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國土計畫與國土計畫法之展開過程
第二節 現行都市計畫體系與未來國土計畫城鄉發展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現行都市計畫體系與未來國土計畫城鄉發展地區制度之轉換 現行都市計畫體系與未來國土計畫城鄉發展地區制度之轉換 現行都市計畫體系與未來國土計畫城鄉發展地區制度之轉換 現行都市計畫體系與未來國土計畫城鄉發展地區制度之轉換
本節就對國土計畫法之內容框架加以說明,並就城鄉發展地區與既有都市計 畫之關係加以論述。
依據內政部營建署說明,國土計畫法通過後,既有都市計畫土地不會受到影 響,因依據該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實施都市計畫者,仍依都市計畫法及其 相關法規實施管制。惟未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當地都市計 畫主管機關應按國土計畫之指導,限期辦理都市計畫之擬訂或變更;必要時,並 得逕為擬定或變更。另未來除非經國土計畫指示應辦理都市計畫檢討變更者,否 則均按現行都市計畫規定執行,並不會有所影響。19
自圖 3-1 可看出目前之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及國家公園土地之分類將轉換 成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等四大功能分 區。
19 國土計畫法常見問答-內政部營建署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filesys/file/chinese/dept/rp2/rp1041231_FAQ.pdf 2015 年 12 月 20 日瀏覽。
圖 3-1 現有之土地分類將轉換成為四大功能分區 資料來源:http://e-info.org.tw/node/112319
自圖 3-2 可看出目前之法定空間計畫體系最上位為全國區域計畫、第二層為 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第三層為都市計畫。全國區域計畫將成為未來全國 國土計畫之基礎,而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亦將成為未來直轄市、縣(市)
國土計畫之基礎。國土計畫法雖公告已於民國 105 年 5 月 1 日施行,但依該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 畫。」;同條第 2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 施後二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 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同條第 2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亦即,需於 民國 111 年 4 月 30 日後,國土計畫法方能完全取代區域計畫法而全面實施。
圖 3-2 國土計畫體系之變遷 資料來源:內政部
http://www.moi.gov.tw/chi/chi_ipmoi_note/ipmoi_note_detail.aspx?sn=137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國土計畫法立法過程防災計畫層級關係之變遷 國土計畫法立法過程防災計畫層級關係之變遷 國土計畫法立法過程防災計畫層級關係之變遷 國土計畫法立法過程防災計畫層級關係之變遷
自立法過程看防災之重要性逐漸增加,甚至可說災害係近年國土計畫法立法 推動之驅動力。在表 2-1 可看出 2004 年版的國土計畫法草案之中,全國國土計 畫需研擬「國土防災綱要計畫」,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則需擬訂「防災綱 要計畫」。而於 2012 年版國土計畫法草案則蛻變成為全國土計畫應載明「國土防 災與氣候變遷調適策略」;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載明「國土防災與氣候 變遷調適計畫」。至此,全國土計畫與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對國土防災事 項仍然能相互對應。
在國土計畫法漫長立法過程中,對防災規劃之定位曾有不同之構思。例如 以國土計畫的部門計畫為定位之全國層級國土計畫「國土防災綱要計畫」及地方 層級國土計畫「防災綱要計畫」(皆係針對防災空間需求及因應策略進行規劃);
同樣當作國土計畫的部門計畫之一的全國層級國土計畫「國土防災發展構想」及 地方層級國土計畫「防災構想及空間需求」;同樣當作國土計畫的部門計畫之一 的全國層級國土計畫「國土防災發展構想」及地方層級國土計畫「防災構想及空 間需求」,皆是採取中央與地方層級國土計畫內容相互搭接之部門計畫體系(制 度性關係)。國土防災部門計畫是針對整體國土空間發展之需要,來訂定防災空 間需求及因應策略之規劃,可說是自需求面著手之思維。
惟自立法通過之國土計畫法來看,該法第 6 條國土計畫之規劃基本原則第 2 款業規定「國土規劃應考量自然條件及水資源供應能力,並因應氣候變遷,確保 國土防災及應變能力。」,其意涵為依據國土先天資源條件來規劃整體國土空間 發展程度與防災應變能力,可說是自供給面著手之思維。已與過去之思維有所不 同。
另就完成立法之全國與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內容比較(參見表 2-2)
來看,國土計畫法第 9 條第 7 款規定全國國土計畫內容包括「國土防災策略及氣 候變遷調適策略」,由於同法第 10 條第 8 款業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內 容已包括「氣候變遷調適計畫」,兩者已可銜接,故氣候變遷調適計畫不在本研 究討論範圍內,惟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內容項目並無「國土防災計畫」之
對應規定,成為本研究認為有必要思考如何因應之研究課題,例如納入計畫書之
「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計畫」、「部門空間發展計畫」、「其他相關事項」
等並透過編製規劃技術手冊時加以補充,以期達到建構出完整規劃體系。
表 2-1 國土計畫法立法過程防減災相關條文內容之變遷
(2002.4.3 立法院內 政及民族委員會審議
列事項一部或全部所
保護。
(2002.4.3 立法院內 政及民族委員會審議
三、發展重點與策略
九、全國土地使用概
(2002.4.3 立法院內 政及民族委員會審議
劃:…
表 2-2 國土計畫法之全國與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內容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防減災相關計畫與空間防減災之關聯 防減災相關計畫與空間防減災之關聯 防減災相關計畫與空間防減災之關聯 防減災相關計畫與空間防減災之關聯
本章擬自檢視災害防救計畫(含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地區災害防救計 畫)、區域計畫與空間防減災關聯之內容,俾瞭解相關計畫對空間防減災範 疇之指導內容之表達精細度,以期找出可擔負防減災事項之規劃指導角色的 計畫。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災害防救計畫與空間防減災之關聯 災害防救計畫與空間防減災之關聯 災害防救計畫與空間防減災之關聯 災害防救計畫與空間防減災之關聯
壹壹壹壹、、、、災害防救業務在中央政府及直轄市政府之業務分工災害防救業務在中央政府及直轄市政府之業務分工災害防救業務在中央政府及直轄市政府之業務分工災害防救業務在中央政府及直轄市政府之業務分工
就中央政府之災害防救業務分工而言,係依災害種類而區分各部會之主 管業務。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2 條第 1 款所稱災害包括第 1 目所列風災、水災、
震災(含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同款第 2 目所列為 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 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
輻射災害、工業管線災害等人為災害。20自表 3-1 可看出中央政府災害防救 業務之分工,其中與空間計畫較相關之災害種類為颱洪、震災、土石流害等 項。
表 3-1 中央政府災害防救業務之分工
機 關 主管災害
內政部 風災風災、風災風災、、震災、震災震災(震災(((含土壤液化含土壤液化含土壤液化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災害
經濟部 水災水災、旱災、礦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輸電線路災害、水災水災 工業管線災害
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寒害、土石流災害土石流災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 土石流災害
交通部 陸上交通災害、空難、海難 行政院環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20 取自 105 年 4 月 13 日修正「災害防救法」。
境保護署 衛生福利 部
生物病原災害
行政院原 子能委員 會
輻射災害
其他災害 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而地方政府之災害防救業務分工,以台北市為例,涉及各局處涵蓋消防 局、警察局、民政局、社會局、工務局、建設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教 育局、衛生局、秘書處、新聞處、翡翠水庫管理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財政局、主計處、兵役處、文化局、勞工局、捷運工程局、臺北大眾捷運公 司、自來水事業處、臺灣電力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瓦斯事業機構、中華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區公所等單位。21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
及公共事業災害防救任務分工表如表 3-2 所示,於此表可看出任務分工係以 災害應變為主,故未納入都市發展局(即空間規劃主管單位)。
表 3-2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及公共事業災害防救任務分工表
機關 分工內容
消防局 一、人命救助與緊急救護之整備、訓練及動員調度。
二、協助所屬消防單位之減災、整備、應變及復原重建。
三、督導消防單位執行災情查報。
四、辦理本府與其他縣市政府及公共事業訂定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
五、市級災害應變中心通訊設施與災情蒐集資訊系統之規劃、設置、整備及 強化。
六、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之各項緊急通報。
七、其他應變處理及業務權責事項。
21 取自民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臺北市政府修正發布「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附表。
警察局 一、災害現場警戒、災民疏散、治安維護、犯罪偵防與交通秩序維持之整備
、動員調度及訓練。
二、協助所屬警察單位之減災、整備、應變及復原重建。
三、督導警察單位執行災情查報事項。
四、通知及協助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罹難者屍體相驗工作。
五、提供罹難、失蹤、受傷民眾身家資料事項。
六、災害有外籍人士傷亡或失蹤之通報處理。
七、其他應變處理及業務權責事項。
民政局 一、督導區公所、里(鄰)長及里幹事執行災情查報事項。
二、協助所屬民政單位之減災、整備、應變及復原重建。
三、督導區公所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四、受災民眾戶籍資料之彙整事項。
五、蒐集災情,並適時反應民情。
六、辦理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之支援請求事項。
七、其他應變處理及業務權責事項。
社會局 一、救濟物資、民間捐贈物資及款項之整備及應用。
二、福利機構及安養中心之減災、整備、應變及復原重建。
三、罹難者屍體之處理或殯葬事宜。
三、罹難者屍體之處理或殯葬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