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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獻與理論探討

2-1 公共藝術的歷史沿革

2-1-1、國外公共藝術的發展時潮

自 1960 年代後半段以後,當代藝術及工藝作品便如雨後春筍般大量出現在 各種公共空間之中,像是:城市中的廣場、政府機構、私人機構的廣場、公園與 花園慶典、學校、醫院、火車站與建築物外牆之上。這些作品比起十九世紀的雕 像和紀念碑,運用了更多不同的視覺語彙,也出現在各多不同的設置場合。在英 國大多數的公共藝術是由公部門所率先倡導的—大約是出現在私部門產業中者 的三倍(羅勃茲等人,1993);而在美國和歐洲(包括英國),也大多數經由公部 門委託製作完成的。英國藝術評議會推動的「百分比藝術經費」政策(Percent for art Policy),其內容正是任何建築設計案的工程經費中都要提撥部分百分比(通 常為百分之一)作為購置藝術或工藝品之用,而類似的政策目前在美國國內也有 超過九十個城市或州採用,其提撥經費比例都約在 0.5%至 2%之間。公共藝術 成為國家主要獎勵的對象,但其為國家傳達意識型態的方式卻往往為檯面上的藝 術風格及藝術經理的官僚體系所隱藏,而鮮少為公眾所認知。(麥肯.邁爾斯)

一、美國:

美國城市注重創造公共藝術產生的機制。自費城首先訂定公共藝術相關法 令,美國公共藝術發展至今已四十幾年,許多城市在立法之初都是已明確的法律 條文規範,但爾後隨這社區需要及經濟、人文的變更,公共藝術法令逐漸發展成 一套每年都可能修改的細則,相對也增加了執行的彈性。(黃健敏,1992)由於 各個城市對公共藝術範圍的詮釋日趨模糊,各種以當地特色出發、允許辯論發 生、經由各方角度討論所激盪出的共識遂取代了制式法條,繼續指引該城市公共 藝術政策的方向。

美國公共藝術制度的特色在於「執行的彈性」,公部門主要藉著經費取得方 式和經費彈性運用兩種控制機制;有些城市的公部門應用容積獎勵的辦法,以額 外的樓地板面積作為與私部門協商或開發的條件,要求設置公共藝術或直接捐獻 經費,如西雅圖;有些則利用所籌措的公共藝術基金,興建該城市需要的美術館、

表演廳等藝文設施,如洛杉磯。無論何種方式,都是在追求市場自由與程序正義 的基礎上,為各自都市環境藝術化的目標創造誘發條件。一座城市要採用這類策 略方式作為公共藝術的生產機制,需要具備幾項條件:

1.公共藝術已發展到內容廣泛程度。

2.公共藝術基金可彈性運用。

3.整體考量藝術品的設置。

因此,美國公共藝術能成功地融入都市生活,是由於成熟的社會條件、適當 的法令機制及完整具體的空間架構所共同支持。當前美國城市的公共藝術經驗無 論在何種條件上,都有長遠而精緻的發展。反觀台灣情況,對於公共藝術的內涵 與發展方向已有諸多討論,但就執行機制上,仍須借重國外的成功經驗。

大體而言,美國公共藝術是成熟社會下的產物,公共藝術制度除了考量環境 層面,同時也關心藝術層面的發展,如以培養藝術家與優惠福利等手法提昇整體 藝術水準,而且大部分的美國城市都呈現這樣的發展趨勢,其中西雅圖對整體都 市環境的公共藝術已有具體態度和成果;洛杉磯除了利用公共藝術成功塑造出地 區風格外,也致力於創造培養藝術家的機制。(邱琬琦,2000)

美國對於「公共藝術」的態度有著幾個不同的進展,從最初的僱傭關係,經 類似救濟計畫的支持與設置補助的形態,到今日講究尊重藝術家創作及考量社區 需要的委託創作方式,是包含許許多多的起伏。明顯影響公共藝術以社會性計畫 為目標。1934年到1943年之間,對美國藝術家而言是一個重要而深具意義的年 代。面臨經濟不景氣,失業的事實與壓力與日俱深,當時羅斯福總統提倡新政「NEW DEAL」在社會救濟方案中,特別訂定救濟扶助藝術家的計畫,在聯邦及各州設有

「工作促進局」,其真正的動機在於抒解經濟困境,且在這個現實的狀況與目標 上,對藝術的支持,較輕易的能被大眾及政治家所接受,為著名的「聯邦藝術促 進計畫WPA-WORKS PROGRESS ADMINISTRATION-FEDERAL ART PROJECT」。(黃才郎,

1994)

1890年代美國城市美化運動是首次大規模的推動以繪畫雕塑來豐富都市空 間,美化環境的政府行動。1930年代羅斯福總統推行新政,將國家贊助制度視為 藝術社會救濟的手段,同時也企圖利用藝術設計提升民族與所有平凡人(Common Man)的心靈。公共藝術在概念上開始兼具城市美化與藝術工作者救濟之雙重意 涵。1959年費城通過了百分比藝術法案,首次明定政府的公共工程建設應提撥百 分之一的經費作為藝術品的設置使用,這是首次將公共藝術法制化的開始。1963 年聯邦公共服務署開始執行聯邦建築藝術方案,明定聯邦工程造價達20萬美元以 上工程應提撥0.5%為藝術基金,1965年國家藝術基金會並開始贊助公共藝術。至 此公共藝術乃正式成為法令體制內的必要工作,並且影響及許多國家與城市公共 藝術體制的建立。今日公共藝術的設置已成為國家的重要政策,除用以結合於城 市景觀規劃,創造美質空間外,他也用以表彰各種政治性的意圖,包括了國家紀 念、族群融合,事件療癒與社會救濟。

(一)、公共藝術推動典範—西雅圖公共藝術運作

西雅圖市政府文化局出版了一份公共藝術地圖,印製了許多有名藝 術大師的藝術品,而這些藝術品是源於與我國相彷的法令規定,在1978 年頒佈、1996年修正的「西雅圖市政府藝術計畫施行程序」(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MUNICIPAL ART PLAN,以下簡稱「西雅圖公共藝 術法令」或「法令」)規定只要是公有建築物皆須編列百分之一的經費 設置公共藝術,不過,西雅圖採「公共藝術基金制」,所有的公共藝術 經費皆納入基金,由文化局統籌辦理,因為「錢」與「權」的專責專用,

讓西雅圖市的公共藝術政策奠下良好的發展基礎。

西雅圖市著名的飛夢社區,有個最著名的公共藝術,是1977年在廢 棄月台上設置的一組名為「等待電車」(Waiting for the Interurban) 的五個大人與一隻狗的雕塑群像。每逢節慶或生日、結婚等社區要事,

這組雕像就會換新裝,在意義上說明了公共藝術不僅僅是放在公共空間 中的冷漠作品,在創作過程中加入了社區歷史要素,亦是一座可以與居 民們在產生密切互動,讓藝術性與公共性相互銜接的橋樑。

西雅圖市由文化局轄下的「公共藝術基金」負責公共藝術業務。組 織內藝術品維修及每年管理的經費約由80萬美元至300萬美元不等。若 以本市文化局與西雅圖文化局內的組織相較,本市文化局目前約1.5個 人力,相關人員皆需同時兼負其它非公共藝術業務,且需負責審查至考 核等所有公共藝術行政流程,而每年管理的公共藝術預算約1000萬,這 與西雅圖文化局之人力配置及專業分工大大不同,亦反映出高雄市公共 藝術基金若欲運作順暢,專業人員明顯不足。(本研究重新整理,資料 來源:高雄市公共藝術網)

(二)、公共藝術推動典範—談洛杉磯公共藝術政策運作

洛杉磯市政府並未設置公共藝術基金,統籌由文化局運用,而是由 各局處負責推動轄下業務內的公共藝術,例如社區重建局、文化局、捷 運局及公園管理處等。以社區重建局(Community Redevelopment Agency of The City of Los Angeles,以下簡稱「重建局」)為例,該局即規 範所有在市中心新建的商業建築及住宅大樓,必須設置公共藝術。

在1983年的「市中心公共藝術計畫」,在計畫目標中即開宗明義地 指出「企圖延續多元與高品質的公共藝術計畫,以反映洛杉磯與洛杉磯

居民之特質……此政策之實施不應有種族、宗教、性別、婚姻狀況、膚 色、國籍、家庭背景或信仰之歧視…此一計畫應融入洛杉磯之都市涵 構、廣泛反映社群之多元組成。明確目標如下:….鼓勵並支持洛杉磯 發展多元文化。…」透過政策的明確引導,洛城中不少公共藝術品表現 出藝術家融合母國與洛城文化的移民特質,且在作品創作及設置過程 中,藝術家及當地民眾皆因雙向互動而對彼此文化有更深入地瞭解。

最知名的案例首推「比第‧梅森(Biddy Mason)計畫」。1986年,洛 杉磯市中心將興建十層樓高的百老匯春天購物中心,重建局主動與桃樂 蒂‧海登教授(Dolores Hayden)聯繫,期望她來策劃本計畫的公共藝術。

重建局亦鼓勵藝術家與建築師、工程師及設計師之間的合作,且在 公共藝術經費支用上亦有明確規定。例如藝術家與景觀建築師一同設計 一座廣場的地面、噴泉及植栽,若此廣場及景觀原本即在建築規劃之 內,那麼,就不可以使用公共藝術經費做為該項工程費。但若工程因與 藝術家合作提供了超出基本景觀設計之部份,則可使用公共藝術經費重 建局的公共藝術政策特色在於精準地扣緊該市以移民為主的多元文化 主軸,透過與私人開發商的協商,以公共藝術作為軟化開發硬體建設的 手段,成功塑造出活潑有人氣的市中心氛圍。(資料來源:高雄市公共 藝術網)

二、法國:

(一)推動公共藝術發展的社會意識

在文藝復興時期,眾多歐洲城市沉浸在嚮往古典傳統的呼聲中,公 共空間莫不以人文的角度重新詮釋,而都市設計者在廣場、噴泉紀念 碑、英雄碑上設置雕塑創作,仿若以全市民之名歡呼著城市的光輝與榮

在文藝復興時期,眾多歐洲城市沉浸在嚮往古典傳統的呼聲中,公 共空間莫不以人文的角度重新詮釋,而都市設計者在廣場、噴泉紀念 碑、英雄碑上設置雕塑創作,仿若以全市民之名歡呼著城市的光輝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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