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示範區操作
第三節 示範區可能調適策略
一、現地調查
本研究考量調適策略執行之可行性,首先對淹水潛勢地區週邊之公共設施 用地進行現地調查,以了解各公共設施用地使用及開闢現況,經比對淹水情境 圖,可能之公共設施地點分別為龍山國小、華江 8 號公園、綠堤公園、大理國 小、萬華 51 號綠地、和平青草園、糖廓公園及東園公園等 8 處,如下圖 4-5。
但經現地調查發現,糖廓公園地下已作停車場使用,較無可運用空間,因此予 以排除,其餘 7 處地點資料如下表 4-5。
圖4-3 多目標設置雨水貯留滯洪設施之可能地點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表4-4 雨水貯留滯洪設施可能設置地點表
名稱 面積(ha) 名稱 面積(ha)
龍山國小 2.14 萬華 51 號綠地 0.085 華江 8 號公園 0.126 和平青草園 0.469
綠堤公園 0.126 東園公園 0.058
大理國小 1.66
(資料來源:103 年 12 月臺北市萬華區公所公務統計方案)
第四章 示範區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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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能減洪調適策略
面對都市快速發展及氣候變遷等挑戰,以流域綜合治理之方式,於排水匯 流點進行出流管制,對於超過設計基準之逕流,透過於流域內設置雨水貯留滯 洪設施及加強基地保水能力,以恢復土地蓄留雨水功能等方式,將逕流分擔於 流域內,藉由水道與土地共同分擔洪水防護工作,提升都市對洪水之適應能力,
本研究透過比對淹水潛勢區位、模擬評估調適策略成效及現地公共設施用地勘 查後,擬透過「建立計畫區滯洪系統」及「提升都市保水性能」兩方向,提升 萬華區耐洪能力,研提可能減洪調適策略如下:
(一)龍山及大理國小等兩處學校用地透過多目標使用,並搭配景觀規 劃方式,設置雨水貯留滯洪設施,與地區雨水下水道系統結合,
建立地區滯洪系統。
龍山及大理國小兩處學校用地因面積較大,考量兼顧原使用 需求,建議以立體多目標使用方式,利用地面或地下空間配合景觀 規劃做滯洪設施使用,期透過點狀置洪空間佈設後,結合地區雨水 下水道系統,建立地區滯洪系統。
(二)訂定都市設計準則,規範可建築土地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基地保水 設計原則,並藉由空間系統串連,提升都市保水性能。
萬華區屬臺北市內早期發展之地區,土地多已開發完成,建 議可透過訂定都市設計準則之方式,對於可建築土地,規範一定 開發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於新建時所留設之開放空間需能與地區 開放空間系統連結,且配合鋪面需採透水材質等方式,待老舊建 物逐步重建後,達到涵養水源之目標。另有關雨水貯留設施之規 範,考量臺北市已訂有「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 標準」等規定,爰不另作規範。
另對於公共設施用地,考量臺北市已訂有「臺北市基地開發
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臺北市市有新建建築物設置雨 水回收再利用實施要點」及「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作業 要點」等規定,因此本研究著重於都市設計可輔助規範之層面,
對於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如華江8號公園、綠堤公園、萬華51號綠 地、和平青草園及東園公園等,考量其面積較小且分布位置零散,
建議以訂定都市設計準則方式,將水利規劃結合景觀設計手法,
以降挖方式使其於下雨時具備簡易雨水滯蓄功能。並規範其規劃 設計原則應考量周邊開放空間系統及雨水排水系統,分攤或減緩 排入雨水下水道之雨水量,從而減輕雨水排水系統負擔,降低淹 水事件發生之可能性,同時藉由空間系統串連銜接,提升都市保 水性能。
三、減洪調適策略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應用
本研究依前段所提可能減洪調適策略,研提對應於都市計畫書內之章節及 建議文字如下:
(一)龍山及大理國小等兩處學校用地採多目標使用,設置雨水貯留滯 洪設施。
經比對93年6月11日公告實施之「修訂臺北市萬華區都市計畫 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龍山國小及大理國小皆係於主要計畫內所 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考量該計畫已於計畫書內「玖、其他說明事 項」內第五點規定:「本計畫案內之公共設施得依『都市計畫公共 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辦理。」,故配合以多目標使用設 置雨水貯留滯洪設施之調適策略,本研究建議於主要計畫內「公共 設施計畫」項下之「學校用地」內增加「龍山國小及大理國小配合 地區滯洪系統規劃,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規定做滯洪設施使用。」之文字。
第四章 示範區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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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訂定都市設計準則,規範可建築土地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基地保水 設計原則。
1. 主要計畫層級
主要計畫為細部計畫之指導,配合本項調適策略,建議於 主要計畫內「都市設計」項下增加「為提升計畫區之耐洪、保 水能力,於細部計畫案內規劃兼顧保水、滲透及貯集功能之雨 水排水系統,並制訂開放空間透水鋪面規範。」之文字。
2. 細部計畫層級
查93年9月21日公告實施之「修訂臺北市萬華區都市計畫細 部計畫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內訂有「萬華區都市設計原則」,
並已於其內劃設實施都市設計審議管制範圍,本研究配合所提 調適策略,建議於原通檢計畫書之「萬華區都市設計原則」內 增修文字如下:
(1) 於「一、整體性都市設計原則」項下,建議增加「區內公 園、綠地及廣場等公共設施用地於規劃設計時,應結合雨 水排水系統配置,設置可能之雨水貯留、滲透或回收再利 用設施,以提高地區整體耐洪能力。」之文字。
(2) 於「三、開放空間系統」項下,建議增加「本區之各類開 放空間之設置應能與周邊計畫道路、人行步道、公園或綠 地銜接使用為原則。」及「本區之公共開放空間及人行步 道之鋪面設置應全面採透水性材質與工法。」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