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單位
一、韓國智慧財產局(Kor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KIPO)
韓國智慧財產局為韓國智慧財產權之主管機關,負責授予智慧 財產權、協助智慧財產商業化、保護智慧財產權免受侵害、制定智慧 財產權政策、管理智慧財產權法規範以及促進有秩序地使用智慧財產 權。其主要任務與功能包括:
● 專利、新型專利、工業設計與商標(包含服務商標)之審查與 登記;擬定營業秘密之保護政策;以及積體電路佈局之登記;
● 智慧財產權相關爭執之審理與裁決工業財產權;
● 反仿冒活動;
● 國內外智慧財產權資訊與文件之管理、電腦化與散佈;
● 獎勵創造與創新活動;
● 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合作;以及
● 智慧財產權人力資源之開發。
依不正競爭防制與營業秘密保護法之授權,智慧財產局得調查 不正競爭行為,例如:未授權即使用著名商標。該機關亦指導或監督 地方政府以預防不正競爭、與警方以及當地政府合力執行取締仿冒品 並起訴之、並定期提供訓練以及改善執行措施。
( 一 )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中 心30(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Center)
關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以及民眾覺醒宣傳運動,韓國智慧財產局 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該中心可直接接收線上仿冒商品報告,
並有一線上諮詢室提供仿冒商品相關問題。此外,智慧財產局亦藉由 媒體宣傳,持續對公眾發出仿冒嚴重性之警告。保護中心之工作內容 除調查侵害著作權事件外,並針對國中以上的學生族群,製作相關 宣導漫畫文宣,並舉辦相關之研討會,以提倡著作權之保護。
目前,保護中心的法律地位,及其與文化觀光部下之著作權審 議調解委員會間之關係,仍模糊不清。待韓國之著作權法修正案由國 會審議通過後,亦即「著作權保護法」通過後,則此中心未來將置於
30 相關網站:http:// www.kipo.go.kr/ippc。
著作權審議調解委員會之下。又著作權保護中心依韓國出版法以及唱 片法可行使的行政權力包括「沒收」及「銷毀」盜版品。
(二)工業財產保護課(Industrial Property Protection Division)
原成立於西元一九八七年為預防不正競爭之韓國智慧財產局調 查部門(KIPO’s Investigation Division),重新命名為工業財產保護 課。為與警方及地方政府之起訴結合,工業財產保護課負責調查並掃 蕩仿冒品之散佈。該處亦附設有仿冒品通報中心(Counterfeit Goods Report Center)。該中心可接收仿冒品之通報、警告行為人停止散佈 仿冒品、銷毀盜版之商標、以及起訴忽視警告函之製造商或散佈者。
表三、韓國智慧財產局組織架構圖:
智慧財產局局長
二、 韓國文化觀光部(Ministry of Culture and Tourism,MOCT)
韓國文化觀光部為韓國最重要之中央政府機關之一,其預算佔 全部政府總預算之百分之一點○六。其主要負責文化、藝術、宗教、觀 光、運動與青少年等相關事務。設有一位副部長、二個主要辦公室、七 個局、六個主管、廿四個課、四個小組以及九個附屬機構。人員編制共 約一千八百三十六人。七個局分別為文化政策局、藝術局、文化產業局 文化媒體局、觀光局、體育局與青少年局。
文化政策局下設著作權課,其工作職掌主要為:
● 制定著作權政策;
● 處理著作權管理與登記之相關事務;
● 處理國際著作權條約與資訊交換之相關事務;
● 發展與支持著作權訓練與宣導計畫。
表四、韓國文化與觀光部組織架構圖:
部長
公共資訊辦公室 副部長
助理部長
檢查總長﹡ 檢查長
‧ 一般服務課
緊急規劃長
‧ 創新與人事管理長
‧ 協調規劃長
‧ 預算長
‧ 資訊管理長 規劃與管理辦公室
宗教事務辦公室 ‧宗教事務長
文化政策局 ‧文化政策課
‧韓國語言與國家文化課
‧宗教文化課
‧國際文化合作課
‧著作權課
藝術局 ‧藝術政策課
‧藝術促進課
‧文化與藝術教育課
﹡Inspector General(檢查總長):31負責執行相關機構與組織之審核工作,回 應民眾對於 MCT 的抱怨,並調查部門裡遭申訴之違規行為。性質上較接近我 國智慧財產局的政風室。
31 資料來源:http://www.mct.go.kr/english/section/about_mct/organization.html。
文化產業局 ‧文化產業政策課
‧電影與錄影帶課
‧遊戲與音樂產業課
‧內容促進課
文化音樂局 ‧音樂政策課
‧廣播與廣告政策課
‧出版產業課
觀光局 ‧觀光政策課
‧觀光資源課
‧觀光產業課
‧國際觀光課
體育局 ‧體育政策課
‧一般體育課
‧體育與遊憩產業課
‧國際體育課
三 、 韓 國 資 訊 通 訊 部 ( Ministry of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MOIC)
韓國資訊通訊部主要負責資訊化(informatization)、資訊與通訊 電臺與電視廣播、郵務及郵局金融服務。其主要目標包括:
● 加速資訊化
- 建立韓國資訊基本設施
- 改善環境、法規以促進資訊化
- 消彌社會中之數位分歧
● 提升 IT 產業
- 發展資訊科技
- 建構有利高科技新興產業之商業環境
- 績勵創業投資市場
- 培養 IT 人才
● 解除管制與市場自由化
- 配合全球市場環境對通訊服務市場之解除管制與市場自由化
- 促進公司治理透明化
- 追求公平競爭之市場
韓國資訊通訊部於西元二○○三年十月,成立長期查緝小組
(Standing Inspection Team,SIT),並由國會授予該小組司法警察 權,以更有效地查緝商業機構是否使用非法軟體。若查獲軟體侵權行 為,長期查緝小組直接與地區檢察官辦公室合作,決定是否提起侵 權告訴。長期查緝小組在韓國主要城市及行政區共設有七個地方小組 地方小組中有軟體權利人之代表參與小組之例行查緝。長期查緝小組 並設有網站提供查緝行動之資訊,並接受關於非法使用軟體之情報32。 此外,長期查緝小組並執行教育計畫,以海報、教育課程、軟體資產 管理座談會等方式,提倡使用合法軟體。
32 相關網站:http://www.copy112.or.kr。
表五、韓國資訊通訊部組織架構圖:
總部 附屬組織
四、韓國海關(Korea Customs Service)
韓國海關之首要任務乃執行韓國海關法(Customs Act)。但韓 國海關之任務並不限於此,還包括針對進出口貨物及國際旅客執行 五十五個韓國法律及三十一個國際公約等。其任務範圍涵蓋極廣之公 共服務,包括執行政府機關與貿易相關之政策、保護公眾健康與公共 環境、國家安全與其他。
韓國海關法主要包括貨物分類、關稅計算、稅賦收取、驗關以及 對不正貿易之執行等。故韓國海關以快速通關、貨物控制、禁止非法 貿易品(包括仿冒品與違禁品)等方式,協助發展國家經濟及促進 貿易。其主要任務包括:
部長
副部長 政策顧問
檢查總長 IT 策略規劃長
中央無線電監控辦公室 公
無線電研究實驗室 韓國通訊委員會 郵政服務辦公室
資訊化規
劃辦公室 資訊與 通訊政 策局
電信
政策局 無線電與
廣播局 ICT 合作局 政策管理
與公共關係辦公室
一般 服務課
● 促進貿易;
● 對進口貨物課予關稅及內部稅捐並收取稅捐;
● 嚴格禁止走私以保護國內產業;
● 促防止藥物與武器之非法貿易以保護社會安全與健康;
● 取締危險化學物品並執行華盛頓公約以保護環境;
● 以防制不實之原產地標示及侵害智慧財產權貨物之方式,建立 公平競爭之原則;
● 強力掃蕩非法外幣交易及洗錢。
為達有效在初期階段即根除仿冒品之侵害,韓國海關在海關法 及相關法規之授權下,已成立調查小組,其調查及控制仿冒品為其 唯一任務。商標所有權人得將其已註冊之商標權向海關登錄,請求韓 國海關限制侵害其商標權貨物之進、出口。當海關官員於進出口貨物 通關程序中發現疑似仿冒品之貨物,則停止該貨物之通關程序,並 對相關之侵權行為人進行調查。韓國海關現於其網頁上提供「仿冒品 與 真 品 之 網 際 展 示 ( Cyber Exhibition of Counterfeit & Genuine Goods)」33。
韓國海關調查科之職權包括:
● 規畫並監控針對違反海關法、外幣交易法及其他貿易相關法律 之調查;
● 分析違反海關相關法令之資訊與情報,並整理風險數據;
● 規畫走私相關政策;
● 研發工作方法以打擊走私及非法藥品買賣;
33 相關網站:http://www.customs.go v .kr/cyber/index 。
表六、韓國海關組織架構圖:
五 、 著 作 權 審 議 調 解 委 員 會 ( Copyright Deliberation and Conciliation Committee,CDCC)
韓國文化觀光部(MOCT)在西元二○○二年組成線上執行小 組(Online Enforcement Team),但因缺少資源及法律權限,致無法 採取有效行動,韓國文化觀光部遂於西元二○○五年二月將此線上 執行功能移轉予著作權審議調解委員會。著作權審議調解委員會是一 個半官方的研究與調解中心,其成立主要依據韓國著作權法第七章 著作權審議與爭議調解(Deliberation on Copyright and Conciliation of Disputes)之規定。
韓國著作權法第八十一條(著作權審議調解委員會)規定:
「(1)為審議著作權之相關事項及調解有關依本法保障之權利之紛爭
(以下簡稱“紛爭”),應建立著作權審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
“委員會”)。(2) 委員會應由不少於十五位但不超過二十位之審議 調解委員(以下簡稱“委員”)組成,包括一位主席與二位副主席。
(3) 委員應由文化觀光部部長自具備著作權知識與經驗且聲望良好者 中提名,其主席與副主席由委員們相互推選。(4) 委員之任期為三年,
得再被提名。(5) 若委員會中有空缺,得依第三項規定提名替補委員,
其任期為被替補之委員之剩餘任期。」
韓國著作權法第八十一條(職責)規定:「除紛爭之調解外,委 員會應就下列事項進行商議:(1) <本項於西元二○○○年一月十二 日刪除>。(2) 著作權管理服務提供者依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
韓國著作權法第八十一條(職責)規定:「除紛爭之調解外,委 員會應就下列事項進行商議:(1) <本項於西元二○○○年一月十二 日刪除>。(2) 著作權管理服務提供者依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