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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相關單位執行計畫

一、都市總合治水綱要計畫(內政部營建署)

該計畫為提升都市計畫區之防洪強度,期透過建立區域降雨容受指標,搭 配以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相關法系落實不同土地使用類別之逕流分擔量,使都 市計畫、建築開發能與都市雨水下水道系統整合,進而強化都市防、減災能力。

該計畫除提出「都市總合治水綱要(草案)」外,並對於相關法規、管理 權責及配套措施提出建議。此外,該計畫參考國內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日 本及臺北市貯留分擔量訂定方式與標準,建立各土地使用分區分擔量最低標準 如下。

第二章 文獻回顧

逕流功能,不列入 分擔估算

(資料來源:都市總合治水綱要計畫)

二、水環境低衝擊開發設施操作手冊編製與案例評估計畫(內政部營建署)

該計畫以低衝擊開發理念及技術為核心,輔以淡海新市鎮、民生社區及陽 明山國家公園馬槽遊憩區為操作案例。進而提出符合我國環境條件之「水環境 低衝擊開發設施操作手冊」、評估指標與執行策略,及相關修法建議,期使未 來國內土地開發案件及公共營建工程皆能降低對環境之影響,符合低衝擊開發 理念,達到友善環境之目標。

三、都市防洪空間規劃與管理之研究(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

隨著都市的發展與蔓延,原本未開發或低強度使用等仍具有入滲保水能力 之土地日漸減少,進而使得都市洪災風險日益升高。經濟部水利署由流域整體 治理之角度切入探討,嘗試於土地開發之都市計畫擬定及變更階段,將淹水潛 勢分析、流域型滯洪及蓄洪設施需求納入思考。針對大規模開發案件,提出排 水計畫兩階段審查之機制,規劃要求都市計畫地區內,凡單一區塊面積達 2 公頃以上之都市計畫變更案(含「擬定、新訂或擴大」、「通盤檢討」或「迅行 變更」),且涉及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土地者,應研擬 排水計畫書(第 1 階段),並於該變更案經內政部核定前,取得經濟部水利署 同意文件。另於開發階段(含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應於市地重劃計畫書或 區段徵收計畫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工程發包施工前取得排水計畫書(第 2 階段)同意文件。至於非都市土地,則規範開發許可案件需於審議小組審議前 取得排水計畫書(第 1 階段)同意文件,並於申報開工前,取得排水計畫書(第 2 階段)同意文件。而使用地變更案件,則需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前,取 得排水計畫書(第 1 階段)同意文件,並於申報開工前,取得排水計畫書(第 2 階段)同意文件。期透過於土地開發過程導入都市防洪空間規劃機制,提高

都市防 daptive Bui ate)等 5

ilding)、都 大主題。 統(Urban W 都市水系統 Water Syst

」即針對人

用之都會區,透過都市設計方式,整合公私有空間,採多功能空間規劃手法(綠 屋頂、水廣場等),將雨水分散儲存於都市空間中,進而提高都市雨水承載力 及調適性。具體成果包括藉由訂定補助制度而於全市設置高達 11 萬㎡以上之 綠屋頂面積,以及 Benthemplein 及 Kleinpolderplein 等地所設置兼具減洪、雨 水再利用及休憩之多功能水廣場。

圖 2-4 鹿特丹都市街區調適策略示意圖

(資料來源:Rotterdam adaptation strategy)

圖 2-5 Benthemplein 水廣場運作情形示意圖

(資料來源:Rotterdam adaptation strategy)

第二章 文獻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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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丹麥

丹麥哥本哈根面對氣候變遷威脅,同樣是採整合公私有空間之操作方式,

對於都市中之建成地區,跳脫過往都市防洪手法,改造約 50,000 ㎡之街道及 停車空間,將自行車道規劃為可排水之車道、主要道路則作為排水系統之集雨 街設計、綠帶及廣場藉由設計手法使其於暴雨時可作為貯蓄及排洪設施等,將 既有都市公共空間調整為兼具交通、休憩及減洪功能之綠色空間。此外,對於 建築物則強化其減洪功能,國家檔案館、Gyldenris 公園(幼兒學校)等運用 LID 技術設計綠屋頂,並結合周邊地區交通動線提供兼具減洪功能之城市活動 空間。而在社區減洪規劃部分,St. Kjeld's Neighbourhood 為哥本哈根第一個 氣候變遷調適案例社區,其執行策略主要為藉由重新佈設開放空間,以及綠化 社區內可用空間,增加減洪、滯洪設施能量,達到適應氣候變遷暴雨衝擊之目 標。荷蘭、丹麥等國因應氣候變遷威脅,提升城市耐災韌性之實際操作策略,

對於我國思考都市土地空間規劃、改善防災策略及技術有極大參考價值。

圖 2-6 丹麥:St. Kjeld’s Neighbourhood 調適策略示意圖

(資料來源:Copenhagen Climate Resilient Neighbourhood)

三、美國

面對氣候變遷之衝擊,對於都市中既有建築物部分,美國藉由整合落水管、

天溝及儲水槽等,使建築物之屋頂具備管理或儲存雨水之功能。西雅圖便是一 例,在過去落於建築物上方的雨水多是經由住家及大樓的落水管,直接排至地 面或排入下水道系統,當暴雨發生,雨量超過下水道系統原設計容量時,常導 致溢淹情形。如今,透過調整雨水排放過程,將落水管連接至雨水貯留槽或雨 花園等方式,儲留雨水或延後雨水排入下水道之時間,進而達到減輕現有排水 系統負擔,並為城市儲存雨水之目的。

芝加哥、波特蘭、密爾瓦基等地多係透過政府、非營利組織及民間單位合 作,藉由設置透水鋪面、屋頂及地面之雨花園,以收集及過濾雨水。同時鼓勵 既有建物所有權人調整落水管,搭配設置儲水桶以收集屋頂雨水,進而減少地 表逕流,降低淹水機率,同時加強老舊建物的防災能力。

圖 2-7 西雅圖既有建物雨水落水管結合雨水貯留統設施圖

(資料來源:The Value of Green Infrastructure for Urban Climate Adaptation)

四、日本

日本政府面對都市洪災問題,積極辦理河川及下水道之整治工作,並於

第二章 文獻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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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間,實施「特定河川浸水被害對策法」,該法案目的在於針對受都市化 發展而影響河道相關整治工作,進而造成水患問題之地區,推動統整性的治水 工作。其策略主要係對於土地開發行為造成原本具有保水、疏洪功能之低窪地 帶、水田、貯水池等日益減少的問題,規範開發行為需搭配設置調節池,或利 用公園、學校、集合住宅等公共設施設置雨水貯留設施,透過人工方式恢復都 市內的保水、疏洪等功能。此外,另涵括對於森林、綠地等具涵養水源功能土 地的使用管制,以及緊急事故時水患防堵、避難等軟體層面亦配合推動,透過 多方管道合作並進,達到提升都市安全之目的。

而在執行多年後,日本國土交通省前於 2010 年間辦理「特定河川浸水被 害對策法」執行情形檢討作業,以確認後續工作推動方向。其評估後發現「特 定河川浸水被害對策法」第 7 條規定立意良善,但尚無實際執行案例(日本國 土交通省,2010)。第 7 條係規範屬於跨行政區之特定都市河川,其河川管理單 位需共同制訂流域水患對策計畫,例如,需將雨水儲存滲透設施設置於兩側河 岸時,除由兩側河岸的地方政府個別設置,亦可考量就流域整體角度切入,在 單邊河岸設置 1 個較大的設施,以制訂有效的設施計畫。其同時考量設置單一 較大型設施時,合作之地方政府各別負擔經費與所得到之效益,常有不平衡的 狀況,因此規範受益的地方政府在受益範圍內負擔相關經費,再由設施所在地 的地方政府負責執行。該條文於日本雖尚無執行案例,然其各地方政府間合作 之操作方式及原則,可供我國參採,如結合水利及都市計畫等專業,配合我國 空間計畫體系中區域計畫層級之跨縣市合作平台,探討可行方案。

第三章 通檢操作流程、示範區選定及基本資料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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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減洪計畫流程、示範區選定及基本資料調查

本研究由都市既有防洪能力出發,嘗試於現況環境條件及不改變防洪排水 保護標準等條件下,探尋可操作之減災調適策略,另囿於研究人力及經費限制,

本研究未進行現地測繪等工作,而係以既有相關主管機關公告之圖資,模擬及 假設淹水狀況及分布情形,再藉由模擬分析調適策略應用後,對示範區淹水狀 況之改善情形,以作為調適策略績效評估,期供相關單位作為實務運用推動之 參考。

第一節 都市計畫及減洪計畫作業流程說明

一、都市計畫作業流程說明

都市計畫依計畫位階可分為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其主要係依都市計畫法 第 15、22、26 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5 條之規定辦理。而就 其性質、內容區分,主要計畫係依都市發展情形所作之上位指導計畫,具有全 盤性及長期性等性質,細部計畫作業步驟及項目大致與主要計畫相同,惟其計 畫範圍屬主要計畫範圍內所劃分之部分地區,並依循主要計畫指導,對計畫範 圍作更為具體且可執行之詳細規劃。

而於都市規劃作業流程中,與都市防災相關之作業,分別出現於「步驟 2:

資料蒐集調查與分析」內之「都市防災」1 項,以及「步驟 7:檢討後計畫內 容」內之「都市防災計畫」1 項。

於「步驟 2:資料蒐集調查與分析」之「都市防災」項下,其作業內容包 含「災害潛勢調查分析(環境敏感地區、歷史災害概述)」及「防救災資源調 查分析(防救災、緊急避難通道等相關設施分布情形)」,透過災害資料調查分 析及防救災資源彙整,藉以作為後續都市防災計畫規劃之參考。而於「步驟 7:

檢討後計畫內容」之「都市防災計畫」項下,其作業內容著重於防災避難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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