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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臺北市 Live House 業政策網絡分析

第二節 臺北市 Live House 業政策網絡之互動分析

本節針對臺北市 Live House 業政策網絡關係進行分析,透過 Rhodes 政策網 絡之面向:整合程度、資源掌控、權力分配等等特性作為分析之基礎,探究臺北 市 Live House 業之政策網絡裡行為者的互動關係與政策網絡型態。

一、 多元網絡行為者之互動關係

(一)公部門之互動

此部分的行為者包括文化部、臺北市政府、民意代表等。在網絡行為者互動 關係上,則包括了文化部與地方臺北市政府之府際互動、臺北市政府內相關部門 之平行互動、以及政府部門與民意代表之間的互動等等,以下分述之:

1. 文化部與臺北市政府之府際互動

如上節所述,2010 年底經濟部公告後,臺北市 Live House 業者能以「音樂展 演空間業(Live House)」之商業營業項目進行登記。而 Live House 在中央文化 部之政策面被視為是流行音樂產業的一環,文化部身為中央主管機關,主要是扮 演在政策法令層面的制定、及相關的研擬和研討之角色。基此,在中央與地方層 級上也有分工及職權劃分的部分。臺北市文化局李秉真科長表示,中央與地方的 職權劃分是依照法律規定行政:

「這個部分可能就是要瞭解,各個行政機關他之間的職權劃分,那當然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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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就是行政機關主要還是依法行政。137

另外,針對地方音樂展演業發展的資源提供,臺北市文化局李秉真科長說:

「經費是有的,我們流行音樂…其實我們流行音樂從文化部那邊拿到很多的 經費,最大的其實就是北流、南流,北部流行音樂中心,在南港那邊蓋的,

這個是最大筆的…138

「我們每一年在流行音樂產業上,我們會擬出我們想要做的軟體、硬體,然 後我們提這個計劃到中央,文化部那邊,然後文化部就去審核,然後撥付經 費給我們,所以演出的部分也是有的,那今年是我們把主力去針對 Live House 的問題去作解決。139

而就 Live House 的爭議來說,文化部與文化局之間目前並無定期溝通機制,

文化部李明俊科長表示:

「針對 Live House 倒沒有經常性、定期性的溝通,定期的我們沒有,通常 我們有問題、或者是有事情,就是直接溝通,這很方便,大概是這樣子。140

適法性議題之核心自然是法規的調整,但是文化部李明俊科長也表示,各部 會之間的溝通協商無法一蹴可及141

「對我們來講,這個部分、治理的部分,當然行政機關依法的行政、協調、

137參考本文附錄 2-1

138參考本文附錄 2-2

139參考本文附錄 2-2

140參考本文附錄 2-1

141參考本文附錄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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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如果說大家覺得,我們會去協調,那其他機關也有堅持的話這個部分 就可能變成說要…需要溝通啦,那這個部分,需要時間。」

李明俊科長也說明,基本上目前公部門內部的協調會議是兼採垂直與平行的 方式進行,在中央部會的會議當中也會納入臺北市政府一起參與協商:

「那我們要瞭解這相關的問題,除了中央部會我們來召開協調會以外,我們 也會…就是也請臺北市政府來開會,因為百分之八十、九十以上的 Live House 其實幾乎都在臺北市啦。」

文化部與臺北市政府除了在職權分工上,係依照行政機關基本的依法行政原 則之外,並且在經費上支援地方之流行音樂產業發展之需要。而臺北市文化局則 是針對中央之政策,執行、與進行實際個案的輔導,文化局自身也會針對臺北市 內相關流行音樂及展演之需求,提出相關計劃送至文化部審核,以得到中央資源 之提供。而針對 Live House 之議題,基本上目前文化部與臺北市政府之協調會議 是兼採垂直與平行的方式進行,並非為常態性地針對該議題進行探討與解決,而 是有特定問題才會進行溝通。在文化局的立場來說,由於 Live House 所牽涉到的 議題,在臺北市的範疇內係牽涉到北市府之建管處、消防局、土地管理等等單位,

而要解決該問題,則應回歸到制定上位法之中央主管機關之職權。臺北市文化局 李秉真科長說142

「那以 Live House 的修法來說,我們剛說的,除了土管以外的法規,全部 都要在中央,但是也不是在文化部修法,他要在營建署,就是建管的、上面 的、中央的,還有消防署,也不是消防局,是消防署要去修法。143

142參考本文附錄 2-2

143參考本文附錄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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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此,文化局的角度來說,綜使文化部與文化局針對該議題的立場一致,臺 北市政府基於其權責與實際對地方 Live House 資訊之掌握,其職權是要掌握相關 資訊提供給中央機關參考以做修法上的協調。臺北市文化局李秉真科長說:

「所以,對於 Live House 的發展其實,文化部跟文化局,我覺得在方向上 是一致的,嗯,只是說施力的不一樣…這種 Live House 在整個都市空間的 問題,我們可能最精確的掌握,那我們可能必須把這樣子的東西掌握清楚之 後,給這些主管法令的人去作參考,消防署也好、建管、營建署也好,那文 化部就可以去…就是去協調他們,能夠趕快去把他落實在法令上。」

而文化部針對該議題,則是傾向於透過地方政府自行劃分來做處理,文化部 李明俊144科長表示:

「…這個部分我記得以前新聞局有開一個協調會,就是我們找了內政部…還 有一些其他相關的單位來做協調,那當然最主要還是臺北市政府方面,他 們…會比較採取從寬認定的方式,所以女巫店的事情跟地下社會的事情,其 實是用這種模式來做處裡啦…。」

「…中央就是這條法而已,他訂的其實就是一個原則而已,就是都市計畫 法…這個部份在中央的部分、或是內政部開會,他們覺得不會有修法的問題,

只是說你地方在作劃分的時候,怎麼樣去把 Live House 放在對的地方、或 者是放在他們可以接受的地方而已。那至於要放在什麼地方?地方政府他們 有自己的考量。145

144參考本文附錄 2-1

145參考本文附錄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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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Live House 業適法性議題的解決上,文化部是認為適法性的問題由臺北 市政府做解決即可,或者讓具有爭議的 Live House 個案上,由北市府採取從寬認 定的處理。因此,文化部對於臺北市政府之管轄範圍,則是採取較為尊重地方政 府的方式,認定該問題是與地方政府的管理層面上的問題,且就臺北市政府提出 之相關計劃撥付經費,來協助地方音樂展演產業的發展。而在文化局的立場來說,

由於 Live House 所牽涉到的法規,在臺北市的範疇內係牽涉到建管處、消防局、

土地管理等等單位,而臺北市政府基於其權責與實際對地方 Live House 資訊之掌 握,其職權是要掌握相關資訊提供給中央機關參考以做修法上的協調。所以在修 法的部分,而縱使文化部與文化局針對該議題的立場一致,北市府的角度認為,

要解決該問題,則應回到制定上位法之中央主管機關之職權。

另外,在實際修法完成前,文化局亦啟動「健診計畫146」,做為修法前之過 渡時期之解決方式。該計劃為文化部撥付 160 萬經費給文化局,透過盤點各個場 域的安全性外,並且針對使用態樣做分類,提供相關主管機關可依個案營業態樣 做個案審查的參考認定147。文化部李明俊科長說:

「這個健診計劃就是文化部的錢,有一百六十萬,它今年在做了…那這個部 分,是他們(臺北市政府)現在做這個活動啦,預計會十一月會完成,那主 要是看他們(Live House)的場所啦、經營的方式啊,然後他的一些設備…

但是他們(臺北市政府)應該完成之後,會把報告給我們,因為是我們出的 錢…那我們大概就,比較有一個參考的資訊,然可以看一看下一步要怎麼做。

146文化局於 2012 年 7 月 13 日啟動「健診計劃」。

147「健診計畫」有三個目標:協助業者符合公共安全標準、協助各局處認定音樂展演空間、積極 制定音樂展演空間複合經營其他業者之認定基準,〈協助 Live House 解套 文化局啟動「健診計 畫」〉。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網站,

http://www.culture.gov.tw/frontsite/cms/contentAction.do?method=viewContentDetail&i scancel=true&contentId=Njk2OA==&subMenuId=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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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12 年 10 月底為止,已經完成 9 家 Live House 業者的體檢工作,後續 的健診計畫仍然持續進行中。文化局李秉真科長說明:

「那我們就作為文化創意產業的扶植單位,我們也知道 Live House 跟酒家、

舞廳,他就是不一樣,對,但是我們試著…所以我們才要啟動所謂的健檢計 劃,我們試著要把 Live House 的使用的行為去做一些分類、或做一些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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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針對 Live House 議題的解決,文化部係提供經費資源給臺北市政府,

而北市府對其轄內之 Live House 特殊使用形態進行定義與分類,並且提供參考資 訊讓中央各主管機關做營業樣態之審查參考。在文化部與臺北市政府的互動上,

最密切而具有直接關聯性的自然是臺北市文化局。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文化部 與文化局是〈文創法〉的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其權責範圍其實是在於文化創意 產業的發展與推廣之上,而對於 Live House 的適法性問題,雖然與其產業發展產 生互相牽動的影響,但是目前產業適法性問題的核心,在於 Live House 的空間經 營與位置合法化的問題上,這些問題的處理其實與台北市政府內都市發展局或是 建築管理工程處才有直接的關聯。但是依目前發展看起來,無論是文化局的「健 診計畫」或是文化部的協調修法,都是由本身不具有解決適法性權限的文化部或 是文化局來承擔解決爭議的角色,這是值得後續進一步釐清的地方。

最密切而具有直接關聯性的自然是臺北市文化局。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文化部 與文化局是〈文創法〉的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其權責範圍其實是在於文化創意 產業的發展與推廣之上,而對於 Live House 的適法性問題,雖然與其產業發展產 生互相牽動的影響,但是目前產業適法性問題的核心,在於 Live House 的空間經 營與位置合法化的問題上,這些問題的處理其實與台北市政府內都市發展局或是 建築管理工程處才有直接的關聯。但是依目前發展看起來,無論是文化局的「健 診計畫」或是文化部的協調修法,都是由本身不具有解決適法性權限的文化部或 是文化局來承擔解決爭議的角色,這是值得後續進一步釐清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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