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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造林政策沿革與相關研究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獎勵造林政策沿革與相關研究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獎勵造林政策沿革與相關研究

台灣特殊地質條件造就高森林覆蓋率的地理環境與多樣的地形地貌,加上季 節性的豐沛雨量,使得台灣森林孕育豐富的生態物種。森林環境不僅能夠提供生 物的棲息地更兼具涵養水土、國土保安與提供遊憩環境等多項功能,然而森林所 提供的效用屬於公共財範疇且開發過程中又有顯著的外部性,容易造成資源配置 無效率。此外,林業開發易受地形上的限制,後天適應的能力較農業差,在不同 土地利用形態的強烈競租作用下,土地用於林業的機會成本大增,容易造成林業 土地轉作其他產業使用(李國忠,1993)。森林資源的公共財性質,在無法透過市 場上的價格機能達到最有效配置的情況下,容易產生私人利益排擠公共利益的情 況,故需要政府以公權力介入森林資源的市場,以期能夠將森林資源做最有效的 使用。

森林造林帶來的效益亦具有公共財性質,若市場無法提供足夠的經濟誘因,

使得私人不具有主動造林的動機,則需仰賴政府提供造林補助,鼓勵私人造林進 而產生森林造林的公共效益。過去政府頒佈的獎勵造林政策中,補助方式可分為 三大類:發放獎勵金、提供長期低利貸款與供應種苗。其中發放獎勵金的方式對 於補助林戶的生計是最為直接,也最能夠鼓勵林戶參與獎勵造林(李國忠 1993;

李久先等,2007)。

以下依序介紹台灣造林獎勵政策的沿革,藉以推測政府對於獎勵政策推動的 態度,爾後討論過去研究獎勵造林的文獻,並試圖歸納出林戶參與獎勵造林計畫 的因素,作為本研究聚焦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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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獎勵造林政策沿革

台灣受西方國家影響,於 1980 年代開始逐漸重視天然資源維護的重要性,

制定一連串的林業保育政策。為鼓勵私有林戶參與獎勵造林計畫,以養護森林資 源及減少水土災害,政府於 1983 年訂定「私有林造林獎勵實施細則」,又於同年 9 月頒佈「台灣省獎勵私有造林實施要點」,將造林獎勵金由每公頃 1,200 元提升 到每公頃 1,500 元。1991 年頒佈「台灣省獎勵私人造林實施要點修正」首次將原 住民保留地(原為山胞保留地)租地造林納入獎勵對象,其獎勵金發放方式亦改為 依照不同造林年份發放。1991 年,政府頒發「台灣省獎勵私有造林要點」,不僅 提高獎勵金額並將林業用地、農牧用地以及原住民保留地也都納入獎勵對象(吳 珮瑛,2004)。

1990 年代開始,台灣農業技術不斷精進,糧食生產已逐漸超過國內所需,

再加上經濟轉型逐漸以工商服務業為主,造成許多農地休耕。為了增加休耕農地 的使用效率,政府採取稻田轉作休耕計畫,並於 1991 年頒佈「獎勵農地造林計 畫」鼓勵休耕農地造林,提升環境效益。獎勵農地造林計畫期限為六年,符合稻 田轉作認定基準之農地,每公頃可領取共 18.05 萬元的獎勵金;若不符合稻田轉 作林木者,每公頃可領共 13.1 萬元(林俊成等,2010)。

政府為保育原住民保留地(原山胞保留地)森林資源與維護國土保安,特別關 注位於水庫、主要河川、次要河川及普通河川(含其支流)周邊一百五十公尺範圍 之集水區保護林帶,因為此區為環境敏感地帶,對下游環境影響甚大,需特別保 育與管理。故政府於 1993 年頒佈山胞保留地森林保育實施要點,希望藉由獎勵 方式鼓勵原住民育林與保林,以發揮森林公益效能並補貼原住民生計。政策期限 為 6 年,在符合保育之造林地上之林木存活率達檢測標準,其林戶每公頃可領 15 萬元。此獎勵辦法於 1996 年更名為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實施要點,獎勵辦 法期限延長為 20 年,獎勵金提高為每公頃 20 年 51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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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年因賀伯颱風,造成山區水土嚴重流失,為加強森林的水源涵養,政 府頒佈「全民造林運動」,目的為鼓勵國內全面性造林,政策的獎勵對象再擴至 退輔會與國營事業造林。獎勵政策期限為 20 年,符合條件之私人林戶可領獎勵 金共 53 萬元;若為國有林、公有林、實驗林等租地造林或合作造林,其獎勵金 共為 39 萬元;若為退輔會或國營事業造林者,獎勵金為 25 萬元。此獎勵政策於 2004 年停辦,原因為山坡地以獎勵造林為由大量栽種檳榔及茶葉,而未種植抓 地力較穩固的樹種,造成更嚴重的水土破壞。

2001 年政府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輔導 農民及農業部門進行休耕地造林,輔以補助計畫獎勵金,以舒緩農產品產銷失衡 的狀況,並增進農民利益,乃推動平地景觀造林計畫(林俊成等,2010)。計畫為 期 20 年,符合休耕地規定並通過造林檢測之林戶可獲得每公頃共 53 萬元,此政 策於 2007 年底結束申請。2008 年政府實施綠海計畫,其獎勵金更為優渥,為每 公頃造林獎勵金 20 年共 180 萬元,此計畫於 2009 年併入愛台 12 項建設中的綠 色造林,獎勵金再提高至每公頃 20 年 240 萬元。歷年的獎勵造林政策其獎勵金 的核定與獎勵對象整理如表 2-1。

1980 年代以前,造林事業有利可圖,林戶有足夠的經濟動機主動造林賺取 收益,無需政府從旁獎勵。但 1980 年代以後,台灣社會經濟結構改變,原本的 農村社會逐漸被工商業取代,工資也隨之上漲,造成勞力密集的一級產業面臨成 本加劇的情況。在成本壓力下,一級產業只能選擇放棄生產或是提高售價以求生 存,但提高售價之策略仍敵不過國外相對便宜的價格,在內憂外患的環境下,一 級產業面臨空前的危機。林業同樣面臨工資上漲與材價低落的情況,私有林戶經 營林業的意願普遍偏低(李久先等,2007;汪大雄等,1994;羅紹麟,1995)。由 過去獎勵造林政策沿革可看出,在造林事業越形不力下,藉由獎勵金額調高的幅 度有向上提升的趨勢,顯示政府越來越重視林業造林 (任憶安,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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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文獻討論與歷年獎勵造林政策之內容,可得知私有林戶之獎勵金高 於租借國有林或公有林者,原因之一是私人較不具有主動造林動機,政府希望藉 由增加經濟誘因而提高私人造林意願。另一方面租借國公有土地之造林,其造林 獎勵金較少,是因為國有森林本應負國土保安之責,獎勵金為補貼林戶造林成本 而非鼓勵林戶造林,故租借國有林或公有林之林戶其獎勵金較私有林戶低。

二、獎勵造林相關研究

由於國內工資高漲,加上勞動力不足、勞動人口老化、木材價格長期低迷,

形成不利於林業經營的經濟環境,私有林經營面臨相當大的困境(羅紹麟等,

1991)。林戶為了維持生計選擇荒廢林地轉至從事其他行業,或者超限利用林地 改種高經濟作物,使得林地使用未達最大效益,並且使得森林土地喪失水土保持 的功能進而對下游生態環境造成更大的災害。為了提高林戶經營林業的意願並且 提升林地利用效率,政府遂制定獎勵造林政策,以經濟誘因增加林戶未來的林業 期望收入與降低林地利用的外部成本(羅凱安、羅紹麟,1997)。

一些學者以問卷調查方式對專家學者與林戶進行訪談,以探討林戶經營林業 的意願。過去研究顯示公私有林戶經營林地並非有明確目標,大部分林戶因林地 為承襲遺產而不得不經營,或對土地有傳統感情而保有林地,而非主動經營林業,

故造成經營林業意願不高(羅紹麟、林方曦,1976;葉慶龍、李久先,1986)。國 外學者 Kurtz and Lewis(1981)研究美國的非工業私有林(nonindustrial private forest, NIPF) 林戶經營決策,將影響林戶經營意願的因素歸納為四大因素1:個 人因素、政策因素、資源因素與經濟因素,往後不少學者根據 Kurtz 和 Lewis 的林戶經營決策架構探討林戶其他林業行為。Lise (2000)研究發現性別、年齡、

倚 賴 林 業 程 度 與 家 庭 人 數 皆 會 影 響 林 戶 經 營 林 業 意 願 。 Marey-Pérez and

1個人因素:年齡、教育程度、職業、家庭成員、訊息來源

政策因素:林業行政因素、獎勵、貸款、技術援助、財產稅、使用管制、教育推廣

資源因素:所有權歸屬、林地規模、林地利用情形、面積與蓄積、栽植樹種、氣候、坡度坡向 經濟因素:年所得、木材價格、工資高低、風險偏好、作物價格、非林業所得、經營成本、經營

收益、營林機會成本、貼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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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dríguez-Vicente(2011)研究顯示林地面積大小、地主的管理經驗、家庭成員多 寡,是林戶經營林業的重要關鍵。

除了以林戶經營意願為研究主題外,部分學者也針對林戶參與獎勵造林之意 願進行研究。鄭欽龍、王德春(1992)以問卷方式調查台北縣與宜蘭縣參與獎勵農 地造林計畫的農民,發現受訪農民中,參加獎勵農地造林的農民其土地面積較未 參加者大。此外,土地利用型態亦會影響農民參與獎勵農地造林的比例,若土地 使用型態原為造林地,則有較高的參與比例,換言之,若原本為栽種水稻的農民,

其參與獎勵農地造林比例較低。研究亦發現,因台北縣與宜蘭縣之整體產業結構 不同,造成兩縣之統計結果不一致,亦即宜蘭縣為偏重農業發展地區,其參加與 不參加農民之反應較台北縣農民顯著。

李久先等(2003)以問卷方式調查台中縣私有林戶參與全民造林運動計畫之 滿意度,研究者綜合前人研究設計 14 項參與造林計畫動機,結果顯示私有林戶 參與全民造林運動計畫的主要動機前四項分別為造林獎勵金、無意願從事農業生 產、土地能持續經營與配合政府政策。

李久先等(2007)以問卷方式調查台中縣私有林戶參與意願與獎勵方式之關 係,其研究架構參考 Kurtz and Lewis (1981)之內容,將影響林戶參與意願區分為 個人背景、資源層面、經營層面與經濟層面。研究發現,若以造林貸款做為獎勵

李久先等(2007)以問卷方式調查台中縣私有林戶參與意願與獎勵方式之關 係,其研究架構參考 Kurtz and Lewis (1981)之內容,將影響林戶參與意願區分為 個人背景、資源層面、經營層面與經濟層面。研究發現,若以造林貸款做為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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