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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教育訓練時數:

新僱或調換作業勞工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但從事生產 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營造作業、缺氧作業等,應各增列三小時;對製造、

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者應增列三小時。

(2)各級主管人員:

各級業務主管人員於新僱或調換作業時,應參照下列課程增列六小時。

a.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b.自動檢查。c.改善工作方法。d.安全作業標準。

第三節 自動檢查

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雇主對於第五條第一項之設備 及其作業,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其中之設備及其作業係指勞 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事項以

避免下列災害發生:「一、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二、防止爆炸 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三、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四、防 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及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五、防止有墜落、

崩塌等之虞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七、防止原料、

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物品、含毒性物質、缺氧空氣、生物病原 體等引起之危害。八、防止輻射線、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異常氣 壓等引起之危害。九、防止監視儀表、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十、防止廢氣、

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十一、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以及

「勞工就業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或通風、採光、照明、保溫、防濕、休息、

避難、急救、醫療及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而詳細規定必須實施 自動檢查之各項設備,係規定於.安自辦法第三章自動檢查,共分五節:

1. 機械、車輛之定期檢查(第 14 條~26 條)

包含電氣機車等、一般車輛、車輛系營建機械、堆高機、動力驅動之離心機械、

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人字臂起重桿、升降機、營建用提升機、吊籠、

簡易升降機、動力驅動之衝剪機械。

其中與實驗中心有關為一般車輛、車輛系營建機械、堆高機、固定式起重機、

移動式起重、吊籠等,上述設備必須依照規定每一年或每二年實施定期檢查。

2. 設備之定期檢查(第 27 條~43 條)

包含乾燥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乙炔熔接裝置、氣體集合熔接裝置、高壓電氣設 備、低壓電氣設備、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小型鍋爐、第二種壓力容器、小 型壓力容器、高壓氣體儲存能力在一百立方公尺或一公噸以上之儲槽、特定化 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局部排氣裝置、空氣清淨裝置 及吹吸型換氣裝置、設置於局部排氣裝置內之空氣清淨裝置、異常氣壓之再壓 室、營造工程之施工架。

其中與實驗中心有關為乙炔熔接裝置、高壓電氣設備、低壓電氣設備、特定化

第二章 實驗室相關安全衛生法規

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局部排氣裝置、營造工程之施 工架,上述設備因法規規定而有不同之定期檢查期限。

3. 機械設備之重點檢查(第 44 條~46 條)

包含第二種壓力容器初次使用前、局部排氣裝置或除塵裝置於開始使用、拆 卸、改裝或修理時、異常氣壓之輸氣設備。

目前上述設備在實驗中心並未使用。

4. 機械設備之作業檢點 (第 47 條~58 條)

包含車輛機械、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機、營建用提升機、

吊籠、簡易升降機、起重機械之吊掛用鋼索、吊鏈、纖維索、吊、吊索、鏈 環等用具、衝剪機械、工業用機器人、高壓氣體製造設備、高壓氣體消費設備。

其中與實驗中心有關為車輛機械、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 機、營建用提升機、吊籠、簡易升降機、起重機械之吊掛用鋼索、吊鏈、纖維 索、吊索、鏈環等用具、衝剪機械、工業用機器人、高壓氣體製造設備、高壓 氣體消費設備。

其中與實驗中心有關為車輛機械、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 機、營建用提升機、吊籠、簡易升降機、起重機械之吊掛用鋼索、吊鏈、纖維 索、吊、吊索、鏈環等用具、衝剪機械、工業用機器人、高壓氣體製造設備、

高壓氣體消費設備。

其中與實驗中心有關為車輛機械、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吊籠、簡易 升降機、起重機械之吊掛用鋼索、吊鏈、纖維索、吊索、鏈環等用具,上述設 備須依照法規規定而於每次使用前實施作業檢點。

5. 作業檢點(第 59 條~72 條)

包含危險性設備(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作業、高壓氣體(灌裝、容器儲存、

運輸、廢棄)作業、工業用機器人之教導及操作作業、營造作業、缺氧危險作 業、有害物作業、異常氣壓作業、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危險物之處

置、製造作業、林場作業、船舶清艙解體作業、碼頭裝卸作業、爆竹煙火製造 作業、作業中之纖維纜索、乾燥室、防護用具、電氣機械器具及自設道路。

其中與實驗中心有關為營造作業、缺氧危險作業、有害物作業、異常氣壓作業 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危險物之處置、防護用具、電氣機械器具,上 述作業須於實驗作業前實施檢點,以確保人員之安全。

依安自辦法第七十三條規定:「雇主依第四十八條至前條(第七十二條)(除第 五十三條外)實施之檢點,其檢點對象、內容,應依實際需要訂定,並以檢點 手冊或檢點表等為之。」,因此實驗室應依實際需要訂定各種作業之自動檢查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