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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反仿冒之組織架構、編制、執法與協調機制

在文檔中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頁 36-0)

壹、行政單位

一、韓國智慧財產局(Kor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KIPO)

韓國智慧財產局為韓國智慧財產權之主管機關,負責授予智慧 財產權、協助智慧財產商業化、保護智慧財產權免受侵害、制定智慧 財產權政策、管理智慧財產權法規範以及促進有秩序地使用智慧財產 權。其主要任務與功能包括:

專利、新型專利、工業設計與商標(包含服務商標)之審查與 登記;擬定營業秘密之保護政策;以及積體電路佈局之登記;

智慧財產權相關爭執之審理與裁決工業財產權;

反仿冒活動;

國內外智慧財產權資訊與文件之管理、電腦化與散佈;

獎勵創造與創新活動;

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合作;以及

智慧財產權人力資源之開發。

依不正競爭防制與營業秘密保護法之授權,智慧財產局得調查 不正競爭行為,例如:未授權即使用著名商標。該機關亦指導或監督 地方政府以預防不正競爭、與警方以及當地政府合力執行取締仿冒品 並起訴之、並定期提供訓練以及改善執行措施。

( 一 )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中 心30(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Center)

關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以及民眾覺醒宣傳運動,韓國智慧財產局 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該中心可直接接收線上仿冒商品報告,

並有一線上諮詢室提供仿冒商品相關問題。此外,智慧財產局亦藉由 媒體宣傳,持續對公眾發出仿冒嚴重性之警告。保護中心之工作內容 除調查侵害著作權事件外,並針對國中以上的學生族群,製作相關 宣導漫畫文宣,並舉辦相關之研討會,以提倡著作權之保護。

目前,保護中心的法律地位,及其與文化觀光部下之著作權審 議調解委員會間之關係,仍模糊不清。待韓國之著作權法修正案由國 會審議通過後,亦即「著作權保護法」通過後,則此中心未來將置於

30 相關網站:http:// www.kipo.go.kr/ippc。

著作權審議調解委員會之下。又著作權保護中心依韓國出版法以及唱 片法可行使的行政權力包括「沒收」及「銷毀」盜版品。

(二)工業財產保護課(Industrial Property Protection Division)

原成立於西元一九八七年為預防不正競爭之韓國智慧財產局調 查部門(KIPO’s Investigation Division),重新命名為工業財產保護 課。為與警方及地方政府之起訴結合,工業財產保護課負責調查並掃 蕩仿冒品之散佈。該處亦附設有仿冒品通報中心(Counterfeit Goods Report Center)。該中心可接收仿冒品之通報、警告行為人停止散佈 仿冒品、銷毀盜版之商標、以及起訴忽視警告函之製造商或散佈者。

表三、韓國智慧財產局組織架構圖:

智慧財產局局長

二、 韓國文化觀光部(Ministry of Culture and Tourism,MOCT)

韓國文化觀光部為韓國最重要之中央政府機關之一,其預算佔 全部政府總預算之百分之一點○六。其主要負責文化、藝術、宗教、觀 光、運動與青少年等相關事務。設有一位副部長、二個主要辦公室、七 個局、六個主管、廿四個課、四個小組以及九個附屬機構。人員編制共 約一千八百三十六人。七個局分別為文化政策局、藝術局、文化產業局 文化媒體局、觀光局、體育局與青少年局。

文化政策局下設著作權課,其工作職掌主要為:

制定著作權政策;

處理著作權管理與登記之相關事務;

處理國際著作權條約與資訊交換之相關事務;

發展與支持著作權訓練與宣導計畫。

表四、韓國文化與觀光部組織架構圖:

部長

公共資訊辦公室 副部長

助理部長

檢查總長﹡ 檢查長

‧ 一般服務課

緊急規劃長

‧ 創新與人事管理長

‧ 協調規劃長

‧ 預算長

‧ 資訊管理長 規劃與管理辦公室

宗教事務辦公室 ‧宗教事務長

文化政策局 ‧文化政策課

‧韓國語言與國家文化課

‧宗教文化課

‧國際文化合作課

‧著作權課

藝術局 ‧藝術政策課

‧藝術促進課

‧文化與藝術教育課

﹡Inspector General(檢查總長):31負責執行相關機構與組織之審核工作,回 應民眾對於 MCT 的抱怨,並調查部門裡遭申訴之違規行為。性質上較接近我 國智慧財產局的政風室。

31 資料來源:http://www.mct.go.kr/english/section/about_mct/organization.html。

文化產業局 ‧文化產業政策課

‧電影與錄影帶課

‧遊戲與音樂產業課

‧內容促進課

文化音樂局 ‧音樂政策課

‧廣播與廣告政策課

‧出版產業課

觀光局 ‧觀光政策課

‧觀光資源課

‧觀光產業課

‧國際觀光課

體育局 ‧體育政策課

‧一般體育課

‧體育與遊憩產業課

‧國際體育課

三 、 韓 國 資 訊 通 訊 部 ( Ministry of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MOIC)

韓國資訊通訊部主要負責資訊化(informatization)、資訊與通訊 電臺與電視廣播、郵務及郵局金融服務。其主要目標包括:

加速資訊化

- 建立韓國資訊基本設施

- 改善環境、法規以促進資訊化

- 消彌社會中之數位分歧

提升 IT 產業

- 發展資訊科技

- 建構有利高科技新興產業之商業環境

- 績勵創業投資市場

- 培養 IT 人才

解除管制與市場自由化

- 配合全球市場環境對通訊服務市場之解除管制與市場自由化

- 促進公司治理透明化

- 追求公平競爭之市場

韓國資訊通訊部於西元二○○三年十月,成立長期查緝小組

(Standing Inspection Team,SIT),並由國會授予該小組司法警察 權,以更有效地查緝商業機構是否使用非法軟體。若查獲軟體侵權行 為,長期查緝小組直接與地區檢察官辦公室合作,決定是否提起侵 權告訴。長期查緝小組在韓國主要城市及行政區共設有七個地方小組 地方小組中有軟體權利人之代表參與小組之例行查緝。長期查緝小組 並設有網站提供查緝行動之資訊,並接受關於非法使用軟體之情報32。 此外,長期查緝小組並執行教育計畫,以海報、教育課程、軟體資產 管理座談會等方式,提倡使用合法軟體。

32 相關網站:http://www.copy112.or.kr。

表五、韓國資訊通訊部組織架構圖:

總部 附屬組織

四、韓國海關(Korea Customs Service)

韓國海關之首要任務乃執行韓國海關法(Customs Act)。但韓 國海關之任務並不限於此,還包括針對進出口貨物及國際旅客執行 五十五個韓國法律及三十一個國際公約等。其任務範圍涵蓋極廣之公 共服務,包括執行政府機關與貿易相關之政策、保護公眾健康與公共 環境、國家安全與其他。

韓國海關法主要包括貨物分類、關稅計算、稅賦收取、驗關以及 對不正貿易之執行等。故韓國海關以快速通關、貨物控制、禁止非法 貿易品(包括仿冒品與違禁品)等方式,協助發展國家經濟及促進 貿易。其主要任務包括:

部長

副部長 政策顧問

檢查總長 IT 策略規劃長

中央無線電監控辦公室 公

無線電研究實驗室 韓國通訊委員會 郵政服務辦公室

資訊化規

劃辦公室 資訊與 通訊政 策局

電信

政策局 無線電與

廣播局 ICT 合作局 政策管理

與公共關係辦公室

一般 服務課

促進貿易;

對進口貨物課予關稅及內部稅捐並收取稅捐;

嚴格禁止走私以保護國內產業;

促防止藥物與武器之非法貿易以保護社會安全與健康;

取締危險化學物品並執行華盛頓公約以保護環境;

以防制不實之原產地標示及侵害智慧財產權貨物之方式,建立 公平競爭之原則;

強力掃蕩非法外幣交易及洗錢。

為達有效在初期階段即根除仿冒品之侵害,韓國海關在海關法 及相關法規之授權下,已成立調查小組,其調查及控制仿冒品為其 唯一任務。商標所有權人得將其已註冊之商標權向海關登錄,請求韓 國海關限制侵害其商標權貨物之進、出口。當海關官員於進出口貨物 通關程序中發現疑似仿冒品之貨物,則停止該貨物之通關程序,並 對相關之侵權行為人進行調查。韓國海關現於其網頁上提供「仿冒品 與 真 品 之 網 際 展 示 ( Cyber Exhibition of Counterfeit & Genuine Goods)」33

韓國海關調查科之職權包括:

規畫並監控針對違反海關法、外幣交易法及其他貿易相關法律 之調查;

分析違反海關相關法令之資訊與情報,並整理風險數據;

規畫走私相關政策;

研發工作方法以打擊走私及非法藥品買賣;

33 相關網站:http://www.customs.go v .kr/cyber/index 。

表六、韓國海關組織架構圖:

五 、 著 作 權 審 議 調 解 委 員 會 ( Copyright Deliberation and Conciliation Committee,CDCC)

韓國文化觀光部(MOCT)在西元二○○二年組成線上執行小 組(Online Enforcement Team),但因缺少資源及法律權限,致無法 採取有效行動,韓國文化觀光部遂於西元二○○五年二月將此線上 執行功能移轉予著作權審議調解委員會。著作權審議調解委員會是一 個半官方的研究與調解中心,其成立主要依據韓國著作權法第七章 著作權審議與爭議調解(Deliberation on Copyright and Conciliation of Disputes)之規定。

韓國著作權法第八十一條(著作權審議調解委員會)規定:

「(1)為審議著作權之相關事項及調解有關依本法保障之權利之紛爭

(以下簡稱“紛爭”),應建立著作權審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

“委員會”)。(2) 委員會應由不少於十五位但不超過二十位之審議 調解委員(以下簡稱“委員”)組成,包括一位主席與二位副主席。

(3) 委員應由文化觀光部部長自具備著作權知識與經驗且聲望良好者 中提名,其主席與副主席由委員們相互推選。(4) 委員之任期為三年,

得再被提名。(5) 若委員會中有空缺,得依第三項規定提名替補委員,

其任期為被替補之委員之剩餘任期。」

韓國著作權法第八十一條(職責)規定:「除紛爭之調解外,委 員會應就下列事項進行商議:(1) <本項於西元二○○○年一月十二 日刪除>。(2) 著作權管理服務提供者依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

韓國著作權法第八十一條(職責)規定:「除紛爭之調解外,委 員會應就下列事項進行商議:(1) <本項於西元二○○○年一月十二 日刪除>。(2) 著作權管理服務提供者依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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