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節 履約管理

在文檔中 桃園會展中心營運移轉案 (頁 69-75)

執行機關將依據促參法第 52 條、第 53 條及其⼦法,並參考機關辦理促進⺠間參與公 共建設案件作業指引(以下簡稱「案件作業指引」)第 47 點至第 56 點等規定執行履約 管理、監督及爭議處理方式,初步規劃下列機制作為後續招商文件擬定之參考。

⼀、履約管理⽅式

依案件作業指引第 47 點第 1 項規定,主辦機關應依投資契約約定,落實履約管 理,並得委託專業顧問協助辦理,按同點第 2 項規定,該受託辦理履約管理之專 業顧問法人,不得同時為該促參案件⺠間機構之關係企業或同⼀其他廠商之關係 企業;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亦不得同時為⺠間機構之負責人或合夥人,履約管理專 責小組或指定履約管理權責單位所邀集之外部專家學者亦同。

依據目前執行機關已辦理之類似設施 OT 案件(如:南港 1、2 館、高雄展覽館及 大臺南會展中心等),其契約期間之履約管理皆係由執行機關內部成員執行,故初 步建議本案後續可由執行機關依據案件作業指引第 48 點,指派適當人員組成履 約管理小組為之,並於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協助;惟考量執行機關除了本案 外,目前尚須管理其他委託營運之會展場館如世貿 1 館、南港 1、2 館、臺中國際 會展中心、大臺南會展中心及高雄展覽館等,提高執行機關履約管理成本,後續 可視案件性質統⼀成立履約管理專責小組,亦或依機關實際需求委託專業顧問協 助辦理。

二、主要履約管理內容

參考案件作業指引第 49 點規定,主辦機關辦理促參案件履約管理重點包含興建 期及營運期,然考量本案為 OT 模式,⺠間機構不須辦理興建⼯程,故本案之履 約管理重點主要僅包含裝修期間及營運期間之履約管理,茲就其內容說明如下:

(⼀)主要履約管理原則

1.定期或不定期以書面或實地等方式或召開履約管理會議等方式,檢查⺠間機 構之營運情形,並落實評估⺠間機構營運績效。

3.公共建設依契約所載必須返還與非必須返還之資產應返還予執行機關者,要 求⺠間機構於營運期間屆滿前⼀定期限內辦理資產總檢查,並將結果提送執 行機關審查。

(二)裝修期

1.⺠間機構於取得本案標的及營運資產後至正式營運前,將有裝修作業之需求。

⺠間機構應配合裝修規劃之各項規劃設計、施⼯、品質管控及證照申請等事 項,於⼀定期間內提出裝修之各項文件、申請作業進度、⼯程進度控管、重 大⼯程合約及融資契約控管等,作為執行機關掌控裝修期程之參考。

2.⺠間機構所裝設之各項設施或設備依法令規定須由專業技術人員安裝、施⼯

或檢驗者,應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3.針對⺠間機構自行投資營運部分及變更原空間設計、機電設施或系統功能者,

應先經執行機關書面同意,並確認若屬於附合為本案建物之重要成分或附合 為動產且非損毀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則由執行機關無償取得所有權,

並應於施作完成後 30 日內提交修正後之竣⼯圖送執行機關備查。

4.裝修期建議查核項目:⺠間機構應依契約規定提送相關文件(如:取得證照 及許可證明等),報請執行機關備查。

(三)營運期

1.執行機關將於契約明訂最遲正式營運期程,或由⺠間機構按擬定之營運時程 規劃提送執行機關備查後據以施行。

2.掌握⺠間機構營運情形,並依約應送文件予應辦事項。

3.執行機關應落實辦理財務檢查、稽核及營運品質管理,同時亦應定期確認各 項證照之取得及維持狀況;配合營運規劃之各項報表、合約之提送及財務比 率要求遵循情形之控管。

4.成立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依約辦理營運績效之評定,其評定結果應公開於 主辦機關資訊網路,期間不得少於 10 日。

5.營運期建議查核項目彙整如下表,⺠間機構應依契約規定提送相關文件,並 報請執行機關備查。

6.營運期間屆滿應移轉公共建設予政府者,於期滿前⼀定期限辦理資產總檢查。

三、財務檢查機制

執行機關得自行辦理或委託財務專業機構,定期查核⺠間機構之財務狀況,於必 要時並得隨時對⺠間機構執行財務檢查,⺠間機構應提出帳簿、表冊、傳票或財 務報告等相關文件供作查核。

四、履約管理會議-採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履約管理會議

依照案件作業指引第 50 點規定,「主辦機關於履約期間,適時邀集⺠間機構召開 履約管理會議,以瞭解⺠間機構執行進度,並協助解決執行困難。」本案初步建 議應每年定期召開 1 次會議,以利雙方協調、溝通,亦得按實際需求依⼀方之請 求召開,並可視情況與營運績效評估會議同時召開。

五、營運績效評定

為有效確保公共建設營運階段之公共服務品質及管理效能,且依促參法第 51-1 條 財政部促參司於 2017 年 3 月 28 日頒布之「促進⺠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營運績效 評定作業指引」(以下簡稱評估作業指引)之相關規定,本案擬規劃營運績效評估 機制並依評估結果作為執行機關是否同意⺠間機構優先定約申請之依據。

(⼀)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之組成 1.辦理⽅法

執行機關應依促參法施行細則第 65 條及評估作業指引第 3 點規定,成立評 估委員會辦理營運績效評估,並擬定營運績效評估辦法,載明評估委員會之 組成及運作相關事項,並規定營運期間內每年至少辦理⼀次。

2.委員會籌組原則

(1)組成時機

依評估作業指引第 3 點規定,由主辦機關設置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宜於 辦理營運績效評定作業前 1 個月成立,本案初步建議可自⺠間機構營運開 始日起⼀定期間內即先行成立。

(2)委員會組成與遴選

依照評估作業指引第 5 點規定,本委員會置評估委員 5 人至 17 人,由主 辦機關就具有該促參案件公共建設、營運管理等相關專業知識或經驗人員

參與公共建設專家學者建議名單」列出遴選名單,簽報機關⾸⻑或其授權 人員核定,且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建議名單限制。

本案初步建議本案遴選之委員背景中,應至少包含 2 名具有展覽館及會議 中心相關營運管理相關專業之人員,以期能給予務實、專業之營運建議。

(3)設立工作小組

依照評估作業指引第 8 點規定,主辦機關應於評估委員會成立時,⼀併成 立⼯作小組,協助評估委員會辦理與績效評定有關作業。由主辦機關⾸⻑

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擔任,必要時得聘請外部專業顧問協助。評估 委員會召開會議時,⼯作小組成員應至少 1 人全程出席會議。

(二)營運績效評定作業辦法 1.營運績效受評期間

為利執行機關與營運績效評估委員對於⺠間機構財務相關事項之績效掌握,

建議以營運期間每年之會計年度(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為受評期間。

2.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標準

除應評估⺠間機構是否有任何違法、違約情事外,依照評估作業指引建議表 規定,營運績效評估項目應包含:執行機關需求、使用者需求、社會大眾需 求及營運整體評價等 4 個主要面向,各面向涵蓋之標準項目以及配分初步參 酌評估作業指引之評估項目、指標及配分規劃。後續若需檢討配分權重與指 標,則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3.營運績效評估標準之調整及其時機

依照評估作業指引第 11 點規定,主辦機關得自營運期間第 2 年起,參考評 估委員會建議或投資契約約定營運重要事項,適時與⺠間機構檢討各評估項 目之評估指標及其配分權重。評估指標及其配分權重經檢討結果有調整必要 者,主辦機關經簽報機關⾸⻑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宜以書面通知⺠間機構,

並載明其適用之受評期間;評估指標及其配分權重之調整,得逐年辦理。

4.營運績效良好之評定⽅式

營運績效評定作業宜依個案特性擬訂評估項目、配分與指標;若有⺠間機構 承諾或回饋之維護管理範圍,且該範圍影響公共建設服務品質,須提送當次 評核之營運績效說明書,包含經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及年度營運計畫予執行 機關。

5.營運績效評估程序

依照評估作業指引第 13 至 18 點規定,營運績效評估說明書應依據第 1 年 OT 契約所規範的評估項目、指標及配分權重辦理,並於辦理營運績效評估 作業前⼀定期間內以書面提供。營運期間第 2 年度起,執行機關應於前⼀年 度 12 月以前,依 OT 投資契約約定事項並參考前 1 年度評估委員會之建議,

與⺠間機構檢討年度營運績效評估項目之指標及配分權重。前項檢討結果有 修改必要者,執行機關應簽報機關⾸⻑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於年度營運績 效評估作業開始前⼀定期間內以書面通知⺠間機構。

(三)優先定約之申請期限、應備文件及辦理程序

依促參法第 51-1 條規定,經主辦機關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之⺠間機構,主辦機 關得於營運期限屆滿前與該⺠間機構優先定約,由其繼續營運。優先定約以⼀

次為限,且延⻑期限不得逾原投資契約期限。

1.申請期限

因考量本案屬會展設施,展覽之規劃使用多需於活動舉辦前 1 至 2 年籌備規 劃,故未來優先定約之申請建議以契約期間屆滿前 3 年為申請之期限。

2.應備文件及辦理程序

依促參法施行細則第 66 條,本案於辦理優先定約前,應先辦理資產總檢查,

⺠間機構並應提出申請優先定約營運期間之營運計畫,由執行機關就繼續營 運進行規劃及財務評估,研訂繼續營運之條件,以與⺠間機構議定契約。

在文檔中 桃園會展中心營運移轉案 (頁 69-75)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