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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緒論

一、 研究動機

1998 年,我國發生本土金融風暴,多家公司倒閉,銀行業也受連累,部分

影響較大的銀行出現民眾擠兌風潮。幸運地,當時政府提出多項緊急應變措 施,避免傷害進一步擴大。危機結束後,政府開始全力推動金融改革,強化金 融監理重要性(何朝乾 2004),推動金融監理一元化。主要由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綜理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取代原多元 監理的方式—根據 2004 年停用的金融業務檢查分工方案規定,由財政部、中央 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和合作金庫對不同的金融機構進行金融檢查。2008 年 全球發生金融海嘯,打亂各國金融秩序也重創全球經濟,經過這次危機後,我 國隨國際趨勢,對金融監理方向提出改革,如:強化消費者保護和洗錢防制,

以及提升金融機構資本適足率(陳冲 2009)。2016 和 2017 年,我國發生了兆豐 銀行遭美裁罰案和永豐金控超貸案,促使政府對金融監理做出一些修正,法令 遵循機制等議題受到重視,以因應產業發展可能面對的風險。

金融監理旨在確保金融體系之健全與穩定,避免金融機構因經營失敗可能 引起的骨牌效應,嚴重者甚至影響國家整體經濟發展。金融監理涵蓋三個層 次,分別為市場制裁的力量、政府的監督與金融機構的自律功能。三個層次之 中,市場制裁的力量在自由競爭的市場下發揮,效果較佳(李逸川 1999);政 府的監督則透過法律、命令作為約束,輔以金融檢查瞭解實際執行情況;不過 金融監理的根本之道應是金融機構的自律,欲發揮其功能,健全的公司治理機 制不可或缺,並透過內部控制制度實踐自律行為,幫助公司做到自我要求,這 正是本研究的主題—探討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的關係,瞭解金融機構的自律功 能。

2 2004),如:美國 1991 年制定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革法(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Improvement Act, 簡稱 FDICIA)要求銀行業建立獨立的審 計委員會,加強監理,降低銀行存放款業務的風險和管理階層須負起對財務報 導編製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和財務報導的相關責任;改革法實行後,學者發 現,銀行在遵守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革法後,對經營活動的正向幫助

(Altamuro and Beatty 2010)。

之後,安隆和世界通訊會計醜聞案爆發,2002 年制定沙賓法(Sarbanes 變,如:揭露內部控制缺失的公司存有某些特性(Doyle et al. 2007)。Ashaugh-Skaife et al.(2008)發現公司在修正財務報導編製有關的內部控制缺失後,財 務報表上,超常應計數減少,證明修正缺失對公司財務報表編製應計品質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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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Ettredge et al.(2006)則發現沙賓法案生效後,外部查核人員工作量增加,

因而影響查核報告日期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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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制度不足的情況。

近年來,我國發生的多起重大金融案件(如:兆豐銀行遭美裁罰案和永豐 金控超貸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在 2017 年 3 月 22 日,修正及增訂「金融 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加強金融機構董 (理)事會和審計委員會之功能及職責、落實內部控制三道防線之執行,和強化 金融機構法令遵循制度與功能(銀行局 2017),這一次的修正再一次重申公司 治理與內部控制的關係,也看到政府及金融產業改革的決心。

強化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監督最高經營者的決策行為,重申應承擔的重 任,再將其所立下的經營目標轉化成內部控制制度達成,此一過程的有效運 作,將是業者穩健經營和維持整體金融秩序之關鍵。因此本研究希望探討兩者 之間的關係,瞭解金融業者自律功能特性,希望相關研究結果能幫助金融產業 穩健發展,為股東、產業和整體社會創造最大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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