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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評鑑之發展與實施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特殊教育評鑑之發展與實施

由於政府明文規範,因此近年來教育行政機關對於特殊教育評鑑日趨 重視並辦理實施,國內學者也紛紛發表許多相關研究,研究者透過相關文 獻研究歸納,本節將針對特殊教育評鑑的發展、模式、原則與程序、內容 以及人員等五個層面加以探討,茲分述如下:

壹、特殊教育評鑑的發展

從第一節的相關文獻得知,特殊教育是教育體系中的一環,而特殊教 育評鑑源自於教育評鑑,因此特殊教育評鑑與教育評鑑息息相關,因此特 殊教育評鑑的發展必須先從教育評鑑的發展演進著手,才可明確得知其脈 絡發展過程。

一、教育評鑑的發展

在談到教育評鑑的發展之前,需說明教育評鑑的興起因素,之後再分 別就國外方面及國內方面的教育評鑑發展來說明。

(一)發展因素

許多理念或觀念的形成,都是有其特殊複雜的時代背景因素,加上需 要一段漫長時間醞釀與發展,才能逐漸形成共識。國內學者秦夢群(1998)

綜合我國與歐美先進國家的歷史,認為1970年代開始,促使教育評鑑興起 與蓬勃發展的因素頗多,可歸納為以下四項:

1.教育資源日見短絀

二次世界大戰後,各級教育的大量擴張,政府之預算有限,既然僧多 粥少,就必須透過評鑑的手段,以挑選辦學較佳的教育機構給予經費或補 助,促使教育資源能被有效利用。

2.對公立學校辦學績效的質疑

我國的義務教育以公辦為主,晚近卻受到教育改革團體的嚴格挑戰,

甚而自辦如森林小學的機構,以符合部分家長的需求。此種對公辦學校辦

學績效的質疑,使得各種評鑑理論與模式應運而生。

3.課程與教學策略的更新

隨著時代的變遷,各級學校的課程與教學策略日新又新。然而在實施 過程中,為檢視其優劣,必須經過評鑑的程序。

4.教育市場自由化的要求

部分經濟學者將教育視為一種投資,而學生即是消費者。自由市場的 機制可提供學生不同的教育環境,以符合其個別需求。而為了達到保護消 費者權益的目標,必須將各校的優劣得失公諸於世,而評鑑即成為不可或 缺的一環。

(二)國外方面

從 教 育 評 鑑 的 發 展 因 素 可 瞭 解 此 領 域 的 脈 絡 演 變 ,Guba 與 Lincolin(1989) 從 教 育 評 鑑 理 念 的 典 範 或 觀 念 角 度 切 入 , 提 出 「 代 」 (generations)的發展歷程,將教育評鑑的發展自 1910 年代迄今分成四代,

分別為:

1.第一代評鑑(1910-1930):視評鑑為測驗。

2.第二代評鑑(1930-1967):視評鑑為客觀事實的陳述。

3.第三代評鑑(1967-1987):視評鑑為判斷。

4.第四代評鑑(1987以後):視評鑑為協商與溝通的歷程。

美國教育評鑑的歷史發展自1792 年開始到 2000 年為止,共分為七個 時期(Madaus & Stufflebeam, 2000):

1.改革時期(The Age of Reform,1792-1900)

以 1792 年為教育評鑑改革之始,主因於該年為 William Parish 首度以 標準化的數據記載測驗的結果。

2.效率與測驗時期(The Age of Efficiency,1900-1930)

21 世紀初 F.Taylor 的科學管理理念影響教育行政理論的發展,強調標 準化、系統化與效率。

3.泰勒時期(The Tylerian Age,1930-1945)

此時期受教育評鑑之父 R.W.Tyler 思想的影響,關注教育測驗與評鑑 的發展。

4.純真時期(The Age of Innocence,1946-1957)或稱「無知時期」(Age of Ignorance)

5.發展時期(The Age of Development,1958-1972)

強調教育方案的評鑑與改良式多因素評鑑模式的發展是此時期最大 的特徵。

6.專業化時期(The Age of Professionalization,1973-1983)

在此之前,評鑑人員面臨身分認同危機,未能確認自己應歸諸何種專 業社群人員;此外,亦無任何教育評鑑的專業組織與專業雜誌,可讓評鑑 人員得以相互切磋、交換心得。

7.擴充與整合時期(The Age of Expansion and Integration,1983-2000) 隨著經濟成長,教育評鑑的發展也不斷的擴展與整合。

(三)國內方面

我國教育評鑑的發展方面,郭昭佑(2000)根據學校評鑑之實施發展 分為四個時期:

1.啟蒙時期之外來刺激(1964 年~1968 年)

此時國內教育正處於起步階段,未發展出自發性之教育評鑑工作,此 期評鑑的動因來自外在。

2.醞釀時期之局部試辦(1968 年~1975 年)

1968 年我國實施九年國教,政府始透過教育評鑑瞭解學校需求與辦學 績效,此時期之評鑑只是局部性與試辦性質。

3.奠基時期之陸續推展(1975 年~1990 年)

經濟之逐漸改善促使社會對教育品質之重視,各級教育主管機關陸續 對所屬各級學校進行評鑑之工作,本期之評鑑已由局部逐漸擴展至全面

性。

4.擴增時期之發展契機(1990 年~)

此時期之教育經費較過去充裕,辦學績效與品質更受重視,為檢視成 效,各教育主管機關乃展開全面且持續性的辦理教育評鑑工作。

綜合上述,教育評鑑歷經許多演變,從測驗、判斷到歷程;各國更因 教育資源緊縮、辦學績效、課程與教學的精進、教育市場自由化等背景因 素,造成教育評鑑興起與蓬勃。美國的教育評鑑歷經七個時期,其改革始 於1792年William Parish首度以標準化的數據作為記載測驗的結果,之後隨 著各種科學管理理念的發展與興起、社會環境的變遷、對於教育績效及品 質日益重視,因此各種相關教育評鑑也隨之而起、因應而生。而國內教育 評鑑發展受西方教育影響,後因社會對教育品質之日益重視,責任績效觀 念因應而生,各教育主管機關因此展開各種相關教育評鑑工作。

二、特殊教育評鑑的發展

從教育評鑑的發展過程得知其源自於國外,深受歐美教育影響,特殊 教育評鑑當然也不例外,因此以下從國外與國內兩方面分別探究說明。

(一)國外方面

美國 1965 年國會通過「初等與中等教育法案」(The 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Act)授權聯邦政府補助各地區中小學,對文化不利學 生實施補償教育,法案中並規定,凡接受補助的方案,均需接受評鑑(黃 政傑,1994)。之後美國國會更於 1975 年通過的 94-142 公法中,要求聯邦 政府應對各地教育單位進行特殊教育評鑑。在 1991 年通過「障礙者教育 法」(The Individual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簡稱 IDEA)再度強調了 評鑑的重要,要求各州發展評鑑的程序,其內容包括:資訊蒐集和報告、

實地訪視、查核聯邦政府補助款之使用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之執行情形等

(王天苗等,1997;Podemski,Marsh Ⅱ,Smith & Price,1995)

(二)國內方面

特殊教育評鑑的發展大都依據法律來執行,以下就法源依據及實施評 鑑二個部份來說明。

1.法源依據

民國 73 年頒布「特殊教育法」,民國 84 年「中華民國身心障礙報告 書」中第一項第五點「加強計畫執行評鑑,增進身心障礙教育成果」,即 載明「需訂定各類身心障礙學校(班)評鑑標準,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應以專業團隊合作為原則,結合特殊教育機構與專業人員,組成輔導團,

定期辦理各類身心障礙教育評鑑輔導工作」。民國86 年修訂特殊教育法,

民國87 年「特殊教育法實施細則」第 21 條即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 於各階段特殊教育,應至少每二年評鑑一次,其評鑑項目由各級主管教育 行政單位定之」。民國 91 年該條文又增補了一項「直轄市及縣(市)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少每兩 年訪視評鑑一次」。由於政府對相關特殊教育法規的頒布與修訂,明定特 殊教育評鑑的相關實施與辦理,因此特殊教育的評鑑乃由過去專案性、重 點性的實施,轉為常態性、持續性的工作(王振德,2004)。民國 98 年 修正後的「特殊教育法」第 47 條條文「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 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直轄市及縣

(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 次評鑑。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 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 關定之」,對於辦理特殊教育評鑑的時程及結果運用有了更加明確的規定。

2.評鑑實施

民國 70 年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針對中學階段設有特殊教育班學校進行 特殊教育班評鑑(鄭菀宜,2006)。教育部訪視評鑑特教班早在民國 72 年 就實施「第一次特殊教育學校評鑑」,針對台灣地區的特殊教育學校進行

評鑑,以了解辦理績效。項目包括:教學設備、師資、課程及刊物、教育 成果五大項目(教育部,1983)。教育部第二次特殊教育評鑑項目中,除 上述項目外增加教材、行政配合、學生能力、評定輔導、教學實況、特色 與成果等大項(教育部,1988)。之後教育部也陸續辦理「中重度啟智班 評鑑」、「特殊學校教學及設備評鑑」等相關特殊教育評鑑。近年來為因應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的修訂,符合至少每兩年評鑑一次之法規,民國 91、93、95、97 年教育部分別對國內各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

由上述可知,政府各項教育法規的頒布與修訂,早在 73 年即明定相 關評鑑工作與規範,87 年「特殊教育法實施細則」更規範教育行政機關對 特殊教育應至少每二年評鑑一次,98 年「特殊教育法」將每二年評鑑一次 延長為每三年評鑑一次,由於透過立法規範建立法源依據,因此各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皆依法行政,從中央政府教育部到地方政府的教育局處,皆紛 紛規劃並辦理相關特殊教育評鑑工作。

貳、特殊教育評鑑的模式

實施評鑑,自然需要一套專業且公正客觀的評鑑模式來辦理;不同的 評鑑目的就會有不同的評鑑標準,當然也會演變為獨特不同的評鑑模式。

評鑑模式為整個評鑑之重心,能具體表現整個評鑑之特質與特色(蘇錦 麗,1995)。其主要功能乃是協助評鑑者在進行評鑑過程中,有明確可依 循的評鑑體系,以作為實施評鑑工作時的參考典範(鄭菀宜,2006)。研 究者綜合相關文獻,列出特殊教育評鑑較常見的模式,敘述如下(吳美麗,

評鑑模式為整個評鑑之重心,能具體表現整個評鑑之特質與特色(蘇錦 麗,1995)。其主要功能乃是協助評鑑者在進行評鑑過程中,有明確可依 循的評鑑體系,以作為實施評鑑工作時的參考典範(鄭菀宜,2006)。研 究者綜合相關文獻,列出特殊教育評鑑較常見的模式,敘述如下(吳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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