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SO/IEC 17025: 2005
(2)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之共通性規範
為達成上述品質政策,本實驗中心之品質目標如下,並可於管理審 目標;管理階層須持續監督,務求符合ISO/IEC 17025相關認證規 範,並持續改進管理系統,使其更有效與確實。
附錄一 品質文件與技術文件草案-品質手冊
-關於建築材料、構件之研究發展及建議事項
-關於建築生產自動化、合理化之調查、研究發展及推動事項
-關於建築工程先進技術之開發、引進及推動事項 2.1.4 本所組織架構
2.1.5 本實驗中心所提供之測試服務,應秉持公正、客觀之精神獨立運作。
2.2 人員
2.2.1 為使本品質系統有效運作,本實驗中心同仁及使用本實驗室設施之 人員應遵守本手冊及相關管理文件之規定,且須免於不利其工作品 質之內外部不法的商務、財務及其他壓力影響。
2.2.2 除法律之規定與要求外,本所及本實驗中心人員對客戶資料及產權 負有保密責任與義務;非經客戶同意,不得將客戶資料、委託紀錄 及測試報告等文件複製外流,測試報告電子檔亦須以電腦妥善保存
(如電腦加設密碼等),基於安全理由,不以電子媒體傳送測試報告 資料之方式給客戶。
2.2.3 本實驗中心設有管理與技術人員,包括:
(1) 實驗室主管:本所之正職人員,被充分授與管理本實驗中心之權 責與資源;曾接受ISO/IEC 17025 及實驗室負責人相關訓練,且
所 長
副 所 長
主任祕書
綜合規劃組 安全防災 工程技術組 環境控制組 秘書室 人事室 會計室
風雨風洞實驗室 材料實驗中心
防火實驗中心 性能實驗中心
應熟悉實驗室之運作,參與品質系統與管理審查活動,監督本實 驗中心符合TAF 相關要求與認證規範。
(2) 品質主管:由實驗室主管指定之正職人員,被賦予權責以確保本 實驗中心持續實施及遵循本品質系統之要求;曾接受 ISO/IEC 17025 相關訓練,具有管理方面之才能。
(3) 技術主管:由實驗室主管指定之正職人員,全權負責技術作業所 需之資源供需;應熟悉實驗室檢測業務之專業知識,瞭解主要儀 器設備之性能,以確保本實驗中心檢測服務所要求之品質。
(4) 報告簽署人:由實驗室主管指定之正職人員,被賦予對技術事務 之權力與責任;應熟悉測試方法與程序,具有足夠專業素養以判 別檢測結果,落實報告簽署之功能,確保符合相關法規及 TAF 特定規範或技術規範之要求。
(5) 其他人員:包括技術與行政人員,涵蓋正職人員、約聘、雇、替 代役、派遣人員及臨時人員等,具有相關專長或受過相關訓練,
由實驗室主管安排職務,以協助各項試驗進行及文書管理。
2.2.4 為確保品質系統在若干人員不在時能順利運作,除報告簽署人外,
各級人員均設定代理人,並確實執行代理工作。
2.2.5 實驗中心人員應依規定接受本所安排之教育訓練課程,以確保測試 服務技能與品質;相關規定詳「人員考核及訓練管理辦法」。 2.2.6 本實驗中心各級人員之職責詳見「實驗室人員職責管理辦法」。
2.3 工業安全
2.3.1 本實驗中心除依照中華民國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外,並訂定「實 驗室環境與安全管制作業程序」,指定專人負責實驗中心之安全衛生 事項,以維護人員安全與健康,避免意外事故發生及財物損失。
實驗室主管
品質主管 技術主管
行政人員 報告簽署人 技術人員
附錄一 品質文件與技術文件草案-品質手冊
2.3.2 實驗中心內發生意外事故或職業傷害時,其通報及處理程序如下:
3. 軟硬體設施
3.1 設施與環境條件
3.1.1 本實驗中心各工作室與試驗場所應有充分的水、電、照明和通風,
並經適當的配置,以利相關的測試作業能順利進行。
3.1.2 工作室或試驗場所之環境條件(例如溫度、溼度、大氣壓力等)變化 足以影響儀器效能或試驗結果時,應以適當方法控制環境條件;必 要時,於試驗前後應針對環境條件變化導入修正係數,以修正試驗 結果。
3.1.3 進入具潛在危險性之試驗場所,應配備必要之安全裝備;試驗進行 時,具危險性之區域應適當管制或隔離。
3.1.4 各工作室或試驗場所應設置管理人員,負責其整潔、維護、物品補 充及必要之安全管制;其進出使用及管理,應遵循「工作室管理辦 法」之規定。
3.2 設備
3.2.1 本實驗中心設置各項軟、硬體設備時,應依照使用目的及精確度等 要求,訂定其規格、數量及驗收程序與標準等,以確保符合測試服 務需求。
3.2.2 各項設備應設置管理人員,負責儀器之管理、查驗、校正、維護和 異常處理;進行試驗時,設備應由合格人員負責操作,若由正接受 訓練之人員操作時,應安排適當之監督。
事故發生者或發現者
實驗室主管 緊急處理
事故調查 安衛相關人員
改善措施建議
呈報
3.2.3 各項與測試結果直接相關之儀器設備均應依規定建立履歷資料,包 括識別、使用說明、校正紀錄、維護紀錄、使用紀錄等。
3.2.4 若某設備脫離本實驗中心之直接管制,當其回復使用前,應確保其 功能及校正狀態符合實驗中心及相關試驗規範之要求。
3.2.5 儀器設備經證實有缺失或無法滿足試驗要求時,應標示暫時停止服 務,直至經過修理或校驗顯示可正常運作為止;同時應查明此現象 對先前試驗之影響,必要時應啟動「不符合工作管制」程序。
3.2.6 為確保儀器設備正常運作和發揮功能,實驗中心人員應遵守「儀器 設備管理辦法」之規定。
3.3 量測追溯性
3.3.1 用於測試服務之各項設備,在使用前應加以校正或查核,以保證滿 足實驗室及相關試驗規範之要求。
3.3.2 用於測試服務之儀器設備應依「儀器設備管理辦法」及品質文件索 引中所列之各儀器使用說明書,進行校正、查驗和日常查核,於正 常的狀況下再予使用。
3.3.3 本手冊 4.1 節所列之測試服務項目,其主要測試儀器必須至少追溯 至國家標準,可能的話,比較鏈必須終止於用以實現SI 單位的原級 標準,其校正結果均應依規定予以記錄。
3.3.4 儀器、設備和量測參考標準件的校正結果應由品質主管或技術主管 分析,如有必要,應籌組品質改善小組進行專案改善。
3.4 抽樣
本實驗中心不從事抽樣工作。
3.5 測試件管理
3.5.1 為確保測試樣品的正確性、完整性和未來的可追溯性,測試件的接 收、識別、查核、防護、儲存及清除,應遵守「試樣管理辦法」之 規定。
4. 作業程序
4.1 測試服務項目 (略)
4.2 測試方法與方法確認
附錄一 品質文件與技術文件草案-品質手冊
程序與操作說明書,包括表單和紀錄。相關文件索引另詳第7.0 節。
5.1.2 作為本品質系統的一部分,而發行至本實驗中心運作之所有文件,
應由被授權人員審查與核准後,始得發行;修正時亦同。
5.1.3 為確保品質文件之有效性,且利於文件識別、查詢、使用與保密等 事項,品質文件之管理應依據「文件及資料管制程序」之規定辦理。
5.2 結果報告
5.2.1 實驗中心須避免外界干擾,測試結果報告之內容應清晰、不混淆、
客觀且易於理解,且應與所採用之測試方法的說明一致。正式出具 之結果報告應包含報告簽署人之簽署。為免外界對試驗結果之整體 性、公正性或其試驗之能力產生疑慮,其注意事項應參照「品質及 測試紀錄管理辦法」及「報告管理辦法」之規定。
5.2.2 若結果報告包含外包廠商所執行之測試結果時,該部分應可被明確 工作室管理辦法(文件編號)
實驗室人員職責管理辦法(文件編號)
品質及測試紀錄管理辦法(文件編號)
試樣管理辦法(文件編號)
測試作業管理辦法(文件編號)
客戶訴願管理辦法(文件編號)
報告管理辦法(文件編號)
外包及採購作業管理辦法(文件編號)
儀器設備管理辦法(文件編號)
內部稽核管理辦法(文件編號)
人員考核及訓練管理辦法(文件編號)
品質系統管理審查辦法(文件編號)
各負責人職責 工作室使用記錄表 各種測試工作說明書
儀器設備使用說明書 文件及資料管制程序(文件編號)
品質手冊
附錄一 品質文件與技術文件草案-品質手冊
6.1.3 為提昇本實驗中心之測試技術與能力,可適時參與國內外實驗室間 之測試比對或能力試驗,其結果若有任何不盡理想之處,應由品質 主管或技術主管召集小組檢討改善。
6.2 不符合測試工作之管制
6.2.1 若本實驗中心測試工作之過程或結果不符合程序或客戶要求時,應 依據「內部稽核管理辦法」之規定,採取適當且必要之管制措施。
6.2.2 當評估顯示不符合工作可能再發生,或對測試作業程序之符合性有 疑慮時,應即啟動矯正措施據以改善。
6.3 矯正預防措施
6.3.1 當品質系統或技術作業被鑑別出嚴重或會經常發生之不符合事項 時,應即依據「內部稽核管理辦法」之規定,進行矯正措施,以解 決問題點並防止類似缺失再度發生。實驗室主管和品質主管應負起 矯正成效追縱之責,確保矯正措施之有效性,以達成外界對本實驗 中心能力、公正性、判斷力或運作完整性之信心。
6.3.2 本實驗中心應鑑別出不符合工作之潛在因素,並藉由預防措施或行 動計畫,以減少其發生之可能性。
6.4 內部稽核
6.4.1 為確認本品質系統運作之符合性,本系統必須適時進行內部稽核,
包括因客訴或重要缺失所作的不定期稽核,以及年度定期稽核。
6.4.2 內部稽核由品質主管發起,實驗室主管或其指定代理人主持,相關 規定詳見「內部稽核管理辦法」。
6.4.2 內部稽核由品質主管發起,實驗室主管或其指定代理人主持,相關 規定詳見「內部稽核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