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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公園相關研究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運動公園相關研究

一、運動公園發展歷程

初步彙整目前台灣運動公園的發展歷程與設置現況之相關研究 (22): 民國 60 至 70 年代台灣建設正待起步, 運動公園的設置較缺乏整 體規劃, 多數公園於此一時期興建但未特別強調運動功能, 較具運動公 園特性者包括台北市青年公園、台中中正公園及中山公園。此時期教具 代表性之運動公園建設計畫是林口運動園區, 台塑集團捐贈 60 餘公頃 之土地與體育館, 期望透過整體規劃之方式, 帶動林口體育園區的整體 發展與提昇運動設施之水準及運動風氣。其原本之計畫係將林口體育園 區設計成一處國際標準之競賽場地, 但與其他國際城市如漢城奧運場地 或北京亞運場地相比則略顯不足, 後轉變為以休閒運動為主體之休閒運 動公園。70 年代開始台灣經濟漸趨穩定, 民國 78 年行政院提出國家體育 中程計畫與國家建設六年計畫, 均將運動公園之籌建列為體育建設計畫 項目, 並積極落實於施政計畫中。這一時期的運動公園規劃與興建包括 通霄鎮運動公園在內共有約十六座運動公園。民國 81 至 90 年代行政院 持續落實國家建設六年計畫, 對於六年國建計畫中提出國家體育中程計 畫落實執行補助籌建縣市鄉鎮運動公園, 於民國 81 年起陸續補助地方興 建三十餘座運動公園, 同時期行政院環保署執行空氣污染防治費徵收, 運用環境保護基金針對已封場之掩埋場予以補助興建綠美化設施, 此類 補助下而興建完成之運動公園包括鹿港運動公園、大里市運動公園、新 營市運動公園等。而民國 88 年起, 政府推動城鄉新風貌建設計畫之同時, 各縣市亦陸續提出運動公園之規劃設計與興建計畫, 包括彰化員林大排 運動休閒親水公園與雲林古坑鄉河濱運動公園, 同時亦補助其他運動公 園充實硬體設施。民國 90 年代開始, 受限於政府預算有限無法給予大額 之補助以興建區域型大型運動公園, 取而代之的則以社區型態為主的地 方型運動公園為主。近年隨著全民對運動休閒之需求日殷, 為符合民眾 多元運動需求,讓不同性別、年齡、族群之民眾能擁有優質運動休閒環 境,培養民眾規律運動之習慣,並擴大規律運動之人口數,自民國 99 年 至民國 101 年間政府核定補助興建 11 縣市國民運動中心計 26 座、運動 公園、運動場地興(整)建等計 312 座、興(整)建泳池計 47 座、高爾 夫球場核准開放 65 座,另建置完成自行車道路網 1,197 公里。

二、運動公園相關定義與分類

(一)運動公園名詞定義

目前國內對於運動公園之名詞定義尚未完全的統一說法,僅有當 時現行法規亦無相關對於運動公園的明確說明,但仍有部分機關將運 動公園規範主管機關或管理單位。運動公園以國內來說僅是一種泛稱 對於公園內擁有簡易運動設施之公園,或經由政府指定公園綠地建設 及地方政府申請補助之體育場地。

雖目前國內對於運動公園之定義並無統一之定義,但根據教育部 於 1991 年當時所發佈之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籌建運動公園申請作業要 點(教育部台(80)體字第 66685 號函)之所稱之為運動公園「以綠 地或樹木為公園建設之主體,並包括運動、休閒及遊憩等設施,而兼具 一般公園之直接及間接功能與效益者」。另運動公園規劃準則(委託研 究案)內也提到「應配合當地民眾之需要進行規劃,並兼顧政策目標及 當地政府使用之需求」以及「必須講求實用性並具有使用之可及性」

(23)。

國外對於運動公園的定義來說,屬於都市公園的一種類型,如日 本國土交通省對於運動公園的設置是以每一座城市在 15~75 公頃需要 要以一處運動公園 (24),另在都市公園法施行令第八條對於公園內設 置運動設施面積不得超過公園總面積百分之五十 (25)。美國則是以服 務半徑為需求建議 0.8~1.6km 必須要有一座運動公園以提供當地居民 使用 (26)。

表 2.2- 1 國外對於運動公園定義之列表

國家 年代 定義 出處

歐洲 運動公園的類型及規模定義 1.社區運動設施

有室內外場地之分,地理位置以居民住處步行 20 分鐘以內,或以騎 自行車 10 分鐘以內為宜。運動項目依民眾的興趣與需求所籌建,面 積依居民人口多寡而定,一般而言室外運動場約 1~5 面足球場大小,

室外運動場約 1~3 面籃球場大小。

2.委託私人公司經營型態的綜合運動公園

為舉辦大型運動賽會所籌建於都會區之中的運動設施,其主要建築含 田徑場(可兼足球場)、體育館、游泳池及其他附屬專用運動設施,

觀眾席位至少在 2,000 人以上,整體面積在 10 公頃以上。

3.休閒運動公園

面積在 30 公頃以上,位於大城市區域內或近郊及小鎮附近,提供臨

歐洲運動公 園之規劃與 管理

國家 年代 定義 出處

研究者 年代 定義 出處 吳詩涵(Shi-Han Wu);簡君倫 (Grace Chen) 費宗澄 1992 運動公園應包括主要參與的體育及被動、觀賞休閒活動所需之

(二)運動公園功能及分類

以下為運動公園相關研究將公園功能及分類:

表 2.2- 3 運動公園功能及分類

研究者 年代 功能及分類說明 出處

教育部 1993 1. 第一類位於市區內,面積應達三公頃以上。其功能上應具 備運動、展示表演及休憩活動等功能

2. 第二類位於市區邊緣地區,面積應達五公頃以上,應具有 運動及休憩等活動功能

3. 第三類:郊區(或山坡地),面積應達十公頃以上,應配合 地形,規劃休閒遊憩、野外活動之功能,提供民眾假日旅 遊與接觸大自然之機會。

4. 濱水之運動公園,其基地範圍及活動內容得涵蓋水面,

其陸地面積第一類不得小於二公頃,第二類不得小於三 公頃,第三類不得小於五公頃,惟其水域部分應以具水 上運動之潛力者為限。

5. 第三類運動公園之山坡地基地,其坡度超過百分之五十 五不宜開發部分,不得多於基地面積的四分之一。

運 動 公 園 規 劃 準則

黃明福 1980 運動公園之美化設計提出運動公園之功能分區應包括運動 區、休憩區、娛樂區與管理區;同時對於運動公園的分類上其 區分為近鄰運動公園、特殊運動公園與郊外運動公園三類,同 時對於運動公園的美化上應重視道路系統避免衝突與完善之 停車規運動公園用後劃及設置林蔭步道;公共設施附設於運動 設施之建築中,且宜集中設置;運動設施方面考量使用者需求 給予不同之設計;休憩設施方面應有普遍性與廣泛性之設置, 且宜配置於園區四周最接近居家之地方。

運 動 公 園 美 化 設計之研究

費宗澄 1992 運動公園與相關設施設置標準提出建議,包括:1.體育設施標 準化、統一化。2.體育設施普遍化、大眾化與可及化。3.體育 設施多功能化,並有限度的娛樂化。4.體育設施分散化,尤其社 區之普及。5.體育設施應自給自足,減少公共負擔。6.體育設 施應與社教結合。7.應有完善之組織整合運動設施資訊。8.

體育與教育設施應依人口數訂定設置標準。

體 育 設 施 之 發 展 與 未 來 — 兼 論 國 內 大 型 體 育 場 及 運 動 公 園 的規劃

劉田修 依據歐洲運動公園的規劃與管理現況, 建議規劃上可從區 位、交通與設施種類著手。區位方面,其認為休閒運動公園主 要之功能為提供民眾日常及週末假日活動或休憩,因此在區位

歐 洲 運 動 公 園 之規劃與管理

研究者 年代 功能及分類說明 出處 選擇上即顯重要,儘可能選取靠近社區民眾的位置則使用受惠

者愈多,使用率亦會愈高;同時位於都市中亦可為都市保留大 量之綠地空間。在交通方面,交通便利成為決定民眾使用的重 要考量因素,而運動公園內普遍設有自行車道,對於大面積的 公園而言提供使用者多一種之交通選擇。在設施方面,可區分 為基本設施與特殊設施兩類;基本設施方面,運動公園內提供 大量草坪與樹木是 為園區最大的特色,此外基本設施方面尚 包括運動場、球場、兒童遊戲場、停車場、休憩座椅、盥洗與 餐飲設施。特殊設施上,主要配合當地政策需要或為維護園區 特殊環境而設置,如自行車道或專項之運動訓練設施。

郭滿洲 2003 民眾對都會型運動公園功能適切性與滿意度之調查研究, 以 了解民眾對運動公園的功能需求。研究整理相關文獻中運動公 園所具備的功能包括:運動功能、視覺功能、服務功能、教育 功能、空間功能、便利功能等,作為編制量表之依據。

民 眾 對 都 會 型 運 動 公 園 功 能 適 切 性 與 滿 意 度 之 調 查 研 究 以 台 北 天 母 運 動公園為例

(三)運動公園定義綜整:

綜合上述研究, 廣義運動公園包含: 1.供民眾從事各項運動之功能 2.推展全民運動之功能 3.提供各種運動競賽場地之功能 4.協助從事運 動者形成組織之功能 5.調節都市環境之功能 6.美化都市景觀之功能 7.

提供民眾休憩遊樂之功能 8.防災功能。

狹義運動公園則包含:1.以運動需求為目的 2.以服務半徑來設置運 動公園 3.運動公園內的運動設施面積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4.以每座城市 的面積比或人口比來設置運動公園 5.運動公園依據公園等級設置運動設 施場地,從簡易標準運動設施設備至國家級比賽運動設施設備場地規 劃。

據此,其功能分區可包括:

1. 運動區

設置運動設施或提供運動場地之區域。都市運動公園之運動設 施建議以戶外運動為主以鼓勵人們在自然環境中從事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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