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高雄市實施特殊教育評鑑之現況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依據民國 87 年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
「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之評鑑,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少每兩年辦理 一次」之原則,對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學校進行特殊教育評鑑。源自 83 學 年度教育局即對設有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班之學校進行首次訪視,建請各 校就缺失部份進行改善工作,並於84 學年度對本市 12 所設有身心障礙類 特殊教育班之國中進行首次評鑑。之後於 86、87、88 學年度連續辦理全 市國中小特教訪視,其中 86 學年度首次加入高雄啟智學校,87 學年度首 次加入各類資源班之訪視,並將分散式資源班與集中式特教班分開訪視,
自 91 學年度才開始有詳細的評鑑指標,之後每年會進行評鑑內容指標的 修正,但幅度不大。
研究者茲就高雄市91 至 98 學年度間實施特殊教育評鑑之現況,分別 就評鑑之學校、評鑑之方式、評鑑之委員、評鑑之時間與流程、評鑑之指 標與項目及評鑑之結果與運用等六個方面來討論。
壹、評鑑之學校
研究者茲就高雄市國小91 至 98 學年度期間參與特殊教育評鑑之學校 數及追蹤輔導學校數整理如下表2-2:
表2-2 高雄市國小參與特殊教育評鑑概況
學年度 學 校 數 追蹤輔導學校數 91 各類身心障礙特教班等16 校
92 各類身心障礙特教班共28 校 93 各類身心障礙特教班21 校
94 各類身心障礙特教班、資優資源方案 (班)、藝術才能班等共 14 校
追蹤輔導學校數:1 單項追蹤輔導學校數:0
表2-2(續)
學年度 學 校 數 追蹤輔導學校數 95 各類身心障礙特教班、資優資源方案
(班)、藝術才能班等共 22 校
追蹤輔導學校數:0 單項追蹤輔導學校數:3 96 各類身心障礙特教班、資優資源方案
(班)、藝術才能班等共 16 校
追蹤輔導學校數:1 單項追蹤輔導學校數:0 97 各類身心障礙特教班、資優資源方案
(班)、藝術才能班等共 26 校
追蹤輔導學校數:0 單項追蹤輔導學校數:0 98 各類身心障礙特教班、資優資源方案
(班)、藝術才能班等共 39 校
追蹤輔導學校數:0 單項追蹤輔導學校數:0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從上表中可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每年按梯次分校逐年實施特殊教育 評鑑,從91 至 93 學年度三年期間僅針對國小設有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班 之學校進行評鑑,94 學年度起對設有資優資源班、藝術才能班之學校進行 評鑑。94 學年度開始對前一年未通過特教評鑑之學校(班級)或是未通過 的特教評鑑項目進行追蹤輔導,以確定其改善結果與成效,保障特殊教育 品質。由表2-2 可以看出,這幾年來被追蹤輔導的學校佔少數,尤其是 97 和 98 學年度皆無被追踪輔導的學校或項目,顯示高雄市絕大部分學校的 特殊教育工作都有達到評鑑指標的基本要求,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應有的特 殊教育服務品質。
貳、評鑑之方式
研究者茲就高雄市91 至 98 學年度期間實施特殊教育評鑑的方式整理 如下表2-3:
表2-3 高雄市特殊教育評鑑之方式
學年度 評 鑑 方 式
91 教育局規劃計畫、通知受評學校、各校自評、準備受評相關事宜、訪視 受評、綜合座談、評鑑結果公告
92 同上 93 同上 94 同上
95 教育局規劃計畫、參加觀摩會、通知受評學校、各校自評、準備訪視受 評、綜合座談、評鑑結果公告(含評鑑報告)
96 同上 97 同上 98 同上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從上表中發現,高雄市從91 至 98 學年度期間辦理特殊教育評鑑的方 式大致相同,不過自 95 學年度起高雄市教育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會將當 年評鑑結果(含實施計畫、成績、優缺點、建議事項等)彙整印製成書面 報告,並發至各校以作參考,讓各特殊教育班更明確瞭解各校間之優缺點。
教育局發文通知隔年需接受特教評鑑之學校,並要求當年與隔年受評 學校之特殊教育班教師需參加當年評鑑績優學校所舉辦的觀摩會,吸取經 驗分享。評鑑當年教育局會發文通知受評學校,包括評鑑實施計畫、評鑑 表、流程、獎懲、時間等,以便受評學校儘早準備。
參、評鑑之委員
研究者茲就高雄市91 至 98 學年度期間擔任特殊教育評鑑之評鑑委員 及人數整理如下表2-4:
表2-4 高雄市特殊教育評鑑之委員
學年度 評鑑委員代表
91 學者專家、教育局人員、相關社會團體代表、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代表 92 學者專家1-2 人、相關社會團體(專家)代表 1 人、資深教師代表 1-2 人、
教育局相關人員1-2 人,共 4-7 人
93 學者專家1-2 人、相關社會團體(專家)代表 1 人、資深教師代表 1 人、
教育局相關人員1-2 人,共 4-6 人
94 學者專家1-3 人、相關社會團體(專家)代表 1 人、資深教師代表 1-2 人、
教育局相關人員1-2 人,共 4-7 人
95 學者專家1-3 人、相關社會團體(家長)代表 1 人、資深教師代表 1-3 人、
教育局相關人員1-2 人,共 4-9 人 96 同上
97 學者專家1-3 人、相關社會團體(家長)代表 1 人、資深教師代表 1-3 人、
教育局相關人員1-2 人、建築師 1 人,共 4-9 人
98 學者專家1-5 人、相關社會團體(家長)代表 1 人、資深教師代表 1-4 人、
教育局相關人員1-2 人,共 4-12 人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從上表中得知,高雄市從91 至 98 學年度期間擔任特殊教育評鑑之委 員,主要包括學者專家、相關社會團體(家長)代表、資深教師代表、教 育局相關人員共四類,其中 97 學年度為檢視無障礙設施而增列建築師;
各類委員人數則視該校接受評鑑之特殊教育班級類別多寡而有增減。
肆、評鑑之時間與流程
表2-5(續)
教師,97 學年度起資優類增加行政人員訪談。
表2-6(續)
陸、評鑑之結果與運用
研究者茲就高雄市91 至 98 學年度期間特殊教育評鑑之評鑑結果運用 整理如下表2-7:
表2-7 高雄市特殊教育評鑑之評鑑結果運用
學年度 評鑑結果運用
91
1.優等【90 分以上】:受評學校校長、輔導主任、特教組長及優良特教班教 師各記嘉獎兩次。評列優等學校請辦理觀摩會,將經驗分享特教夥伴。
2.甲等【80-89 分】:受評學校校長、輔導主任、特教組長、特教班教師各記 嘉獎乙次。
3.乙等【未滿 80 分】:列為下次追蹤輔導學校,學校校長、輔導主任、特教 組長及特教班教師等有關人員應予督促改善,經第二次評鑑仍列為輔導 追蹤輔導學校,校長及相關人員應予議處。
4.評鑑結果優缺點個別通知學校,作為獎勵及督導改進的參考。
92
1.同上 2.同上
3.乙等【75-79 分】:不予敘獎,待改進部分請學校校長督促相關人員改善,
若有評鑑項目特別欠佳者,本局將作適當輔導。
4.【74 分以下】列為追蹤輔導學校,學校校長、輔導主任、特教組長及特 教班教師等有關人員應予督促改善,經第二次評鑑仍列為輔導追蹤學 校,校長及相關人員應予議處。
5.評鑑結果優缺點個別通知學校,作為獎勵及督導改進的參考。
6.乙等及追蹤輔導學校接到評鑑結果,依規定與可就評鑑項目欠佳者提出申 請複評。
7.評鑑績優學校由教育局相關經費補助學校充實設備。
93 同上 94 同上
表2-7(續)
涵分析如下:
一、評鑑之學校方面
教育局自 90 學年度起分梯次逐年實施,94 學年度起增加設有資優資 源班、藝術才能班之學校,大致上與各縣市實施辦理相近;此外針對前一 年未通過評鑑之學校(班級、項目)進行個別追蹤輔導,且能確實執行,
表示高雄市對特教評鑑的重視程度與細緻度。
二、評鑑之方式方面
評鑑方式方面每年大致相同,與各縣市辦理方式相似。不過 95 學年 度起會將當年全市評鑑結果彙整印製成書面報告發送至受評學校,評鑑績 優學校辦理觀摩會經驗分享,而且前一年即公告受評學校,加上參加績優 學校觀摩會與說明會,讓受評之學校行政與特教教師能有較充裕時間提早 規劃與準備,這幾項做法相對於其他縣市是較進步的方法。
三、評鑑之委員方面
評鑑委員代表主要包括學者專家、相關社會團體(家長)代表、資深 教師代表、教育局相關人員共四類,此與各縣市做法相似。但如有資優班 或藝術才能班等不同特教班別,則增加相關委員人數,分組各自評鑑,以 建立其專業性與客觀性。此外97 學年度為檢視無障礙設施而增設建築師,
對於未符合規定之學校(例如:殘障廁所、殘障坡道規格修正),高雄市 政府事後撥款各校改善,可見高雄市教育局相當重視特教學生之學習生活 環境與設施,可惜98 學年度未能持續辦理。
四、評鑑之時間與流程方面
評鑑流程與時間分配大致相同,所需時間皆為半天,與各縣市作法相 同。96、97 學年度評鑑時間為上學期,其餘皆安排下學期,不過各縣市大 多安排於下學期,對於學校採學年度而言較適切且公平完善,有較充裕時 間準備。當天評鑑,91 學年度安排參觀教學,92 學年度起則取消,94 學
年度起增加班級學生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之普通班教師,97 學年度起資優類 增加行政人員訪談。
五、評鑑之指標與項目方面
評鑑項目方面大致包含行政協調與配合、課程與教學、招生鑑定安 置、師資、資源、學生輔導、經費、親師合作與親職教育、創新及特色(94 學年度起不計分)、困難及建議改進事項(91、92、97、98 學年度,皆不 計分),總分皆為 100 分;評鑑項目內容與各縣市大致雷同。評鑑細項則 從評鑑項目中分類出共約 17~22 條,91~93 學年度增加自訂細項;而評鑑 指標約66~79 條,91~93 學年度增加自訂指標。
六、評鑑之結果與運用方面
評鑑結果運用方面皆依成績分為優等、甲等、乙等三等第。評鑑優等 與甲等學校相關人員皆獲敘獎;優等學校須辦理觀摩會,93 學年度起教育 局視經費許可補助經費或設備。成績乙等者須改善,如未獲改善,嚴重者
評鑑結果運用方面皆依成績分為優等、甲等、乙等三等第。評鑑優等 與甲等學校相關人員皆獲敘獎;優等學校須辦理觀摩會,93 學年度起教育 局視經費許可補助經費或設備。成績乙等者須改善,如未獲改善,嚴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