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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日本法下高齡者照顧機構之損害賠償 責任

本章將述及日本法下高齡者照顧機構之損害賠償責任,希望透過了解日本法 下相關議題之處理與討論,以利後續之比較分析。本章首先在第一節對於日本法 下高齡者照顧機構之類型進行說明,再論及其服務人員。第二節以日本之定型化 契約範本、設施之營運基準為基礎,說明設施方之義務。最後以日本照顧事故之 相關判決為素材,就法院與學說之相關討論,確認設施方之具體化義務內涵。

第一節 高齡者照顧機構

日本之高齡者照顧機構,除了提供機構式照顧服務者外,尚包含至受照顧者 住居所之居家照顧及迎接受照顧者至機構內接受服務的日間照顧等。惟機構式照 顧服務,乃受照顧者於入住該機構後即完全處於機構之支配掌握領域中,而有別 於其他照顧服務提供模式,設施方在時空上具有更緊密的支配性。故有必要透過 檢討此等特性,思索、建構設施方應有的責任模式。又實施照顧服務處所於設施 內的日間照顧,受照顧者雖未入住於設施內持續性處於設施的掌握中,但考量設 施方仍具有該場域之支配性,亦應一體納入討論,但仍應注意二者間,在時間上 受設施方所支配之緊密程度有所不同之處。

第一項 機構類型

日本法下關於高齡者照顧機構的規定,主要者有「介護保險法」(本文翻譯:

「照護保險法」,以下簡稱「介保法」。)、「老人福祉法」(本文翻譯:「老人福利 法」,以下簡稱「老福法」),與「高齢者の居住の安定確保に関する法律」(本文 翻譯:「確保高齡者居住安定之相關法律」,以下簡稱「高住法」。)

介保法下之高齡者照顧機構有「照護老人福利設施66」、「照護老人保健設施

67」,以及「照護療養型醫療設施68」。老福法下之高齡者照顧機構,有「日間照 顧中心69」、「短期入住設施70」、「養護老人之家71」、「低費老人之家72」、「失智症

66原名:「介護老人福祉施設」。依介保法第 86 條第 1 項,受指定之照護老人福利設施,係指滿 足一定要件而受有都道府縣知事指定的特別養護老人之家,故亦稱「特別養護老人之家」。

67原名:「介護老人保健施設」。

68原名:「介護療養型医療施設」。

69原名:「老人デイサービスセンター」。

70原名:「老人短期入所施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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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為區別標準。就費用部分,可以分為免費、部分負擔或全額負擔。而部分負擔 者,亦可能因為受照顧者之經濟狀況而減少,例如低費老人之家即為免費或以低 廉之價格,提供受照顧者所需之服務。介保法下之設施,雖然受照顧者亦須負擔 部分費用,但其所接受之受照顧者範圍,相較其他設施所能接受需要照護之範圍,

介保法下之設施僅接受中到高度需要照護之受照顧者。上述設施所提供之服務內 容如下78

か,http://www.mhlw.go.jp/topics/kaigo/nintei/gaiyo2.html (最後瀏覽日:2017 年 3 月 11 日)

78表格內容整理自:石畝剛士,同前註 4,12-13 頁。古笛恵子,事例解説介護事故における注意 義務と責任,新日本法規,2008 年 10 月,12-14 頁。全国老人福祉施設協議会,老人福祉施設・

事業所とは,http://www.roushikyo.or.jp/contents/about/jigyo/fukushishisetsu/(最後瀏覽日:2016 年 5 月 4 日)

Home’s 介護,サービス付き高齢者向け住宅(サ高住・サ付き)とは?,

http://kaigo.homes.co.jp/manual/facilities_comment/service/ (最後瀏覽日:201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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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高齡者照顧機構,因為受有照護保險之給付,公益色彩強烈。然而,

老福法下之高齡者照顧機構,如果未申請指定的話,則與照護保險無關,為純粹 私人所經營之高齡者照顧機構。但是不論是否受有地方政府之指定,本文認為高 齡者照顧設施所應提供之服務品質,不會因為是否領取照護保險之給付而有所不 同,只要是提供高齡者照顧服務之設施,即應對受照顧者負有相同程度之注意義 務。再者,高齡者照顧設施所提供之服務,不論是否有照護保險之適用,不外乎 洗澡、用餐等日常生活之協助,以及機能訓練等護理服務之提供。其契約之內容 既然相去不遠,自不應因設施方是否有收取照護保險之給付而異其注意義務。

觀諸前述日本法下之高齡者照顧機構類型之說明可知,不同高齡者照顧機構 間所接受之住民並不相同,進而所提供之服務也未盡相同。高齡者在照顧機構內 接受設施方所提供之服務時,會因為照顧服務具有何等特徵,而影響到受照顧者 之權益,進而影響到照顧機構之責任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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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人員配置

在前項設施中服務之人員,大致上為護理人員、照顧人員、機能訓練指導員

79、醫師80(不一定每天都在)、生活諮詢人員81、照護支援人員82。依業務需求,

設施亦可能配置營養師、藥師或其他工作人員。其中,比較可能涉入照顧事故者 為,護理人員及照顧人員,但實際上也發生過醫師涉入之案例83

第二節 照顧事故之損害賠償責任

本節會說明前述機構依契約內容提供照顧服務時,若發生照顧事故,設施方 應如何應對,且設施方若怠於為相關處置時,應擔負起何等責任。又以下所論及 照顧事故之具體責任內容,是以日本法上具代表性的判決實例84為分析討論對象,

但並未涵蓋所有實際發生之事故類型,合先敘明。

第一項 照顧事故

照顧事故並無明確定義,但有認為係「在設施內或職員陪同外出時,受照顧 者遭受生命、身體等實際傷害,或者有受傷害可能而需要觀察者85」,其「包含 自傷、行蹤不明、自行拔管等受照顧者自己造成之傷害或事故;其他受照顧者所 造成之事故;遭受經濟性、精神性損害之事故86」。

79原名:「機能訓練指導員」,須具備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言語治療師、柔道整復師、按摩 指壓師、護理師或準護理師其一之資格。

80受指定照護老人福利設施及介保法下設施服務之設施有規定一定要設置,但付費老人之家等並 無明文一定須設置。

81原名:「生活相談員」,提供受照顧者方入住時必要的說明、締約、相關程序等協助,並擔任設 施方與受照顧者方中間溝通的橋樑。

82原名:「介護支援専門員」,與受照顧者方討論、擬定照顧計畫,並與設施方討論、調整照顧計 畫者。

83例如広島高裁平成 27 年 5 月 27 日(2015 年)判決,醫生未調整受照顧者抗凝血藥量而導致受 照顧者死亡的案例,具體內容請參閱第二節、第二項、第一款、肆。

84日本法下照顧事故之相關判決之整理,請參見本文附件二,又附件二中已有判決出處者,為免 贅述,本文內即不另標註出處。又日本直接地有關照顧事故最早的判決為平成 12 年(2000 年)

之判決,但在此之前仍有照顧事故之相關判決,又因為日本判決數量龐大,不似我國判決都會收 錄於法學資料查詢系統,故本文所蒐集者,限於書籍、雜誌、日本法院網站上有刊載披露者。此 外,本文認為,於 2000 年前少見照顧事故之判決,係因日本於 2000 年制定通過照護保險法後,

將原有以稅金支應照護費用的社會救助制度,轉變成被保險人與設施間締結契約後,再以保險給 付方式支應的社會保險制度,而日本人民礙於不喜歡造成別人麻煩的民族性,受有國家救助者縱 有不滿亦不會反應出來,因此在轉換為契約制後,大幅提高照顧事故之爭訟性。

85該文因為著眼於事故預防,對於照顧事故之範圍不僅限於實際發生損害,尚包含可能發生損害 者之跡近錯誤事例,例如職員拿錯藥、受照顧者將異物含入嘴巴、移動會搖晃卻未使用輔助器等。

86三菱総合研究所,特別養護老人ホームにおける介護事故予防ガイドライン,

http://www.pref.hiroshima.lg.jp/uploaded/attachment/144866.pdf(最後瀏覽日:201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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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認為,照顧事故係指「因照顧服務提供者之注意並不充分,或因不可抗 力,對受照顧者之身體財產造成損害者。」並具體揭示事故類型為「1.跌倒;2.

從床上跌落;3.照顧中意外產生之瘀青、出血或燙傷;4.原因不明或其他因素之 骨折、瘀青、出血等;5.異物梗塞;6.異食癖;7.藥物調配有誤;8.私自外出;9.

其他受照顧者所造成者;10.財物之毀損、遺失;11.疥瘡等87。」

因本文研究範圍限定於,機構式照顧服務中受照顧者所發生者,故排除在家 照顧之情形;此外,照顧事故之類型,廣義上雖可能包含財物之毀損、遺失,但 因本文將照顧事故限定於受照顧者發生生命、身體等損害,故排除在設施內發生 之竊盜、毀損情形。亦即,本文所謂之照顧事故,係指基於雙方照顧契約,受照 顧者受有設施方之服務時,所發生之生命、身體等損害之情形。

又日本對於照顧事故之研究,學說上習慣將照顧事故之類型,區分為異物梗 塞、跌倒、其他類型後88。究其原因,可能是因為照顧事故之相關判決中,照顧 事故係肇因於異物梗塞與跌倒者數量極高,因此採取此等分類方式。由於,設施 方之注意義務內容,會因照顧事故之類型而異,且具有一定判決數量之事故種類,

較能觀察出法院判斷是否具有同質性,而能作為法院見解的通例,故本文亦沿襲 此等分類討論設施方之具體義務內容。

第二項 責任類型

第一款 代表性判決

壹、異物梗塞

受照顧者在發生異物梗塞時,設施方應盡之照顧內容為何?在膳食的提供上,

是否應排除一切可能會有異物梗塞風險之食物?在協助受照顧者用餐時,應如何 注意不讓受照顧者發生異物梗塞的情形?在受照顧者異物梗塞後,應採取何等急 救措施?以下就實際案例,探討設施方是否違反照顧義務時,應考量那些因素。

87国民生活センター,介護事故の実態と未然防止に関する調査研究,

http://www.kokusen.go.jp/pdf/n-20000606_2.pdf(最後瀏覽日:2016 年 5 月 4 日)

http://www.kokusen.go.jp/pdf/n-20000606_2.pdf(最後瀏覽日:201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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