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方法
第七節 研究倫理的考量
第一節 研究方法之選擇
壹、 研究典範的選擇
研究者欲理解所探究的社會世界時,往往需要典範來作為依據。Guba 與 Lincoln
(1998)曾指出:將「典範」運用在科學研究的領域,可以詮釋為研究者對所探究之社 會世界持有的價值信念,而這種價值信念往往會左右研究者對社會現象真實本質的假 設,進而影響研究者所採取的研究策略與方法。目前社會科學研究社群對於科學研究的 典範,習慣以量化與質性研究作為區分之標準(潘淑滿,2003)。而質性研究和量化研 究所關注的焦點各有不同,且分別使用不同的方法,從不同的角度對事物的不同側面進 行探究(陳向明,2002),兩者之間沒有孰優孰劣的問題,只不過是適不適合的選擇(畢 恆達,2005)。
Taylor 與 Bogdan(1984)指出質性研究廣義的解釋為:產生描述的(descriptive)
資料研究,描述的內容包括人們說的話、寫的字和可觀察的行為(黃瑞琴,2004)。其 基本特色乃是在研究現象的自然情境中,提供生動且完整的描述,不受先前決定的建構 所限制,能於現象自然發生的情境中探索現象(吳芝儀、李奉儒譯,1995)。而質的研 究重視社會文化脈絡的整體性、「人、事、物、情境」之間的互動、符號語言的功能與 指涉及現象產生的意義;並且強調主體意識的作用及意義的理解,其主要目標是企圖在 自然情境下對社會文化現象或社會行動意義獲得闡釋性的理解,整個研究設計具有彈 性,研究者可以視實際需要與情況來調整研究的流程與方法(甄曉蘭,1996)。
那麼什麼情況適合質性研究方法呢?Maxwell(1996)曾表示質性研究的長處主要 是得自它的歸納性取向,著眼於特別的情況或人物,並且強調文字而非數字,因此特別 適合於五種研究目的:1)瞭解意義;2)瞭解特定的情境;3)界定未預期的現象及影 響;4)瞭解歷程;以及 5)發展因果的解釋(高熏芳、林盈助和王向葵,2001)。而與 Corbin(1990)也指出下列幾種情形適合質性研究方法:1)為揭示經驗內涵;2)為揭 露並解釋一些在表面下鮮為人知的現象;3)對於一些人盡皆知的現象能採取新鮮又具 創意的切入點;4)為瞭解量化方法所無法鋪陳的細緻、複雜情況(徐宗國譯,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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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曉蘭(1996)整理質性研究的適用情況包括:1)進行實驗設計或量的研究屬於 不可能或不合適的狀況;2)需提示相關變項,以便為後續量化研究鋪路;3)探究事件 的確實情況與結構,以提示假設的作用;4)為全面地解釋問題的複雜性;5)瞭解特定 事件中特定對象的意義觀點。簡春安與鄒平儀(1998)則是認為下列五種情境比較適合 運用質性研究方法:1)進入一個不熟悉的社會情境;2)研究情境較不具控制或權威;
3)研究的概念或理論仍處於初步建構的階段;4)強調被研究者的觀點對研究結果的詮 釋之重要性;5)為了界定新的概念或形成新的假設。此外,高淑清(2002)也表示質 性研究有六個適用時機:1)研究問題的本質是探索性或發現性的;2)研究問題的焦點 在於互動與過程;3)研究關心個別化的經驗與結果;4)研究對描述性資料感興趣或有 深入的需要;5)研究對於可能最重要的互動歷程或變項尚不明確時;以及 6)當運用歸 納性或自然取向的策略較符合研究目標時。
每一種質性研究的策略都提供一特定且獨特的觀點,比其它觀點更易於闡明實體
(reality)的某些層面,也更適合於某種特定的資料。而研究問題的本質及研究目的決 定了研究策略;如果研究問題關心的是一現象的意義,那麼較合適回答此類研究問題的 方法就是現象學(Morse, 1998)。本研究的目的是想要深入瞭解新婚苦惱者在婚姻生活 中對其婚姻苦惱經驗的認知感受、他們如何面對其婚姻苦惱,以及他們仍願意留在婚姻 關係中的考慮與努力,期望透過對於婚姻經驗的探究,提供對於婚姻苦惱內涵的瞭解,
並著重新婚苦惱者對其夫妻與家庭角色、以及自身生活之連結的主觀詮釋,這與上述「瞭 解意義」、「為揭示經驗內涵」、「研究問題的焦點在於互動與過程」、「強調被研究者的觀 點對研究結果的詮釋之重要性」、以及「研究關心個別化的經驗與結果」等質性研究的 適用情境相符,且與質性研究期望透過當事人的眼光瞭解其所在世界的性質不謀而合
(胡幼慧,2002),因此,本研究不選擇量化研究,而採取質性研究方法。
貳、 研究取徑的選擇
齊力(2003)指出,過往因為質性研究在知識論及研究方法上的不夠嚴謹,使其與 量化研究並非被同等地重視,直到近二十年間質性研究方法上的一些新進展,特別是在 詮釋學與批判理論被視為不同於實證主義的研究取徑,且被廣泛地引進社會科學之後,
質性研究才真正獲得獨立的地位。而質性研究並非指單一研究格式,而是指一些具共同 特性的研究傳統所聚合而成的探究形式,例如俗民誌、個案研究、歷史研究或行動研究 等,而其所交織呈現出來的多元理論基礎與哲學傳統更包括了符號互動論、現象學、詮 釋學等(甄暁蘭,1996)。齊力(2003)亦從另一角度指出質性研究主要包括「詮釋社 會科學」與「批判社會科學」兩種研究取徑;其中「詮釋取徑」強調行動者會賦予行動 以主觀意義,研究人員需把握此主觀意義,以此為基礎建構知識,因此必須理解與描述 行動的主觀意義,並重視事物的獨特性,甚至以掌握此獨特性為知識的重要旨趣。本研 究的關注焦點在於如實地呈現被研究者的主體經驗,亦即如何能由研究參與者的角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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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其生活世界,並在探索其生存脈絡中,理解其對生活經驗所賦予的意義;而參與者與 研究者在相會與訪談的過程中,也不斷相互地建構彼此經驗的發生。因此,研究者將以
「詮釋取徑」來回答本研究的研究問題。
詮釋現象取徑即是一解釋性科學,其目的是對某一經驗或其所代表的意義進行探 索;亦即在於尋找事件或真實經驗背後的意義,且從研究者與受訪者之間的對話及相互 了解的過程去解釋受訪者之經驗的意義,並企圖去發現受訪者經驗或意義的某些組型
(高淑清,2001)。而在「詮釋取徑」中,主要是以詮釋學與現象學為重要的方法論,
重視主觀經驗的詮釋與現象現象的還原,並以深度訪談法、田野觀察法與文本分析等方 式,作為接近被研究者現場的研究方法。對本研究而言,研究者的關注除在還原新婚苦 惱者的婚姻經驗本質之外,亦期望藉由意義之詮釋呈現經驗本質背後更深層且豐富的涵 義。在「詮釋取徑」的知識與方法論中,研究者認為兼具描述現象經驗,與解釋現象意 義的「詮釋現象學」(hermeneutic phenomenology)最為貼近本研究之內涵,因而以「詮 釋現象學」來進行文本資料的收集、分析與解釋。由於詮釋現象取向分為現象學與詮釋 學兩大部分(劉姵嘉,2003),以下將透過對現象學與詮釋學的理解談詮釋現象取向;
並說明本研究採用詮釋現象取向的考慮。
參、 詮釋現象學方法論
詮釋現象取向(hermeneutic phenomenology)源起於海德格於其「存在與時間」一 書中的概念,他認為個體的理解是不可能完全的「懸置」,人必定會帶著先前的理解進 入現象場域中(高立文,2002),亦即現象的描述和解釋是不可分的(劉姵嘉,2003)。
而詮釋現象學方法論融合現象學(phenomenology)與詮釋學(hermeneutics)的哲學觀 與重要概念,所以,詮釋現象取向一方面是描述性的(descriptive)(現象學的)方法論,
因為它不但關注事情是如何顯現出來的,它也要讓事情自己說出來;另一方面也是解釋 性的(interpretive)(詮釋學的)方法論,因為它聲稱沒有無法解釋的現象(Van Manen, 2004)。也就是說,詮釋現象取向乃「研究者本著對現象學方法的哲學理念與批判,且 蘊含著詮釋學的觀點,試圖對人類的經驗及人類所建構的意義作互為主體的瞭解,尋找 經驗背後的意義組型,並對此經驗加以解釋」。因此亦可說是詮釋現象取向在於理解現 象本質、藉由同理擬情、對現象還原或存而不論去重新建構並解釋研究參與者要表達的 意圖,希望在歷史脈絡中把握研究對象的意識與語言的抒發表達(高淑清,2001)。
現象學是由德國哲學家胡塞爾(Edmund H. Husserl)首先用於嚴謹科學的發展中,
接著由舒茲(Alfred Schutz)將其擴展且穩定地發展為一主要之哲學和社會科學觀;究 其意義,胡賽爾指出現象學為:對於人們如何描述事物,且透過其感覺來經驗事物之研 究(吳芝儀、李奉儒譯,1995)。胡塞爾的現象學是致力於描述世界如何組成並經驗有 意義活動的一種科學,亦即現象學針對發生在參與者生活脈絡當中的現象進行研究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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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並提出該現象的心理意涵(Van Manen, 2004)。更且,現象學強調人們行為的主觀 意識,主張現實是社會建構的,其核心訴求在於欲明白現象經驗的結構與本質(甄曉蘭,
1996)。
而現象學除了重視日常生活世界中的動態互動關係之外,也強調對現象的瞭解應回 歸事物的本質。其研究取徑主要是一種試圖以那些被研究者的觀點來了解其經驗之事物 的一種研究方法;進入數位研究參與者的知覺領域;看他們如何經驗、生活並展現這現 象;並且尋找參與者經驗之意義,亦即他們的生活經驗及意義,以及其經驗中的意識結 構(Polkinghorne, 1989)。因此,為要達成對日常生活經驗與行動的理解,研究者須對
而現象學除了重視日常生活世界中的動態互動關係之外,也強調對現象的瞭解應回 歸事物的本質。其研究取徑主要是一種試圖以那些被研究者的觀點來了解其經驗之事物 的一種研究方法;進入數位研究參與者的知覺領域;看他們如何經驗、生活並展現這現 象;並且尋找參與者經驗之意義,亦即他們的生活經驗及意義,以及其經驗中的意識結 構(Polkinghorne, 1989)。因此,為要達成對日常生活經驗與行動的理解,研究者須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