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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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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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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韓國反仿冒組織、政策及執行機制暨 新型態網路侵權問題之研究

經 濟 部

(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智 慧 財 產 研 究 所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十 二 月

目錄

期末報告摘要………1

第一章 計畫主旨、實施內容及方法………10

第二章 韓國國家概況………..15

第三章 韓國智慧財產權現況與問題………..16

壹、概況………..16

貳、錄音產業………..17

參、娛樂軟體………..18

肆、影音產品………..18

伍、企業軟體………..19

陸、書籍………..20

第四章 韓國政府反仿冒之法令體系………..23

壹、保護商標權之相關法令………..23

貳、保護著作權之相關法令………..25

第五章 韓國反仿冒之組織架構、編制、執法與協調機制………..35

壹、行政單位………35

貳、檢調單位-公共檢察官辦公室與警察………..49

參、司法單位...50

肆、韓國法院判決之刑度與量刑………52

(3)

伍、其他紛爭解決機制………..53

第六章 韓國反仿冒問題之現況—對傳統侵權型與新型態網路侵權之 因應………..54

目錄 壹、智慧財產權法之修訂……….54

貳、行政調查與取締……….54

參、訓練與公共覺醒………..62

肆、國際合作………..62

第七章 韓國政府對於反仿冒政策之決策形成、資源配置與分工 63 壹、韓國智慧財產局之政策背景………..63

貳、韓國智慧財產局 2004 年政策………64

第八章 韓國政府對於反仿冒之教育與宣導………..66

壹、韓國智慧財產權宣導、教育與學術刊物著作………..66

貳、韓國智慧財產權宣導品………..69

第九章 韓國政府如何彰顯其反仿冒工作之成果-具體績效之訂定與 評估……….……70

壹、韓國智慧財產局之年度報告………..70

貳、其他統計數字………..72

第十章 相關利益團體間之互動情形………..73

壹、主要權利人團體……….73

貳、權利人團體與政府之互動情形……….87

第十一章 韓國政府因應美國「特別三0一」條款之具體策略與措施 89 壹、現況與背景資料……….89

貳、韓國因應美國「特別三0一」條款之具體策略與措施…...94

(4)

第十二章 結論:韓國經驗與我國經驗之比較分析……….97

目錄 壹、兩國經驗之比較分析………..97

貳、建議與展望……….106

附錄一 期末報告修正說明………109

附錄二 研究計畫重要會議記錄………111

附錄三 出國報告書………117

附錄四 韓國智慧財產局 2004 年及 2005 年年報………136

(5)

期末報告摘要

壹、韓國智慧財產權現況與問題

韓國目前約有超過二千六百萬人經常使用網際網路,理論上應 約有 80﹪的韓國網路使用者使用線上影音消費,據此應約有 53﹪的 使用者從事線上遊戲,應約有 41﹪的使用者從事無正式授權的檔案 傳輸。然而,大部分線上流傳之作品並無正式授權。綜判網路盜版是 韓國盜版問題的表徵,態樣已由具支配性的數位化網路移轉到散佈 固定格式之可燒錄光碟片 CD-R 或 DVD-R。雖然書籍或其他可印刷 的作品等類比格式之盜版亦日趨惡化,但科技與市場的趨向將盜版 問題推往另一個新方向。以下就其產業類別概略說明:

一、 錄音產業

網路盜版使得侵權音樂隨手可得,網路空間則為盜版音樂之主 要場所,而盜版網站大部分以提供侵權之 MP3 格式錄音產品下載或 串流來賺取利潤。

二、 娛樂軟體

盜版遊戲之取得主要是藉由網路寬頻連結以及非法下載,通常 是由小企業所營運,儘管韓國的合法線上遊戲市場逐漸成長,但仍 有極多數是未經授權使用的線上遊戲。

三、 影音產品

韓國電影產業受到日益氾濫的網路盜版負面影響極大,特別是 藉由檔案分享的結果。因此在非網路部分,以光碟片作成之影音盜版 品,已在韓國發展出不可動搖的主導地位。尤其近年來以假冒授權文 件作為盜版手段之案件日益增多。

四、 企業軟體

韓國大部分盜版企業應用軟體的損失,是由企業中的終端使用 者、政府機關以及其他機構等所造成的。

五、 書籍

商業盜版問題已經開始由大容量的照片複製操作手法轉向掃描 複製。除此之外,印刷盜版也對韓國書籍出版市場形成莫大問題,但 韓國政府經常視書籍盜版問題為一個微不足道的商業犯罪案。

貳、韓國政府反仿冒之法令體系 一、保護商標權之相關法令:

1、商標法:商標所有權人於商標權遭受侵害時,所得提起之民事 救濟有:

(6)

(1)防止侵害的禁制令

(2)因侵權而造成損害的賠償

(3)其他救濟。

(4)另商標法亦提供對著名商標的保障。

2、不正競爭防制與營業秘密保護法:增訂「禁止淡化商標原則」,

亦保護著名商標,特別是未註冊者。

二、保護著作權之相關法令:著作權法、電腦程式保護法。

1、 著作權法:近年修訂如 2001 年增設及加重刑事處罰之相關 規定,2003 年加強對拷貝技術機器之輸入與控管並提供所謂

「通知與關閉系統」,2005 年擴張錄音著作製作人之權利。IIPA 認為韓國著作權法仍須就下列事項進行實體改革:

(1)對錄音著作之專屬權利

(2)延展著作權保護期間

(3)科技保護措施

(4)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

(5)重製權,包括暫時重製及私自複印

(6)圖書館例外條款

(7)執行及救濟措施。

2、 電腦程式保護法:2002 年通過之修正案有

(1)提供傳輸權

(2)授權資訊通訊部部長得命令網路服務提供者對非法重製電 腦程式之訂閱戶或消費者,中止或限制其所提供之服務

(3)明定以「電腦程式審議調解委員會」作為電腦程式著作權爭 執之協調機關。

參、韓國反仿冒之組織架構、編制、執法與協調機制 一、行政單位

1、 韓國智慧財產局,下設有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工業財產保 護課等組織。

2、 韓國觀光部,其下文化局設著作權課。

3、 韓國資訊通訊部,成立長期查緝小組並在主要城市及行政區 設七個地方小組。

4、 韓國海關,在法律授權下成立以調查及控制仿冒品為其唯一 任務之調查小組。

5、 著作權審議調解委員會。

6、 韓國複印與傳輸權利中心,其任務有事前授權、收取權利金、

分配權利金及其他。

7、 智慧財產權保護政策會議,協調各政府機關間之智慧財產權 事務。

二、檢調單位-政府檢察官辦公室與警察

「聯合調查侵犯智慧財產權中心」位於最高檢察署,其下並有地

(7)

方聯合調查小組,每年並舉行智慧財產犯罪調查會議。

三、司法單位

1、 智慧財產法院:設置於韓國智慧財產局下之行政法庭,由審 查員組成,其運作與美國專利暨商標局之專利訴願委員會相似。

2、 專利法院:係一上訴法院,與美國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相 似。增訂技術審查員,由前韓國智慧財產局之審查員中產生,

作為法官助理。

3、我國與韓國司法制度主要相異處如下:

(1)法院功能定位不同。

(2)法院管轄範圍及組成方式不同。

(3)訟訴制度不同。

(4)但在專家參審之部份兩國作法大致相同。

4、韓國法院判決之刑度與量刑:增加刑度,簡化侵權賠償額的計 算。

5、其他紛爭解決機制

(1)「智慧財產權紛爭委員會」:針對當事人若對專利、新型專 利、工業設計以及商標發生爭執救濟。

(2)「著作權/電腦程式/積體電路佈局設計審查調解委員會」:

針對當事人若對著作權、電腦程式或積體電路佈局設計發 生爭執時之救濟。

肆、韓國反仿冒問題之現況—對傳統侵權型態與新型態網路侵權之因應 一、智慧財產權法之修訂:不正競爭防制與營業秘密保護法禁止代 理人或代表竊用商標,並禁止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國旗、國徽或任何 商標法條約會員國國家之徽章作為商標或標誌。在西元 2004 年再次 修正禁止網際網路的擅自佔用並明定禁止複製或模仿他人著名產品 之形狀或設計。

二、行政調查與取締:

1、概況:韓國雖然著作權法案件數相當多,但其中被逮捕及起訴 的人數卻很少,其理由分析如下:

(1)執法不確實。

(2)告訴乃論。

(3)鼓勵調解。

2、錄音產業:韓國政府執行成果以及現行的立法成果,顯然不足 以對應盜版問題。雖韓國文化觀光部在西元 2005 年 2 月將線上 執行功能移轉予著作權審議調解委員會(CDCC),並成立聯 合機關以執行有關線上音樂、遊戲、電影以及出版品的盜版措 施,但著作權商議與調和委員會至今仍無任何執行功能。法院 判決雖然具有象徵性意義,但該判決對保護韓國 Off-Line 唱 片產業和著作權此一宗旨,卻很難達到實效性。

3、影音部份:過去幾年來韓國的執法行動,在錄音錄影市場上並 無有效減少盜版品數量。主因在於目前所使用之盜版品製造設

(8)

備日趨精進,包裝與物流技術日益先進,且盜版錄影商品背 後存在強有力的組織犯罪集團。

4、企業軟體:韓國資訊與通訊部的特別查緝小組(SIT)開始被 授權使用警察權。由電腦程式審議調解委員會(PDMC)與資 訊通訊部(MOIC)聯合針對銷售軟體分享技術所做的決定,

值得注意。

三、訓練與公眾覺醒

韓 國 智 慧 財 產 局 因 此 每 年 在 國 際 智 慧 財 產 權 訓 練 機 構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Training Institute),為智慧財產 權執行官員(包括檢方、警方、海關與地方政府人員)提供四次訓練。

訓練課程以促進更具實用之知識與技巧、提供基本智慧財產權法律 及行政規則課程、以及改善辨識仿冒品之基本知識為主。此外,韓國 智慧財產局每年亦提供這些官員一系列關於反仿冒行動之巡迴課程 與諮詢。

四、國際合作

韓國智慧財產局亦參加各類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座談會。藉此機 會來介紹執行措施,並且與他國執行人員密切合作。

伍、韓國政府關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政策 一、韓國智慧財產局之政策背景

二、韓國智慧財產局 2004 年政策:七個政策目標和二十七個目標。其 中七個政策目標包括:

1、法制度的現代化 2、仿冒品的大力查緝

3、加強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大眾覺醒

4、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資訊及諮詢提供

5、主動保護韓國企業在其他國家取得的智慧財產權 6、加強建立國家智慧財產政策

7、發展國際智慧財產訓練機構為全球智慧財產訓練機構 陸、韓國政府宣導及教育工作

一、韓國智慧財產權宣導、教育與學術刊物著作:

1、如韓國智慧財產研究中心(KIPRC)

2、電腦程式審議調解委員會(PDMC)

3、著作權審議調解委員會(CCDC)

二、韓國智慧財產權宣導品

韓國智慧財產研究中心每年發行二十種以上的研究報告書,透

研究分析國、內外智慧財產領域的發展趨勢,以及國、內外專家就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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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財產權最新研究主題,探討國內決策的制訂與產業結構的改善

“Copyright Quarterly”為韓國國內唯一的著作權專業學術期刊,內容 包含國、內外最新的著作權相關理論、判例解析與著作權相關新聞與 事件。

智慧財產局的宣傳抱枕 智慧財產局的宣傳吊飾

柒、韓國政府如何彰顯其反仿冒工作之成果—具體績效之訂定與評估 一、韓國智慧財產局之年度報告

1、法令修訂部份:見第六章說明。

2、仿冒品與盜版品查緝之成果:

主要是以工業智慧財產權保護部 2001 年至 2004 年、仿冒品 通報中心 2000 年至 2004 年以及海關 2000 年至 2004 年之指標 為準。

3、 司法部門處理成果

4、 教育訓練成果:可分為對專業人員及民眾教育訓練。

二、其他統計數字:韓國在 2002 年的智慧財產權申請案件已逾 300,000 件,全球排名第四名。

捌、相關利益團體間之互動情形 一、主要權利人團體

1、韓國音樂著作權協會( Korea Music Copyright Association, KOMCA)

2、韓國出版業協會(Korean Publishers Association)

3 、 韓 國 電 視 與 廣 播 作 家 協 會 ( Korea TV & Radio Writers Association)

4 、 韓 國 學 術 社 團 協 會 ( Korean Association of Academic Societies)

5、韓國研究資訊(Korean Studies Information)

二、權利人團體與政府之互動情形

1、與國際性權利人團體之互動方面:

(10)

(1)與商業軟體協會(BSA)互動之部分:僅偶有合作計畫。

(2)與動畫協會(MPA)互動之部分:目前不見有密切之互動。

(3)與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IFPI)互動之部分:

就韓國目前之音樂市場而言,其本土音樂有越來越崛起之 趨勢,國外音樂勢力之消退也直接地影響到 IFPI 在韓國地 位之消長。

2、國內之互動情形:

韓國於 2005 年 4 月成立著作權保護中心,分為「on-line」、

「off-line」等兩組,而在此之下有一調查小組。就音樂著作部 分,目前有韓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在內的三個音樂團體與著作 權保護中心合作。

玖、韓國政府因應美國「特別三0一」條款之具體策略與措施 一、現況與背景資料:

1、 韓國貿易概況

二○○四年韓國對美國之貿易順差為 198 億美金,較二○○三 年多出 67 億美金;出口至美國之貨物量較二○○三年上升 24%、進口則是上升 9.4%。韓國現為美國第七大出口市場。

2、韓國智慧財產權保護概況:根據香港政經風險顧問公司於 2004 年提出的「亞洲智慧財產權風險」調查報告,在亞洲十二 國家中韓國位居第七,其排名四年來大幅滑落,從第四名降 到第七名。再者,根據商業軟體協會(BSA)於 2004 年 7 月所 公佈之「最新全球電腦軟體盜版率調查」顯示,韓國軟體盜版 率,稍稍低於亞洲地區盜版率的平均值,但比起全球盜版率 則高上 12%,在亞洲地區的表現略遜於日本、台灣以及新加坡。

3、2004 年 1 月韓國從「特別 301 觀察名單(Special 301 Watch List)」提升至「優先觀察名單(Priority Watch List)」。美國要 求以下應於 2005 年 4 月完成修正:

(1)錄音著作之傳輸權

(2)韓國媒體評等委員會(KMRB)

(3)智慧財產權之執行

(4)暫時性重製

二、韓國因應美國「特別三0一」條款之具體策略與措施

1、2004 年之策略與措施:韓國政府發布「保護智慧財產權主力計 畫」,目的在提供「更具協調性的全面智慧財產權保護策略」。

2、2005 年之策略與措施:包括(1)法令修正(2)延展保護期 間—審慎評估延長至七十年(3)韓國影音限額規定(4)小 結:從韓國目前對美國之貿易情形以及其他之數據資料可得 知,目前韓國在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方面仍無法達到美方所要 求之標準。

拾、結論—韓國經驗與我國經驗之比較分析

(11)

一、兩國經驗之比較分析:

面對盜版議題,我國政府已經透過立法以及加強查緝之方式

(如成立保智大隊,現編屬內政部警政署保二總隊第一大隊)

著手解決並有一定成效,相較韓國近幾年來在這些方面之表現 及態度,均不若我國積極,其緣由可歸納出數點:

1、政府組織結構:

(1)韓國與我國主管智慧財產政府機關最大之不同在於,韓國 管轄智慧財產之政府機關非常分散,彼此業務管轄範圍劃 分地過於精細,當所處理之事務是智慧財產之新型態侵權 事件時,則可能產生許多問題。

(2)我國情形,政府體系中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權責單位可分 為創造、保護、運用、教育,雖我國智慧財產相關之政府組 織結構,亦交由不同之機關部門負責,但在智慧財產權之 保護與教育,主導之行政機關仍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智慧財產相關政策:

(1)韓國在智慧財產相關政策之保護較偏重於行政以及立法上,

其司法主要重心在於專利案件之審理上,較少舉行跨部會 之大型活動,主導政策層級較低,進展上仍須付出相當努 力,目前似乎處於緩慢進展之階段。

(2)相較於韓國之政策,我國對於保護智慧財產政策涵蓋面兼 具行政、立法以及司法各個層面,再者,我國為推動智慧 財產政策曾舉辦數個跨部會之大型活動;第三我國在主導 智財政策之層級方面較高,在行政、立法以及司法各方面 幾乎都是以最高之機關主導;最後,我國政府除注重硬體 設備之進步外,對於人才之培訓也相當注重,力求名實相 符。

3、政策實施成效:

(1)韓國寬頻的普及化以及其人民對於網路資源的運用知識在 世界中的水準是相當高的,然而他們對於數位市場中智慧 財產權及盜版的保護仍有待加強。

(2)我國為加強查緝仿冒則藉由各相關部會的通力合作,全力 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各項工作。

4、智慧財產相關之司法改革:

(1)韓國雖為第一個成立智財法庭之國家,但其智財法庭僅負 責智慧財產權之權利效力判定。智財法庭代表當事人之律 師與一般法院代表當事人之律師不同,告訴人需要負擔雙 重律師費,造成當事人訴訟上之不經濟。又並無專業智財 司法人員審判,無法發揮智財專門法庭之功能。實務上多 課處罰金為主,即使判處自由刑,也多允被告緩刑。

(2)我國為解決目前智財案件判決速度慢、判決見解不統一、欠 缺公信力、阻卻外商投資意願等問題,司法院於去年底推 動成立「智慧財產專門法庭」。智慧財產局籌設的「智慧財產 培訓學院」也即將啟動,提升我國智財人才之質與量。司法 院現亦正研擬「專家參審試行條例草案」,作為採專家參審

(12)

制之法源基礎。我國在智慧財產案件判決之刑度部分,罰 金以及刑罰之處罰皆有,並未偏重一方。

5、政府與權利人團體之互動

韓國權利人團體之運作方式與我國運作方式甚不相同,如

(1)某些韓國之權利人團體會接受政府機關提供之預算,政府 機關可藉此表示政府機關意見,而團體也可監視網路犯罪 並進行勸導,雖無法進行查緝或逮捕之動作,但由於其所 屬上級機關具公權力,故大多民眾都會聽從。

(2)韓國之權利人團體需經過政府之認可,具有半官半民之色 彩,除代表權利人外,其又可以政府機關之姿態向其他未 獲得認可之權利人團體收取規費、集中管理各個團體。另外,

前述之著作權保護中心(CPC)採取準官方之制度設計方 式也是值得我國後續研究之點。

(3)反觀我國權利人團體之政策,並未採取如何韓國嚴格認證 之方式,也非以少數權利人團體中介之方式,而是本於民 主開放之原則,不以官方色彩介入,期待其能自發地發揮 民間力量。

二、建議及展望:

1、韓國政府目前全力發展經濟,但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近幾 年來似無進展,其理由大致分析如下:

(1)政策上較為保守;

(2)無整合性之保護政策;

(3)無適當之執行績效衡量機制。

2、此外,綜合本研究團隊研究與參訪之內容,發現韓國在處理 反仿冒方面遇到以下之問題:

(1)政府機關之分工不夠完善

(2)政策執行方面,韓國傾向於保護本國產業

(3)立法上進展速度緩慢

(4)在司法改革方面,雖設立第一個智財法庭,但其後續之人 才培育以及審判程序之改良等問題仍值得注意

(5)政府機關與權利人之互動不夠直接等

(13)

第一章 計畫主旨、實施內容及方法

壹、 研究背景及目的

國立政治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研究團隊(以下簡稱本團隊)自 民國九十二年起便開始對我國影音著作盜版的實際狀況與因應策略 展開了系統性的追蹤、調查與研究,規劃出近程、中程與遠程的具體 工作指標,分別科技、法規、管理與市場(經濟)等構面做為未來考 核與績效評估的基礎。此一研究成果不但讓我國的產、官、學、研等各 相關單位有了完整的指標予以依循,並可據以訂定其本身的立法、執 法和協調方針,將國家有限的資源進行有效的配置與運用,更使我 國在處理反盜版問題上的努力受到了「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sia-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各會員國的高度重視,紛紛表 示希望能進一步瞭解我國的作法與未來策略。鑒於仿冒抄襲確已成為 國際性的共通課題,為獲致有效的執法與管理結果也斷然無法僅靠 一國之力以竟其功,因此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贊助下,本團隊於 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和十九日在臺北縣翡翠灣召開了一項不對外 開放的「影音著作國際論壇」,邀請了來自韓國、香港、美國、歐盟、馬 來西亞與澳大利亞等國的反盜版專家和政府官員以及我國的各政府 相關機構主管、權利人團體代表、美國及歐盟駐臺商會的代表等四十 餘人參加,對於彼此在此一領域所遭遇到的問題分享經驗並研擬了 未來進行區域合作的策略,獲得了豐碩的成果。

由於本團對與東南亞地區和美國的反盜版社群向有密切的聯繫 與良好的合作經驗,本計畫擬在此既有的基礎上更進一步從事區域 性的資訊蒐集與研究,以達成下列目標:

一、從立法、司法、組織、教育、宣導和執行等各個面向蒐集韓國政府 關於反仿冒之法令制度、司法審查、組織架構、政策措施、學校教 育及查緝執行等資訊,並考察其相關的運作機制,以及與權利 人團體間的互動狀況。

二、韓國政府所推動的保護智慧財產權政策以及利用網際網路等新型 態的侵權問題來研析如何對仿冒盜版從事有效的防範,政策有 無可取之處。

三、從立法、司法、組織、教育、宣導和執行等相關面向比較我國與韓 國政府制度的差異及其優缺點,俾作為我國擬定短、中和長程反 仿冒政策,執行查緝仿冒盜版計畫措施之參考,以落實智慧財 產權之保護。

四、研析韓國政府反仿冒政策與執行成效的關聯度,從而瞭解政策執 行與當地法令制度、民情風俗和社會制度間的相關情形。

貳、計畫實施策略及方法

由於本計畫必須在於半年內對韓國政府與反盜版問題相關的幾 乎各個層面進行資料的彙集、整理與分析,在有限的時間與相關資源

(14)

之下,是否能充分運用既有的資訊與人際網絡俾可使本計畫得以快 速的啟動並順利的推展便成為本計畫執行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據此 本團隊擬依下列步驟進行研究:

一、 資料彙集與分類

本部分的資料將分別著作權、商標權、營業秘密與邊境保護措施 等予以彙整(包括最近重大案例)。在著作權方面,由於韓國影音產 業發達,產值也大,如何防杜因網路科技發達所產生之仿冒盜版問 題,亦是研究重點,此外韓國影音數位領先全球,資訊產業發達 , P2P、BT(Bit Torrent)利用程度廣,應用率也較其它國家高,政府、

業者如何管理也是另一個重點,故將著重於西元二○○三年七月一 日所修正的「著作權法」(對資料庫給予五年的專屬保護以及對技術 保護措施給予等同於著作權的保護),包括了針對新型態的網路侵權 問題(例如「點對點式資訊分享(peer-to-peer information sharing)」)

的相關政策與措施;在商標權方面,將著重於西元二○○二年十二 月十一日修訂的「商標法」和西元二○○一年二月三日修訂的「不正 競爭防制及營業秘密保護法」以及它們的執行狀況;而在邊境保護措 施方面,則將分析與探討韓國海關如何與美國及他國政府共同合作,

從事打擊仿冒的工作。

在教育和推廣方面,本研究計畫將特別關注由韓國智慧財產局 對於反仿冒的實際作法和推展情形,其中將會針對影音數位市場是 否受仿冒盜版影響而有消長,政府是如何管理及保護合法產業之績 效,以做為我國發展數位內容產業之參考。本計畫亦將試圖探討韓國 運用如何的策略來讓各國知悉其與民間在這方面所共同做出的努力 與成果,以因應美國政府的「特別三○一條款(“Special 301”)」調查 情形。

二、 訪談與資訊分析

為求本計畫的研究成果能達到預期的品質,精確的第一手資訊 蒐集乃屬必要。因此,本團隊的計畫主持人擬安排至少前往韓國一次 對當地從事反盜版研究、執法和教育工作的產、官、學、研各界代表性 機構與負責人進行系統性的訪談,冀能充分交換經驗,並吸收可值 我國借鏡之作法。

目前進行訪談的名單如下:

 資訊(情報)通訊倫理委員會

 項目審議調解委員會

 韓國著作權審議調解委員會

資料彙集與分類 訪談與資訊分析 報告撰寫

(15)

 著作權審議調解委員會

 韓國智慧財產研究中心(KIPRC)

三、 期末報告及聯合會議

本研究計畫將以約四個月進行資訊的蒐集、彙整與沈澱,並以兩 個半月的時間來撰寫期末報告。在報告撰寫期間,並擬與其他相關計 畫之研究團隊、權利人團體與消費者權益組織代表等在政治大學商學 院會議室舉行聯合會議或座談會,時間暫訂為十一月上旬,以充分 遵循透明化之原則,並藉由經驗與心得的分享期收集思廣益之效,

以使本計畫之成果契合委託單位之需要。由於本團隊在過去數年已經 與國內各相關權利人團體建立了良好互動,在籌備此一會議的工作 上應可得心應手,冀收事半功倍之效。本計畫人員亦將應委託機關需 求在委託機關之辦公處所舉行研究成果發表會,請委託機關協助辦 理,邀請新聞媒體人士及政府相關部門人員參加。

參、預期效益

本計畫的研究成果將以報告方式來呈現。目前暫訂的報告內容大綱如 下:

一、 韓國政府反仿冒之法令體系

二、 韓國政府反仿冒之組織架構、編制、執法與協調機制 三、 韓國政府仿冒問題之現況–對傳統侵權型態與新型態網路

侵權之因應

四、 韓國政府反仿冒政策之決策形成、資源配置與分工 五、 韓國政府對於反仿冒之教育與宣導

六、 韓國政府如何彰顯其反仿冒工作之成果–具體績效之訂定 七、 相關利益團體間之互動情形與評估

八、 韓國政府因應美國「特別三○一條款」之具體策略與措施 九、 結論:韓國經驗與我國經驗之比較分析

鑒於美國及歐盟等在近年來已將兩岸三地間的區域性智慧財產 權益保護列為未來是否與我國進行自由貿易諮商的指標,本計畫之 研究報告亦準備對此有所著墨,期能對如何有效改善我國的智慧財 產環境做出具體貢獻。

肆、預定實施進度

在預計可能遭遇之困難與解決途徑方面,由於此一研究課題乃 是對於當前最為通行但也是最為先進的應用科技所帶來極為困難、但 無論如何又必須要有妥善解決方案的盜版問題進行研究分析,加以 時間極為有限,本團隊將充分運用其在過去所凝聚之專業能力、相關 資訊與聯絡網絡對本計畫所欲達成的目標進行及時的分析、研究。在 研究方法上將尤其著重韓國政府與我國體制異同與各種作法的比較

(16)

分析。

(17)

本研究計畫之預定進度(流程)與查核點如下:

年度月份 工作內容

西元二○○五年

6 7 8 9 10 11 12

資料彙集與分析

期中報告 至韓國參訪與資訊分

聯合會議 期末報告

表示預估所需執行時間 (全部七個月)

年度月份 工作內容

西元二○○五年

6 7 8 9 10 11 12

資料彙集與分析 10% 30% 30% 30%

期中報告 70% 30%

至韓國參訪與資訊 分析

30% 50% 20%

聯合會議 60% 40%

期末報告 40% 50% 10%

(18)

第二章 韓國國家概況

韓國國家概況

韓國位於亞洲大陸東北朝鮮半島南半部,面積九萬九千六百平 方公里,半島海岸線全長約一萬七千公里(包括島嶼海岸線),人 口約四千八百三十八萬七千人1。現有一個特別市(首爾特別市),

九個道(京畿道、江原道、忠清北道、忠清南道、全羅北道、全羅南道、

慶尚北道、慶尚南道、濟州道),六個廣域市(釜山、大邱、仁川、光州 大田、蔚山)。

韓國現行憲法是西元一九八七年十月全民投票通過,西元一九 八八年二月廿五日起生效之新憲法。依新憲法規定,韓國實行三權分 立、依法治國之體制。總統為國家元首和全國武裝力量司令,在政府 系統和對外關係中代表整個國家,任期五年,不得連任。總統不僅是 內外政策之制定者,得向國會提出立法議案,同時也是國家最高行 政長官,負責各項法律命令之實施。總統透過由十五至三十人組成並 由其主持之國務會議行使行政職權。作為總統主要行政助手之國務總 理係由總統任命,但須經國會批准。國務總理有權參與制定重要國家 政策。韓國實行一院制,國會是國家立法機構,任期四年,國會議長 任期二年。憲法賦予國會之職權除制定法律外,還包括批准國家預算、

外交政策、對外宣戰等國家事務,以及彈劾總統之權力。韓國法院共 分三級: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大法院是最高法院,負責審 理對下級法院和軍事法庭作出之裁決表示不服之上訴案件。大法官由 總統任命,國會批准。大法官的任期為六年,不得連任,年滿七十歲 必須退位。

西元一九五○年代韓國經濟從崩潰邊緣走向復甦,西元一九六

○年代韓國成功地推行了外向型經濟發展戰略,開始實施第一個五 年經濟發展計劃,西元一九七○年代韓國加入新興工業國(地區)

行列,西元一九八○年代韓國發展成為國際市場上具競爭力之國家,

西元一九九○年代韓國開始以進入已開發國家行列作為努力目標。西 元二○○二年韓國生產汽車三百二十萬輛,居世界第六位;造船訂 單標準貨船噸數七百五十九萬噸,重新成為世界第一;電子工業以 高技術密集型產品為主,為世界十大電子工業國之一;半導體積體 電路發展迅速。近年來韓國政府極其重視 IT 產業,不斷加大投入。2

1 韓國行政自治部 2004 年 1 月 1 日公布之資料。

2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2-06/13/content_438328.htm

(19)

第三章 韓國智慧財產權現況與問題

壹、概況

韓國目前約有超過二千六百萬人經常使用網際網路(約佔總人 口數百分之五十九)3。由於韓國家庭與企業對高速、寬頻網路之連線 大幅增加,巨型數位管線使大型檔案,包括娛樂或企業軟體、錄音、

影音產品與書籍等著作權作品之傳輸更加快速。在西元一九九八年以 前還默默無聞的寬頻網路,現在已有百分之七十五的韓國家庭享受 此 科 技 , 此 數 據 是 美 國 的 三 倍4。 根 據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

之統計,西元二○○三年十二月,每一百戶韓國家庭有超過廿三戶 申請寬頻連結,此寬頻滲透率數據是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其他會員 國的兩倍5。此外,在韓國擁有無線網路連結者,超過使用固網者6 而韓國政府估計在西元二○○八年將有三千九百五十萬韓國人攜帶 可連結寬頻的手機7。由上列敘述可推論出,韓國國民理論上應更熱 切地使用網路連結以消費有著作權之產品。例如:理論上應約有百分 之八十的韓國網路使用者使用線上影音消費,應約有百分之五十三 的使用者從事線上遊戲,以及應約有百分之四十一的使用者從事檔 案傳輸8

然而,大部分線上流傳之作品並無正式授權。網路盜版問題可由 韓國具領導地位之點對點傳輸服務業者 Soribada(亦稱為韓國版的 Napster)宣稱其在被暫時關閉前有八百萬訂閱戶(約為韓國人口總 數六分之一)9之事實,窺知一二。盜版問題不僅限於音樂檔案,據 統計,有百分之五十八的韓國網路使用者自網路下載電影,然而目 前合法下載之來源極為有限10。娛樂軟體產業因此深受網路盜版與未 經授權下載所苦。另外,關於未經授權書籍線上交易之鉅額成長相關 報導,亦陸續浮出檯面。簡言之,網路盜版是韓國盜版問題的表徵,

而網路盜版之態樣,已由具支配性的數位化網路、逐漸移轉到散佈固 定格式之可燒錄光碟片 CD-R 或 DVD-R。雖然書籍或其他可印刷的 作品等類比格式之盜版亦日趨惡化,但科技與市場的趨向將盜版問 題推往另一個新方向。11

3 National Computerization Agency, Ministry of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White Paper Internet Korea 2003, at 25.

4 Lewis, Broadband Wonderland, Fortune, Sept. 20, 2004.

5 Broadband Access in OECD countries per 100 inhabitants, December 2003, at http://www.oecd.org/document/31/0,2340,en 2649 34225 3224835 1 1 1 1 1,00.html , , viewed 1/30/05. 在美國 的數據為 9.8,相較之下韓國是 23.2。

6 同註 3,White Paper Internet Korea 2003, at 27.

7 同註 4,Lewis, Broadband Wonderland.

8 Yi, Critical Look at Cyber korea: Quantity v. Quality, in Korea Economic Institute, Cooperation and Reform on the Korean Peninsula (Washington D.C.: 2002), at 62.。相反地,約有 94%的美國網路使用者,用於寄送電 子郵件,而韓國的數據才只有 12%。

9 Russell, High-Speed Internet Has Advantages for Korea, Billboard, Aug. 2, 2003, at AP-1.

10 Anthony Leong, Behind the Boom, Weekly Variety, October 4-10, 2004, at A1, A4.

11 IIPA 2005 Special 301 Report, South Korea

(20)

貳、錄音產業

西元二○○二年到西元二○○三年間,韓國合法錄音市場銷售 量由二億八千八百萬美元滑落到一億六千二百萬美元12;西元二○○

四年估計又再下滑百分之二十。盜版的可燒錄式光碟片 CD-R 以及其 他未經授權之硬體產品,雖亦為可歸責的對象之一,但造成此災難 最主要原因在於網路盜版,網路盜版使得侵權音樂隨手可得。

網路空間為盜版音樂之主要場所。各式各樣的盜版網站持續擴散 增加,即使在西元二○○二年 Soribada 遭刑事起訴後(Soribada 嗣 後另以分散格式之方式重新經營,並向聽眾收取服務費13),亦無改 善。西元二○○四年錄音產業向提供侵權音樂檔案之網站寄發超過六 百封停止通知信函,這些網站大部分以提供侵權之 MP3 格式錄音產 品下載或串流來賺取利潤,謀利方式包括向使用下載者收費或由廣 告商所支持。這些網站的消費者絕大部分是大學生。錄音產業調查者 甚至發現部分網站是架設在韓國大學或公家機構網站下。同樣地,目 前韓國以手機傳輸音樂的服務市場,據估計已經比錄製 CD 格式的 市場龐大,但大部分費用流向未經授權的提供者。直到西元二○○四 年十一月韓國市場才出現第一個合法音樂下載訂閱提供者14

據估計,西元二○○四年韓國的盜版率是百分之十六,造成美 國錄音產業高達二百三十萬美元之交易損失,然而這只呈現盜版的 一小部分。根據美國錄音產業協會(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America,RIAA)的說明,這些損失並未包括網路盜版之損失,因 為近來使用之估計方法並未統計此等損失。而西元二○○二年來損失 金額之減少,其實反應著韓國整體錄音產業規模之縮減,亦即網路 盜版嚴重氾濫到限制 CD 格式的盜版產品銷售量。

參、娛樂軟體

盜版遊戲之取得主要是藉由網路寬頻連結以及非法下載,包括 使用「預定燒錄(burn-to-order)」。通常是由小企業所營運,使用可 錄式光碟 CD-R 的燒錄機。現在,由工廠製作的盜版產品很少出現在 個人電腦遊戲市場,雖然這類盜版產品在電玩控制器遊戲仍是主流。

而像 Game Boy 這種以遊戲卡(cartridge-based)為主之娛樂軟體產 品,盜版問題日益嚴重,主因是自中國進口的假貨與仿冒品,這種 方式的盜版率在韓國高達百分之九十九。另外,儘管在韓國約有兩萬 多家的網路咖啡廳(又稱為 PC baanngs),已經和美國娛樂軟體協 會(Entertainment Software Association,ESA)之會員公司簽署授權

12 Russell, South Korea Split, Billboard, December 18, 2004, at 41.

13 即使 Soribada 遭提起刑事訴訟後,大約仍有一千個點對點傳輸網站,繼續交易盜版的錄音產品。

Yang, Music-Sharing Web Site Facs Shutdown, Korea Herald (July 13, 2002).

14 同註 9。

(21)

契約,網路咖啡廳未經授權使用的娛樂軟體是個大問題。

最後一提的是,儘管韓國的合法線上遊戲市場逐漸成長,但仍 有極多數是未經授權使用的線上遊戲,這包括相當多數的「離線伺服 機(offline-servers)」,盜版者架設足以和出版者線上遊戲網站匹敵 的盜版網站,藉此令潛在的訂閱者以及交流量由合法網站轉向非法。

西元二○○四年產業調查者已指認五萬七千件的線上娛樂遊戲盜版 事件,其中已發出六千八百件的侵權通知信函。惟僅不到百分之十的 網站願意撤下侵權物件。總體而言,美國娛樂軟體協會估計,韓國市 場的盜版率約為百分之四十三15,根據盜版零售價推算,約三億四千 九百萬美元的盜版產值。

肆、影音產品

韓國電影產業受到日益氾濫的網路盜版負面影響極大,特別是 藉由檔案分享的結果。美國電影協會(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 of America,MPAA)於西元二○○四年舉出超過七千七百件從事影音 盜版的韓國線上網站,較西元二○○三年的數據增加百分之三十。在 非網路部份,以光碟片作成之影音盜版品,已在韓國發展出不可動 搖的主導地位,然而,錄影帶、卡夾的盜版仍持續存在。為躲避偵查 及減少因執法行動致遭設備查扣之損失,盜版光碟片持續地在分散 的場所以少數幾台 DVD-R 燒錄機製造。然而這些分散機器加總起來 的數量,已足以和合法重製商匹敵。未授權之高品質美國電影複製品 往往在合法錄影帶發行後幾天就出現在市場上。

以光碟片作成之影音盜版品不僅在零售商的架上與合法產品競 爭,並藉由非傳統管道熱賣。手機販售商常以宣傳單作廣告,並配合 外送到家的服務。巡迴遊走的小販則聚集在首爾市內的幾個熱鬧地區 像是 Yong Sang 電子商品市場,或是其他幾個城市,例如:釜山

(Pusan)及大邱(Taegu)。這些小販的典型特徵是有商品價目表,

且小販的陳列架上所放置的是將沒有裝 DVD 產品的空盒子,使得執 法更為困難。隨著街頭小販的增加,盜版 DVD 售價隨之降價到每片 四美元。美國製片產業因為盜版問題,在西元二○○四年所受到之損 失,美國電影協會估計高達四千萬美元,而盜版率高達百分之二十。

此外,近年來以假冒授權文件作為盜版手段之案件日益增多。此 等問題早在西元一九八○年即存在,這也是當初美國政府對韓國採 行特別 301 條款之原因。韓國政府於西元一九九○年時期建立「道德 執行委員會(Performance Ethic Committee)」對授權文件進行檢查,

而 國 際 智 慧 財 產 權 組 織 (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lliance,IIPA)在西元一九九五年亦宣佈韓國成功地解決此一問題。

然而韓國政府於西元二○○一年廢除道德執行委員會,並將其職權

15 此一盜版率包含不同格式的娛樂軟體。

(22)

委 託 給 民 間 組 織 「 韓 國 媒 體 評 等 協 會 ( Korea Media Rating Board,KMRB)」。韓國媒體評等協會並未如道德執行委員會般,嚴 格審核授權文件,在韓國媒體評等協會網站公布之資訊也相當少,

並只提供韓文資訊。尤有甚者,縱使原權利人可提供正式文件證明申 請人不具申請資格時,韓國媒體評等協會亦不接受原權利人之主張。

近來,在美國政府之協商下,韓國媒體評等協會開始部份重組 與改革。如對於申請案建立英文與韓文之資料庫,並修正其審核程序 使合法之權利人有機會介入審核過程。

伍、企業軟體

據商業軟體聯盟(Business Software Alliance,BSA)估計,韓 國大部分盜版企業應用軟體的損失,是由企業中的終端使用者、政府 機關以及其他機構等所造成的。如此的盜版禍害,對於韓國軟體產業 以及韓國想成為世界軟體強權的目標,形成莫大的阻礙。商業軟體聯 盟估計在韓國企業軟體的盜版率是百分之四十六,並造成美國公司 二億六千三百萬美元的損失。

韓國政府旗下機關的終端使用者盜版問題,不斷的被舉報出。然 而,這類機構並不受制於一般的查緝或執行行動,這迫使韓國政府,

把確保政府機關只限使用合法授權軟體,列為優先處理事件。

陸、書籍

韓國經濟與社會的數位化也深深影響了書籍盜版問題。具有高解 析度以及相當儲存容量的照相手機,在韓國非常普遍,並被大學生 用來在書店複製參考書,頁數達一百到兩百頁,而拒絕購買16。商業 盜版問題已經開始由大容量的照片複製操作手法轉向掃描複製。然而 最典型的韓國書籍盜版形式,仍然是與學術、技術及醫學相關之複印 仿冒版本、或於校園附近的影印店,影印複製大量未被授權之大學參 考書籍。韓國警方或檢方對此類案件漠不關心,或者只有非常少數的 案件遭到起訴,更別提因此而生的阻嚇性徒刑制裁。

未授權大量複製與裝訂的大學參考書籍盜版問題持續惡化,造 成大量美國出版社在韓國的銷售量銳減。每學期開始之初(三月或九 月),當學生開始採購教材時,在校園附近之場所即變成盜版溫床。

例如,在過去兩年來的查緝行動,發現在下列大學裡私人經營之影 印店正積極的營運著:韓國大學科學與工程校區(Korea University,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Campus ) , 韓 國 亞 州 大 學 ( AJOU University ) ( 位 於 水 原 市 ) , 成 均 舘 大 學 ( Sung Kyun Kwan

16 Kim & Lim, Cell phone users using their cameras to copy textbooks, Joong-ang llbo, August 12, 2004.

(23)

University)(亦位於水原市),應哈大學(In-Ha University)(位 於仁川)以及慶熙大學(Kyung-Hee University)(位於龍仁市)。學校 教職員工也跟學生一樣光顧影印店,並且老師會指示影印參考書給 學生。書商以大幅折價出售的參考書,也包含在查獲的盜版書籍中。

被指名的大學(包括私人經營影印店盛行的學校),幾乎對這 類的違法行為視若無睹。一般而言,大學行政官員對阻止校園侵權行 為沒有興趣,而警方也對進入校園沒有意願,因為害怕學生可能的 激烈示威行動。學生團體公開的聲明支持私人影印店,並對聲援禁止 使用私印書籍的教授,威脅給予負面評價,亦對意欲主張權利之著 作權所有人發出威脅聲明。校園內外的影印店已形成網絡,分享查緝 行動的情報以及流傳迴避檢查的指示性教材。

最 近 , 有 部 分 的 影 印 店 宣 稱 其 有 韓 國 複 印 與 傳 輸 權 利 中 心

(Korea Reprographic and Transmission Rights Center,KRTRC)之授 權,故有權複製教科書。雖然韓國複印與傳輸權利中心可對整本參考 書籍進行授權,但並沒有外國出版商是韓國複印與傳輸權利中心的 會員或由韓國複印與傳輸權利中心所代表。韓國文化觀光部尚未對韓 國複印與傳輸權利中心就影印店或執行機關之授權行為之限制,予 以明確規範。

除 了 氾 濫 與 惡 化 的 複 印 書 籍 盜 版 問 題 外 , 印 刷 盜 版 ( print piracy)也對韓國書籍出版市場形成莫大問題。印刷盜版之美國科學、

技術及醫學作品、參考書與百科全書,在授權版本出版後的數月之內 立即出現在首爾地區的大學書店。這些以製版方式還有全部彩頁的版 本,跟原版書籍幾無二致,這指出高度組織與精密的盜版程序。此類 問題在首爾市外更加嚴重。

書籍盜版者被逮捕、起訴與定罪判刑,韓國的司法制度通常未能 課以阻嚇性的刑罰。即使對盜版書籍者裁定徒刑,通常也是被延緩執 17。目前沒有監督這類被定罪案的後續行動,盜版者僅需簡單地移 轉企業之予其親友,即可迴避韓國司法體系對重複犯罪者的定義,

免於被認定為累犯。

簡言之,韓國政府,包括大學行政官員、警方以及檢方還有法官 等,經常視書籍盜版問題為一個微不足道的商業犯罪案。西元二○○

四年韓國出版商因盜版書籍問題,所遭受的損失持續增加,根據美 國出版協會(Association of American Publishers,AAP)的估計,約 四千兩百萬美元。

表一、韓國估計西元二○○○年至西元二○○四年因著作權盜版所產 生的貿易損失以及盜版程度18〈以百萬美元為單位

17 在最近的一個案件中,被告是經營影印店門市以及倉庫,從中查獲五千一百件的侵權複印書籍,被告 被判八個月有期徒刑,但被暫緩執行,而改判成兩年緩刑(probation)。因此推論,被告幾乎不可能服 刑。

18 由國際智慧財產權組織(IIPA)成員協會計算此估計的盜版程度以及損失的方法論,可參見 國際智慧 財產權組織 2005 年度特別 301 建議,http:// www.iipa.com/pdf/2005spec301methodlogy.pdf

(24)

產業 2004 2003 2002 2001 2000

損失 程度

% 損失 程度

% 損失 程度

% 損失 程度

% 損失 程度

% 電影 40.0 20 40.0 20 27.0 25 25.0 25 20.0 20 錄音與音樂 2.3 16 3.5 20 6.9 20 4.0 14 7.0 19 企業軟體19

263.0 46 275.0 48 285.9 50 100.4 48 177.2 56

娛樂軟體20

349.0 43 248.4 36 381.0 36 487.7 69 157.0 90

書籍 42.0 NA 38.0 NA 36.0 NA 35.0 NA 39.0 NA

總計 696.3 604.9 736.8 652.1 400.2

19 商業軟體聯盟(BSA)2003 年最終統計數字,呈現美國軟體出版者在韓國的軟體盜版損失金額。〈根據 BSA/IDC 在 2004 年 7 月所做之世界研究,參見 http:// www.bsa.org/globalstudy/〉。在前一年,此「全球」

數字並不包括某些電腦應用程式,例如:執行系統、或消費者應用程式之個人電腦遊戲、個人理財以及 參考軟體。這些軟體應用程式現在包括在 2003 年的估計損失,比起前一年所提出之損失,高出許多

(462 百萬美元)。由國際智慧財產權組織(IIPA)表格所提出之 2003 年初步損失,是根據舊的方法論 這也是為何在此報告中國際智慧財產權組織與商業軟體聯盟關於 2003 年之統計數字不相同。

20 由美國娛樂軟體協會(ESA)所提出之金額數據,可反應該盜版商品在市場上之價值,以區別傳統定 義之產業「損失」。

(25)

第四章 韓國政府反仿冒之法令體系

韓國關於智慧財產權之法律以及其主管機關詳如下表(表二):

智慧財產權類型 法律 主管機關

工業財產權

發明專利 發明專利法 韓 國 智 慧 財 產 局

(KIPO)

新型專利 新型專利法 工業設計 工業設計法 商標 商標法 不公平競爭防止與營業秘

密保護 不正競爭防制與營業秘密保

護法 積體電路佈局圖(半導體

整合電路佈局權) 積體電路佈局圖設計法

著作權 著作權法 文化觀光部(MOCT)

錄音、錄影產品,遊戲軟體 錄音錄影產品與遊戲軟體法

電腦程式 電腦程式保護法 資訊通訊部(MOIC)

新植物種苗 種苗產業法 農業森林部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對於仿冒商品的通關程序

規定 海關法 韓國海關

(Korea Customs Service)

壹、保護商標權之相關法令

韓國對於仿冒品( Counterfeiters)之法律規範,以「商標法

(Trademark Act)」以及「不正競爭防制與營業秘密保護法(Unfair Competition Prevention and Trade Secret Protection Act)」為主。依此 二法規範,製造、銷售、進出口仿冒商品不僅構成商標權之侵害,且 構成不公平競爭行為。

一、商標法(Trademark Act)

商標法提供商標所有人,至韓國智慧財產局註冊,以取得將商 標權使用於指定商品上之專屬權利。商標所有人亦得預防未經授權之 第三人,使用容易混淆的類似標誌。依商標法之規定,商標權侵害是 指,行為人使用與他人已註冊商標相同或類似之商標,或行為人使 用商標於某商品上,而此商品與他人已註冊之商標所指定之商品相 同或類似。

(26)

依韓國商標法與民法之規定,商標所有權人於商標權遭受侵害 時,所得提起之民事救濟包括:

(一)防止侵害的禁制令

商標所有權人得請求任何正在或即將侵害權利之第三人,停 止侵害行為。商標所有權人亦得請求銷毀侵害器具以及除去使 用於侵權之設施,或任何足以預防侵權之措施。

(二)因侵權而造成損害的賠償

商標所有權人得依民法規定,向任何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商標 權之人,請求損害賠償。此類型案件之損害賠償計算,僅需 將單一合法商品之預期獲益乘上已售出之仿冒品數。

(三)其他救濟

商標所有權人得向法院請求,命故意或過失藉由侵害商標權 傷害公司商譽之任何人,採取回復公司商譽之必要措施。商 標所有權人得提出此請求以代替賠償請求,或在損害賠償請 求外附帶請求,亦得依民法規定,請求不當得利的回復原狀。

此外,任何侵害商標權者,將面臨高達七年之有期徒刑,或高 達一億韓元之罰金。如有法人代表、代理人或受僱者、或任何法人組 織或自然人之雇員,因該法人或自然人營業上關係而侵害商標權時,

該法人或自然人,將面臨高達三億韓元之罰金。

對於未在韓國智慧財產局註冊之著名商標,所有權人雖不能提 出法律程序來保護其未註冊商標,但商標權法藉由禁止註冊相同或 類似標誌,提供著名商標所有權人間接但有效之保護。申請註冊相同 或類似商標的申請者將因下列的情況被拒絕:

(一)當此商標與他人商標相同或類似,而該他人商標在消費者間 是著名的,該商品如同象徵該他人,且此一商標係用於與該 他人商品相同或類似之商品上。

(二)當此商標可能與他人之服務或商品造成混淆誤認,因該商標 在消費者間已被認為指定用於該產品者即為該他人。

(三)當此商標,被在韓國境內或境外之消費者認為,與該他人指 定用於某產品的商標相同或類似,或此商標被認定是用來獲 取不當利益或造成特定人之損害。

二 、 不 正 競 爭 防 制 法 與 營 業 秘 密 保 護 法 ( Unfair Competition Prevention and Trade Secret Protection Act)

(27)

韓國政府為有效保護智慧財產權、更確實地打擊仿冒,針對不正 競爭防制法進行修改,並訂定營業秘密保護法,以賦與韓國智慧財 產局與當地地方自治機關權力,行使行政調查權。

西元二○○一年韓國對不正競爭防制法與營業秘密保護法之修 正,主要增訂「禁止淡化商標原則(Anti-Dilution Principle)」,避免 運用大量複製仿冒商標、商號、或是符號的行為,減損商標所有權人 之商譽及商標價值。

不正競爭防制與營業秘密保護法亦保護著名商標,特別是未註 冊者。西元二○○四年韓國對不正競爭防制法與營業秘密保護法之修 正,主要增訂禁止模仿相關著名網站之網址及其電腦區域之規定。此 外,當著名商標所有權人因不正競爭行為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

著名商標所有權人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尋求禁制令之保護、金錢 損害賠償或回復商譽與營業權。依本法之規定,從事不正競爭之行為 人,將面臨高達三年之有期徒刑,或高達三千萬韓元之罰金。本法亦 規定韓國智慧財產局與地方政府有權調查不正競爭行為,並得對違 反者發出警告函。當智慧財產局之審查長或地方政府首長認定行為人 之行為已構成不正競爭時,得警告行為人停止行為,或命令行為人 於三十日內除去或銷毀用於不正競爭行為之標誌。

貳、保護著作權之相關法令 一、著作權法(Copyright Act)

韓國著作權法自西元一九八六年全盤更新以來,陸續修訂十餘 次。近年來重要之修訂包括:西元二○○一年一月十二日增設及加重 刑事處罰之相關規定。著作權法第九章第九十七之五條至一百○三條 專門規定嚴格之刑事制裁,且刑事制裁與民事救濟可併行。侵權行為 人若拒絕接受民事救濟之裁定,可能受到更 嚴厲之刑事制裁。藉由 刑事制裁,可確保民事權利之實現。其重要內容如下:

第九十七之五條規定:非法重製、表演、廣播、展示、傳輸、散佈 著作物或製作衍生著作物,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課五千萬 韓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八條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科或併科三千萬韓元以下罰金:1. 因侵犯著作人格權,損害著作權 人名譽者;2. 以詐欺方式登記著作權者;3. 以重製、散佈、廣播或傳 輸之方式侵害第七十三之四條所保護之編輯著作權人之權利。

第九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事,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一千萬韓元以下罰金:1. 非著作權人而以自己 作者,用實名或異 名發表他人作品者;2.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者(第十四條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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