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無障礙校園環境的意涵與理念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無障礙校園環境的意涵與理念

隨著回歸主流、融合教育的提倡,身心障礙學生紛紛進入普通學校就讀。因 此,提供一個無障礙的學習環境,讓身心障礙學生可以和普通學生一樣在相同的 環境中自由無礙地獲取知識技能及資訊,享受該有的學習權及基本人權,為目前 特殊教育所要努力及強調的目標。

壹、 無障礙環境的意涵

一、無障礙校園的源起

無障礙環境 (barrier-free environment)正式起源 於北歐史坎第亞半島 (Scandinavia),各國為解除精神薄弱者從一般社會隔離的制度,主張讓身心障礙 者也能和一般人一樣在地域社會過普通的生活,使其回歸社會主流、達到社會整 合、統合的目的,即所謂正常化理念的抬頭。強調「只以健康的人為中心的社會,

並不是正常的社會」,主張讓身心障礙者也能和一般人共同生活。此種「正常化」

福祉思潮讓殘障者回歸社會主流,達到社會整合和統合的目的(曾思瑜,2003)。

自此,身心障礙者與行動不便者回歸主流社會和一般人共同使用社會的各種 建設和資源之後,使得原本為正常人設計的相關設施,也應該讓身心障礙者與行 動不便者毫無障礙地使用,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如何讓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 和一般人「正常化」的共同生活,並真正融入社會中,也讓無障礙環境的理念越

8

來越受到重視。

二、無障礙校園的意義

無障礙(barrier free)一詞的“barrier”是指棒子(bar)在途中碰到妨礙,於 是用來當作障礙、壁壘之意,“free”則是自由、開放、解決之意,二者合之意為

「去除障礙」,乃指對於以高齡者與身體障礙者等人的生活有關之建築、室內以 及環境等整體,創造出容易生活且採取安全、纖細之考慮的舒適設施以及照護環 境(湯志民,2002),所以,無障礙環境的設計是希望使用者在日常生活當中可 能自在的移動與使用各項的設施及設備。

內政部營建署所指之「無障礙環境」包括無障礙建築環境和無障礙交通環 境。其目標係使個人在使用人造環境時,不因個人的生理條件或能力而受到限 制,可以獨立到達、進出和使用各種人造環境(廖慧燕,2008)。因此,所謂的

「無障礙環境」是指「以無障礙設施與設備和無障礙空間構成行動不便者可到 達、可進入並可使用之建築物或活動場所」,其中「無障礙設施與設備」係指建 築或機械設備設施,可用以使建築物、空間、場所成為無障礙環境;「無障礙空 間」則是指「以無障礙設施與設備使室內外空間或區域,成為行動不便者可到達、

可進出並可使用之室內外空間或區域」(湯志民,2002;田蒙潔、劉王賓,1997)。

而「無障礙校園環境」就是要排除現存於校園之中對身心障礙學生或是行動不便 者形成障礙的一切措施,透過有形部分如學校建築物及設施設備等硬體的建置與 改善,提供一個良好的無障礙學習環境,接受適才適性的教育,以充分發揮其潛 能。

湯志民(2002)則提出無障礙校園環境之規劃應符合整體性、通用性、可及 性、安全性及尊嚴性等五項,分述如下:

(一) 整體性(entirety)

無障礙校園環境應由設施設置、平面設計、立體環境來進行整體思 考。在學校設施設置上,應依建築法規及特殊教育需要進行完整設

置。在平面設計上,應建立連貫的無障礙通路,在立體環境上,無 障礙環境應整體連貫。

(二) 通用性(universality)

無障礙校園環境通用性之規劃,可由使用者及正常化角度來思考,

應兼顧行動不便者與行動無礙者的需求,讓所有人皆能安全、舒適 和有尊嚴的運用校園環境。

(三) 可及性(accessibility)

無障礙校園環境可由可到達、可進出、可使用來思考。應有連貫的 無障礙通路、適宜無障礙空間及有適宜的設施規格 管理,讓行動 不便者方便使用無障礙空間與設施。

(四) 安全性(safety)

無障礙校園環境安全性之規劃,應注意安全措施與設施維護,注意 行動不便者使用的安全性,並有專人負責檢視與維護校園相關設 施。

(五) 尊嚴性(dignity)

無障礙校園環境尊嚴性之規劃,應注意專屬性、近便性與人性思 考,如提供行動不便者專屬空間與設施、設計便捷、就近與順暢之 無障礙空間與設施,以及應符合行動不便者人體工學動靜態伸展和 操作之所需。

總而言之,無障礙校園環境規劃的目的主要是在增進身心障礙學生對於校園 生活學習與適應能力,並藉由校園內的建築物、教學環境、接納態度等各方面軟、

硬體之改善,以消除校園內各種有形與無形之障礙,讓身心障礙學生能在最少限 制條件之環境下,與一般學生一起學習、共同享用各種教育資源,增進行動不便 者對校園生活的教學、學習和適應能力,進而使身心障礙學生能「多元參與、機 會均等」的融入校園生活(周俊華,2007;湯志民,2006;Eriksson,2005)

10

之,若讓身心障礙學生在充滿障礙的校園環境中,除了無法得到公平的教學資源 與學習機會,甚至會造成其孤立無助的狀態,而造成障礙學生心理上的痛苦並進 而影響到了學習意願。因此,建設無障礙校園環境扮演著推動特殊教育、融合教 育成敗的關鍵角色。

貳、 無障礙校園環境的理念

一、 科技輔具的意義

有關輔助科技(Assistive Technology)的正式規範最早出現於1988 年的美國 身心障礙科技相關輔助法案中,由公法100-407 美國技術援助法案所提出;到了 2004 年,該法修改為輔助科技法(Assistive Technology Act),並以公法108-364 定 名。依據輔助科技法,輔助科技包括輔助科技器具(assistive technologydevices)與 輔助科技服務(assistive technology services),其中輔助科技器具定義為「用來改 善、維持或是增進身心障礙者功能表現的任何

項目、設備或是產品系統,這些設備或是產品系統可能是現貨供應的、修改的或 是訂製的」(Cook & Hussy,2002)。這些輔助科技服務包括有:

(一)評量障礙者對輔助科技的需求。

(二)購買、租用或其他獲得輔助科技設備的方法。

(三)輔助科技設備的選擇、設計、調整、訂做、修改、申請、維修與替換。

(四)協調與輔助設備相關之必要治療、介入、服務、使用。

(五)對障礙者或其他重要服務者的訓練與技術協助。

(六)提供專業人員、雇主或其他提供服務者的訓練與技術協助。

然而科技輔具種類繁多,不論國內外,分類方法也因區分標準不同而有 為數不少的分法,研究者整理專家學者的分法如下:

(一) Rubin 和 Roessler (2001):依可強化身心障礙者的生產力區分。

1. 日常生活類

2. 擴大溝通類 3. 電腦裝備類 4. 環境控制系統

5. 家庭或職場之調整或改裝 6. 矯正性輔具和假體輔具 7. 坐姿擺位類

8. 視覺或聽覺輔具 9. 輪椅或行動輔具 10. 交通工具改裝

(二) Cook 和 Hussey(2002):依設備本身的功能區分。

1. 移行輔具 2. 擺位輔具

3. 擴大及替代性溝通輔助系統

4. 特殊開關(switches)、環境控制系統 (三) 吳雅萍(2002):依應用領域區分。

1. 學習類輔具 2. 生活類輔具 3. 溝通類輔具 4. 復健治療類輔具 5. 休閒娛樂類輔具 6. 照顧看護類輔具 7. 無障礙環境設施

綜合上述國內外文獻,研究者認為科技輔具的分類可以大致的分成兩大方 向:一是依照輔具結構做區分、另一是依身心障礙者的需求做區分。依輔具結構 的區分,每一類的輔具又可區分成高科技或低科技產品。而依身心障礙者需求區

12

或一成不變的,當科技領域愈來愈進步時,新的考量也將取代舊的觀念,這種新 的趨勢將使輔助科技重新被描述和分類(Cook & Hussey,2002)。

二、通用設計的意義

隨著教育思潮的演進,身心障礙學生的學習環境與活動空間之規劃益受重 視,政府對於無障礙環境之建構都應該要予以保障,且協助其自立與發展。再者,

近來社會急遽變遷不僅影響整體教育的發展,更直接對校園教育生態和教學環境 帶來相當程度的衝擊,同時由於特殊教育相關法令對身心障礙學生教育權的保 障,及回歸主流、融合教育等理念的推展,有愈來愈多的身心障礙學生由原本隔 離的環境中得以進入學校就讀,使學校中各種不同障礙類別的學生快速增加

(Correa, Thomas, & Morsink,2001)。

通用化設計(Uviversal design 簡稱UD)是由美國北卡羅來納州立大學 Accessible Housing Center的主任Mace教授於1970 年代提出,他認為通用設計需 要的只是對需求及市場的認知,以及以清楚易懂的方法,讓我們設計及生產的每 件物品都能在最大的程度上被每個人使用(Fletche,2002),並主張「設計應該不因 年齡、能力、性別而有所差異,應該回歸以人為思考原點之設計觀,並為所有人 作設計」的概念,且於1985 年正式提出通用設計一詞,此概念隨著ADA 法案 (Americans with Disabilty Act of 1990)頒布及高齡化人口的增加,無論是住宅、公 共設施、工業產品、生活用品、教育及環境設計等均受其影響(曾思瑜,2003)。

目前,國內外對於無障礙環境所服務的對象,已經從原本只限定為身心障礙 者,逐漸擴大範圍包含了「暫時性行動不便者」。因此,在這種理念之下,無障 礙環境的服務對象已將不再是針對身心障礙者了,而是包括了所有的使用者,通 用設計(universal design, UD)便在此背景而產生。

通用設計之universal 意為普遍的、適用的,其點出觀念是希望設計者去做 出普遍能被大眾接受或使用的設計(The Center for Universal Design, 1997)。設

計的考量對象不應該侷限在某些特定的族群當中,而應該是可以供應給所有的使 用者,讓設計能盡可能地滿足每一個使用者的需求。因此,通用設計為不論傷殘 與否、年紀、性別、國籍等,皆可以使用該設施、產品、與環境等的設計,亦稱 為包容式設計(inclusive design)與泛用設計(王維民、彭立沛、 陳楚翹,2014)。

1998 年通用設計中心在Mace與團隊共同研究訂定通用設計的核心原則,其意涵 分述如下:(中川聰,2008;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2009;陳姿伶,2010;李 重毅,2011)

(一) 平等使用(equitable use)

設計應該要不分性別、年齡與體能,讓多數的使用者在使用上達到

設計應該要不分性別、年齡與體能,讓多數的使用者在使用上達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