凌(1993)主張金融業或其他企業組織對消費者個體授予信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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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個人或家庭消費為目的,而用來支付醫藥、教育、旅遊、娛樂或其他緊急需要 的費用,或清償以消費為目的所積欠的債務,並依約定的方法來分期清償本息 者,均稱為消費者個人信用貸款。

消費者小額信用放款之申請人條件,若銀行認為有信用風險上的考量時,基 於適度控管風險之考量,銀行可以要求增提保證人的方式或由申貸人購買產物保 險公司之信用保險作為信用輔助條件而貸放者(黃隆憲,2006)。

二、 消費者個人信用貸款之要素(汪海清等,2000) (一) 放款收益率提高

一般小額信用貸款利率,因其為免擔保品之高風險產品,其貸款利率均較房 屋貸款利率為高,故對銀行放款收益率之提高有一定的貢獻程度,但是相對的若 承作的案件過於浮濫,將造成逾期案件的增加。

(二)免擔保

指消費者無須提供擔保品或僅提供殘餘價值低於貸放金額之副擔保品,如設 定第二順位抵押權等。

(三)小額融資

可分為定期攤還及限額透支二種方式。一般申貸金額約在 100 萬元以下,

免擔保品且免保證人之融資,

近期銀行亦有推出整合負債之融資方式,金額約在 200 萬元以下。

(四)增加產品服務以符合顧客需求

當消費者除了購屋、購車、投資股票或做其他投資外,仍有其他用途的資金 需求,且無法提供十足擔保品予銀行設定時,小額信用貸款便成為最受歡迎的產 品。

(五)銀行徵信審核

通常是以消費者個人之基本條件;如年齡、職業、年資、收入、教育程度和 償債能力及信用往來狀況作為審核考量,一般有以信用評分方式來計算綜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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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並設定最低核貸下限分數,以控制品質。或符合銀行設定之職業別、每月收 入與支出比等一定條件者,即予核貸。

(六)有效控制風險程度

基於消費性貸款的風險較高,作業成本因每筆金額較小,相對房屋貸款類擔 保放款而言是較高的,若無法將損失率藉大樹法則的機率分配穩定的將其控制在 一定程度範圍內,則易因管理不善而導致產品失敗。

(七)利潤之極大

指獲利之極大,而非收益率之極大,因此在收益率、風險程度、作業成本等 方面皆須考量最適的配置比率,以求利潤之極大。

二、無擔保小額信貸業務之特性:

由於授信對象及用途不同,無擔保小額信貸業務與一般企業貸款不同,其特 性說明如下(林俊辰,2010):

(一) 借款金額小、客戶數量多

由於無擔保小額信用貸款之授信對象係以個人為主體,資金用途屬消費性 質,故其個案貸款金額小。依前所述,一般銀行多以 100 萬為貸款上限,與企 業金融授信額度動輒數億相差頗大,因此當無擔保小額信貸與企業貸款在相同的 金額下相比,則無擔保小額信用貸款之授信戶數必定多過企業授信戶。

(二)個人資料取得有限,資訊不透明

企業授信之大多參考財務報表及報稅資料,用以分析公司的營運及收支情 形,而無擔保小額信用貸款業務為評估收支情形,也會向客戶徵提個人之收支文 件,惟其個人收入資料若非為薪資轉帳資料或報稅證明時,例如借款人自行切結 收入或由任職公司臨時開立之薪資單、薪資袋, 則徵信人員只能以經驗判斷是 否合理,不易掌握實際的收入金額。相同情形,個人支出亦然,除聯合徵信中心 資料可以證明客戶銀行間即時負債資訊並得以推估月付金以外,其餘支出包括日 常生活費用、子女教育費用等,均只能靠徵信人員自行認定,借款人其他個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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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評價,則更不易掌握。

(三)不具自償性,資金用途不明確

因借款人資金用途為消費用途,故不具有「資產轉換」或「營業產出」之特 性,因此不具有自償之特性,使其還款來源必須依賴借款人的薪資收入,或其所 營事業之盈收支付。

(四)大數法則

相較小額信用貸款之風險控管以大數法則為原則,與企業金融並不相同。企 業授信個案金額動輒數億,每個授信個案必定是強調風險最小化。量大金額小之 無擔保小額信用貸款案件,若發生呆帳,只要是非系統性風險或不存在個案間有 分散借款集中使用之情形,則每個個案所產生之風險將因金額小,對個別銀行整 體之經營不會造成太大的衝擊。

(五)授信風險分散,貸款期間最長 7 年

多數金融機構皆採用分期償還本金方式以降低風險,此乃因無擔保小額信用 貸款金額多為每月收入之倍收,在不具自償性的特性下,需完全依賴借款人本身 的收入支付,故非借款人短期間可以支付,貸款期間多為 1~7 年。由於借款期 間越長,授信風險越不易掌握。

(六)授信期間最長 7 年,本金攤還壓力大

無擔保小額信用貸款大部份均採本息平均攤還,授信期間最長 7 年,本金 攤還壓力大。

(七)產品及作業流程應具標準化

建立標準化的電腦或自動化處理系統對於無擔保小額信貸業務而言應有其 必要性。此乃因企業授信原則上多依客戶之財務情形給予分析,並對於分析後的 結果個別給予授信條件,但小額信用貸款則不然,由於案件數多、授信金額小,

為提高作業效率,必須將所需的個人徵信資料及文件標準化,同時採用統一的徵 信作業流程,並於徵信後將應考量之授信因子予以數字化,再將數字鍵入電腦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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