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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規劃

在文檔中 桃園會展中心營運移轉案 (頁 59-65)

(2)會議、訓練服務

(3)其他可於展覽館內舉辦之多元活動

(4)其他附屬商業服務設施 2.本案無規劃⺠間投資附屬事業。

三、最小期初投資金額:初步建議不得低於 1.6 億元。

建議建物交付後 6~9 個月內完成之投資項目以 1.6 億元為最低金額規範,惟後續 仍應以⺠間機構承諾投資金額執行。

四、工程相關規範

(⼀)裝修工程應遵守相關法令之規範檢討辦理

⺠間機構因經營本案標的物需要所進行之裝修,應在不危及建築物梁柱等結構 系統與安全之原則下,依相關法令規定檢討辦理,並應符合建築物室內裝修管 理辦法、消防相關法規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範。

⺠間機構就營運設施及設備之使用,應符合本案招商文件所規範之使用項目與 用途以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如因營運後有調整使用空間之需要時,應報請主辦 機關同意後為之。若涉及建築管理、消防、環保等相關法令者,則應由⺠間機 構自行辦理取得相關證照申請,並負擔所衍⽣之⼀切費用。

未來⺠間機構在本案委託營運範圍標的物之裝修設計內容方面,應符合現行法 規規範、工法、技術、材料及設備等之引用亦同,且至少應符合與滿足下列法 令(包含⺟法及⼦法)及規範標準:

 建築法、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 可要點

中國國家標準

美國材料試驗學會

內政部公共設施、建築物、活動場所殘障者使用設備設施規範

消防法、消防法施行細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廢棄物清理法

各類環境保護法令

(二)其他特殊考量

1.綠建材及節能減碳規劃

考量本案將新建工程之興建承包商負責取得綠建築銀級(含)以上標章,未 來⺠間機構於裝潢及正式營運階段應依綠建築之相關指標項目裝潢與營運 管理。

2.永續及延壽規劃

參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2009 年 12 月 15 日發布之「振興經濟擴大公共 建設投資計畫-落實節能減碳執行方案」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節能減碳行 動方式」,本案未來裝潢施工或營運期間可參酌納入以下措施辦理:

(1)優先選用符合節能減碳之產品或設備,導入能源管理系統,提升設備能 源效率等。

(2)裝潢考量環保節能,例如選用環保或含回收成分之材料使用,促進資源 再利用,並可降低原物料需求及減少製造所需的能源。

五、本案無試營運規劃

考量會展設施之使用性質,展覽活動檔期多於 1~2 年前規劃安排及確認,正式營 運與試營運於使用上較無差異,故不納入試營運機制。

六、營運費率規定或調整機制

(⼀)營運費率

依促參法第 49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之規定:「⺠間機構擬訂之營運費率標準、調 整時機及方式,應於主辦機關與⺠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前,經各該公用事業主 管機關依法核定後,由主辦機關納入契約並公告之。」、「…如有修正必要,應 經各該公用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定後,由主辦機關修正投資契約相關規定並公 告之。」復依⺠國 100 年 7 月 13 日工程促字第 10000250860 號函釋,屬公用 事業之營運費率應經公用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納入契約。建議費率由⺠間機構 自行依據營運規劃與市場環境訂定收費標準及其調整方式,經執行機關同意並 公告後為之。

(二)營運費率優惠措施

執行機關應於合理期限之前提出,⺠間機構並應優先提供其檔期,而使用場 地之優惠措施則建議由⺠間機構依投資執行計畫書所載方式辦理。

2.符合產業扶植及社區回饋為訴求之優惠方案

針對符合產業扶植及社區回饋為訴求之優惠方案,建議於本案未來評選之投 資執行計畫書納入相關回饋方案構想,優惠項目及方案則建議由⺠間機構自 行提出,例如:睦鄰優惠方案、⾥⺠之停車、場租等優惠;公協會場租優惠、

社區回饋方案、社區關懷或公益等相關活動辦理。

3.營運初期費率優惠方案

營運初期本案權利金若享有優惠,⺠間機構可於營運初期提供費率優惠方案,

利於扶植新展或地方產業發展,建議營運初期費率優惠方案,納入甄審評比,

由⺠間機構自行提出。

4.⺠間機構關係⼈優惠禁⽌

為避免⺠間機構以不合理之費率承租予其關係人或⺠間機構之其他部⾨使 用,而影響本案財務效益及主辦機關可收取之權利金,同時造成會展產業各 機構間市場之不公平競爭現象,建議規範⺠間機構及其協力廠商之關係人或 獨立部⾨以外之其他部⾨,對本標的為任何形式之使用或利用時,⺠間機構 及其協力廠商向其收取之費用、報酬等對價不得低於⺠間機構及其協力廠商 向第三人收取之金額。

七、營運期之時程規劃

(⼀)營運開始日及屆滿日之定義

以委託營運標的完成交付後,由⺠間自行辦理或提供提其他單位辦理第⼀場展 覽、會議或活動之日,訂為營運期間之首日,營運屆滿日則為契約期間之末日。

(二)本案最遲開始營運日

由於本案興建工程尚在進行,完工期程仍具變化性,依照本案工程辦理程序,

於點交之前,執行機關或其委託代辦單位/營造廠/PCM 廠商會先行完成取得使 用執照、驗收、建物第⼀次登記作業,故建議以完成交付作業之日後⼀定時間 點作為計算基準;若屆時採分批交付時,則可以完成第⼀批交付範圍之全部作 業之日認定。

考量本案⺠間機構尚須進行相當之室內裝修作業,故初步建議規範⺠間得於交 付後至少 6~9 個月後再行開始營運。

八、營運特殊考量

(⼀)會議、展覽之優先使用權 1.國際展覽及國際會議

本案為專業會展設施,主要目的在於扶植國內會展產業並提升我國會展產業 之國際競爭力,故檔期建議優先提供予國際會議及展覽使用。如為國內活動,

亦應以會議及展覽使用為優先。

2.政府辦理之其他展覽、會議及活動

除前述類型外,建議包含其他由執行機關及中央政府指定須優先提供檔期之 展覽、會議及活動。惟基於⺠間機構通常於前 1~2 年即先行安排當年度檔期,

為避免影響⺠間機構之營運,建議訂定執行機關最遲提出檔期需求之時間。

(二)產業扶植、回饋事項及睦鄰計畫建議由⺠間機構提出並納入甄審項目

考量會展產業有其所需專業人才需求,建議不予限制⺠間機構須提供特定人數 或比例之在地工作機會,以保留⺠間機構營運規劃之彈性。另有關回饋事項及 睦鄰計畫,建議由⺠間機構自行提出並納入本案甄審項目評分。

(三)節能減碳與環境保護

關於營運期間辦理之節能減碳項目及環境保護營運規劃,如節水、節電等構想,

及⽣態建築、認證等綠色智慧科技運用部分,建議於投資計畫書中納入節能減 碳構想由申請人自行提出相關構想進行綜合評選,並納入後續契約執行。

(四)疫情之因應對策要求申請⼈提出並納入甄審項目

關於營運期間因應疫情可能需增加之人事規劃、投資項目及辦理活動期間對於 因應疫情措施等構想,建議後續要求申請人於投資計畫書中提出因應疫情對策 之營運構想,並納入後續契約執行。

在文檔中 桃園會展中心營運移轉案 (頁 5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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