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目的與問題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目的與問題
一、研究動機
隨著公民社會的活躍與治理概念的興盛,公共事務領域的行為者已不再由政 府單一主導,公民社會的力量在公共事務領域上有更多發揮的空間。在地方層次 之公共事務上,隨著第三波時代的來臨,地方社會的需求日漸多變分化,中央政 府無法單一進行統治,乃將權力下放於地方政府,在這種情形下中央與地方的關 係轉變成寬廣的府際網絡關係,而地方政府則在治理的角色上更為吃重,在權力 提升的同時,也必須回應地方公民多樣複雜的公共需求1。當前「治理」之概念 已在各地方上之公共事務上進行實踐,在地方治理的場域裡,中央政府、地方政 府、地方民間行為者,三者之間的府際關係與職能轉換,均顯現為複雜交織的狀 態。「網絡」開始成為一套新的治理概念;同時,作為中央與民間地方發展的中 介者,地方政府在地方公共事務上,也須要向外尋求其他夥伴的協助。
另一方面,隨著全球化的浪潮,文化創意產業政策也成為公部門重要的政策 發展目標。在 2010 年所公布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2(以下簡稱〈文創法〉), 成為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法源依據。2012 年文化部成立之後,文化創意產 業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由文建會移轉至文化部3,而在地方則為直轄市政府或各縣
1劉坤億,2003,〈地方治理與地方政府角色職能的轉變〉。《空大行政學報》(13):233-267。
2〈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係於 2010 年 2 月 3 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引自文化部網站,
http://www.cca.gov.tw/law.do?method=find&id=247.
3〈行政院管轄變更令〉規定在政府組織改造後,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中央主管機關由原 來的文建會,轉移至新成立的文化部。引自文化部網站,
http://www.cca.gov.tw/law.do?method=find&id=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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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因此,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分別在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上扮演了重要角 色。又依據〈文創法〉第三條的規定,「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4為其中一項 重點產業。根據官方的定義,「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指的是從事具有大眾 普遍接受特色之音樂及文化之創作、出版、發行、展演、經紀及其周邊產製技術 服務等之行業,因此音樂展演空間產業也包含於其中。文化創意產業之政策,不 論在中央還是地方層面,都已經是重要的發展方向。上述情形引發筆者的問題意 識,令筆者好奇在地方上音樂展演空間產業發展的情形,其治理結構是如何形塑?
在其治理過程中究竟會遭遇那些問題?而解決方法又為何?
筆者選擇以臺北市音樂展演空間業(Live House)(以下簡稱 Live House)做 為研究對象,是因為臺北市 Live House 業的政策網路議題應具有研究價值。除了 中央政府在 2002 年即已大力推動流行音樂產業政策,5及後續的幾個相關計劃外,
發自於民間的看表演風氣也日趨興盛。Live House 在臺北市之發展已有一段時間,
自 1989 年底開的 Wooden Top、之後的 Scum、人狗螞蟻等幾個 Pub,讓創作樂團 有固定演出的地方,並且能更直接的與觀眾面對面接觸。後續仍有 VIBE、地下 社會、女巫店、河岸留言、The Wall、Legacy 等等展演場地接著出現。然而,臺 北市的 Live House 業看似日漸蓬勃,實際上的發展卻充滿了隱憂。公館商圈的「河 岸留言」2003 年曾因為建築設計不合規定,面臨歇業危機;另一臺北市知名的 Live House「地下社會」也曾在 2005 年因違反營業項目不堪臺北市政府高額罰單,
停止樂團表演一整年6;2006 年 5 月中旬,曾經名列美國紐約時報的臺北十大觀 光景點的「The Wall」,也是與國際間交流最密切的 Live House,也因登記執照不 符,被臺北市政府勒令停止飲酒及樂團表演。雖然之後經濟部根據〈文創法〉,
4「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指從事具有大眾普遍接受特色之音樂及文化之創作、出版、發行、
展演、經紀及其周邊產製技術服務等之行業。引自文化部網站,
http://www.cca.gov.tw/law.do?method=find&id=247.
5經建會,2008,《挑戰 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臺北: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頁 2。
6陳珮瑜,2012,〈地下社會將歇業 音樂人怒吼:要正名〉。苦勞網,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9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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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0 年 12 月已經將 Live House 歸類為〈文創法〉中的文化創意產業之一環,
增設「音樂展演空間業(Live House)」的商業項目,7使業者在營業登記上於法 有據。然而,相應於此商業項目的其他法規卻付之闕如。2011 年 5 月 20 日,位 在公館的 Live House「女巫店」,因為不符合都市計畫法令,遭臺北市都發局開 單而宣布歇業。最近期的事件則是 2012 年 7 月中旬,「地下社會」又再度面臨執 照的問題。上述一連串事件的發展,突顯了臺北市 Live House 業所面臨的衝擊與 困境。目前臺北市共有 16 家 Live House,臺北市議員歐陽龍曾經指出,「細部審 視,僅約 2 家業者為合法經營,其他 14 家幾乎是違法營業。如此一來,這 14 家 業者恐怕得全數熄燈。」8
就前述地方治理的角度來看,一個展演空間的經營,涉及到公部門及民間力 量各方的利害關係。發展地方音樂展演空間產業並非是倚靠中央政府,或是地方 政府等公部門制訂、或推行流行音樂政策即可達成。因此,臺北市政府在扶植與 輔導文化創意產業的前提之下,應如何整合現有的資源,動員地方與民間的各項 資源,如何與多元的參與者包括公部門(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民意代表)、私 部門(Live House 業者)、非營利部門(樂迷、地方居民)等進行溝通協調,又 應如何平衡地方居民的訴求,並且同時兼顧地方音樂展演空間產業之發展,將是 臺北市政府所必須面臨的課題。同時,Live House 業雖然在臺北市發展已久,然 而臺北市 Live House 業如何形塑其治理結構,至今仍未有人進行詳盡的研究探討。
而研究地方上之音樂展演空間產業中之各行為者之間之互動與配合是重要的,研 究音樂展演空間產業治理結構之建構與運作,將有助盡一步瞭解產業的整體概況 與本質。
7經濟部於民國 99 年 12 月 3 日公佈的「經商字第 09902428290 號函公告」,增列『J603010 音樂 展演空間業』,細類歸為「音樂展演空間業(Live House)」,法源依據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三條規定,其營業定義內容為「指提供音響燈光硬體設備之展演場所,供從事大眾普遍接受之音 樂藝文創作者現場演出音樂為主要營業內容之營利事業。」
8臺北市議會網站,http://tcc9118.tcc.gov.tw/onweb.jsp?webno=3333333327&webitem_no=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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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之研究的時間將範圍聚焦於 2010 年 12 月經濟部依據〈文創法〉增設「音 樂展演空間業(Live House)」的商業項目後迄今,旨在探討地方治理中,政府、
營利部門、非營利部門等行為者在地方音樂展演空間產業網絡中的互動關係,並 以臺北市 Live House 之適法性議題作為個案分析的核心,以政策網絡之理論概念 作為分析基礎,評估行為者在政策網絡之資源交換與競逐的過程中,是否能夠建 立起有效的治理結構,並且促進臺北市之音樂展演空間業的發展。
二、 研究目的
本文基於以上的研究動機,本文之研究目的為:
(一)檢視臺北市 Live House 業之政策網絡浮現之過程
為期能瞭解 Live House 業中行為者的功能與角色扮演,及關於適法性議題之 政策網絡運作情形,本文首要探討臺北市 Live House 整體的發展脈絡,透過 Live House 發展之歷史脈絡,進一步理解臺北市的 Live House 業如何在發展過程中,
逐步累積 Live House 業發展的基礎資源與能力,並釐清各行為者逐漸浮現的背景。
透過梳理臺北市 Live House 業之發展脈絡,有助於本文梳理並建構臺北市 Live House 業的政策網路中各個行為者間的相對位置與關係,進而探討網絡運作情 形。
(二)探討臺北市 Live House 業政策網絡之運作情形
透過網絡運作的臺北市 Live House 業受到各個網絡行為者的影響,以及受到 前述臺北市 Live House 業發展脈絡的影響,而對該產業有各自之不同利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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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念、政策目標及資源配置。本文目的在探究在臺北市 Live House 業發展脈絡下 之各行為者之差異,彼此間之資源依賴及分配情形,並要探討這些差異下之互動 效應與結果,藉以掌握臺北市 Live House 之政策網絡圖像後,進一步建構臺北市 Live House 業政策網絡之治理結構。
(三)建構臺北市 Live House 業的治理結構及檢視治理困境
在探討臺北市 Live House 業之治理結構後,本文意圖探討在這樣的治理結構 下,所可能產生之治理困境;並以個案作為分析依據,嘗試補強或重構地方音樂 展演空間產業之政策網絡模式。透過歸納出臺北市 Live House 業的治理結構之特 性,及阻礙治理成效的負面因素,以供其他相關研究、未來文化部及地方政府在 音樂展演空間產業中之治理模式參考。
三、研究問題
而根據上述研究目的,本文所提出的研究問題為:
(一)在臺北市 Live House 業之發展之歷史脈絡為何以及逐漸浮現出的行為者 有哪些?
本文嘗試釐清這些行為者各自關注哪些利益、價值信念、政策目標?彼此間 之差異為何?而行為者之利益、價值信念與政策目標是如何隨著發展的過程,形 成這些差異?這些差異如何形塑行為者在政策網絡中之功能與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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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北市 Live House 業政策網絡之互動現況與行為者間資源分配情形?
根據各行為者所關注的層面不同,各行為者間之互動情形為何?彼此間之資 源依賴及分配情形為何?各行為者如何互動?又行為者在互動過程中所產生的
根據各行為者所關注的層面不同,各行為者間之互動情形為何?彼此間之資 源依賴及分配情形為何?各行為者如何互動?又行為者在互動過程中所產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