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研究問題
根據上述研究目的,本研究所欲探討的問題如下:一、研究對象目前工作壓力及健康促進生活型態的現況為何?
二、研究對象在不同社會人口學變項下於健康促進生活型態是否存在差異性?
三、研究對象的工作壓力與健康促進生活型態是否相關?
四、研究對象的健康促進生活型態之主要影響因素為何?
第四節 研究假設
根據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 本研究之假設如下:
一、研究對象的健康促進生活型態會因社會人口學變項之不同而存在顯著差異。
二、研究對象的工作壓力與健康促進生活型態為負相關。
三、研究對象的社會人口學變項與工作壓力可以預測健康促進生活型態。
第五節 名詞解釋
和本研究有關之名詞如下:
一、犯罪矯正機關
(一)概念型定義:
犯罪矯正機關係指行刑矯正之機關。其可區分為泛指剝奪相對人自由之監禁 機關,即廣義的行刑矯正機關,以及專指執行徒刑、拘役之場所,即狹義的行刑 矯正機關。而本研究所指犯罪矯正機關乃為廣義的行刑矯正機關,泛指法務部矯 正署所屬監獄二十四所、技能訓練所三所、看守所十二所、少觀所二所、少年矯 正學校二所、少年輔育院二所與戒治所四所,合計四十九所監、院、所、校(法 務部矯正署全球資訊網,2015)。
(二)操作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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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係針對法務部矯正署所屬臺東地區六所犯罪矯正機關為研究對象,包 括:泰源技能訓練所、臺東戒治所、東成技能訓練所、岩灣技能訓練所、臺東監 獄及綠島監獄。
二、夜勤管理員
(一)概念型定義:
欲鞏固犯罪矯正機關內部的安定與紀律與維持機關勤務運作的正常與穩定,
惟有賴犯罪矯正機關對戒護安全之掌控,而直接擔任第一線戒護管理工作且上班 採隔日制輪班的犯罪矯正機關管理員則稱為夜勤管理員,其主要勤務內容乃收容 人之戒護管理及安全戒備等。
(二)操作型定義:
本研究係針對法務部矯正署所屬臺東地區六所犯罪矯正機關民國 104 年專任 的夜勤管理員為研究對象。
三、健康促進生活型態
(一)概念型定義:
在 1987 年 Walker 等人提出健康促進生活型態(health promoting lifestyle)
的定義:個人為了維持或提昇安適狀態層次,以及追求自我實現和滿足的一種自 發性的、多層面的行動和知覺。健康促進行為是健康生活型態的要素,是一種正 向的生活方式,據以引導個人體認其自身即具有高度的健康潛能。
(二)操作型定義:
本研究採用 Walker 及 Hill-Polerecky 於 1996 年修訂健康促進生活型態第二 爯量表時,對「健康促進生活型態」進行修正後的概念,認為健康促進生活型態 係指個人為了達成或維護健康層次,以及追求靈性成長和自我滿足的一種影響健 康的每日生活型態,分為健康責任、身體活動、營養、靈性成長、人際關係及壓 力處理等六大構面。
四、工作壓力
(一)概念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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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內外學者對工作壓力的定義,工作壓力係指工作者由於對工作情境或 工作環境適應不良所產生的直接衝擊與影響,進而引發個人在生理、心理及行為 上的改變,舉凡工作時感到精神緊繃、心情低落、悶悶不樂以及在工作當下脾氣 比較暴躁等(郭太帄,2001;劉天惠,2002;林素英,2010)。
(二)操作型定義:
本研究採用陳甦彰於 1981 年認為工作壓力是個人能力及可用資源相對於工 作環境的需求,兩者交互作用後產生差異,導致個體在心理產生一種脫離正常狀 態下的現象。其工作壓力量表可測量出五個工作壓迫症狀的構面,以作為衡量工 作壓力的指標,包括:焦慮、疲勞、憂鬱、不滿足與低自尊。
第六節 研究限制
本研究有如下的限制:
一、由於人力、物力及時間的限制,本研究僅以臺東地區六所犯罪矯正機關之夜 勤管理員為研究對象,因此所能類推之母群 體亦僅限於上述夜勤管理員,
而無法類推至全國各犯罪矯正機關之夜勤管理員。
二、影響健康促進行為的相關因素複雜,但考量問卷長度與研究對象填答的意願,
故僅能挑選重要研究變項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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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共分為五節,第一節為臺東地區犯罪矯正機關夜勤管理員概述;第二節 為犯罪矯正機關夜勤管理員的相關實證研究;第三節為健康促進生活型態概述;
第四節為工作壓力與健康促進生活型態的關係;第五節為健康促進生活型態的相 關實證研究。
第一節 臺東地區犯罪矯正機關夜勤管理員概述
一、犯罪矯正機關之概況與組織
犯罪矯正機關可區分為從廣義與狹義二個層面,廣義的犯罪矯正機關可分作 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少年矯正學校、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及觀察勒戒處所等八大類機關。前五類機關隸屬於法務部矯正署,受該署直接指 揮監督,後三類機關則隸屬於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受該署指揮監督;狹義的犯 罪矯正機關則僅針對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育院而 言,以下將尌各犯罪矯正機關設置之目的、機關組織與功能依序概略說明:(引自 郭志明,2008;法務部矯正署全球資訊網,2015)
(一)監獄 :
監獄乃依據「監獄組織通則」而設立,為執行徒刑、拘役之場所,亦即犯罪 者經法院依法判處徒刑或拘役確定後,由檢察官指揮監獄執行。監獄行刑法第 1 條即明文規定: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
我國目前共有二十四所監獄,分別為法務部矯正署臺北、桃園、桃園女子、新竹、
臺中、臺中女子、彰化、雲林、 雲林第二、嘉義、臺南、明德外役、高雄、高雄 第二、高雄女子、屏東、臺東、花蓮、自強外役、宜蘭、基隆、澎湖、綠島及金 門監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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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能訓練所:
技能訓練所乃依據「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設立,為執行強制工作保 安處分之處所,藉由提供一系列技能訓練課程協助受處分人在收容期間能夠具備 基本尌業技能及養成勤勞習慣,以使其將來能夠順利復歸社會為主要目的。我國 目前共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東成及岩灣等三所技能訓練所,三所機關位置均處 於臺東縣境內。
(三)戒治所:
戒治所乃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設立,係 針對經法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裁定強制戒治之受戒治人為主要收容對象,藉由 結合醫療、社工及心理輔導等各方面資源,協助吸毒者能夠有效戒治毒品為目的。
我國目前共有臺中、新店、高雄及臺東等四所戒治所。
(四)少年矯正學校:
少年矯正學校乃依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設立, 係針對少 年受刑人及感化教育受處分之少年,為貫徹教育刑之理念,協助一時犯錯之少年 收容人得到繼續求學機會,並經由學校教育矯正不良習性,以促其改過自新、適 應社會生活為目的。我國目前共有誠正中學及明陽中學等二所少年矯正學校。
(五)少年輔育院:
少年輔育院乃依據「少年輔育院條例」設立,為執行感化教育處分之處所,
藉由提升品德教育、知識教育與技能教育來矯正少年不良習性,以使其養成健全 人格、改過自新為目的。我國目前共有桃園及彰化二所少年輔育院。
(六)看守所:
看守所乃依據「看守所組織條例」設立,隸屬於當地的地方法院檢察署,為 羈押刑事被告之處所,成立目的在於藉由保全證據、防止被告脫逃、協助發現真 實、便利偵查審判工作的進行、維護刑事被告在身心健康與生活起居的正常等方 式來協助刑事司法訴訟程序的運作順暢。我國目前共有臺北、臺北女子、新竹、
苗栗、臺中、彰化、南投、嘉義、臺南、屏東、花蓮、基隆等十二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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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少年觀護所:
少年觀護所乃依據「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設立,為依法收容受觀護 少年並協助調查收容少年之品性、經歷、身心狀況、教育程度、家庭情形、社會 環境及其他必要之事項,提供少年法庭作為審理之參考依據;另一方面,兼以矯 正收容少年的身心狀況,使其能適應社會正常生活,進而在未來能順利復歸社會 為目的。我國目前僅有臺北及臺南二所獨立的少年觀護所,其餘少年觀護所均附 設於所在地的看守所內合署辦公,但依法必頇與看守所的成年收容人分界管理。
(八)觀察勒戒所:
觀察勒戒所乃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之規定設立,係針對施用毒 品之人經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庭先裁定將被告或少年送勒戒處所收 容,施以觀察勒戒,期間以二月為限,據以判定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勒戒 處所,依同條例第 27 條規定由法務部於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或所屬醫院內附設,
或委託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定之醫院內附設之。因此,
目前各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均附設有成人及少年觀察勒戒所。
二、臺東地區犯罪矯正機關分布
臺東地區全縣境內共有六所犯罪矯正機關,依地理位置由北而南依序如下:
(法務部矯正署全球資訊網,2015)
(一)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地址:臺東縣東河鄉北源村 32 號)。
(二)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地址:臺東縣鹿野鄉瑞豐村永嶺路 270 號)。
(三)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地址:臺東縣卑南鄉美農村 18 鄰班鳩一 號)。
(四)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地址:臺東縣臺東市興安路 2 段 642 號)。
(四)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地址:臺東縣臺東市興安路 2 段 642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