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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利益團體間之互動情形

在文檔中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頁 74-106)

壹、主要權利人團體

在韓國,各個不同種類的著作至少有一個相關的權利團體,例 如「音樂」57著作方面的權利人團體即有「韓國音樂著作權協會」、「韓 國演藝製作者協會」、「韓國音源製作者協會」等。而獲得國家認定之 權利人團體,音樂著作方面有三個,韓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是其中之 一,文學、美術著作亦各有一個。茲就韓國較重要之權利人團體,說 明如下:

一 、 韓 國 音 樂 著 作 權 協 會 ( Korea Music Copyright Association, KOMCA)58

(一)協會宗旨

韓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之目的旨在促進音樂文化發展、保護及管理 音樂著作權人之智慧財產權與利益,以符合韓國著作權法之規定;

幫助打造一個輕鬆自在使用著作權作品的環境。有鑑於在科技瞬息萬 變的今日,現行韓國法規所提供之保障不足,因此該協會志在長期 提供其會員各種服務(著作登記、變更住址等),對於非會員,亦提 供便利之民事訴訟、登記許可及著作權相關事項等服務。

(二)主要工作內容 1、協會目標

(1)促進協會運作的專門性與合理性;

(2)建立進步的音樂著作權管理機制;

(3)取得權利金並確保合理分配;以及

(4)擴大權利金機制之運用至新發行的專輯。

2、協會策略

(1)藉由修正著作權法以增進著作權所有人的權利;

(2)藉由新手段以及權利金收取主體的多樣化以獲取最多的權 利金;

(3)藉由擴大實際使用情況之研究以確保權利金之公平分配;

(4)藉由重組協會以建立有效率之音樂著作權管理系統;

(5)藉由強化著作權之教育以及研究以培育有競爭力之員工;

(6)經由強化的推廣活動散佈對於著作權之覺醒意識;

(7)發展線上註冊以及許可系統;

57 所謂音樂部分包含歌手表演者,以及詞曲創作人、音樂著作權人等。由於現在韓國本土音樂產 業越來越發達,外國唱片業不若以往興盛,故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the Phonographic Industry, IFPI)在韓國之重要性較低。

58 相關網站:http://komca.or.kr/eng2/main.htm。

(8)經由改進協會系統確保受託之著作權管理之專業性;以及

(i) 為音樂作品發展 Client/Server63受託管理系統;以及 (ii) 辦公室(總部以及分部)運作之電腦化。

59全球辭典(The Worldwide Lexicon, WWL),為一個共享資源的計畫,在網路伺服器上提供多 語言辭典、語義網絡以及語彙,並且設計一個可供查詢上述資料之軟體,同時便於此一資料庫 之建立。相關網站:http://picto.weblogger.com/。

60 社 團 法 人 日 本 音 樂 著 作 權 協 會 ( Japanese Society for Rights of Authors, Composers and Publishers, JASRAC)。相關網站:http://www.jasrac.or.jp/。

61 國 際 藝 創 家 聯 會 ( the International Confederation of Societies of Authors and Composers, CISAC)。相關網站:www.cisac.org/。

62 韓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相關網站:http://komca.or.kr/。

63 描述兩部電腦程式間之關係,客戶端電腦提出服務之請求,而伺服器端電腦負責回應該請求。

(6)一般事務及其他活動

(i) 促進著作權法以及研究服務之修正64; (ii) 促進著作權以及辦公室作業之教育;

(iii) 邀請大眾參與最佳著作權相關論文之有獎競賽;

(iv) 執行 KOMCA「一日經驗服務」65; (v) 為音樂著作權建立先進管理系統;

(vi) 促進管理之效率;

(vii) KOMCA 歷史之編輯;

(viii) 促進民事事務行政之效率;以及 (ix) KOMCA 中心建立基金之償還66

(三)協會主辦之各項反盜版活動

目前韓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所參與之反仿冒活動及教育宣導工作 有:製作相關之電視宣傳廣告,並已在有線電視台播放一年;舉辦 有關著作權之論文比賽;近期將於路邊增設宣導廣告看版。另外,韓 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與檢察署經常一起合作,並且參與每年一次由政 府機關與民間團體共同合作之大型查緝活動。

64 具體內容如:在餐廳播放音樂,以音樂保護的觀點出發,應該要收錢,也希望能將原訂 50 年 著作權保護期間延展成 70 年。

65 主要工作內容為:為著作權託管之一般會員執行「一日經驗服務」;經由著作權、商業系統等 之教育,增加會員對於音樂著作權之認知;重建託管人與受託人間可信賴之關係。

66 主要之工作內容為:償還向會員借貸之 KOMCA 中心建立基金;2003 年預計償還之人數為 150 人;償還之金額為 418,778,000 韓圓,分季償還。

(四)組織圖:

二、 韓國出版業協會(Korean Publishers Association)67

(2)發行份數:10,000 份數(冊數)基準

(3)按體裁使用費基準69

67 相關網站:http://www.kpa21.or.kr。

68 發行份數(冊數)若為 30,000 冊以上者,適用追加份數(冊數),計算利用費。

69 計算公式:按體裁基準金額計算出單冊金額×發行份數(冊數)/10,000。但 1 年期間發行份數 在 10,000 冊以內者,以 10,000 冊發行基準計算著作利用費。

 長篇漫畫等其他:會員協議後決定。

(v) 照片、美術

 會員協議後決定:著作權侵害與否,依著作權法第 二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決定。

(二) 組織圖

三 、 韓 國 電 視 與 廣 播 作 家 協 會 ( Korea TV & Radio Writers Association)70

(一)主要工作內容 1、許可著作權

接受著作權人之委託管理著作財產權業務,與著作權使用者訂 定契約、並進行代理、其他仲介等業務。

(1)Cyber71著作物使用費:針對公共圖書館、大學圖書館、以及 碩士、博士學位論文、學術論文及其他著作物 Database 化、

並建造電子圖書館(Digital Library)之使用,收取著作權 使用費,分配予會員。

(2)劇本廣播之廣播使用費:針對廣播業者(包含地域廣播及 有線電視)將會員撰寫之小說,製作成戲劇化的節目播放 或以錄影帶複製傳播,或將散文、詩等朗誦或以文字形式 播送之使用,收取著作權使用費,分配給有關的會員。

(1996 年 3 月 26 日並與 3 家電視台 KBS72、MBC73、SBS74 訂定團體契約)。

(3)重播錄影(Video)使用費:針對電視、戲院用電影播放或 重播,以及錄影帶複製之使用,原作者、原劇本作家及原 電影導演為另收使用費,謀求推進其方案。

(4)多媒體(Multimedia)著作權使用費:針對登載幾十、幾百 篇詩、散文、短篇小說等著作物之選集類圖書,與使用者訂 定使用契約,藉由多媒體光碟記憶體( Multimedia CD-ROM)之使用,不但保護、管理著作權,且幫助使用人迅 速、方便地使用著作物。

2、對侵害著作權事例之調查

就各種著作物之侵害著作權事例(例如擅自出版、擅自輸入 等),接受檢舉申報,並定期派遣協會調查人員至書店及流通 市場(圖書、文具類、卡帶及唱片、廣播、軟體領域等),調查非 法利用實況,收集著作權侵害物品以作為證據物,將收取之損 害賠償,分配予權利者。

3、法律服務

70 相關網站:http://www.ktrwa.or.kr。

71 與電腦相關之任何事物,尤指與使用者互動密切者。

72 韓國廣播系統(The Korean Broadcasting System),相關網站:http://english.kbs.co.kr/。

73 相關網站:http://www.imbc.com/。

74 相關網站:http://www.sbs.co.kr/。

針對協會受委託之會員著作物,就著作權相關之一切法律 問題進行商談。若發生侵害著作權事例,向侵害者寄發警告通知、

以進行協商、收取損害賠償給付著作權人。若協商不成,則提起 刑事及民事訴訟。

4、召開討論會

每年召開一次著作權討論會,選定與著作權有關之主題,討 論著作權的保護實況、分析問題焦點、及提出修正建議,以提升 著作權意識,發展創作活動。

5、發刊會報及出版

(1)發行會報:一年發行四次以上會報,將會員新刊、著作權 消息、會員消息等,向會員、著作權使用者及其他相關機關 傳達。

(2)出版業務:出版著作權相關學術書籍、資料及會員之文藝、

學術著作物,並登記為以協會名義成立之出版社(一九八 九年 4 月 25 日)。協會出版之書籍包括:一九九○年發行

「著作物與出版權」、一九九四年發刊「著作權運動 10 年史」

6、改善著作權制度與國際團體紐帶

(1)政策建議:研究、分析著作權相關資料、討論現行著作權法 之問題、並為維護著作權者的權益,向政府提出修正建議。

(2)標準契約:為確立國內著作權秩序,研究與著作權使用相 關之標準契約、並作成報告。

(3)國際機構加入:一九九四年加入 CISAC75,並積極尋求加 入 IFRRO(國際複製權機構聯盟),以便與國際著作權團 體謀求互相合作。

(二)使用協會著作物之收費基準 1、重播費

一般而言,廣播公司以其最初進行之全國同時轉播為「本廣 播」,除「本廣播」外,其他廣播即所謂「重播」。

表十六:各廣播公司重播費基準

廣播公司 使用費基準

KBS, MBC 基本劇本費的 30%

75 同註 4。

SBS 基本劇本費的 25%

iTV, EBS 基本劇本費的 20%

2、Net 使用費

所謂 Net 使用費,指從 MBC 總公司收到節目,由全國 19 家 MBC 地區分公司再播放,以及從 SBS 公司收到節目,由全國 9 家地域民營廣播公司再播放之使用費。

表十七:各廣播公司 Net 使用費基準

廣播公司 使用費基準

MBC 基本劇本費的 15%

SBS 基本劇本費的 13%

3、美洲錄影帶(VHS)

位於美洲的韓僑廣播公司,將當地韓僑所使用的廣播節目複 製成錄影帶(Video Home System, VHS76)後傳播、播放,並由 KTE77、MBC America、SBS International 等三家廣播公司,將美洲 分為若干圈域(地域)單位,與總經銷(Distributor)訂定供應 契約,由總經銷複製廣播節目,交由各零售商供應,以便韓僑們 最後向零售商租錄影帶。廣播節目共經過三階段的複製、傳播過程,

反映至使用費基準,現行美洲錄影帶使用費支付比率,即是錄影 帶的銷售金額(各總經銷付给廣播公司的版權費)的三倍,亦即 5.5% X 3,就是 16.5%。

表十八:各廣播公司美洲錄影帶收費基準

廣播公司 錄影帶複製傳播 廣播費

(包含提供韓僑轉播)

KTE 16.5% 3%

MBC, A 16.5% 3%

SBS, Int 16.5% 3%

4、複製、傳播使用費

複製、傳播是指對節目或劇本的一部或全部錄影、錄音、印刷 及將節目交由傳播公司契約以外之第三者作為國內外供應所必須 支付之使用費。

表十九

76 和 Betamax 同為錄放影機兩大機型。

77 韓國電視公司(Korean Television Enterprises)為一於美國提供韓僑 KBS 節目以及以自製 KTE

77 韓國電視公司(Korean Television Enterprises)為一於美國提供韓僑 KBS 節目以及以自製 K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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