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規規定需接受特殊作業主管教育訓練,係指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五條:「雇主對下列人員,應使其接受高壓氣體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液化石油氣類作業主管。二、冷凍用高壓氣體類作業主管。三、一般高壓氣 體類作業主管。」之高壓氣體作業主管,以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七條:
「雇主對下列人員,應使其接受有害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有機溶劑 作業主管。二、鉛作業主管。三、四烷基鉛作業主管。四、缺氧作業主管。五、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六、粉塵作業主管。七、高壓室內作業主管。八、潛水 作業主管。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規定九款之作業主管,目 前實驗中心尚未相關試驗操作,故無相關作業主管之需求,未來若有相關作業或 設備使用,則須使相關人員接受各種特殊作業主管教育訓練,至於各種設備之定 義,須查詢法令以確定是否屬於特殊作業,例如高壓氣體類作業主管須查詢所使 用之設備是否為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二條所規定之高壓氣體,特定化學物質 作業主管須查詢所使用之設備是否為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二條所規定 之特定化學物質。
圖 2-5 實驗中心之壓汞儀
(資料來源:本研究拍攝)
第二章 實驗室相關安全衛生法規
圖 2-6 實驗中心之鹽霧試驗
(資料來源:本研究拍攝)
3. 特殊作業主管教育訓練
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一條:「雇主對下列人員,應使其接受 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小型鍋爐操作人員。二、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 堆高機操作人員。三、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四、吊升 荷重未滿五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五、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之人字臂起 重桿操作人員。六、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七、營建用提升機操作人 員。八、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切斷或加熱作業人員。
九、輻射設備之裝置管理及操作人員。十、火藥爆破作業人員。十一、爆竹煙火 製造之配藥作業人員。十二、胸高直徑七十公分以上之伐木作業人員。十三、機 械集材運材作業人員。十四、高壓室內作業人員。十五、潛水作業人員。十六、
油清艙作業人員。十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中實驗中心目 前可能使用之設備為上述之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吊升荷重未滿 五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
員、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裝置從事金屬 之熔接、切斷或加熱作業人員、輻射設備之裝置管理及操作人員,因此上述操作 人員需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圖 2-7 實驗中心之 2.5 噸堆高機
(資料來源:本研究拍攝)
圖 2-8 實驗中心之 X 光繞射儀
(資料來源:本研究拍攝)
第二章 實驗室相關安全衛生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