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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產品創意

根據創意的 4P 之定義(Person,Product,Process,Place),產品 可定義為:創造出的事物,可能是個創意構想(creative idea)、新設 計、新產品、策略、或計畫(王思峰、黃家齊、鄭俐敏,2002)。

僅管在以教育的觀點,創意的結果不一定要有作品的呈現,一如 Parson 認為創造力不適宜以「產品」的角度討論,而應以「人」為中 心;有創造力的人是指有「能力」完成作品,而非必須要做出有價值 的產品。然而 White 卻持不一樣的看法,「有創造力的,就如同一面別 在公開產品上的徽章,而非只是個人內在歷程的名稱而已」 (引自 Bailin, S., 1988)。在沒有明顯的證據能說明創造力和表現及測驗有所關

聯時,藉由有創意的產品來顯示個人是否有創意,無疑是最有力的指 標。

創造力包含流暢力(Fluency )、變通力(Flexibility) 、獨創力

(Originality)、精進力(Elaboration)等四個因素。從產品的角度來看 是指獨創力,但在教育歷程上,必須同時考量流暢力、變通力與精進 力,然而最終仍須重視獨創性(吳靜吉,無日期)。學生可以學習從眾 多作品中經過選擇的歷程,而獲得最有創意的產品。

吳靜吉(無日期)將產品的創意區分為一般性及教育上的產品:

1. 一般的創意產品:發明的產品、有創意的想法、笑話、機 智反應、藝術作品、建築設計、表演藝術、文學創作、政 治的改革想法、Business model、高科技產品、任何可以獲 得智慧財產或專利的創意、發明作品等等。

2. 教育上的創意「產品」:包括教師與學生在正式或非正式教 與學歷程與後果中產生的「產物」,例如:教師教學的創 意點子、教學方法、獨創研究、學生論文、教材設計、輔 導學生的方法、危機處理的方法、軟體設計等,以及學生 的各種作業、作文、實驗設計、創新的問題解決方法、公 式發明、創意數學解題、造句、畢業製作、刊物、計畫撰

寫、科學展覽與競賽、藝術創作、活動的構想與執行、教 室布置、創意造型等等。

Jackson 和 Messick(1965)認為創造的產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引自邱皓政、葉玉珠、蔡明宏,1998):

1. 在常模的脈絡中是不尋常的、恰當的,而且產生令人驚奇 與滿足的效果;

2. 必須超越傳統的限制並產生新的型式,而不僅是改善舊有 的事物;

3. 必須具有「創意壓縮(creative condensation)」的特性,即 創意的產品應兼具簡單性與複雜性。

何宜軒(2005)在其研究中指出,產品創意除了兼具獨創性(不 尋常的構想)、適用性(合乎實際需求)與美觀之外,還必須比先前的 產品有可觀的進步之處,才能真正稱得上是一件好的創意產品。

而 Amabile(1983)對產品創意的要求則為:(1)產品需具有新奇 和恰當(有用的、正確的、有價值的)之特性;(2)製做過程是啟發 性 ( heuristic ) 的 而 非 規 則 的 ( algorithmic )。 所 謂 新 奇 即 獨 創

(originality)(吳靜吉,無日期)。獨創的產品同時需要考慮是否符合 是否有用(是否能產品化)、有意義(是否符合任務需求),意即是否

能合於恰當性。而對於製做的過程則要求是非單一方式、按步就班、

問題解決方式不為唯一。

因此界定產品是否有創意時,最明顯的區分是評估是否有獨創 性。Christiaans(2002)研究指出,有創意的產品通常被期望是有原創 性的,並且可以展現設計的價值(引自陳辰洧,2005)。對於生活科技 課程作品獨創性的判別,必需兼顧產品本身及教育目的,吳靜吉(無 日期)曾指出獨創性的特質及在教育上的看法:

獨 創 時 必 須 同 時 考 慮 使 用 絕 對 ( absolute )、 內 省 ( intrapersonal) 或 常 模

(nominal)的效標或層面,通常我們會從常模的角度來界定創造力,但是以 教育的角度觀之,我們也必須談絕對的標準,例如:一個學生和其他學生相 比時,他的創意並不獨創,但與他的過去相比已經有很獨創的表現時,便應 該給予鼓勵。絕對/內省的界定是內在動機、學習導向,常模的比較則是外在 動機、表現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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