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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可行性分析

在文檔中 桃園會展中心營運移轉案 (頁 55-59)

(四)停車場收入

假設停車場收入為每 3 年成長 3.0%。

(五)其他商業空間收入

包含餐飲空間、零售商店出租收入等,假設每年成長 1.0%。

(六)物價上漲率

參考近 10 年行政院主計總處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年增率,以每年成長 1.5%

估算。

五、資本結構

預計未來民間經營業者於期初仍需投入室內裝修、設施設備等投資成本部份,其 資金需求假設 50%為自有資金,50%向銀行融資。

六、融資條件

假設融資利率 3.0%,還款期間 15 年,寬限期 3 年,自第 4 年起償還本息。

七、自有資金預期報酬率

假設民間機構預期之自有資金投入報酬率為 8%。

八、折現率

稅前加權平均資金成本率為 5.5%,稅後加權平均資金成本率為 4.7%。

九、各項租稅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率

依現行稅率 20%計算,惟本案若由經濟部認定屬國際會議中心之重大公共建設 範圍,得適用促參法第 36 條之「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租稅優惠。

(二)營業稅

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估算,考量進銷項互抵,暫不估列。

(三)地價稅

依據土地稅法之規定,本案 OT 後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應為土地所有權人,即 桃園市政府。

(四)房屋稅

依據房屋稅條例之規定,本案 OT 後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應為房屋所有人,即 經濟部。

(五)租稅減免

依據「桃園市促進民間機構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

第 3 條規定:「民間機構參與促參法第三條第⼆項所定之重大公共建設,在興 建或營運期間,經主辦機關核定供其直接使用之土地,自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 局核准之年期起,地價稅免徵五年。」,另依同條例第 4 條之規定:「民間機構 參與促參法第三條第⼆項所定之重大公共建設,經主辦機關核定供其直接使用 之合法房屋,自地方稅務局核准之月份起,五年內減徵房屋稅額百分之五十。」

若本案得由經濟部認定符合國際會議中心之重大公共建設要件,即可適用前述 之租稅優惠。

十、折舊攤提

依本案預估之裝修工程及設備購置成本,採耐用年數 10 年之直線攤提方式估算。

十一、期初投資成本

本案屬於 OT 案,將由政府興建完成後,再交由民間機構管理。參考過去 OT 案 之經驗,公共建設雖由政府單位興建完成,惟民間機構基於營運上之考量,仍 會投入資金進行裝潢、設備之改善。本案參考目前統包工程需求書內所發包之 工程項目與設施、設備,並比對過去臺北南港 1 、2 館及台南會展中心 OT 案 之辦理經驗,預估未來民間機構於營運初期仍需投入包括展場音響、活動舞台 及座椅、會議設施、辦公室、公共服務空間等空間之裝修與器具購置等項目,

惟實際金額及項目仍視未來民間機構之營運計畫而異。

十二、營業收入假設

本案未來營業收入可能包含展覽設施外借租金收入(包含外借予廠商舉辦展覽 以及活動等)、會議室外借收入、餐飲店面及附屬設施出租收入或自行經營收入 以及停車場營運或外租收入等,惟實際營業收入應以未來民間機構依其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所列之收入項目為依據。

第二節 財務規劃

本案之權利金規劃,將同時考量執行機關推動會展產業之政策目標與應負擔之相關成 本,及民間機構財務投資本案之財務效益與合理報酬進行規劃。

一、土地租金

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第 2 條,

營運期間租金將修正為按當期申報地價及課徵地價稅稅率之乘積,加計營運開始 當期申報地價 2%計收。

二、權利金收取機制

權利金之設定一般由執行機關秉持風險分擔、利潤共享之原則辦理。建議權利金 以可符合政府每年應納房屋稅、地價稅為基準,並考量民間機構財務狀況為衡酌 標準,以固定權利金搭配變動百分比之方式計收經營權利金。

在文檔中 桃園會展中心營運移轉案 (頁 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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