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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環境發展與相關研究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無障礙環境發展與相關研究

通 用 設 計 相關詞彙

Uiversal design Inclusive Design Design for All

Uiversal design 通用設計

ユ ニ バーサ ル デザイ ン

身心障礙 Disabilities Disabilities しょうがいしゃ 障害者

身体障害 身 心 障 礙

運動

Disabled Sports adaptive sports adaptive equipment

Accessible Sports Accessible Sports Facilities

根據以上整理發現,國外大部分對於無障礙多使用 Access 一詞,有連 通、銜接之意,在依國情不同及用語文法進行不同變形語法,其主要意義 則是表達路徑的過程當中需通暢、順利銜接之意。另外針對無障礙運動或 身心障礙運動以英國為例,多使用"Accessible"一詞, 如"Accessible Sports Grounds Act 2016" ,"Accessible Sports Facilities"等,

而 美 國 可 及 性 委 員 會 (United States Access Board) 與 身 障 運 動 組 織 (Disabled Sports USA) 則 稱 "adaptive sports" 、 "adaptive equipment"等。

貳、無障礙環境發展歷程

自二十世紀初以來,陸續發生第一次世界大戰、1929 年世界大恐慌及 第二次世界大戰等許多重大社會變動,這些社會動亂所帶來的傷患、殘障 者、高齡者及兒童等社會問題,迫使世界各國必須好好檢視各方面社會福 祉等問題。無障礙環境設計(barrier-free environment design)的理念 開始形成是從 1950 年代後開始 (2),歐洲方面陸續召開關於消除影響身心 障礙者之建築物,並於 1959 年會議發布「考慮身體殘障者方便使用的公共 建築物設計及建設」準則;美洲方面於 1961 年由美國國家標準協會訂定「關 於美國身體殘障者易接近、方便使用的建築、設施設備的基準規範書」 (2)。

1963 年聯合國在挪威召開年會,正式使用「正常化」之詞,提倡「正常化」

的理念,帶動歐美各國開始著手於考慮身心身心障礙者使用需求的建築設 計準則的修訂,「無障礙環境設計」在此時期逐漸成形。1969 年聯合國總 會 議 決 「 禁 止 因 殘 障 所 造 成 的 社 會 條 件 差 別 」, 同 年 國 際 復 健 協 會

(Rehabilitation International)制定標示讓身心障礙者容易接近、方

便使用建築物的「為身心障礙者而設計的國際符號標誌」,也促成 1974 年 聯合國國際身心障礙者專門會議作成無障礙設計報告書的契機,之後「無 障礙設計」(Barrier-Free Design)之名詞才正式被使用 (4)。

我國自民國 69 年頒定<殘障福利法>後,即啟動無障礙環境之思維,

民國 77 年為配合該法之實施,增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 章公共建築物殘障者使用設施專章>,並於 85 年、96 年更名修訂為<公共 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規範了新建公共建築均須符合無障礙的規 定;此外,<殘障福利法>也經多次修改,於民國 96 年更名修訂為<身心 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有效的管理既有道路、騎樓、公共建築及活動場所 之無障礙環境。透過這些法令的頒布,雖已使我國的公共空間逐步邁向無 障礙設計前進,但仍主要停留在建築內部空間設計範疇的規範,尚無法具 體落實建構一個無障礙環境的社會,尤其對於戶外空間之無障礙設計至今 仍未臻完善 (5)。

目前世界的潮流趨勢已從單單只著重於建築空間的「無障礙設計」轉 換到涵蓋外部景觀空間、產品、設備、資訊系統、服務業等生活各面向的

「通用設計」。聯合國認為環境使用權是所有支撐人權議題的基礎。在 2001 年 即 已 提 出 全 民 全 面 參 與 機 會 均 等 的 呼 籲 (Full participation and equality: The call for new approaches to access progress and evaluate outcome)。 就在世界人權宣言進入 60 週年的同一年,聯合國在 2008 年 12 月 3 日世界殘障日以"尊嚴和公平正義"作為 2009 年推動的主題。從聯合 國呼籲獨立自主的生活環境與管道暢通到現在,可及性的理念已從「無障 礙(barrier-free)環境」的推動進階到「通用環境」 (6)。通用環境已成 為當前許多國際團體組織例如歐盟、Australian Sustainable Tourism Cooperative Research Centre 等的重要探討議題 (7) (8), 促使相關單 位投注大量的資源並積極推動相關的行動方案,以修訂相關通用設計規範 並提昇實質環境的可及性品質。相關研究指出 (2),應由中央政府制定具 有法律約束效力的設計規範,並輔以實質的鼓勵誘導政策才能真正促進「通 用性生活環境」的實踐,亦建議政府應加強對社會大眾進行相關教育宣導,

在推展社區營造的過程中融入「通用設計」的理念,並整合政府法令制度、

學術研究、教育、實務規劃設計等範疇,輔導促進產、官、學三者之間的 研究開發,進而將「無障礙設計」的理念提昇到「通用設計」的層次。

通用設計與無障礙環境設計的差別,在於通用設計進一步探討更廣泛

的設計內涵,不再侷限於身心障礙者,而將設計的重心著眼在廣大的使用 者身上,拓展產品使用性與適用範圍,推廣無須改良或特別設計就能為所 有人使用的產品、環境及通訊。它所傳達的意思是:如能被失能者所使用,

就更能被所有的人使用。通用設計是積極主動的,並適合多數人的使用需 求,對於空間設計上是一種預防式的設計,並不是消極的僅是為了滿足特 定人士需求的設計技術。故通用設計是以人權作為核心而發展出的設計理 念,並考量各年齡層及多數使用者的需求,而輔以無障礙設計為基礎來創 造適居的生活空間 (9)。無障礙設計是去除障礙的「減法」,通用設計則是 事先考慮所有人需求,求得最大適用性的「加法」 (10)。因此,推動無障 礙環境主要在於排除「既有」的環境障礙與不可及性,而隨著環境的逐步 改善,進一步推動的通用環境設計是在節能永續的理念下設計出全民可以 共同使用的環境設施設備。通用設計符合現階段省能環保的期望,在於積 極性的避免障礙並同時減少資源的浪費與二次施工的窘境。

1990 年中期,Ronald L. Mace 提出「通用設計」的七項原則 (11) , 已成為目前通用設計的重要評估準則:

1.公平使用(Equitable Use):對任何使用者都不會造成傷害或使其受窘。

2.彈性使用(Flexibility in Use) :涵蓋了廣泛的個人喜好及能力。

3.簡易直覺性(Simple and Intuitive Use):不論使用者的經驗、知識、語 言能力或集中力如何,設計都很容易讓人了解。

4.簡明訊息(Perceptible Information):不論周圍狀況或使用著感官能力如 何,設計能有效地對使用者傳達了必要的資訊。

5.容許錯誤(Tolerance for Error):將危險及因意外或不經意的動作所導致 的不利後果降至最低。

6.省力操作(Low Physical Effort):可以有效、舒適及不費力地使用。

7.度量合宜(Size and Space for Approach and Use):不論使用者體型、姿 勢或移動性如何,這種設計提供了適當的大小及空間供操作及使用。

就台灣原有施行之<建築技術規則>與<無障礙設施技術規範>而言,

對於建築外部空間的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較缺乏通用性的考量,導致戶外 空間景觀設計習慣以建築內部使用者使用強度或活動行為作為設計的參考 依據。然而建築物外部空間使用者的多樣性和活動強度遠大於建築內部空 間,戶外空間的使用者除了單獨個體外,還有不同情境的使用者如雙手拿 雜貨的購物者、使用輔助行走器的行動不便者、推著娃娃車的人、騎著三

輪腳踏車的兒童、遞送貨物的人員、提著行李的旅行者、搬家的工人、環 境整修維護人員以及緊急救援的醫護人員和消防人員等。這些人可能單獨 出現、可能三三兩兩,或是成群結隊,他們的空間尺度需求差異極大,且 其活動行為幾乎是不可控制、難以預測的,如再加上氣候等外部環境因子 的考量,設計師從事外部空間設計時所面臨的問題與建築內部空間設計是 有極大的不同,相關的設計規範實應有所調整修正,以因應此差異性。

建築物外部空間沒有門檻、沒有結構性的障礙,戶外空間有的是動線 系統、鋪面系統、指示系統、戶外家具系統、照明系統等,這些系統是建 構戶外通用環境的重要因素 (12),需有適宜的通用設計規範方能確保無障 礙環境的落實。以動線系統而言,多數設計者誤認為在戶外空間中設置斜 坡道即等同於無障礙環境設計 (13),因此刻意在新建的工程中設置斜坡道,

卻不知道這樣的作法反而在無形中製造了潛在危機,也容易破壞景觀的協 調性。在國內的建築技術規則中以 1:12(約 8.3%)的坡度作為斜坡道設計 的最低標準,然據此作為戶外斜坡道的設計規範對輪椅使用者而言事實上 具有潛在危險性與困難度。依規定 1:12 坡道在垂直升高 75 公分左右需設 置深度至少 150 公分的休息平台,亦即坡面長度約 9-10 公尺,這是輪椅使 用者在 1:12 的坡度下持續前進的體能極限 (14),這是針對建築物室內空 間的物理條件所做的規範,然而將此普遍使用於室外所有動線雖合於台灣 現行法令規範但卻形成不合理的現象。

根據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

ANSI)的解釋 (15),坡度超過 8%(大約 1:12)就是斜坡道(ramp)。美國的 景觀設計規範將外部景觀空間的動線系統區分成外部通行路徑(Exterior route of travel, ERT)、戶外休閒通路(Outdoor recreation access route, ORAR)與小徑(Trails) 三類。ERT 意指建築內部以及建築與外部某節點空 間的無障礙通路,ORAR 是外部空間中各遊憩設施點的串連動線,小徑則是 聯繫較偏僻遙遠娛樂休閒空間的動線,因為斜坡道有其條件限制和潛在的 危險,建築物以外的空間除非必要並不鼓勵設置斜坡道,因此斜坡道一般 只允許設置於 ERT,而在 ORAR 與小徑是不被允許的,即使有設置斜坡道的 必要,也要依據戶外空間的物理條件和天候做特殊考量。一般戶外空間坡 度變化多控制在 2%-3%之間(盡量不大於 5%),其高差變化處理方式則需符 合景觀設計原理,也就是盡量以和緩步道取代具有潛在危險性的斜坡道設 計 (16)。

因應當前國際趨勢與施政需求,近年台灣無障礙相關法令的研究與修 訂工作持續進行中,在既有建築物無障礙環境的相關法令基礎下,尤其針

因應當前國際趨勢與施政需求,近年台灣無障礙相關法令的研究與修 訂工作持續進行中,在既有建築物無障礙環境的相關法令基礎下,尤其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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