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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地試驗規範草案的內容

第四章 現地試驗實測及檢討

第一節 現地試驗規範草案的內容

依各國規範比較分析,並擬定現地試驗規範草案內容並進行實測,依據實測過程 中針對規範草案之可行性與實用性進行檢討,擬定規範草案條文如下列內容。

一、適用範圍

本研究就現行業界執行之狀況,將試驗對象及包含之範圍加以定義,以確保其試 驗對象為帷幕牆系統之相關構造。此外,亦將非屬於帷幕牆系統之可開關門窗排除於 試驗對象之外,同時也將規範本文中所指稱的帷幕牆系統加以明列,以減少日後試驗 進行時所可能產生之爭議(備考 1〜3)。

二、引用標準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用於評估帷幕牆及其附屬門、窗之接合部、膠條、襯墊與 防水填縫品質之滲水現地檢查方法。本方法採用之主要單位為公制。

備考 1: 帷幕牆系統包含帷幕牆及屬同系統之附屬門、窗與斜向之玻 璃。

備考 2: 帷幕牆系統包含金屬帷幕牆系統、預鑄混凝土帷幕牆系統、石 材帷幕牆系統及玻璃帷幕牆系統。

備考 3: 非屬帷幕牆系統之門窗產品另依 CNS 11528 門窗水密性試驗 法之規定。

2. 引用標準:

所參考之規範以本文所指定之版次為準,若無指定特定版本即以最 新頒布之版本為準。

三、試體條件

四、試驗區域之指定 3. 試體條件:

試體須足以代表帷幕牆系統中所有標準構件之性能。試體不可有額 外之增強構件或缺陷,並須完整安裝於建築物。其規格須符合所提供之 圖說與規範之要求。

4. 試驗區域之指定:

(a) 試驗時,所有的框組及單元須安裝於建築物中具代表性的兩個較低 樓層;若為店面帷幕與斜向玻璃系統時,則須安裝於建築物中最低 之具代表性樓層。牆體的安裝須符合所提供之圖說與規範的要求。

建築師及/或是業主代表須指定一具完整系統之區域進行試驗,此區 域須能代表系統中之標準狀態。若未指定試驗區域時,試驗單位須 進行區域之選擇。

(b) 試驗區域須符合代表性能數據之要求,通常至少須 9.3 m2。試驗區 域內須包含周圍之填縫、標準接合方式及框架交叉接合部位。

(c) 若狀況許可,區域需包含少兩塊完整之可透光部與兩塊樓層窗間牆 板,以及位於區域中間之水平與垂直框架。

(d) 標準試驗組件詳見圖 1、圖 2、圖 3 與圖 4。

備考 4: 試驗應盡快於開窗部安裝後,並於乾式隔間或任何其他室內牆 體裝修材料安裝前進行。若室內牆體裝修材料已安裝,則須於 試驗區域處進行移除,以確保可以目視確認水滲透狀況,或採 行任何其他可達到目視確認效果之方式。若室內裝修有需要進

為避免帷幕牆工程以外之工程項目對試驗結果之判斷造成影響,本計畫參考 AAMA 501.2-09 增列備考 4,對於試體安裝狀況以及足以影響試驗結果之情形進行補註。

此外,圖 1、圖 2、圖 3 與圖 4 為試驗對象之類型示意圖說,請參考成果報告書之附錄 五。

五、試驗設備

對於噴水頭之噴灑水壓於特定狀況無法滿足規範草案中之規格性能時,本研究針 對上述特定狀況,以備註方式(備註 5)加以說明,並要求此類情況須與試驗報告中詳 實記錄,以供試驗執行者參考。

此外,基於推行國家標準之相關規範須避免將試驗設備侷限於特定廠牌,因此本 5. 試驗設備:

5.1 設備規格

本試驗之噴水頭所用之銅製噴嘴須符合以下之規格要求:

(a) 在壓力為 275 kPa 時之噴灑角度須達 80 度。

(b) 於壓力為 275 kPa 時,每分鐘之出水量須達 27.2 L;以及壓 力為 137 kPa 時之每分鐘出水量須達 19.1 L。

5.2 壓力控制

噴水頭需與軟管連接,軟管之直徑建議為 19 mm 並須設置控制閥,

其控制閥與噴水頭間須裝設壓力計,以確保噴水頭之出水口能產生 205 至 240 kPa 之水壓。壓力計須於六個月內進行校正,並附上報 告以證明能符合上述之需求。

備考 5: 試驗時若產生之水壓低於 205 kPa,須符合下列條件: 1) 指 定者之許可。 2) 壓力不低於 170 kPa。3) 將無法達到之原 因與實際運用之水壓標註於報告,並註明此為本方法之例外。

備考 6: 噴水頭之規格可參考由 Newton Tool & Mfg. Company 製造,

斜管螺紋內徑為 13 mm 之 TYPE B-25 #6.030 銅製噴嘴。

計畫於規範草案本文中,訂定噴水設備之規格需求,包含噴頭接頭規格、指定壓力狀 態下之噴灑角度與噴水量。同時也將 AAMA 501.2-09 所規定之產品以備註的方式加以 說明,以供試驗執行人員作為規格之參考。

六、試驗流程

6. 試驗流程:

(a) 指定受試區域之框架與接合部位應以 1.5 m 為間距進行區域分 割,噴水頭須與牆面保持垂直,試驗時噴水頭前端與牆面須保 持 305 mm ± 25 mm 之距離。

(b) 試驗時以噴水頭於每一段 1.5 m 試驗分區內緩慢來回移動,每 一試驗分區試驗進行時間各為 5 分鐘,噴水頭之移動速度建議 為每分鐘 305 mm,試驗時須確保噴水頭垂直於牆面並對結果進 行評估,詳見圖 5。

備考 7: 建議架設一標準尺於噴水頭之末端,以確保試驗期間噴水 頭與牆面可保持指定之距離。本程序主要在每一段 1.5 m 之構件長度(水平或垂直)分區內,以每分鐘 305 mm 的速 率進行噴灑,因此每一段試驗分區(水平或垂直)的試驗時 間均為 5 分鐘。

(c) 試驗時須自最低處之水平框架開始進行,續之為鄰接之框架交 叉接合處,再續之則為鄰接之垂直框架,依此類推。

(d) 試驗中須進行觀測及評估,於牆內側之觀測者須確認所有發生 之滲水現象並標註位置,必要時可採用手電筒輔助照明。

備考 8 : 滲水之定義係指試體室內面之外表出現任何失控水流;失 控水流係指無法收集或排出室外,或對臨近材料或表面造 成損害者。在 5 分鐘試驗期間內,室內壓條或擋水板表面

(e) 若受試分區於 5 分鐘試驗結束後並無滲水之現象,下一個 1.5 m 之試驗分區將依序進行試驗,並依本標準之程序將完整之試驗區域 試驗完成。

(f) 若發生滲水,但無法確認滲水之源頭時,則依下列方式處理:

(1) 在牆面從上至下完全乾燥及確認後,將試驗區域之各接合 部、襯墊與框架,以防水膠布完整進行覆蓋。框架角落或接 合部之部位,必要時可使用少量填縫劑以確保此覆蓋區域能 完全的防水。

(2) 從準備區域之最底部的水平框架開始,自框架一端起,包括 接合部位或角落不超過 1.5 m 處,將覆蓋之防水膠布移除,

並對此暴露於外之部位以 6.試驗流程之(a)、(b)的方式由噴 頭進行噴灑。

(3) 若於 5 分鐘內之試驗過程中無發生滲水,此區域則保持無防 水膠布之狀態;若於任何區域產生滲水,此部分框架須於滲 水處重新覆蓋防水膠布,以避免影響後續之試驗。

(4) 此過程可重複進行於選定區域內之所有框架、襯墊與接合交 叉部位,試驗之框架不可超過 1.5 m,並須維持於牆面上進 行試驗。

備考 9: 於部分案例中,因不可預見之延遲或其他原因,致使試驗須要 進行超過一天以上時間以進行完整確認時,須確保部分或所有 標記之膠布須於過夜前移除。盡量避免將膠布覆蓋於完成裝修 之金屬或玻璃表面上,當位於強烈日照之處時,將造成膠布移 除困難。

試驗單位須確保任何因本試驗所產生之各項殘留黏著物與填 縫劑得以完整清除。

依實測結果與檢討,噴水頭噴灑時高水壓之反作用力會導致噴水頭與試驗表面之 距離無法精確控制,進而影響噴灑方式之一致性,為避免就此對試驗結果產生爭議,

因此,本計畫參考 AAMA 501.2-09 原有之備註說明,並綜合專家座談之意見增列備考 7,提出噴水頭移動輔助裝置(標準尺)之建議,以供日後進行試驗之參考。

滲水狀況的判斷與試驗結果攸關甚鉅,規範草案中也參考 CNS 13974 中之規定,

並配合現地試驗的條件,對於滲水的定義及滲水狀況的描述加以說明(備註 8)。

為確保執行試驗時所產生之延遲或其他因素,不致影響試驗結果之呈現與判別,

本研究亦參考 AAMA 501.2-09,對於試驗期間受測試體之狀態維持等注意事項,與其 相關之責任歸屬等要求加以規定(備考 9)。

七、矯正與重複確認

7. 滲水修正作業與重複試驗之確認:

(a) 無論滲水在何處發生,框架皆須以建築師或業主代表可接受之 方式進行防水處理。滲水修正作業須於重複試驗前進行補強修 正。

(b) 所有必要修正作業於所需時間內完成後,所有修正之框架部件 須以 6.試驗流程的方式再次進行確認。若仍有滲水產生,則須 進一步進行修正作業,並於選定區域內重複上述流程,直到選定 區域內所有框架達成需求為止。

八、試驗報告

8. 試驗報告:

(a) 試驗報告須包含以下訊息: 試驗機構、試驗時間及日期、報告日 期、建築物之位置與認證。

(b) 試驗報告對於試體之描述須包含以下訊息: 製造者、型號、規格 尺寸、材料、門窗於建築物中所安裝之位置與說明、門窗製品之 物性狀況、門窗製品之相關修改說明等內容。

(c) 試驗報告須描述取樣之過程。

(d) 試驗報告須包含所有試驗結果及記錄各滲水位置。

(e) 試驗報告須包含試驗所依據之方法及試驗所需求之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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