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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及退出幼稚園計劃的行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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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停辦、自願退出及被撤銷參加資格  7.2.1    基本原則 

1. 除非獲得教育局同意,參加幼稚園計劃的幼稚園不得在計劃有效期結束前提早退出 計劃。 

2. 參加幼稚園計劃的幼稚園如欲退出計劃(包括因有意停辦而退出),須在配合新學年 開始的生效日期前最少九個月,以書面通知教育局。 

3. 參加幼稚園計劃的幼稚園如沒有遵從或遵守任何計劃條款,教育局可延遲或終止發 放全部或任何資助,並以書面指示或要求該幼稚園按照教育局通知書所載的指示或 要求,於指定期限前,就沒有遵從的事項作出補救和糾正。參加幼稚園計劃的幼稚 園必須遵從該等指示及要求。教育局亦有權向該幼稚園發出書面通知,撤銷其參加 幼稚園計劃的資格,並停止向該幼稚園發放計劃下的任何資助。 

4. 無論因停辦、自願退出或被撤銷參加資格而退出計劃,只要幼稚園計劃條款及條件 的原意是在幼稚園停辦或退出幼稚園計劃後繼續生效,不管明文規定或隱含此意,

該條款及條件將依然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而且對幼稚園繼續具約束力。 

5. 如因以下事項直接或間接導致、與此相關,或與此有任何關連:

(i) 參加幼稚園計劃的幼稚園沒有遵守計劃條款任何條文;或

(ii) 參加幼稚園計劃的幼稚園或其校監、校董會、僱員、代理人或顧問,在計劃的 運作或推行上有疏忽、魯莽或故意不當行為,

參加幼稚園計劃的幼稚園必須就以下各項向政府作出彌償︰

a. 政府可能蒙受或招致的一切法律責任(包括支付補償及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

損害賠償、損失、費用、收費及開支(包括政府就其提起的或遭他人提起的任 何申索、訴訟或法律程序而可能支付或招致的一切法律及其他費用、收費及開 支,並以十足彌償為準);以及 

b. 任何人向政府威脅會提出、實際提出或提起的所有及任何申索、訴訟、調查、

索求或法律程序(不論了結與否)(以下統稱第三者申索),以及由該等第三者申 索引起載於上文(a)項的各種情況。

7.2.2    「現有合資格學生」 

1. 如幼稚園經教育局同意退出計劃,該幼稚園可按「現有合資格學生」人數,繼續獲 發放資助,直至他們離開該幼稚園為止。而「現有合資格學生」是指該幼稚園在退 出計劃之前的學年,已就讀合資格班級的學生(例如,某幼稚園於 2018/19 學年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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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在 2017/18 學年已入讀的 K1 及 K2 班級的學生,在 2018/19 學年升讀 K2 及 K3 班級,屬「現有合資格學生」)。所有在退出計劃的首個學年和第二個學年入讀 的新生及轉校生(包括 K1、K2 及 K3 班級),不會被視為「現有合資格學生」。該幼稚 園應在收生時讓家長知悉退出計劃的決定,解釋因新生不屬「現有合資格學生」而 須繳付全額學費,並就家長的關注事項作出合理及適當的跟進。 

2. 如幼稚園被撤銷資格,或申請繼續參加幼稚園計劃但不獲批准,除非該幼稚園已停 辦,否則該幼稚園可按「現有合資格學生」繼續獲發放資助,就這些幼稚園而言,「現 有合資格學生」是指已就讀計劃下合資格班級的現有學生及已獲錄取入讀下學年合 資格班級的所有合資格新生,直至他們離開該幼稚園為止。

3. 有關幼稚園在按照上述情況獲發放資助期間,仍須遵守計劃條款的所有規定,例如,

每年遞交經審核的帳目;原則上不得就半日制學額收取學費;須接納教育局因應其 開支及已使用的政府資助,就核准學費所作的任何調整;學費不得超過教育局就計 劃訂明的學費上限等。

7.2.3  行政及財務事宜 

1.  無論因停辦、自願退出或被撤銷參加資格而退出幼稚園計劃,幼稚園必須:

a. 按教育局的要求,以及指明的格式及日期,提交經審核帳目。每套帳目均須由

《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所界定的執業會計師審核,並須真實而公平地反 映參加幼稚園計劃的幼稚園在截至幼稚園停辦日、自願退出或被撤銷參加資格 而退出計劃日的財務狀況,包括資產負債、營運收入及支出和各項資助帳的結 餘。參加計劃的幼稚園如已停辦,應在停辦日期起計四個月內將一份完整的經 審核最後帳目(涵蓋期間為截至及包括學校營運的最後一天)送交教育局。

b. 在教育局以書面訂明的期限內,按經審核帳目所載的金額,全數歸還各項資助 的未用款項;

c. 在退出計劃後的七年內,須確保在接獲合理通知後,政府及其授權代表(例如 教育局人員及其代理人和審計署署長及其代理人)可獲取所有或任何帳目、紀 錄、資料及文件,以作審核(包括衡工量值式審計)、查閱、核實、影印或其他 用途,用以管理及監察計劃的運作;

d. 至於以政府資助購買的物品,則須按教育局的安排處理。在一般情況下,有關 幼稚園應把物品移交其他幼稚園計劃下有需要的幼稚園,或在未能找到合適幼 稚園接收物品的情況下,把有關物品捐贈慈善機構,並向接收物品的幼稚園或 慈善機構索取正式收據,以及向所屬學校發展組或幼稚園及幼兒中心聯合辦事 處提交收據的經核證無誤副本,以作紀錄。若幼稚園因停辦、自願退出或被撤 銷參加資格而退出計劃,可在所有「現有合資格學生」離校後,才按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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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自願退出或被撤銷參加資格而退出計劃的幼稚園,如繼續以非牟利模式 營辦而欲保留以政府資助購買的物品供日常運作之用,須事先徵得教育局批准。

幼稚園須把這些物品分開記錄在「幼稚園計劃帳」下,不應隨意售賣或轉讓以 獲取利潤。

7.3 重新簽署承諾及聲明 

1. 參加幼稚園計劃的幼稚園須簽署承諾書,表示同意遵守有關條款及條件,詳見教育

局通告第 7/2016 號「免費優質幼稚園教育」附錄 1。 

2. 倘若在幼稚園申請參加幼稚園計劃時簽署承諾及聲明的校監離任,該幼稚園須確保 繼任校監按政府指明的格式和內容重新簽署承諾及聲明,以便幼稚園在幼稚園計劃 有效期的餘下時間繼續符合資格參加幼稚園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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