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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相關理論和國內外研究檢討

壹、臺灣民主轉型後政治發展

一、民進黨陳水扁執政時期:半總統制與分立政府

Schmitter 在民主化研究期刊 Journal of Democracy 慶祝創刊 20 週年的一期有關第三波民 主化研究專輯中提到,第三波民主的發展並沒有明顯的退潮,但新興民主國家民主體制的表現,

令所有人民及學者非常失望(Schmitter, 2010;轉引自張佑宗,2011)。論臺灣首次政黨輪替、

民主化後的政治實際發展,朝野長期相互攻訐,在野黨怪罪執政黨治國無方,執政黨怪罪在野 黨一味杯葛,是民主政治失靈,抑或西式民主體制移植臺灣水土不服呢?

2000 年臺灣史上第二屆民選總統產生,而且是由過去街頭運動、反對運動起家,也從未 有過全國性執政經驗的政黨取得政權,因為在此之前除了國民黨之外沒有別的政黨執政過。而 依照學者孫煒(2009)談到民進黨政府從長期且激進在野的政黨取得政權,面對龐大行政體系 與實際決策,以及黨內派系資源分配夾擊,成為弱勢政府。又當時地方縣市由國民黨執政,因 此民進黨中央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在地方政府執行時,往往遭到扭曲(郭正亮,2001:105-110)。

民進黨政府及經濟管理能力不足,遭致來自反對陣營以及大眾媒體的嚴厲批判,不利的經濟表 現侷限了民進黨的政策選項(孫煒,2009)。再從民進黨首次執政的行政院團隊中,僅二成七 來自民進黨籍人士,高達七成二比例是非民進黨籍人士,可見新政府初次執政,很大部分執政 菁英從其他場域、或者是舊政府部門借調,顯示新政府執政經驗不足,但也打開民間社會團體 的政治參與,為執政初期求穩定化的過程(邱育琤、徐永明,2004)。由此可證,2000 年政 黨輪替初期人才培養不及,政治經驗稍嫌不足,專業經驗不夠,陳水扁八年面對弱勢政府的現 實。

依憲法的設計來看我國體制傾向半總統制。半總統制具三項特質:(一)共和國的總統由 普選產生;(二)總統擁有相當的權力;(三)除總統外,存在內閣總理和各部會首長,他們 擁有行政權,且只要國會不表示反對,就可以繼續做下去(Duverger, 1980)。陳宏銘(2009)

引用 Elgie 半總統制概念19與 Laver and Shepsle(1996:262)、Strom(1990)的少數政府概念,

19 Elgie(2001)提到當總統、總理與主要內閣成員同屬同一政黨,而該政黨並未在國會擁有過半席次,形同總 統制國家的的分立政府。

20來形容民進黨執政時期,我國政府型態相當程度兼具兩者特性,以及 Skach(2005)的「分 立與少數的政府」概念來形容。也因為分立政府與少數政府型態,2000 年 5 月 20 日陳水扁就 職總統,任命國民黨籍的唐飛擔任行政院長,且陳前總統當時並未兼任黨主席(2000 年 5 月 20 日至 2002 年 7 月 20 日),但唐飛內閣未滿五個月,因為核四續建立場與民進黨理念不同 而去職,自此結束扁政府所謂短命的「全民政府」;民進黨籍陳水扁政府執政八年中,歷經五 位行政院長唐飛、張俊雄、游錫堃、謝長廷、蘇貞昌;除了唐飛外,後續接替閣揆者皆為民進 黨籍,基本上重大決策才是配合總統政策方向。另扁政府執政八年間面對朝小野大的困境,帶 來行政立法兩院衝突以及施政困難,致政局不安刻板印象。自 1998 年第四屆的立委選舉,國 民黨獲得絕對多數席次,兩年後、2000 年卻由民進黨拿下中央政權;2001 年第五屆與 2004 第六屆立法員委選舉,民進黨躍升國會第一大黨,但仍無法取得過半席次;陳水扁因此採取更 換行政院長,行政院內閣人事頻繁更動,亦導致政府的行政效能不彰。臺灣藍綠兩政團的政治 惡鬥,如同 Disch(2002)所說「兩黨體系的暴虐」,兩大政團壟斷政治市場,不能推展優質 民主,反之增加困境。

二、國民黨馬英九執政時期:一致政府的總統

依照憲法臺灣的權力中心在於總統,2008 年 3 月 22 日馬英九以 58.45%得票率,獲得 765 萬票贏得總統大選,不論得票率或總得票數,都是中華民國總統直選以來最高紀錄;馬英九再 替國民黨奪回執政權,除了民進黨政府執政八年表現不佳,以及陳水扁後期自身及其家人親信 的醜聞弊案,亦是靠馬英九本身個人形象加分;加上 1 月份國民黨在立法委員選舉獲得壓倒性 勝利,在國會取得三分之二以上的席次,而成為國會最大黨,達成「完全執政」局面。四年後 的 2012 年總統立委合併選舉,馬英九以 51.6%過半的得票率連任,2012 年國民黨繼續在國會 保持過半席次;這樣的府會一致的政府,跟陳水扁總統執政時期一樣,八年任內換了六次閣揆。

盛杏湲(2003)系統性的比較國民黨執政的一致政府時期(1999 年 2 月至 2000 年 5 月),

和政黨輪替後民進黨執政的分立政府時期(2000 年 5 月至 2002 年 1 月)後發現,在一致政府 時期,行政院的提案比立法委員的提案獲通過的比例較高,且通過所需的時間也較短;至於在 分立政府時期,行政院的提案獲通過的比例大幅降低,且通過所需的時間也較立委提案所需的 時間為長,顯示當掌握行政院的政黨無法掌握立法院的多數席次時,在法案的推動上較為困 難。

20 Laver and Shepsle(1996:262)、Strom(1990)所謂少數政府指的是內閣中的執政黨,並未在議會中握有過 半席次的型態。

但 比 較 臺 灣 首 次 政 黨 輪 替 後 的 政 治 局 面 , 陳 水 扁 執 政 八 年 處 於 分 立 政 府 ( divided government),馬英九政府則是處於一致政府(unified government)的總統;論府會關係,陳 水扁面對的是民進黨在立法院,持續未能掌握過半席次的分立,與少數政府難題,而馬英九則 是利於行政和立法,由國民黨掌握多數的一致政府和「完全執政優勢」;前者主要目標在於「突 破少數的困境」,後者於「鞏固多數的優勢」(陳宏銘,2016)。但根據陳宏銘的研究,馬英 九政府即使完全執政,其重視的法案,能夠在當會期通過者尚未到一半,馬總統的態度和作為 法案通過的比例和速度,並沒有明顯的促進效果,即便馬總統兼任黨主席期間,不僅未能有效 令國民黨黨團貫徹其立法意志,甚至無法取得同黨籍國會議長王金平的有力配合(陳宏銘,

2012)。

貳、民主化與媒體開放

一、媒體揮別黨國體制束縛

法國馬克思主義思想學者 Louis Althusser 談論的意識型態國家機器(Ideological State Apparatuses)21,套用在臺灣民主轉型前,亦深刻經歷一段國民黨黨國控制下的媒體形態,學 者李金銓替臺灣黨國控制下的媒體歸納幾點特色:(一)黨政軍三頭馬車控制媒體;(二)槍 桿子兼筆桿子,一方面用軍警特鎮壓異己,一方面用媒體塑造特定的世界觀;(三)結合法令 與所有權操控,對頻道、資本、人事到內容鋪天蓋地管控;(四)過去臺灣廣電特權乃惡質國 家資本主義,衍生意理控制與市場牟利的矛盾,國家機器既要控制意理優勢,也要掠取商業利 益的霸道心態(李金銓,1993:524-527)。

學者鄭瑞城也在《透視傳播媒介》一書中談到,臺灣的大眾媒介(解嚴前後)接近威權主 義社會的媒介制度,而國家對媒體的控制,主要表現在內容和結構兩方面,內容部分國家制定 的法令與政策,明白賦予大眾傳播媒體特定的任務和目標;其次國家對於媒介內容實施檢查制 度,同時對於媒介表現所給予懲處交由行政機關來認定,而非司法機關;以及媒介內容的檢查 工作亦由軍方執行,如警備總部執行出版物言論管制(鄭瑞城,1988:38-41)。

國家對媒體控制除了以行政力量嚴格限制媒介內容,國民黨政府控管媒體經營資格,甚至 是介入經營,國內不少學者都做過相關文獻。首先何謂報禁政策?一般來說,對報禁廣義定義 即所謂「限證」(限制報證數目)、「限張」(限制報紙張數篇幅)、「限印」(限制報紙申

21 Louis Althusser 在 1969 年寫的論文「意識形態和意識型態國家機器中」,Althusser 將意識型態問題納入 到社會物質生產結構中討論,繼承馬克思、列寧和葛蘭西等人對於國家和意識形態所做的理論探討,認為意識 形態還是要集中在支配個體生存信念的最重要載體-國家機器上。

請登記時、載明所在地印刷出版)(楊肅民,1984;林麗雲,2008)。報禁政策何時開始呢,

就實際法令規定,最早見諸文字的限證政策,是在民國 40 年 6 月 10 日行政院發布命令《台教 字第三一四八號訓令》限制報社的登記;22接著限張法律依據,是根據內政部於民國 41 年 11 月 29 日公佈的《出版法施行細則》(李金銓,1987:89;李瞻,1987:4;陳國祥、祝萍,1987:

56;羅文輝,1991:270-271);23而限印規定,依據胡志強(1994:437)說法是於民國 59 年由內政部發函規定,報社必須在核准登記的發行所在地印刷發行(轉引自郭良文、陶芳芳,

2000:63)。回顧過去,1951 年實施限制報證申請,臺灣只有 31 家報紙,黨政軍即擁有一半 數目,私營的兩大報系中國時報和聯合報則囊括市場的三分之二,同時國民黨先後延攬《聯合 報》、《中國時報》發行人擔任中常委,當時的報業充分發揮為黨國服務的「侍從角色」(林 麗雲,2000:6-13;林元輝,2012)。

1987 年戒嚴令的解除,被認為是臺灣民主轉型與媒體發展重要分水嶺,1988 年 1 月 1 日 報禁解除,臺灣結束長達近四十年的報業控制,使得報紙的報導自由度顯著提升。羅文輝(2004:

5)形容,報禁解除後的報紙,不僅開始有鼓吹台獨的言論、批評國家元首的自由,報紙篇幅 也增加對中國大陸的報導等;除了報導的自由,臺灣報紙的發行自由度也提升,當時只要符合 出版法規定,任何人都可以申請執照發行報紙,報紙發行的張數也由新聞媒介機構決定;1988 年後,政府核發的報紙發行執照數量成長迅速。到 1992 年時,向新聞局登記的報紙數目高達 兩百四十九家(Government Information, 1993;轉引自羅文輝,2004)。

5)形容,報禁解除後的報紙,不僅開始有鼓吹台獨的言論、批評國家元首的自由,報紙篇幅 也增加對中國大陸的報導等;除了報導的自由,臺灣報紙的發行自由度也提升,當時只要符合 出版法規定,任何人都可以申請執照發行報紙,報紙發行的張數也由新聞媒介機構決定;1988 年後,政府核發的報紙發行執照數量成長迅速。到 1992 年時,向新聞局登記的報紙數目高達 兩百四十九家(Government Information, 1993;轉引自羅文輝,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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